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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平施工合同(精選5篇)

場平施工合同 篇1

發包人(全稱):

場平施工合同(精選5篇)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現行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場平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二、工程承包範圍

3.承包範圍:

三、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4.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説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①本合同協議書;

②中標通知書;

③投標書及其附件(含承包人在評標期間和合同談判過程中遞交和確定並經發包人同意的對有關問題的補充資料和澄清文件等); ④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條款;

⑤招標文件中的其它內容;

⑥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⑦圖紙;

⑧工程量清單;

⑨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5.監理工程師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詳見委託監理合同書。承包人必須配合監理工程師的工作,服從監理工程師的監督、管理。

6.發包人代表

6.1發包人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自己部分權力和職責,並可以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承包人。

6.2發包人的指令、通知由發包人代表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時間後生效,必要時發包人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以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應對發包人代表的指令予以執行。承包人有義務對錯誤指令在24小時之內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代表提出,如發包人代表仍堅持其指令,由此引起的損失由發包人負責。

6.3發包人委託的總監理工程師,按發包人的授權,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發包人代表的權力,履行發包人代表的職責,但無權解除合同中承包人的義務。

發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需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後繼者承擔前任所負的責任。

6.4本工程發包人現場常駐代表為季文煥工程師。

7.項目經理

7.1承包人的要求、請示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後送交發包人代表,發包人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時間後生效。

7.2項目經理按總監理工程師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

7.3項目經理及主要技術人員應在合同簽訂後3天內並在開工前7天到位,並將人員名單及聯繫電話及時提供給發包人代表和監理工程師。

項目經理易人應提前7天通知發包人並得到發包人的批准,後繼者承擔前任應負責任,若關鍵人員中途擅自換人或不到位,發包人將行使合同規定的權利,並向承包人進行索賠。

8.發包人工作

8.1協調處理有關工程上的外部工作;

8.2提供有關申報手續中需提供的相關資料;

8.3確認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會同監理人、承包人以書面形式進行交驗;

8.4發包人組織監理工程師、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

9.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按發包人的要求和時間做好以下工作:

9.1辦理施工需要的有關手續;

9.2向發包人提供月、季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和工程事故報告;

9.3遵守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和安全等管理規定,經發包人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9.4已完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應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

9.5保證施工現場清潔,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發包人的要求;

9.6做好現場施工記錄,包括材料試驗和分析,反映工程形象的圖紙和文字記錄,這些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9.7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並負責安全保衞。

9.8施工期間承包人應保持過境道路的通暢。

承包人不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期延誤和工程損失,應對發包人的損失進行賠償。

五、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施工工期:

10.1本工程合同工期為100日曆天。

10.2按正式簽署開工令約定日為開工日期,根據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進行計算。承包人保證上述工期要求內完成全部工程,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向發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按規定由發包人組織驗收。

10.3暫停施工

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在確認有必要時,可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48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承包人按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並對已完成工程妥善保護,實施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處理意見後向發包人提出復工要求。停工責任在發包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0.4工期延誤

對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經監理工程師核定、發包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0.4.1設計變更或工程量增加;

10.4.2不可抗力。

承包人在上述情況發生後7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否則等於自動放棄權利,監理工程師在收到報告7天內予以答覆、確認,並經發包人代表同意,逾期不予答覆,承包人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但由於工期延長髮生的額外增加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

六、進度計劃

11.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前7天,將監理工程師審核後的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提交發包人代表。

承包人必須按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及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監理工程師、發包人代表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監理工程師審核後,報發包人代表批准後執行,調整措施而引起的人、機、料增加,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七、質量與檢驗

12.工程質量

本場平工程按招標文件中的技術規範及國家有關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檢驗,本工程質量要求達到質量等級為一次性驗收合格。

12.1場平工程須先進行場地清理及排水,然後用山體爆破後的符合質量要求的塘渣進行填築。

12.2塘渣的級配要求合理,不能有雜物及超規定級配的泥質,要求含泥量<20%,塘渣粒徑不大幹30 cm。

12.3填土時必須分層壓實,每層用12噸以上的振動式壓路機碾壓,軌跡重疊不少於0.5m,碾壓遍數不少於二遍(一去一回為一遍),並保證工程質量達到國家頒佈的現行施工質量驗收規範及設計文件的要求。

1 3.檢查與返工

承包人應認真按照規範、標準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發包人、監理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發包人、監理工程師及監理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承包人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所需的費用,及因返工修改而引起的二次驗收核驗費用。

以上檢查合格後,又發現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承包人承擔責任和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工期不順延。

八、安全施工

14.1 安全施工與檢查

14.1.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等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4.1.2承包人在實施爆破、運輸過程中,要注意安全防範,落實安全措施。施工期間造成周邊農田、養殖塘、山林、海岸線及各種設施、村莊的財產損壞或人員傷亡,由承包人自行負責賠償。

14.1.3承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

9.安全防護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村莊以及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監理工程師認可後實施。

10.事故處理

15.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採取有效的搶救措施,保護好現場並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費用與責任。

