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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物業管理合同範文(通用3篇)

商鋪物業管理合同範文 篇1

甲方:重慶 購物中心發展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服務者)

商鋪物業管理合同範文(通用3篇)

乙方: (業主/物業使用人) 身份證號:

為了維護協信•長壽百年廣場廣大經營者的共同利益、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和商譽,統一規範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根據《重慶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重慶市物業管理辦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簽訂本協議,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享有對協信•長壽百年廣場實施統一經營管理、物業管理的權利,對管理範圍的場地、設備、設施、環境衞生、治安消防、經營秩序及各項經營活動等事務全權實施管理,維護協信長壽百年廣場的正常運行。

2. 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定和修改協信•長壽百年廣場的各項規章制度

3. 甲方享有依法向乙方收取物業管理費、公共設施維修基金,經營行為保證金、公共能源及相關費用等權利。乙方不按規定交納相關費用,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每逾期一天3‰的滯納金,逾期20天不繳納的,甲方不再有義務提供各種管理服務,對所欠費用可採取催繳和強制措施,直至訴諸法律。

4. 尊重乙方自主經營的權利,不干涉乙方正當的經營活動。

5. 有權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制止違反國家法律、政策和經營管理協議之行為。

6. 在不影響整體經營佈局的情況下,可利用部分空地、牆面等處從事經營活動,收益用於市場推廣。

7. 依法行使政府職能部門委託的權利,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聽取合理化建議和意見,不斷改進工作

8. 甲方可委託專業物業管理公司從事部分物業管理工作。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依法享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經營範圍內的依法自主經營權,服從甲方統一管理及整體的業態的統一規劃、統一佈局,自覺配合甲方組織的促銷活動,維護協信長壽百年廣場的整體形象。

2. 自覺遵守協信•長壽百年廣場的各項規章制度、辦法和規定,按時足額向甲方繳納物業管理費及各種相關費用。

3. 嚴格遵守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執證經營,依法納税、交繳工商行政管理費。

4. 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消防演練和培訓,確保經營區域的消防安全,並承擔相應的消防責任。

5. 對經營銷售的商品自覺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確保銷售商品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6. 對店鋪承租人、使用人及訪客等違反協信•長壽百年廣場管理制度所造成的損失、損害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7. 自覺配合甲方做好日常事務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工作。

8. 業主出租商鋪時,應事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甲方,與甲方簽定《委託經營管理協議》,在與甲方簽訂該協議前,一切責任仍屬乙方責任。

9. 承擔由乙方行為引起的一切民事責任。

二、 各項費用標準及交納辦法

(一)裝修保證金

乙方如需要對店鋪進行裝修(租賃者需徵得業主同意),必須按協信•長壽百年廣場《業主/物業使用人裝修守則》規定,繳納裝修保證金,裝修需經甲方驗收合格後方可無息退還裝修保證金給乙方。

(二)物管費

按 元/平方米/月(按建築面積收取)每季度支付一次,提前15日收取。

(三)自用水、電費按乙方自掛錶抄數收取獨立上繳;公共能源費按實際發生費用根據經營建築面積比例據實分攤。實行月計交繳。

(四)市場推廣費

根據實際需要,由甲方制定推廣、促銷方案,甲方代收的推廣費全部用於協信長壽百年廣場整體的營銷推廣。計 元/平方米/月(按建築面積收取)。

(五)空調使用費

除乙方獨立安裝使用的情況外,由甲方根據空調使用當月總費用結合乙方場地面積大小,按比例收取。

(六)其他費用按相關規定辦理。

三、雙方約定遵守的市場管理公約

(一)經營秩序和經營行為的管理約定:

第一條:乙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長壽百年廣場的各項管理規定 。商品明碼標價,亮證亮照經營。嚴禁經銷假冒偽劣商品和違禁物品。

第二條:乙方承諾接受甲方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不得擾亂市場秩序。

第三條:乙方因商品質量問題與顧客發生的糾紛,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重慶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規定進行協商解決,不得與顧客發生爭吵、打架等行為,遇到糾紛時應主動妥善解決,協商不成應與對方到相關部門或甲方協調處理。

