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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髮行服務協議(通用3篇)

私募基金髮行服務協議 篇1

甲方:(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髮行服務協議(通用3篇)

乙方:(受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鑑於:

1、甲方需要對其現有產品、設備、技術進行開發、推廣與銷售,並推動甲方公司成功登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或中小板等其他資本市場而進行投融資。

2、乙方願意協助甲方運作相關投融資事宜,甲方願意委託乙方代理運作相關投融資事宜。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並在平等、公平、自願的基礎上就委託投融資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信守

委託事宜及方式

(1)、甲乙雙方同意,甲方將委託乙方以發行私募投資基金的方式對於甲方現有產品、設備、技術進行開發、推廣與銷售,並推動甲方公司成功登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或中小板等其他資本市場、其中掛牌上市方式包括直接掛牌、重組併購掛牌上市等方式,甲方委託乙方分期融資,融資總金額最高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萬元(大寫:¥______________萬元)整。

(2)、甲方委託乙方以發行私募投資基金的方式融資分為5期進行融資,具體的融資時間、融資額度根據甲方提供的具體用款計劃雙方再另行簽訂相關補充協議。

雙方在本協議簽定後甲方按乙方要求將其所有乙方所需的資料提供給乙方,甲方應全力配合乙方的基金髮行。

投資收益及風險分配

甲方享有對於現有產品、技術進行開發、推廣與銷售,併成功登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或中小板等其他資本市場所產生的全部收益的權利(除分配給乙方的權益外)。相應的,對於私募基金融資項目的相關經營風險均應由收益實際所有人即甲方最終承擔。

甲方同意以其公司__________%股權分配給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合夥人企業,作為乙方使用發行私募基金方式為其融資的股權份額,乙方佔有股份後不參與甲方公司的具體經營,但是對於甲方公司的經營狀況(包括財務等)具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甲方公司的私募基金髮行、掛牌上市(包括借殼上市)必須要交由乙方辦理。如乙方發行私募資金未達______________萬,則甲方有權自主選擇其它公司進行私募基金髮行、掛牌上市(包括借殼上市)。

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合夥人企業為甲方的融資一旦有入賬(具體入賬時間及金額根據補充合同約定)則甲方就要配合乙方根據入賬金額按比例變更股權(按甲方____________%股權融資____________萬(¥_______________萬元)的比例)。

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合夥人企業所持有的甲方股權會根據定增等方式由甲方回購,若甲方不予回購則乙方有權自行處理,甲方需要配合乙方簽訂投資協議以及和後期的用款計劃等協議。同時若甲方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不能順利掛牌上市(包括直接、併購、重組的各種方式掛牌上市),則甲方也需要對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合夥人企業持有甲方的股權進行溢價回購,回購價格為基金投資人認購基金產品(乙方為甲方發行的私募基金產品)價格的___________%(例如投資人認購了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的基金產品則甲方需要向投資人支付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向其回購投資人佔有的甲方公司股權),其他具體的回購等方案與數據見正式私募基金相關發行協議以及其他相關協議。甲方對甲方擁有的股權有完全處置權,乙方應積極配合。

甲方向乙方支付收益方式分為兩部分:

第一部分:甲方委託乙方通過發行私募投資基金為其融資,甲方需要根據乙方為其融資實現的金額向乙方支付實際融資總額_______%的“通道費”。支付方式為:從乙方向甲方出示融資第一筆對賬單開始計算(按銀行對賬單實際到賬資金計算),即時支付。

第二部分:甲方為乙方進行掛牌上市新三板、創業板及其他資本市場(包括借殼上市)的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收費標準不得高於同業水平)。

承諾和保證

甲方保證其公司合法設立並存續,無違約經營項目。若由於甲方的原因,在委託乙方融資期間給乙方造成任何經濟損失或名譽、信譽上的任何損失時,應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在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乙方未能完成私募基金融資第一筆款(¥__________萬)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乙方是依法註冊並在中國境內合法存續的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乙方保證具有簽署本合同及發行本次基金的合法主體資格。 對於甲方公司的評估及盡職調查,由甲乙雙方認可的第三方公司進行,該公司最終提交的評估結果雙方均應認可。

