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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店合作服務協議(精選3篇)

網店合作服務協議 篇1

甲方:

網店合作服務協議(精選3篇)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與乙方合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店鋪的歸屬

淘寶店鋪由甲方開設,店鋪所有權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可主張店鋪的任何權利。

第二條合作期限

雙方的合作期限為_____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合同期滿,如雙方有意願繼續合作,經協商一致,可續簽協議書。

第三條乙方的職責

1、負責衣服的設計、布料的選擇。

2、每個月定期向甲方提供衣服款式圖,以及衣服所需選用的布料。

3、負責衣服的拍照,定期向甲方提供衣服商品照片。

4、負責微博推廣,乙方微博每月固定發佈_____條關於店鋪商品的宣傳信息(可以軟性宣傳)。

第四條甲方的職責

1、負責運作淘寶店鋪(包括但不限於淘寶店鋪推廣、商品管理、訂單管理、數據庫管理、客服銷售管理、淘寶後台管理等)的操作,確保店鋪的正常運作。

2、按乙方提供的需求,購買供應商品面料。

3、按乙方提供的設計款式圖,製作樣衣。

4、衣服商品的製作、倉儲與發貨。

第五條費用及利潤分配

1、店鋪運營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並計入店鋪成本。費用包含:淘寶店鋪裝修與推廣、布料供應、商品生產、倉儲運輸等。

2、店鋪銷售額甲方、乙方按照70%:30%的比例分成。銷售額按照店鋪當月的實際銷售額計算,以1個月為結算週期。分成金額,甲方可以通過支付寶,或者銀行轉賬的形式支付給乙方。

第六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1、 乙方應當按本協議約定的事項,履行商品設計與微博推廣的義務,共同促進店鋪的經營發展。乙方未按約定履行義務的,甲方有權提前單方面終止合作協議,並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2、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協議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轉讓或委託給第三方。

3、甲方將投入5萬至10萬用於店鋪的經營管理。自淘寶店鋪經營之日起半年內,如果店鋪無法盈利,即甲方在半年內的分成金額,未能超過甲方的實際投入金額,甲方有權單方面提前終止本協議書,並不承擔違約責任。

4、甲方應按本協議書的約定及時支付乙方分成金額。

5、 雙方合作終止後,乙方應當在其微博中發佈信息,説明乙方與店鋪終止合作。

6、在本協議書有效期內,除本協議書約定的情形外,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終止合作或者退出合作,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守約方有權單方面提前解除本協議書。

違約方應當支付守約方違約金________元。

第八條其他

1、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訴訟管轄。

甲 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網店合作服務協議 篇2

網店服務合作協議書

甲方:鄭*鼎淘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為了更好經營網上淘-寶店鋪,乙方要求加盟合眾網商務服務系統,甲方協助乙方在淘-寶網上建設網上店鋪。經甲乙雙方協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在乙方簽訂協議並辦理完加盟手續後,幫助乙方在淘-寶網商申請一個淘-寶賬號,以商品的底價價格向乙方供貨,並代為發貨(郵費按實收取)。同時提供給乙方全部商品的供貨價格表(如有價格調整按最新價格表結算)。當乙方有客户訂購,乙方可以單獨發貨。也可以通過甲方代乙方向客户直接發貨,但乙方必須首先將貨款、運費及定單資料交付甲方。

二、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以下資料

1、網店註冊信息,包括:身份證複印件、電話、Email。

2、與身份證相符的淘-寶賬户。3、乙方的支付寶賬號和郵局匯款地址。

4、網店建設及服務費用:共680元(大寫人民幣:陸百八十元整)。服務期限5年,甲方給乙方提供網店維護,網絡營銷經驗、經營的培訓、交流和指導。(注:第二年開始,每年系統服務費用為100元)