第四條:乙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重慶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做到文明經商、禮貌待客,嚴禁強買強賣、欺行霸市,維護協信•長壽百年廣場的整體信譽。

第五條:不得有使用大音量音響設備或高聲叫賣、張貼、追逐、打鬧、玩弄電梯等影響他人正常經營和玩弄公共財物的行為。

第六條:不得有打牌、下棋、睡覺、酗酒、划拳,以及赤膊等不文明行為。

第七條:經營場地以店鋪門口為界,禁止在界外陳列商品,擺放商品展示模特兒(架)等任何物品,禁止任何佔道行為。

第八條:嚴格遵守規定營業時間,按時開門營業,並遵循:

1、 未經甲方同意不得遲開門和早關門;

2、 不得擅自中途或提前關門停業(超過3小時按歇業1天處理);

3、 不得擅自歇業。

第九條:乙方須遵守行業規定,嚴格維護全體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不得詆譭其他商户。

第十條:乙方的電話、傳呼、手機號及通訊地址等聯繫方式因申報內容不實或變化後未及時告知甲方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若由此給他人造成一切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乙方從業人員應按規定向甲方管理部門申報,營業期間內需佩帶購物中心統一的《營業員證》,無證或佩帶他人證件不得從事經營活動事宜。

第十二條:遵守國家和甲方有關變更物業的規定,乙方轉讓、抵押、出租、轉租、調換、與他人合用攤位,需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並登記備案。

(二)遵守甲方治安、消防管理的各項規定

第十三條:乙方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61號令》、《重慶市消防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嚴禁在購物中心範圍內吸煙、動用明火及其他影響購物中心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不得收藏、攜帶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汽油、鞭炮等)等違禁物品。禁止打架鬥毆、無理取鬧、干擾管理人員工作等行為。

第十五條:乙方捉獲違法分子不得自行處置,應及時通知並移交甲方。

第十六條:嚴禁偷竊、挪用協信•長壽百年廣場的公共設施、財產和他人物品等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乙方有協助國家執法人員履行職權的義務,不得有阻撓國家執法人員執行公務,作偽證等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乙方必須做好店鋪內的防火、防盜、防扒、防騙、防惡性案件和自然災害的自防工作,閉市和歇業時要收管好貨物並鎖好門窗。閉市後不得私自進入購物中心取貨,如有特殊情況須進入的,應當由乙方本人辦理相關手續後與保安員一同進入本店鋪,並迅速離開,不得逗留。

第十九條:嚴禁私自拆卸或損壞購物中心內的消防設施、設備和各種消防器材。

第二十條:在非火警情況下,未經批准禁止移動和使用購物中心內所有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二十一條:嚴禁在消防卷閘門附近擺放任何物件,嚴禁圈佔消防栓或防火間距、堵塞、防礙消防通道。

(三)對購物中心機電設施設備的管理約定

第二十二條:嚴禁動用送配電及照明設施,不得私自開關各電源、動力裝置以避免造成損壞。

第二十三條:照明及其他設施嚴禁私自拆除、亂拉(接)、更改和增加用電負荷和線路。

第二十四條:店鋪內電器設施發生故障,應向甲方提出報修 ,在甲方的監督下進行修理或由甲方進行修理、更換並按規定繳納委託維修費。

第二十五條:購物中心電梯(電扶梯)運行時,需嚴格遵守“乘坐須知”:

1、 未經管理部門同意,不得使用客運電梯和電扶梯運載貨物和其他雜物;

2、 電扶梯運行期間禁止反向行走、嬉戲和跑躍,停運期間禁止行走;

3、 14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乘坐電梯須有監護人陪同;

4、 乘坐電扶梯時,頭手身體嚴禁超出扶梯外,以免發生事故;

5、 禁止向電梯上丟拋包裝箱(袋)等廢棄物,禁止攜帶超長物(1.5M以上)棍棒、杆等物件乘坐電扶梯;