保密條款

本協議由甲乙雙方共同商議並訂立,關於本協議的內容及相關事宜未經對方同意則雙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給第三方。

不可抗力因素

(一)“不可抗力”是指本協議各方所不能控制且不可預見,或者雖可以預見,但不可避免的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一切事件。此種事件包括政策改變;地震、塌方、陷落、洪水、颱風等自然災害以及火災、爆炸、事故、戰爭、暴動、起義、兵變、社會動亂或動盪、破壞活動或任何其他類似的或不同的偶發事件。

(三)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書面通知對方,並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及其影響,並出具公證部門的證據。遭受此種不可抗力的一方還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終止或減輕此種不可抗力造成的影響。

(四)如果不可抗力發生或影響的時間連續超過三個月以上,並且妨礙任何一方履行本協議時,任何一方有權要求終止本協議項下有關各方的義務。當本協議因此被終止時,各方應公平合理地處理相互間的債權、債權關係。

爭議解決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並按照該會的仲裁程序和規則進行仲裁。如不服仲裁可向__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其它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並簽署書面文件,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雙方確認的傳真、電子郵件均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並簽署書面文件,本協議可以變更或解除。 任何一方如變更協議載明的聯繫方式和通訊地址,應以書面形式通知。 本協議一式肆份(中文正本),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均為正本,自雙方有權的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私募基金髮行服務協議 篇2

甲方:(委託方)A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乙方:(受託方)B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鑑於:

1、甲方需要對其現有產品、設備、技術進行開發、推廣與銷售,並推動甲方公司成功登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或中小板等其他資本市場而進行投融資。

2、乙方願意協助甲方運作相關投融資事宜,甲方願意委託乙方代理運作相關投融資事宜。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並在平等、公平、自願的基礎上就委託投融資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信守

委託事宜及方式

1、甲乙雙方同意,甲方將委託乙方以發行私募投資基金的方式對於甲方現有產品、設備、技術進行開發、推廣與銷售,並推動甲方公司成功登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或中小板等其他資本市場、其中掛牌上市方式包括直接掛牌、重組併購掛牌上市等方式,甲方委託乙方分期融資,融資總金額最高為人民幣5000萬元(大寫:¥伍仟萬元)整。

2、甲方委託乙方以發行私募投資基金的方式融資分為5期進行融資,具體的融資時間、融資額度根據甲方提供的具體用款計劃雙方再另行簽訂相關補充協議。

註明:以上發行期限與發行金額的具體實施數據按照私募基金正式發行的具體情況為標準。

雙方在本協議簽定後甲方按乙方要求將其所有乙方所需的資料提供給乙方,甲方應全力配合乙方的基金髮行。

投資收益及風險分配

甲方享有對於現有產品、技術進行開發、推廣與銷售,併成功登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或中小板等其他資本市場所產生的全部收益的權利(除分配給乙方的權益外)。相應的,對於私募基金融資項目的相關經營風險均應由收益實際所有人即甲方最終承擔。

甲方同意以其公司25%股權分配給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合夥人企業,作為乙方使用發行私募基金方式為其融資的股權份額,乙方佔有股份後不參與甲方公司的具體經營,但是對於甲方公司的經營狀況(包括財務等)具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甲方公司的私募基金髮行、掛牌上市(包括借殼上市)必須要交由乙方辦理。如乙方發行私募資金未達3000萬,則甲方有權自主選擇其它公司進行私募基金髮行、掛牌上市(包括借殼上市)。

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合夥人企業為甲方的融資一旦有入賬(具體入賬時間及金額根據補充合同約定)則甲方就要配合乙方根據入賬金額按比例變更股權(按甲方25%股權融資伍仟萬(¥5000萬元)的比例)。