三、經營方式網店建成後,乙方有權經營甲方提供的所有產品(以網站上架的數郵包為準)。乙方發貨時,應先向甲方諮詢該貨物的備貨情況及現行價格,以便更好的服務客户。

四、退換貨辦法:具體退換貨辦法按淘-寶網現在的退換貨制度執行。

五、服務費用:此協議服務費用在簽訂協議時由乙方交付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服務費用後在約定工作日內協助乙方建成網店,超過約定時間乙方有權申請退回費用,但由於乙方配合的原因造成的超時除外。雙方約定的建店時間為自簽訂本協議後的十個有效工作日。在執行本協議時,如有爭議,雙方本着互相理解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名字

手機號

身份證號

住址

QQ號

郵箱

淘-寶會員名

支付卡通號

指導老師

註冊日

備註

甲方:鄭*鼎淘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網店合作服務協議 篇3

收派服務合同

甲方(客户):

乙方(中通):

合同編號:

客户編碼:

收派服務合同

甲方(客户):

乙方(中通):

合 同 編 號:

甲方結算相關信息:

(一) 客户編碼:

(二)結算賬號: ;結算起始日期: 年 月 日

(三)對賬單發送方式:

電子郵箱 賬單接收郵箱地址: @ (由甲方填寫)

郵寄 甲方聯繫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經甲乙雙

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現就乙方為甲方提供收派服務等相關事宜,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一、概述

1.1. 本合同為主合同,甲方可以選擇不同的服務種類,並簽署附件服務條款。主合同與附件服務條款不一致的,以附件服務條款為準;

二、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2.

1.

2.

2.1.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或快遞單約定的時間、地點把託寄物送到目的地,有權要求乙方提供託寄物在途信息供甲方瞭解。

2.2. 在乙方將託寄物交付給甲方指定的收件人之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中止派送、返還託寄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託寄物交給其他收件人,但應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

2.3. 甲方託寄物品時,應如實申報託寄物內容、數量、聲明價值等資料,準確、真實地填寫乙方快遞單之各項內容。甲方口述乙方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的,視為甲方委託乙方填寫, 甲方應對填寫後的信息予以審核校對,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

2.4. 甲方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包裝託寄物;沒有國家、行業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託寄物派送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如託寄物對包裝、碼放、保存等有特殊要求,甲方應事先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因甲方包裝不合格或未告知特殊要求,快件外包裝完好但託寄物損壞的,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2.5. 甲方託寄物品時應遵守國家相關規定,確保託寄物的內容符合下列要求:

2.5.1. 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不屬於禁止生產、銷售、傳播的物品,不屬於禁止或限制寄遞的違禁品、假冒偽劣產品;

2.5.2. 符合國家規定的或者與第三方約定的質量、安全、環保等標準;

2.5.3. 託寄物不會造成收件人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財產的損害,也沒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

2.6. 甲方託寄物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甲方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證明文件提交乙方,如因甲方未提供相應的手續證明文件而產生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2.7. 甲方應按照約定按時向乙方支付結算費用,不得以雙方存在其他糾紛為由拖延支付、拒絕支付或擅自扣除應付費用。

2.8. 如甲方為收件方,且甲方同意以月結方式支付到件費用的,甲方應在簽收快件時填寫客户編碼,以便雙方對賬。必要時,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與快件有關的證明資料和文件。

2.9. 甲方員工為甲方託寄物品或者接收物品的行為視為甲方行為,對甲方有法律約束力。甲方不能以未經公司蓋章或指定代表簽字為由,否認甲方員工代為託寄物品或者接收物品之行為。甲方應明確告知其員工有關本合同的各項內容,以促使其員工利用工作之便託寄、接收甲方物品或個人物品時,瞭解本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和注意事項。

2.10. 因收件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如盜竊、搶劫、交通事故等)造成託寄物品毀損滅失、延誤派送、無法派送的,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採取必要的措施(如報警、證據保全、鑑定等)向該第三方索賠。

2.11. 如甲方託寄物品的所有權屬於第三方(含收件人),則甲方應在交付託寄物前將託寄物途中可能存在的風險、賠償標準等相關事宜明確告知第三方所有權人,在徵得第三方所有權人同意後託寄物品。甲方應採取合理措施使乙方免於遭受第三方所有權人提出的索賠或訴訟風險,如因第三方所有權人向乙方索賠或提起訴訟超過本合同及附件服務條款約定的賠償標準的,甲方應就超出部分對乙方予以補償。

三、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

2.