6、 電扶梯運行期間,非緊急情況不得擅自使用停止電(扶)梯運行按鈕;

7、 使用電梯運載貨物時,需聽從電梯操作人員指揮,不得超載,進出貨物時應避免損壞電梯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店鋪內預留的電話線路及附屬設施,乙方有關人員不得私自拆、改、挪用甚至偷竊。安裝電話開通後,應自覺遵守電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甲方有關的專項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乙方電話出現故障,應請電信部門維修或向甲方管理人員提出委託維修,不得私自拆修。

第二十八條:空調運行期間,購物中心外沿的窗户需關閉,乙方不得擅自調整及用物體擋住進出風口,確因需要調整可向甲方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方可。

(四)清潔衞生管理約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隨地吐痰,亂扔瓜皮紙屑,亂倒污水,亂扔包裝物、食品盒殘渣等有損清潔衞生的行為。

第三十條:自覺維護購物中心的環境衞生,依照規定定時對店鋪門、燈箱、柱等處進行清潔大掃除。

(五)對其它方面的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甲方對店鋪的統一裝修和設施設備的統一安裝,乙方不得擅自拆卸、增添、移動。

第三十二條:開業後乙方需要對店鋪進行裝修的,需書面提出裝修申請並經批准,在完清手續後嚴格按照業主/物業使用人《裝修守則》的規定在閉市後入場進行施工並做好防噪處理,不得影響周邊經營和生活。

第三十三條:因房屋、設施、設備等故障必須及時搶修,需乙方讓出經營場地時,乙方須無條件配合。因城市建設、市場改造需要拆遷或停止使用場地設施,乙方須無條件服從配合。

第三十四條:不得擅自撕扯、塗污、毀損甲方設置的封條、通知、宣傳、告示,不得損壞移動各種告示、警示牌、導向牌。

第三十五條:嚴禁攜帶各種寵物、家禽等進出購物中心。

第三十六條:乙方依照規定,須按時向甲方繳納各項應付費用,不得拖欠。

第三十七條:乙方家屬、來訪客人、僱用的臨時工(如營業員、搬運工、保姆等)或乙方店鋪的承租人或使用人違反本協議規定的,概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四、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凡有違反有關規定,乙方須向甲方支付100元-1000違約金並承擔全額賠償責任。超過規定期限加收滯納金(3‰/日),超過三天仍未完清的可由甲方對乙方攤位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自乙方使用期滿完清有關手續退出商場當日為止。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七、附則

《裝修守則》、《店鋪經營規範》、《治安消防安全責任書》、《裝修承諾書》為本協議有效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簦章: 代表人簽章:

聯繫地址: 聯繫地址:

郵 編: 郵 編:

電 話: 電 話:

年 月 日

商鋪物業管理合同範文 篇2

甲方:發展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服務者)

乙方:(業主/物業使用人)身份證號:

為了維護廣大經營者的共同利益、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和商譽,統一規範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根據《重慶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重慶市物業管理辦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簽訂本協議,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享有對廣場實施統一經營管理、物業管理的權利,對管理範圍的場地、設備、設施、環境衞生、治安消防、經營秩序及各項經營活動等事務全權實施管理,維護協信廣場的正常運行。

2.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定和修改廣場的各項規章制度。

3.甲方享有依法向乙方收取物業管理費、公共設施維修基金,經營行為保證金、公共能源及相關費用等權利。乙方不按規定交納相關費用,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每逾期一天3‰的滯納金,逾期20天不繳納的,甲方不再有義務提供各種管理服務,對所欠費用可採取催繳和強制措施,直至訴諸法律。

4.尊重乙方自主經營的權利,不干涉乙方正當的經營活動。

5.有權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制止違反國家法律、政策和經營管理協議之行為。

6.在不影響整體經營佈局的情況下,可利用部分空地、牆面等處從事經營活動,收益用於市場推廣。

7.依法行使政府職能部門委託的權利,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聽取合理化建議和意見,不斷改進工作。

