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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股合同書

合同書1.19W

( )招股字第 號

公司招股合同書

甲方 :xx省xx縣xx電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電話:cc8,手機:1xx7,地址:xx省xx縣xx路二段54號。

乙方 : , ,漢族, 人,住 ,身份證編號:

電話: ;手機: 。

為了發展和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反覆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定如下招股協議。

一、公司的企業性質。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二、股東出資金額。

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 元。

三、招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名稱和住所, 公司名稱:xx縣xx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住所:xx省xx縣xx鎮xx路費54號。

四、 公司經營的範圍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範圍:開關、插座的生產、經營、銷售,五金交電燃氣具的加工、銷售;

(二)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三)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四)公司由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比例及《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一次性繳納。

(五)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 元。

(六)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並在繳納出資後,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合同規定的程序辦理。

(六)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五、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總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六、公司的股東。

(一)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二)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2)參加或委託代理人蔘加股東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4)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5)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6)查閲公司會計帳簿,查閲、複製公司合同、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決議、監事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7)公司終止後,按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8)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2)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在公司成立後,不得抽逃出資;

(4)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七、公司的股東會

(一)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其他職權。

(二)、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三)、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三)、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對公司修改合同、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八、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一)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二)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其他職權。

(三)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9)股東會或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公司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五)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合同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其他職權。

九、公司的股權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 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二)依本合同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合同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合同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十、公司財務、會計。

(一)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每年的一月十五日至一月三十日送交各股東。

(二)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税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税後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三)、公司解散和清算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合同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合同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5)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合同而存續。

(四)公司因前條第(1)、(2)、(4)、(5)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五)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十一、 附則。

(一)本合同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二)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三)公司的營業期限,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四)本合同一式2份,簽字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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