3.

3.1. 乙方按其公開承諾的服務內容及標準向甲方提供服務,負責將甲方託寄物及時、安全地送達收件人,如託寄物派送中出現收方拒收、延時收件等異常情況,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按照甲方的要求進行處理。

3.2. 乙方應對託寄物在途安全負責,如乙方過錯導致託寄物丟失破損的,應按本合同及附件

服務條款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3.3. 乙方有權按照本合同及附件服務條款收取費用,並根據甲方選擇的附加服務收取附加費用。乙方無審核託寄物實際價值的能力和義務。

3.4.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司法、行政機關的要求,或出於安檢的需要,乙方可以對託寄物開箱驗視。如發現託寄物屬於不予寄遞範圍或含有禁寄物品,乙方有權拒收或退回, 並有權收取所發生的費用。

3.5. 若甲方或其指定的付款人未付清費用的,乙方有權留置託寄物,留置期限為 3 個月(自欠款之日起計算),但託寄物性質不能留置的除外。留置期限屆滿,甲方或指定付款人仍未付清費用的,乙方可以變賣、拍賣留置物並優先受償,變賣、拍賣所得價款應優先支付乙方為行使留置權所支出的費用和保管費,再償付拖欠乙方的費用;如有餘額,可根據甲方的要求匯至甲方指定賬户。乙方書面通知甲方配合乙方行使留置權的,通知發出後 7 日內甲方未書面答覆乙方的,視為甲方同意乙方行使留置權的方案。乙方行使留置權,不影響乙方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根據本合同享有的其他權益。

3.6. 根據現行法規政策或為了保證託寄物的安全,在收取或派送託寄物時,乙方可視情況核實甲方或其代理人的身份並要求其出具身份證明。

四、費用與結算

1.

2.

3.

4.

4.1. 甲方應付費用根據乙方結算週期內公開施行的收費標準(一般以乙方官方網站公佈和更新的數據為準,但雙方另有書面約定的除外)和甲方實際發生的業務計算。甲乙雙方約

定按□自然月或□非自然月(每月 日至次月 日)為週期進行結算,甲方承諾在

結算週期結束後 天內(即信用賬期)向乙方支付結算費用。

4.2. 每個結算週期結束後,乙方通過電子郵件/紙質/信息系統等書面形式按本合同約定的電子郵箱/郵寄地址向甲方提供上個週期的結算賬單供甲方審核,甲方如對結算賬單有異議,應自乙方送達結算賬單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逾期不提出異議視為認同。如甲方在約定期限內提出異議,雙方應在甲方提出異議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共同完成對相關費用的核對和確認。甲方應先予支付雙方核對無異議的費用,乙方收取甲方支付的部分費用並不免除甲方繼續支付剩餘費用的責任。如乙方要求甲方在紙質結算賬單上蓋章確認並反饋的,甲方應予以配合。

4.3. 甲方可採取銀行轉賬、支票、POS 機刷卡或現金等形式支付結算費用。甲方支付結算費用時,應按《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相關的規定操作。現金結算的,甲方應保留乙方指定收款人的簽收記錄。否則,甲方應自行承擔不利後果。甲方採取銀行轉賬方式付款的,應按雙方以下銀行賬户信息付至乙方賬户。一方銀行賬户信息

變更的,應提前 3 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對方。甲方付款賬户:

乙方收款賬户:

4.4. 關於額外費用的約定:

4.4.1. 甲方可作出不同的付款指示,但如果甲方指定的付款人不履行付款義務時,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與當票託寄物收派(含出入境)有關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往返派送費、倉儲費、保價費、入倉費、税費等;

4.4.2. 如約定由收件人付費的,在收件人將託寄物簽收之前,甲方可要求更改為由甲方付費,同時乙方有權每票加收更改付款方式附加服務費;

4.5. 乙方對甲方的退費或賠償,在雙方確認退費或賠償金額後,經協商,甲方可以從下個週期應付費用中抵扣。

五、違約責任

1.