15.2雙方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九、合同價款與支付

16.1根據承包人的中標價格,其綜合單價為10.76元/m3。 16.2綜合單價組成分別為:①場地清理費0.70元/m3;②山體爆破費6.20元/m3;③塘渣裝車運輸費1.80元/m3;④場地填築、平整、壓實費0.80元/m3;⑤礦產資源管理費0.70元/m3;⑥税金0.36元/m3;⑦利潤及其它0.20元/m3,合計10.76元/m3。

16.6合同價款及調整

合同價款在協議條款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合同協議條款另有約定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6.6.1監理工程師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並經發包人同意;

16.6.2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17.工程量的核實確認與工程款支付

17.1承包人每月25日前將工程進度報表、實際完成工程清單提交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在審查核算清單無誤後,簽字確認其完成工程量與進度款後上報發包人。

17.2發包人審查後次月10日前按月支付,每次支付該月完成工程量的80%。

17.3在工程結算審核完成(以有關審核部門為準)10天后支付扣除保脩金和工程違約罰款等款項後的工程款餘額。

17.4礦產資源管理費由承包人一次性辦理完成。

17.5工程保修期為一年,保修期滿後退回剩餘的保脩金(無息)。 17.6由發包人代收税收等有關費用。

十、工程變更

18.工程設計變更

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如認為有必要時,可對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質量或數量做出變更,併為此目的或根據他認為適當的其它理由,有權指令承包人進行下述任何工作:

18.1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18.2取消任何此類工作;

18.3更改任何此類工作的性質、質量、規格;

18.4更改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線形、位臵和尺寸; 18.5改變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時間安排或規定順序; 18.6完成本工程所必要的任何種類的附加工作。

上述變更均不應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廢或無效,所有這類變更的結果(如果有)應根據第20條規定進行估價。但是,如果發出本工程的變更指令是因承包人過錯、承包人違反合同或承包人責任造成的,則這種違約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

19.變更指令

沒有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承包人不能進行任何的變更。如果承包人為了便於組織施工,或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擾或非發包人應承擔的其它因素等原因需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而提出的局部變更設計,除須得到監理工程師、發包人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費用應由承包人自行負責。

20.確定變更價款

變更後,承包人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經監理工程師審核,報發包人批准後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20.1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提出的變更:

20.1.1當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的價格,按合同已有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0.1.2當合同中沒有類似適用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監理工程師審核後,送發包人批准作預付費用依據,最終以造價審核部門審定為準。

20.2承包人提出變更,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後,由監理工程師測算當地價格,報發包人批准,作為預付依據,最終以造價審核部門審定為準。

十一、竣工驗收與結算

21.竣工驗收

當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的全部工作內容,並對現場清理完畢以後,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向發包人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書。發包人有權組成一個自己認為合適的小組,按本招標文件技術要求對工程進行驗收評定。如果檢查證實已完工程符合合同條款的要求,那麼,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之日即作為竣工日期,同時也作為保修期的起始日期。如果驗評中發現缺陷或發現未按合同施工,那麼,應在紀要中註明,並責成承包人按合同要求整改、糾正,直至完善工程,驗評合格。保修期從驗評合格日期開始計算。

22.竣工結算

22.1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調整內容(如果有),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2.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發包人委託工程造價部門進行審核,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22.3如承包人未能按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或結算資料不完整,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23.竣工資料

承包人在竣工驗收前應提交伍套完整、準確的竣工資料(具體標準見甬城檔【1998]16號),若竣工資料不符合要求,則發包天有權扣罰合同總價的3‰的費用作為資料損失費。

24.質量保修

24.1本合同約定工程保脩金為合同總價的5%。

24.2承包人要保證合同規定的工程無瑕疵,施工質量良好,全部工程使用時要達到預期的目的。自驗收合格之日起,維修保修期為一年,如果在這期間發現質量問題,承包人應在收到通知之後的7天內進行修理和完善,否則,發包人代為修理,費用由承包人負擔。在場地土建基礎及道路施工過程中,若發生因塘渣粒徑過大或壓實度末達到要求等其它質量問題而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負擔,並從工程餘款或質量保脩金中扣除。

十二、違約、索賠

25.1合同成立後5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供合同總價的10%的履約保證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10天內返還(無息)。

25.2.1工程質量末達到一次驗收合格則扣罰總合同價的3%作為處罰;工期延誤費按5000元/天計算扣罰(限額為合同總價的6%)。 25.2.1承包人應安全文明施工,如發生嚴重質量事故或不文明施工則 扣罰合同總價的1%作為處罰。

25.2.2承包人項目經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到位率應在90%以上, 如違約則扣罰合同總價的1%作為處罰。

25.2.3承包人應在開工後的15天內將主要施工機械設備運到場,未經 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機械設備運出現場,如違約則扣罰合同總價的1%作為處罰。

25.2.4承包人應在竣工驗收前向發包人報送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如違約則罰合同總價的1%作為處罰。

25.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而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25.4 一方違約後,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25.5承包人保證在合同有效期內履行招標文件、合同及其它會議紀要、聯繫單等中規定的各項條款,並保證按文件規定的要求,保質、保量、按期履行完合同。如在合同有效期內未能有效執行合同規定的條款,願意接受發包人行使合同規定的權利,包括接受違約而罰沒全部工程質量、工期履約保證金和逾期違約罰款。