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合夥人企業所持有的甲方股權會根據定增等方式由甲方回購,若甲方不予回購則乙方有權自行處理,甲方需要配合乙方簽訂投資協議以及和後期的用款計劃等協議。同時若甲方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不能順利掛牌上市(包括直接、併購、重組的各種方式掛牌上市),則甲方也需要對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合夥人企業持有甲方的股權進行溢價回購,回購價格為基金投資人認購基金產品(乙方為甲方發行的私募基金產品)價格的120%(例如投資人認購了100萬元人民幣的基金產品則甲方需要向投資人支付120萬元人民幣向其回購投資人佔有的甲方公司股權),其他具體的回購等方案與數據見正式私募基金相關發行協議以及其他相關協議。甲方對甲方擁有的股權有完全處置權,乙方應積極配合。

甲方向乙方支付收益方式分為兩部分:

第一部分:甲方委託乙方通過發行私募投資基金為其融資,甲方需要根據乙方為其融資實現的金額向乙方支付實際融資總額2%的“通道費”。支付方式為:從乙方向甲方出示融資第一筆對賬單開始計算(按銀行對賬單實際到賬資金計算),即時支付。

第二部分:甲方為乙方進行掛牌上市新三板、創業板及其他資本市場(包括借殼上市)的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收費標準不得高於同業水平)。

承諾和保證

甲方保證其公司合法設立並存續,無違約經營項目。若由於甲方的原因,在委託乙方融資期間給乙方造成任何經濟損失或名譽、信譽上的任何損失時,應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在20__年05月01日之前,乙方未能完成私募基金融資第一筆款(¥1000萬)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乙方是依法註冊並在中國境內合法存續的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乙方保證具有簽署本合同及發行本次基金的合法主體資格。 對於甲方公司的評估及盡職調查,由甲乙雙方認可的第三方公司進行,該公司最終提交的評估結果雙方均應認可。

保密條款

本協議由甲乙雙方共同商議並訂立,關於本協議的內容及相關事宜未經對方同意則雙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給第三方。

不可抗力因素

(一)“不可抗力”是指本協議各方所不能控制且不可預見,或者雖可以預見,但不可避免的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一切事件。此種事件包括政策改變;地震、塌方、陷落、洪水、颱風等自然災害以及火災、爆炸、事故、戰爭、暴動、起義、兵變、社會動亂或動盪、破壞活動或任何其他類似的或不同的偶發事件。

(三)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書面通知對方,並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及其影響,並出具公證部門的證據。遭受此種不可抗力的一方還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終止或減輕此種不可抗力造成的影響。

(四)如果不可抗力發生或影響的時間連續超過三個月以上,並且妨礙任何一方履行本協議時,任何一方有權要求終止本協議項下有關各方的義務。當本協議因此被終止時,各方應公平合理地處理相互間的債權、債權關係。

爭議解決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並按照該會的仲裁程序和規則進行仲裁。如不服仲裁可向廣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其它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並簽署書面文件,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雙方確認的傳真、電子郵件均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並簽署書面文件,本協議可以變更或解除。 任何一方如變更協議載明的聯繫方式和通訊地址,應以書面形式通知。 本協議一式肆份(中文正本),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均為正本,自雙方有權的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私募基金髮行服務協議 篇3

一、甲方和乙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二、代理銷售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及其他有關規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銷售私募基金產品的事項簽訂本協議。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協議的約定,委託乙方辦理

基金產品代理銷售業務及按照本協議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本協議。

(2)負責組織基金的銷售,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制訂基金的銷售和交易規則及其它規則、制度。

(3)要求乙方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説明書、本協議及補充協議的規定,辦理基金的代理銷售有關事宜,並以合理的方式和時間對乙方的代理銷售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監督。對因乙方的過錯而給基金、基金投資者及甲方造成的損失,有權要求乙方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4)根據自身業務需要,有權同時委託乙方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代理銷售或自行銷售同一個基金產品。