8.甲方可委託專業物業管理公司從事部分物業管理工作。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經營範圍內的依法自主經營權,服從甲方統一管理及整體的業態的統一規劃、統一佈局,自覺配合甲方組織的促銷活動,維護協信廣場的整體形象。

2.自覺遵守廣場的各項規章制度、辦法和規定,按時足額向甲方繳納物業管理費及各種相關費用。

3.嚴格遵守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執證經營,依法納税、交繳工商行政管理費。

4.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消防演練和培訓,確保經營區域的消防安全,並承擔相應的消防責任。

5.對經營銷售的商品自覺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確保銷售商品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6.對店鋪承租人、使用人及訪客等違反廣場管理制度所造成的損失、損害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7.自覺配合甲方做好日常事務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工作。

8.業主出租商鋪時,應事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甲方,與甲方簽定《委託經營管理協議》,在與甲方簽訂該協議前,一切責任仍屬乙方責任。

9.承擔由乙方行為引起的一切民事責任。

二、各項費用標準及交納辦法

(一)裝修保證金

乙方如需要對店鋪進行裝修(租賃者需徵得業主同意),必須按廣場《業主/物業使用人裝修守則》規定,繳納裝修保證金,裝修需經甲方驗收合格後方可無息退還裝修保證金給乙方。

(二)物管費

按元/平方米/月(按建築面積收取)每季度支付一次,提前15日收取。

(三)自用水、電費按乙方自掛錶抄數收取獨立上繳;公共能源費按實際發生費用根據經營建築面積比例據實分攤。實行月計交繳。

(四)市場推廣費

根據實際需要,由甲方制定推廣、促銷方案,甲方代收的推廣費全部用於百年廣場整體的營銷推廣。計元/平方米/月(按建築面積收取)。

(五)空調使用費

除乙方獨立安裝使用的情況外,由甲方根據空調使用當月總費用結合乙方場地面積大小,按比例收取。

(六)其他費用按相關規定辦理。

三、雙方約定遵守的市場管理公約

(一)經營秩序和經營行為的管理約定:

第一條:乙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廣場的各項管理規定。商品明碼標價,亮證亮照經營。嚴禁經銷假冒偽劣商品和違禁物品。

第二條:乙方接受甲方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不得擾亂市場秩序。

第三條:乙方因商品質量問題與顧客發生的糾紛,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重慶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等有關規定進行協商解決,不得與顧客發生爭吵、打架等行為,遇到糾紛時應主動妥善解決,協商不成應與對方到相關部門或甲方協調處理。

第四條:乙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重慶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做到文明經商、禮貌待客,嚴禁強買強賣、欺行霸市,維護廣場的整體信譽。

第五條:不得有使用大音量音響設備或高聲叫賣、張貼、追逐、打鬧、玩弄電梯等影響他人正常經營和玩弄公共財物的行為。

第六條:不得有打牌、下棋、睡覺、酗酒、划拳,以及赤膊等不文明行為。

第七條:經營場地以店鋪門口為界,禁止在界外陳列商品,擺放商品展示模特兒(架)等任何物品,禁止任何佔道行為。

第八條:嚴格遵守規定營業時間,按時開門營業,並遵循:

1、未經甲方同意不得遲開門和早關門;

2、不得擅自中途或提前關門停業(超過3小時按歇業1天處理);

3、不得擅自歇業。

第九條:乙方須遵守行業規定,嚴格維護全體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不得詆譭其他商户。

第十條:乙方的電話、傳呼、手機號及通訊地址等聯繫方式因申報內容不實或變化後未及時告知甲方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若由此給他人造成一切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乙方從業人員應按規定向甲方管理部門申報,營業期間內需佩帶購物中心統一的《營業員證》,無證或佩帶他人證件不得從事經營活動事宜。

第十二條:遵守國家和甲方有關變更物業的規定,乙方轉讓、抵押、出租、轉租、調換、與他人合用攤位,需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並登記備案。

(二)遵守甲方治安、消防管理的各項規定

第十三條:乙方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61號令》、《重慶市消防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嚴禁在購物中心範圍內吸煙、動用明火及其他影響購物中心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不得收藏、攜帶管制*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汽油、鞭炮等)等違禁物品。禁止打架鬥毆、無理取鬧、干擾管理人員工作等行為。

