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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不如意 補救辦法須採用

實踐中有許多合同當事人因出現各種各樣的情況會發生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結果,達不到合同訂立時的目的,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將給雙方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一旦出現合同違約情形,應當即早妥為解決,現行法律規定了以下可以採用的方法:

買賣合同不如意 補救辦法須採用

必須明確:

1、有權採取補救辦法的一方當事人所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不因他行使採取其他補救辦法的權利而喪失,即使在宣告合同無效解除了雙方在在合同中的義力的情況下,違約方應負責的任何損害賠償仍應負責。

2、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的當事人也不是隻有權利沒有義務,依據合同法規定,聲稱另一方違反合同的一方必須按照情況採取合理措施,減輕由於該另一方違反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包括利潤方面的損失,如果他不採取這種措施,違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從損害賠償中扣除可以減輕的損失數額,這一規定責成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的當事人承擔一定的義務,好像是保護了違反合同一方當事人,其實是着眼於公益,是很有必要的一項規定,這種義務稱之為減損義務,我國合同法第119條有規定。

4、合同當事人還須明確補救方式的選擇須以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要件為前提。

補救方法:

1、賣方違反合同的補救辦法

賣方的主要義務是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及轉移貨物所有權,此外還有合同中或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不論何種義務只要賣方不履行都將構成賣方違反合同,要求賣方履行義務,這是最直接的補救辦法,在買方要求賣方履行義務時,他可以規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賣方履行義務,按照國際公約的規定,買方要求賣方替代貨物,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賣方所交貨物不符合同,情況嚴重,構成根本違反合同,二、買方要能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原交貨物,三、關於替代貨物的要求,必須與貨物不符合合同的通知同時提出。

2、要求對貨物進行修理,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宣告合同無效:買方宣告合同無效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賣方不履行其約定或法定的任何義務,等於根本違反合同,二、必須賣方未交付貨物,三、如已交付貨物,買方要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已交貨物,否則就喪失宣告合同的權利,

4、減低價格:如果貨物不付合合同,不論價款是否已付,買方都可以減低價格,減低價格按實際交付的貨物交貨時的價值與符合合同的貨物在當時的價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