2.

3.

4.

5.

5.1. 因乙方過錯造成甲方託寄物丟失、破損、延誤的,乙方應按本合同附件《快遞產品服務條款》的約定採取救濟措施,向甲方進行賠償,乙方賠償金額不超過乙方收件時所能預見的損失金額。如甲方已按託寄物的實際價值或投保金額獲得賠償的,託寄物的所有權及其相應的索賠權利即應轉移至乙方所有。

5.2. 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費用的,甲方每日應向乙方支付拖欠費用金額

5‰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5.3. 因甲方託寄物質量缺陷或包裝破損,致使其他託寄物品、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或造成人身傷亡的,甲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5.4. 因甲方託寄物屬於或含有禁止或限制寄遞物品而被查沒、扣留或變更配送路線,導致其他託寄物時效延誤或價值喪失,給乙方或第三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5.5. 因甲方或其僱員的違約或侵權行為而導致乙方及其關聯公司被捲入的索賠事件或訴訟, 以及因此而使乙方遭受或承擔不應有的損失、損害、花費及其他責任,甲方應當保證乙方及其關聯公司免於承擔相應責任與義務。甲方應及時就上述索賠或訴訟進行抗辯,並充分補償或賠償乙方因甲方或其僱員的侵權或違約行為可能遭受的或有義務賠償的相 應開支、費用及損失。

六、免責條款

1.

2.

3.

4.

5.

6.

6.1. 因下列原因造成託寄物延誤、無法派送、丟失破損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6.1.1. 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不可抗抗拒因素是指無法預測、無法控制或無法避免的客觀因素或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地震、泥石流、洪澇災害、火災等自然災害;颱風、暴雨雪、霧霾等惡劣天氣;罷工、恐怖事件、意外交通事故、法規政策的修改、政府、司法機關的行為、決定或命令;搶劫、飛車搶奪等暴力犯罪;

6.1.2. 因託寄物的自然性質、內在缺陷或合理損耗造成的;

6.1.3. 因甲方、收件人的自身過錯造成的。如甲方沒有如實申報託寄物資料,甲方交付的託寄物屬於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禁止寄遞或限制寄遞的,收件人遲延受領託寄物等情形。

6.2. 基於託寄物可能獲得的收益、利潤、實際用途、商業機會、商業價值等任何間接損失, 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七、合同生效、變更、解除與終止

1.

2.

3.

4.

5.

6.

7.

7.1. 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滿前 30 日雙方均未提出到期終止本合同的,本合同自動續期,每次續展一年,依此類推。

7.2.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解除、終止本合同。

7.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立即解除本合同:

7.3.1. 甲方無法定事由拖欠乙方全部或部分結算費用超過 15 日;

7.3.2. 甲方各項費用總和連續3 個月未達到 元/月,或寄件量連續3 個月未達到

票/月,但甲方主要選擇臨時性批量發件的除外;

7.3.3. 甲方存在其他嚴重影響乙方經營的行為。

7.4. 雙方均可以提前 30 日書面通知對方後解除本合同,但乙方已經為提供服務投入成本準備的,甲方應當賠償乙方因此支付的費用和產生的損失。

7.5. 本合同解除、終止後,甲方所有應付費用立即到期,甲方應立即全額支付給乙方。

八、關聯客户

1.

2.

3.

4.

5.

6.

7.

8.