第十五條:乙方捉獲違法分子不得自行處置,應及時通知並移交甲方。

第十六條:嚴禁偷竊、挪用百年廣場的公共設施、財產和他人物品等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乙方有協助國家執法人員履行職權的義務,不得有阻撓國家執法人員執行公務,作偽證等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乙方必須做好店鋪內的防火、防盜、防扒、防騙、防惡性案件和自然災害的自防工作,閉市和歇業時要收管好貨物並鎖好門窗。閉市後不得私自進入購物中心取貨,如有特殊情況須進入的,應當由乙方本人辦理相關手續後與保安員一同進入本店鋪,並迅速離開,不得逗留。

第十九條:嚴禁私自拆卸或損壞購物中心內的消防設施、設備和各種消防器材。

第二十條:在非火警情況下,未經批准禁止移動和使用購物中心內所有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二十一條:嚴禁在消防卷閘門附近擺放任何物件,嚴禁圈佔消防栓或防火間距、堵塞、防礙消防通道。

(三)對購物中心機電設施設備的管理約定

第二十二條:嚴禁動用送配電及照明設施,不得私自開關各電源、動力裝置以避免造成損壞。

第二十三條:照明及其他設施嚴禁私自拆除、亂拉(接)、更改和增加用電負荷和線路。

第二十四條:店鋪內電器設施發生故障,應向甲方提出報修,在甲方的監督下進行修理或由甲方進行修理、更換並按規定繳納委託維修費。

第二十五條:購物中心電梯(電扶梯)運行時,需嚴格遵守“乘坐須知”:

1、未經管理部門同意,不得使用客運電梯和電扶梯運載貨物和其他雜物;

2、電扶梯運行期間禁止反向行走、嬉戲和跑躍,停運期間禁止行走;

3、14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乘坐電梯須有監護人陪同;

4、乘坐電扶梯時,頭手身體嚴禁超出扶梯外,以免發生事故;

5、禁止向電梯上丟拋包裝箱(袋)等廢棄物,禁止攜帶超長物(1.5M以上)棍棒、杆等物件乘坐電扶梯;

6、電扶梯運行期間,非緊急情況不得擅自使用停止電(扶)梯運行按鈕;

7、使用電梯運載貨物時,需聽從電梯操作人員指揮,不得超載,進出貨物時應避免損壞電梯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店鋪內預留的電話線路及附屬設施,乙方有關人員不得私自拆、改、挪用甚至偷竊。安裝電話開通後,應自覺遵守電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甲方有關的專項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乙方電話出現故障,應請電信部門維修或向甲方管理人員提出委託維修,不得私自拆修。

第二十八條:空調運行期間,購物中心外沿的窗户需關閉,乙方不得擅自調整及用物體擋住盔出風口,確因需要調整可向甲方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方可。

(四)清潔衞生管理約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隨地吐痰,亂扔瓜皮紙屑,亂倒污水,亂扔包裝物、食品盒殘渣等有損清潔衞生的行為。

第三十條:自覺維護購物中心的環境衞生,依照規定定時對店鋪門、燈箱、柱等處進行清潔大掃除。

(五)對其它方面的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甲方對店鋪的統一裝修和設施設備的統一安裝,乙方不得擅自拆卸、增添、移動。

第三十二條:開業後乙方需要對店鋪進行裝修的,需書面提出裝修申請並經批准,在完清手續後嚴格按照業主/物業使用人《裝修守則》的規定在閉市後入場盔行施工並做好防噪處理,不得影響周邊經營和生活。