(5)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説明書的規定,有權拒絕受理某一筆或某一段時間內的參與、退出或其他業務申請,但必須及時向乙方及基金投資者説明理由。

(6)法律法規、本協議及補充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2、甲方的義務:

(1)向乙方提供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關的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説明書,並保證其合法合規性和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及時性。

(2)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的基金產品代理銷售工作

(3)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訓,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公司簡況、投資策略、基金的特點等。

(4)按照本協議或補充協議規定的標準、方式和時間,及時足額付給乙方代理銷售費用。

(5)對乙方在業務辦理過程中提供的基金投資者信息、交易數據、乙方商業祕密等資料和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用於乙方指定用途以外的任何目的或透露給任何第三方。即使本協議終止,仍負有保密義務,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甲方有義務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務制度和流程,根據基金合同/合夥協

議中的約定通過乙方向客户提供相關服務。

(7)履行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説明書、本協議及補充協議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

(8)法律法規、本協議及補充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1)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接受甲方委託辦理基金代理銷售業務,及按照本協議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本協議。

(2)在本協議規定的範圍內,根據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説明書和甲方提供的業務規則、資料等,制定業務流程,獨立確定乙方的銷售策略、銷售網點安排,辦理基金代理銷售業務。

(3)對因甲方責任而給資產委託人及乙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相應責任。

(4)按照本協議及補充協議規定的標準、方式和時間,足額取得代理銷售費用。

(5)在與甲方合作銷售基金產品的同時,有權選擇代理銷售甲方以外的其他基金管理人發行的基金產品。

(6)對因甲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甲方的過錯而給基金、基金投資者及乙方造成的損失,有權要求甲方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7)法律法規、本協議及補充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2、乙方的義務:

(1)嚴格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説明書及本協議的規定,辦理基金代理銷售業務,勤勉、盡責地履行代理銷售人的職責。

(2)採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基金代理銷售交易業務的正常、高效進行,並負責經由乙方認購、參與、退出基金的基金投資者的客户服務工作。接受甲方對乙方的代理銷售業務情況進行的合理監督。

(3)乙方應該嚴格按照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説明書的規定和本協議的約定收取銷售費用。

(4)採取有效手段,確保按時、足額辦理基金代理銷售的資金交收。

(5)對甲方在業務辦理過程中提供的基金投資者信息、交易數據,甲方商業祕密等資料和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即使本協議終止,仍負有保密義務,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或相關證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除外。

(6)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相關約定,妥善保管在代理銷售甲方基金產品過程中的相關業務資料。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基金投資者身份識別等反洗錢義務。

(8)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務制度和流程,向通過乙方認購基金的基金投資者提供持續服務。

(9)在簽訂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前,並對基金投資者資金能力、金融投資經驗和投資目的進行充分了解。

(10)對因乙方違反法律規定或乙方的過錯而給基金、基金投資者及甲方造成的損失,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11)乙方同意擔任甲方基金的銷售機構,不構成乙方對甲方的代理關係。乙方獨立銷售基金產品,獨立承擔銷售行為的一切法律後果,因乙方原因導致基金投資者、委託財產或甲方損失時,乙方應獨立地承擔賠償責任,其損害賠償的責任不因其不再作為本基金銷售機構而免除。甲方不對乙方的銷售行為承擔責任。

(12)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合夥協議、本協議及補充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代理銷售業務安排

(一)市場推廣和銷售

1、乙方應建立健全的銷售管理制度,做好銷售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加強對基金銷售行為的管理,加大對基金投資者的風險提示,嚴格遵循銷售適用性原則。

2、乙方須配備足夠的、合格的銷售人員開展基金的銷售工作,並做好銷售人員培訓工作,必要時甲方可協助乙方開展培訓工作。

3、在初始銷售基金前,甲乙雙方應保證有充足的時間供基金投資者審閲基金合同/合夥協議的內容,乙方應指派專人向基金投資者做出詳細的基金説明;甲方應在能力範圍內積極配合。