8.1. 乙方為甲方提供全國性快遞收派服務,如甲方關聯公司在乙方關聯公司服務區域內產生

的相關費用的,甲乙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結算:

8.1.1. 獨立結算,即由雙方關聯公司分別設置結算賬號,並按各自實際發生的交易進行獨立的費用結算;

8.1.2. 統一結算,即由乙方為甲方設置統一的結算賬號,甲方關聯公司委託乙方關聯公司提供快遞服務時,均在快遞單上填寫該關聯公司的客户編碼,相關費用均由甲方統一承擔。

8.2. 針對上述甲乙雙方關聯公司發生交易的情形,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簽訂

合同,約定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8.2.1. 由交易雙方分別簽訂《收派服務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8.2.2. 出於合作的便利性,甲乙雙方互相承諾,本合同內容同樣適用於各方關聯公司之間發生的業務,無需另行簽訂《收派服務合同》,但均遵照本合同執行。

8.3. 針對本合同 8.2.2 的情形,甲乙雙方承諾作如下處理:在本合同後增加附件"甲方關聯公司清單",甲方各關聯公司在附件中分別加蓋印章後,意味着該關聯公司承諾遵守《收派服務合同》,享有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甲方應督促其關聯公司及時加蓋印章並遵照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另外,在實際交易中,如出現甲方關聯公司(含日後新增的關聯公司)拖欠乙方或乙方關聯公司的費用及違約金的情形,甲方同意協助處理,並承諾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8.4. 為更好的為甲方提供服務,甲方授權乙方及其關聯公司可以通過短信、電子郵件等形式向甲方、甲方關聯公司及其員工發送產品/業務介紹、推廣促銷等相關的信息。

8.5. 本合同所稱的關聯公司,指本合同任一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以及任一方的控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近親屬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

九、其他

1.

2.

3.

4.

5.

6.

7.

8.

9.

9.1. 如甲方經營場所、名稱及主體發生變更,甲方應提前 15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9.1.1. 如甲方變更後的經營場所不在乙方服務區域內,則乙方不再為甲方提供月結服務, 甲方應在 2 個工作日內結清全部應付費用。費用結清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9.1.2. 如甲方變更後的經營場所仍處於乙方的同一業務區域,由乙方對甲方相關資料進行更新後,可繼續履行本合同;

9.1.3. 甲方如變更名稱,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合同繼續有效;

9.1.4. 甲方經營主體如發生分立、合併等變更,甲方需在 2 個工作日內結清全部應付款項, 同時本合同終止。變更後的主體如需繼續與乙方合作,應與乙方另行簽訂合同。

9.2. 本合同條款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且雙方未能達成補充約定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未規定的,按照有關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制定的服務標準執行(包括税務部門對於結算與發票提供、税率等的規定),沒有行業標準的,參照相關行業的國際公約、國內外行業慣例執行。

9.3. 如果本合同任何條款被法院或政府機構認定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則雙方同意除無效條款外仍應執行本合同其它條款,部分有效條款在其可執行的範圍內仍繼續執行。本合同第五、六、八、九條的約定在本合同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9.4. 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不作為、沒有行使或延遲行使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權利,不應視為放棄該權利;而且,本合同任何一方單獨或局部行使任何權利並不排除該方行使任何其它權利。

9.5. 本合同簽訂後,甲乙雙方在之前簽訂的其他合同與本合同條款約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內容為準,雙方另有書面約定的除外。

9.6. 本合同條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予以解釋。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的,應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7. 本合同一式 2 份,甲乙雙方各執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快遞、物流價格表

附件二:快遞產品服務條款

附件三:協議客户信息登記表

(以下部分為簽署內容)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簽字代表: 簽字代表: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快遞產品服務條款

一、風險提示與救濟方式

雙方均意識到:快遞收派服務是通過集貨混裝所進行的多式聯運方式,在"收件

-分類建包-中轉-安檢-空運(或陸運)-提貨-中轉-分揀-派送"等過程中,存在 某些非乙方可控制的擠壓、衝撞等影響安全的因素。甲方同意根據託寄物的實際狀況,積極採取分票寄遞、保價等手段,使相應風險得到最大程度的降低。