第三十三條:因房屋、設施、設備等故障必須及時搶修,需乙方讓出經營場地時,乙方須無條件配合。因城市建設、市場改造需要拆遷或停止使用場地設施,乙方須無條件服從配合。

第三十四條:不得擅自撕扯、塗污、毀損甲方設置的封條、通知、宣傳、告示,不得損壞移動各種告示、警示牌、導向牌。

第三十五條:嚴禁攜帶各種寵物、家禽等進出購物中心。

第三十六條:乙方依照規定,須按時向甲方繳納各項應付費用,不得拖欠。

第三十七條:乙方家屬、來訪客人、僱用的臨時工(如營業員、搬運工、保姆等)或乙方店鋪的承租人或使用人違反本協議規定的,概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四、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凡有違反有關規定,乙方須向甲方支付100元-1000違約金並承擔全額賠償責任。超過規定期限加收滯納金(3‰/日),超過三天仍未完清的可由甲方對乙方攤位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自乙方使用期滿完清有關手續退出商場當日為止。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七、附則

《裝修守則》、《店鋪經營規範》、《治安消防安全責任書》、《裝修書》為本協議有效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簦章:代表人簽章:

聯繫地址:聯繫地址: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年月日

商鋪物業管理合同範文 篇3

甲方:安徽省外經集團 (開發建設單位)

乙方:安徽浩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管理單位)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選聘乙方對德盛廣場提供前期物業管理服務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一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德盛廣場

物業類型:商業綜合體

座落位置:花津南路與緯六路交叉口

建築面積:約26萬平米

第二章 服務內容與標準

第二條 物業早期介入階段(即從20xx年10月1日起至項目整體交付完畢業主委員會成立止)

1、從物業管理和使用者的角度,為項目的規劃設計提供合理化建議;

2、應甲方要求,參與本物業銷售合同的評審,從物業管理的角度,提出相關修改意見,方便日後管理及控制投資成本的優化建議;

3、從開發商和物業管理的角度,參與水電設備、暖通設備等共用設施設備方案的評審,分析其選料、選型的合理性,並提出合理化建議;

4、向甲方提供項目所需的各類標識系統,以符合項目交付的需要;

5、應甲方要求參與其他相關物業配套設施的評審,並提供相關合理化建議。

第三條 物業施工階段

1、根據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進度計劃,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巡查,及時提供工程整改意見;

2、每月不定期巡視施工現場,並對施工現場的管理和工程質量及整改情況提出合理化建議,形成每月巡查報告;

3、根據工程施工進度及現狀,跟進各施工項目過程(如土建、機電安裝、智能化系統、景觀等),進一步提供相關改進建議;

4、根據工程施工進度情況,向甲方及時提供樓宇材質保護建議,減少因施工對材質造成的損傷;

5、應甲方要求,參與隱蔽工程驗收、機電設備安裝調試,從方便日後使用管理及降低維保成本較低出發,提供相關改良意見

第四條 物業驗收階段

1、組建物業管理處;

2、招聘員工;進行物業管理業務知識和實務操作技能培訓;

3、確定物業管理和服務所達到的標準,制定前期物業管理各類方案;

4、協助甲方編制業主手冊;

5、協助甲方做好工程掃尾階段的成品保護措施;

6、參與甲方工程管理人員以及銷售人員組成的聯合質量檢查小組,對物業單體工程、綜合工程及共用設施設備逐項進行初、複驗,並監督施工單位的整改情況;

7、做好物業的接管驗收工作;

第五條 物業交付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乙方提供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1、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2、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

3、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衞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

5、道路交通、泊位管理;

6、公共秩序維護事項的協助管理;裝飾裝修管理服務;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第三章 服務費用

第六條 前期物業管理開辦費用壹拾萬元,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簽訂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前期服務開辦費。

第七條 甲方向乙方全額支付物業交付後的空置房費用、第一屆業主大會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結算)、物業管理服務收繳率差額部分費用(按每期應收物管費總額第一年為20%,第二年為15%向乙方補齊)差額部分費用補齊時間:在乙方預收年度物管費前一個月,由乙方向甲方預收、

第八條 甲方承擔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發生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問題的維護費用,並承擔保修內由於設施設備質量問題產生的損失費用。(可向施工單位質保金中收取)

第九條 物業服務費用(不包括私家財產和報關費)具體標準如下:

1、非住宅(包括商鋪)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3.5元(不包括政府規定的人行道門前三包的費用);

2、小區公共能耗費按實按月按户向小區全體業主和使用户平均分攤交納,控制放分攤能耗由開發建築單位承擔。

第十條 業主應於開發公司發出入住通知書之日起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因業主的原因不能按時入住或入住後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業主應向物業管理企業書面備案,並按規定或約定綜合服務費標準第一年按70%交納空置物業管理費,

第二年全額交納空置物業管理費)。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由甲方全額交納;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之間的交費約定,業主應及時書面告知乙方。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由乙方按12個月向業主預收,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在每期的前15日履行交納義務。業主逾期交納物業管理費的,乙方可從逾期之日起按應繳費用的每月千分之三加收滯納金。

第十二條 若開發商與業主在銷售合同中未確定由誰承擔物業管理費用的,則乙方有權直接向甲方按本條約定收取物管費。

第十三條 業主拒不繳納物業管理費的,乙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並可申請禁止該業主轉讓、出租或抵押物業。

第十四條 停車場收費及經營收入分配採取以下方式:

1、停車場收費標準 :按物價審核部門核准的價格收取費用,如前期甲方因招商採取的一系列優惠免費行為,由甲方補貼乙方。

2、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屬於全體業主的所有的物業公共部分,共用設備設施(外立面的廣告)統一由乙方經營。

第十五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家庭財產與人身安全的保險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自行辦理。 第十六條 乙方對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維修養護及其他特約服務,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按實際發生的費用計付。

第十七條 乙方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供的其他服務項目的收費如下:

1、裝修垃圾清運費按國家規定執行;

2、其他有償服務項目的收取標準另行約定。

乙方按照上述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用,並按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提供服務,盈餘或虧損由乙方享有或承擔。

第四章 物業的經營與管理

第十八條 甲方應做好以下工作

1、銷售前制定《德盛廣場業主臨時管理條約》,並作為銷售合同附件與買受人簽訂合約。物業銷售同事,協助乙方與業主簽訂《德盛廣場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要求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共同遵守《德盛廣場業主臨時管理條約》和《德盛廣場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2、審定乙方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工作計劃,審定乙方制定的物業管理制度;檢查、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3、應貫徹執行並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協助乙方落實各項管理工作;

4、負責收集、整理物業管理所需全部圖紙、檔案、資料,並與小區交付前及時向乙方移交;

5、按政府規定提供物業管理用房,並進行裝修及配備乙方日常辦公所需的相關設備(如辦公電腦、打印機、傳真複印機、辦公桌椅、空調、辦公文件櫃等)。

6、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各項費用;

7、公共能耗部分因目前無法估算,暫不約定,今後在補充協議上約定。

8、小區生活垃圾處置費用由甲方一次性向環衞部門支付;

9、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不按規定繳納物業管理費用時,甲方應協助乙方開展催繳工作,如因為產品瑕疵、不符合交付條件等因素而導致業主不繳的費用的由甲方承擔;

10、按照國家優秀住宅示範小區標準,製作、安裝各類識別系統(內容由乙方提供); 第十九條 乙方應做好以下工作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制定本住宅區物業管理方案;

2、受甲方委託對小區交付後的物業進行日常管理;

3、勸阻、制止損害本住宅區公共設施或妨礙物業管理的行為,並對造成的損失要求賠償;

4、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書面告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書面告知有關限制條件,並負責監督;

5、每12個月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向全體業主提供專項維修資金收支使用情況;

6、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必須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 第二十條 乙方應於停車場車位使用人簽訂書面的停車管理服務協議,明確雙方在車位使用及停車管理服務等方面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會所屬甲方所有。會所委託乙方經營管理的,乙方將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會所活動場所收費標準,並上牆公佈(另定合同)。

第五章 物業的承接驗收

第二十二條 乙方承接物業時,甲方應配合乙方對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1、 物業單體的共用部位(屋頂、牆體、樓道)

2、 道路市政設施;

3、 環境綠化設施;