4、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均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互聯網(甲方、乙方的網站除外)及其他公共媒體宣傳、銷售基金。甲乙雙方可協商制定在雙方的網站宣傳基金的投資方案,但須遵守相關規定。

5、根據市場營銷需要,甲乙雙方可以協商制定基金宣傳的宣傳資料(印刷品、光盤等),該類資料的內容須事先經由雙方認可確認,並僅供甲乙雙方獨立或共同進行的客户推介時向客户提供。雙方應保證宣傳資料與備案資料的一致性。

6、甲乙雙方在基金銷售中使用的宣傳推介材料必須與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説明書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3)詆譭其他基金管理人、資產託管人和其他代理銷售機構;

(4)在宣傳時,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基金投資者認為沒有風險的詞語;

(6)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7)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代理銷售業務安排

1、甲方負責印製統一編號的基金合同/合夥協議,乙方負責基金合同/合夥

協議的發放、簽署及回收。乙方應在基金合同/合夥協議生效後的 個工作日內將基金投資者簽署的基金合同/合夥協議等資料提供給甲方並留存一份備查。

2、資金交收

(2)乙方應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指定一個基金產品銷售資金的結算賬户,除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代理銷售費用等,甲乙雙方發生的資金往來皆通過此賬户辦理。如乙方變更賬户信息,應及時向甲方出具正式蓋章函件説明更新後的賬户信息。

3、客户服務

(1)甲乙方應建立完善的、專職的客户服務部門,明確並執行客户服務制度和服務流程,對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程序等業務進行規範化管理。

(2)乙方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及本協議的規定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務體系,根據甲方及時提供的準確信息,向基金投資者提供必要的服務,使基金投資者能夠及時、充分、準確地獲取相關的信息

(三)業務資料的保管

1、基金代理銷售業務資料是指甲乙雙方在為基金投資者辦理本協議規定的業務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書面和電子形式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基金投資者的各類業務申請表單和相關證明資料、交易記錄與確認數據、各類涉及基金及基金投資者的協議、合同等。

2、基金投資者書面填寫的各類業務申請表等書面資料,由乙方依相關法律法規及乙方業務資料保管規定妥善保管,並在甲方有合理需求時提供必要的相關資料給甲方。

3、甲乙雙方在代理銷售業務中產生的各類交易記錄、基金投資者信息資料等電子資料,由雙方依照法律法規及雙方自身的業務資料保管規定,以電子數

據形式保存,並做好數據備份和維護工作。

4、所有資料應自形成之日起完整保存,保存期不少於行業標準或主管部門規定的年限。

五、代理銷售費用

(一)代理銷售費用應以乙方銷售的基金份額對應的本金金額為基數,年銷售費用費率(以下簡稱年銷售費率)按以下方式計算:

1、投資期限為1個月的年銷售費率為:

年銷售費率=年化發行成本-預期年化淨收益

2、投資期限為3個月的年銷售費率為:

年銷售費率=年化發行成本-預期年化淨收益

3、投資期限為6個月的年銷售費率為:

年銷售費率=年化發行成本-預期年化淨收益

4、投資期限為9個月的銷售費用費率為:

年銷售費率=年化發行成本-預期年化淨收益

5、投資期限為12個月的銷售費用費率為:

年銷售費率=年化發行成本-預期年化淨收益

6、投資期限為18個月的年銷售費率為:

年銷售費率=年化發行成本-預期年化淨收益

注:年化發行成本為15.5%;

預期年化淨收益參照各基金募集説明書計算。

(二)甲方應在該基金成立後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出具銷售服務確認書(格式見附件),以確認乙方銷售該基金的情況,乙方應在收到次日予以確認。雙方確認後,甲方應在基金成立後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銷售費用。

乙方基金銷售費用結算賬户:

賬户户名:

銀行帳號:

開户銀行:

六、雙方的承諾和保證

雙方就本協議內容和與本協議相關事宜提供的信息及做出的意思表示均真實、準確、完整、充分、無條件和無保留。

(一)雙方擁有完全的權利和被授權訂立並履行本協議。

(二)雙方對本協議的訂立和履行不會損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三)不實施任何可能損害另一方權益和商譽的行為。

七、代理銷售協議的修改、解除和終止

(一)代理銷售協議的修改

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如因市場發展需要和監管部門要求,需變更本協議及附件,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意見。

(二)代理銷售協議的解除

1、發生下列情形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1)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有權機構撤銷基金代理銷售業務資格;

(2)乙方違反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説明書和本協議,嚴重損害了基金、基金投資者或甲方的利益,經甲方提示後在合理期限內仍然不能改正;

2、若甲方違反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説明書和本協議,嚴重損害了私募基金、基金投資者或乙方的利益,經乙方提示後在合理期限內仍然不能改正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三)解除本協議的程序和要求

1、甲乙任何一方依據本協議第九條第(二)款的約定解除本協議時,應提前三個月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並説明解除原因。

2、任何一方單方面解除協議,應以保護基金投資者利益為原則與另一方積極磋商協議解除的善後處理事宜。任何一方應在其義務範圍內,誠信配合另一方做出的合理處理方案的執行。

3、在解除本協議的過程中,雙方應本着為基金及基金投資者負責的原則,相互配合,作好交接工作。但雙方已經就具體的基金簽署補充協議的,仍須就補充協議履行至相應的基金清算後。

(四)代理銷售協議的終止

1、發生以下情形之一者,本協議將自動終止:

(1)乙方不再具備基金代理銷售業務資格;

(2)甲方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管理的基金;

(3)乙方解散、依法被撤消、破產或由其他代理銷售機構接管基金的代理銷售業務;

(4)甲乙雙方經過協商一致同意終止;

(5)其他導致本協議終止之事項。

2、協議終止的後果

(2)協議終止後,雙方應本着為基金及基金投資者負責的原則,相互配合,作好交接工作。

(3)本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根據本協議或補充協議已經產生的債權、債務。

八、保密條款

(一)保密信息指與基金代理銷售業務有關的,由提供方向對方以書面、電子或以任何其他形式或載體提供或披露的由提供方開發及(或)持有的商業祕密、客户信息以及其他。

雙方應謹慎盡責,保守機密,並應盡其所能防止任何第三人以不法手段盜取或獲取保密信息,或以任何方式複製保密信息。

(三)本保密條款獨立於本協議,本協議的中止、終止或失效將不會影響本保密條款的效力,法律法規另有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九、違約責任

(一)甲方若逾期支付銷售費用,則每逾期一日,按延遲支付金額的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因乙方未及時向甲方提交資料引起的逾期支付,則

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二)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給基金、基金投資者、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屬雙方共同違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如一方承擔了按法律法規或本協議規定應由另一方承擔的責任,該方在承擔責任後有權向另一方進行追償。

(四)在涉及第三方的爭議中,甲乙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必要的證據或協助必要的取證工作。

十、爭議解決

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以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按照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一條、通知

(一)各方同意,各方的聯絡及通訊方法以各方的下列相關信息為準:

(二)通知在下列日期視為送達被通知方:

1、專人送達::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簽收單所示日;

2、掛號信郵遞:發出通知方持有的國內掛號函件收據所示日後第5日;

3、傳真:收到成功發送確認後的第1個工作日;

4、特快專遞:發出通知方持有的發送憑證上郵戳日起第4日。

任何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任何一方違反前述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承擔責任。

十二、附則

(一)本協議經雙方加蓋公章後生效,有效期為 年。本協議一式貳份,協議雙方各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對於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簽署代理銷售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進行約定。本協議項下的補充協議為本協議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的約定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的約定為準。

(三)經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或授權代表) (或授權代表)

簽訂地: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