乙方提供的基本快遞收派服務,系依據託寄物的重量(而非託寄物的價值)收取基本費用,根據公平的原則,乙方的賠償標準也以甲方所支付的費用(而非託寄物的價值) 作為基礎。為彌補潛在風險所造成的損失,避免雙方因損失賠償產生爭議及糾紛,雙方就以下重要風險與救濟方式明確如下:

如實聲明託寄物價值:甲方寄遞價值超過 2 萬元的貴重物品的,應在向乙方交付託寄物時如實聲明託寄物價值。甲方未聲明託寄物價值的,乙方僅在所能預見的 2 萬元損失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保價:乙方提供的保價服務,系基於託寄物的價值(而非託寄物的重量)收取費用,並基於託寄物受損價值進行賠償。如甲方認為乙方基於甲方支付的費用所進行的賠償不足以彌補託寄物實際損失的,應根據託寄物的實際價值,選擇等值保價服務,以足額彌補託寄物毀損、遺失後所造成的損失。

分票寄遞:如果託寄物價值過高,且甲方不選擇保價,超過乙方所能承受的風險範圍,乙方有權拒收。甲方可以將託寄物拆分至價值 2 萬元以內分別快遞,以分散託寄物全部毀損、遺失的風險。

1.3 如因託寄物自身物理性質等原因,難以通過分票寄遞和保價的方式得到足額救濟的,請甲方自行選擇親自押運或其他更為穩妥的運輸方式。

二、快遞服務種類

甲方可通過乙方官方網站、服務熱線、店內公示等渠道事先了解乙方公開承諾的服務內容及標準,並據此選擇乙方提供的快遞服務。本條款僅摘要雙方應重點約定的內容。

因雙方操作失誤,選擇不提供的增值服務類型的,乙方可以不提供雙方誤選的增值服務,並退還或免收甲方增值服務費用。

三、託寄物的毀損、滅失賠償

乙方為甲方派送的國內快件(不包括香港件、中國台灣件、澳門件)提供保價服務, 由甲方根據託寄物的實際價值和賠償要求,自行評估並選擇。雙方約定賠償標準如下:

未保價託寄物賠償標準:若因乙方過錯造成託寄物毀損、滅失的,乙方將免除本次運費;並在九倍運費的限額內賠償託寄物的實際損失。

保價託寄物賠償標準:若因乙方過錯造成託寄物全部毀損、滅失的,乙方將免除本次運費;並按照投保金額予以賠償;託寄物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則乙方按投保金額和損失的比例賠償。

雙方就託寄物的聲明價值、投保金額與實際價值達成如下共識:乙方收取的保價費用依照甲方對託寄物的投保金額為準。鑑於乙方無法對託寄物的實際價值進行核實,甲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託寄物的實際價值來申報投保金額。對於貴重物品,乙方提示甲方採取隨身攜帶運送等更為安全的方式,或委託乙方提供專門針對高價值物品的快遞服務。

託寄物的殘值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殘值折歸甲方,則乙方在核定賠償金額時將扣減殘值相當的金額。

因乙方過錯造成託寄物遲延派送的,乙方將免除本次費用,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條款約定的快件賠償標準僅適用於從收寄到投遞的全過程均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內快件,國際快件和港澳台快件的賠償標準以快件運單背面的契約條款的約定為準。

附件三:協議客户信息登記表:

帳户基本信息

公司全稱

公司地址

組織機構代碼

主要產品

快遞決策人/職務

快遞決策人手機

主要寄件人

主要寄件人手機

結算基本信息

對帳人員姓名/職務

對帳人手機

財務聯繫人/職務

財務聯繫電話

財務電子郵箱

@

銀行帳號

銀行名稱

税務登記號

付款期限

帳期

自然月

一般付款日期*

當月 日前

帳單發送方式

上門派送

付款方式

□銀行轉帳 □現金

是否需要發票

□是 □否

是否為增值税一

□是 □否

般納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