4、 其他公共配套設施;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確認查驗過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存在以下問題:

1、 因甲方原因造成施工遺留問題的;

2、 因材料質量問題未達到材料使用年限的;

3、 共用設施設備未能達到正常使用壽命的;

4、 保修期內進行更新和關鍵部件維修更新的。

甲方應承擔解決以上問題的責任,解決辦法如下;

1、 承擔維修責任和費用;

2、 委託乙方維修,承擔費用;

3、 及時更新設施設備或相關部件,重新承擔維保期。

第二十四條 對於本合同簽訂後承接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甲乙雙方應按照前條規定進行查驗並簽訂由甲乙雙方和施工單位、材料供應單位、設備安裝單位的三方協議。 第二十五條 乙方承接物業時,甲方應向乙方移交下列資料;

1、 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2、 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3、 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説明文件;

4、 有關物業銷售方面的資料。

第二十六條 甲方保證交付使用的物業符合國家規定的驗收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二十七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乙方應配合甲方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乙方根據規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務時,甲方、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給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八條 乙方可採取規勸、制止、舉報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臨時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乙方應及時向全體業主通告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及時處理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投訴,接受甲方、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監督。

第三十條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確需臨時佔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徵得相關業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確需臨時佔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徵得相關業主和甲方的同意。臨時佔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三十一條 乙方與裝飾裝修房屋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簽訂書面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就允許施工的時間、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裝修管理服務費用等事項進行約定,並事先告知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第三十二條 在小區交付前三個月甲方按規定依法無償提供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包括裝修及必須的辦公設備)、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基本辦公用具及裝修,產權歸全體業主),並提供安保人員及管理值班人員宿舍、食堂用房及相應的設施設備(設備清單由乙方另行提供,由甲乙雙方確定後,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三條 協助乙方與施工單位或安裝、供應單位共同訂立三方維保合同。

第三十四條 乙方提供標識系統清單由甲方負責製作及安裝;同時提供承諾的配套活動場所,並按正常使用狀態配置設備。

第三十五條 物業管理用房屬全體業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無償使用,但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七章 專項維修資金

第三十六條 根據“蕪湖市住宅區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本物業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維修資金。物業買受人在購房時,按規定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物業買受人代收代繳專項維修資金。

第三十七條 專項維修資金由蕪湖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管理。

第三十八條 維修資金的使用在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批准,經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劃撥。業主委員會未成立之前,不得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因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需要維修的費用,仍由甲方承擔。

第三十九條 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需經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按業主佔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續籌。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四十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約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務無法達到本合同第二條至第七條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的,由甲方賠償由此給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一條 除前條規定情況外,乙方的管理服務達不到本合同第二條至第七條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甲方應書面要求乙方整改。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約定,未能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乙方有權利按服務費3‰·月的標準要求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支付違約金。

第四十二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三條的約定,擅自提高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就超額部分有權拒絕交納;乙方已經收取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有權要求乙方雙倍返還。

第四十三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三十條的約定,拒絕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託乙方修復,修復費用及造成的其他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四十四條 以下情況乙方不承擔責任:

1、 因不可抗力導致物業管理服務中斷的;

2、 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但因物業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損失的;

3、 因維修養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且事先已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暫時停水、停電、停止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等造成損失的;

4、 因非乙方責任出現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及其他共用設施設備運行障礙造成損失的;

5、 乙方已履行物業管理前期服務協議的約定義務,造成業主生命及財產損失的。

第九章 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期限自20xx年10月1日起至首屆業主委員會成立時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內,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期滿前2個月,業主大會尚未成立的,甲、乙雙方應就延長本合同期限達成協議。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終止時,乙方應將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相關資料等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及時完整地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的,移交給甲方或新聘的物業管理企業代管。

第四十八條 甲方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物業買賣合同,應當包含本合同約定的內容;物業買受人簽訂物業買賣合同,即為對接受本合同內容的承諾。

第四十九條 業主可與物業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但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選擇以下第1、2中方式處理:

1、 向蕪湖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經甲、乙雙方蓋章、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甲方:乙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