26.索賠

26.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26.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得到合同價款,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26.2.1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6.2.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26.2.3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26.2.4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26.2.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覆程序與26.2.3、26.2.4規定相同。

2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2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十三、其它

27.工程分包

27.1本工程承包人不得私自轉包,否則發包人有權採取措施直到終止合同,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承包人承擔。

27.2未經發包人許可,承包人不得將山體爆破的塘渣以任何形式用於其他工程或擅自隨處傾倒,否則發包人有權從承包人的履約保證金中索取賠償。

28.解除合同

在不影響發包人取得誤期罰款和賠償權力的條件下,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28.1承包人將整個或部分合同轉讓給他人;

28.2承包人延期開工,或施工很慢,雖然書面提醒,發包人仍認為不可能按期完成合同內容;

28.3承包入停工l 5天以上,停工理由不被髮包人接受; 28.4承包人撤離工地,或放棄工程,或證明他沒有施工,或被證明施工混亂,而又不可能達到完善施工;

28.5承包人對合同的執行嚴重敷衍了事,或忽視履行合同實質性義務,或無理取鬧不服管理,而且書面要求其改正之日起七天內仍無動於衷。

28.6對解除合同,發包人以備忘錄形式通知承包人即可,無須訴諸司法和採取其它措施。

28.7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

28.8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29.保險

29.1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併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由承包人支付保險費用。

29.2對爆破現場周圍的財產實行必要的保險,由承包人支付保險費用。

29.3事故發生時,承包人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30.合同生效與終止

30.1本合同協議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保修期滿並由監理工程師發給《缺陷責任終止證書》後失效。

30.2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雙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1.合同份數

本合同壹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伍份。

十四、仲裁

本合同協議書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 調解。如調解不成,雙方同志由 仲裁。如未能達成仲裁協議,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五、合同生效

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合同訂立時間: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雙方簽字之日起合同生效。

發包人:(簽章) 承包人:(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或委託授權人: 或委託授權人: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場平施工合同 篇2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為明確雙方在工程承包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確保工程任務的全面完成,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一) 工程名稱:

(二) 工程地點:

(三) 工程範圍:

本合同土方工程量為 立方米,挖石方工程量為 立方米。

(四) 工程總造價:經雙方確定本合同綜合單價為:

挖填土方:

挖 石 方:

全部工程造價暫定為人民幣¥ 元,大寫

第二條 工程期限

根據雙方協商工程期限自 ,若發生了不可預見或不可抗力時,工期順延。

第三條 工程質量

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圖紙及資料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工程

第四條 工程價款結算

(一) 本合同全部工程造價的結算按下列方式辦理:

本合同的工程量是暫定數量,待甲乙雙方共同校定後作為最終結算的依據。如甲方提供的圖紙和説明書與實際不符,按實際簽證結算。

(二) 工程價款結算與撥付辦法:

根據工程進度支付,工程完工後付至95%,剩餘5%年底一次性付清。

第五條 雙方責任

(一) 甲方責任

1、 因甲方提供施工圖紙、地質勘察資料及地下隱蔽設施(包括水、電、煤氣管道等地下管網設施等)不詳、不及時或與實不符,除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償付給乙方由此造成的誤工或停工的實際損失;由此造成的第三方損失應由甲方負責。

2、 甲方派代表在工地進行技術、質量監督、檢查、辦理有關施工簽證、驗收手續等,解決應由甲方解決的問題。

3、 由於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施工機械,運輸車輛誤工或停工,甲方應負責機械停置台班費及相應的實際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4、 工程變更:甲方應於三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並簽訂補充合同或另外辦理施工簽證。否則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並相應順延工期。

5、 工程竣工後,甲方應組織專門人員在10日內進行驗收。

6、 不按合同規定預付或結算工程款,除支付合同規定的預付或結算工程款外,還應按逾期天數,以每天按逾期款項的千分之五支付滯納金。

(二) 乙方責任

1、 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施工圖紙和地質勘查資料編制施工方案,並經甲方同意後施工。

2、 乙方應按照編制的施工方案嚴格組織施工。

3、 乙方應制定安全措施,加強對現場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如發生事故應由責任方負擔。

4、 乙方應合理組織施工和機械車輛調配,保證工程按期完成。工期每提前一天,甲方獎給乙方1000元,同獎同罰。

5、 乙方應服從甲方工地代表的統一指揮。

第六條 合同糾紛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依法向神木縣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附則

(一) 本合同自雙方蓋章簽字後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後自行無效。

(二)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議定附加條款,以便共同遵守。

(三) 本合同正本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應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有關部門簽證備案。

發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郵政編碼:

簽約時間:年 月 帳號: 郵政編碼: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場平施工合同 篇3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工程實際情況,甲、乙雙方就二期工程用地土方平整施工承包事宜,雙方本着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簽訂如下協定,共同遵守。

一、 工程概況

1、

2、 施工日期:本工程施工從20xx年10月20日至20xx年1月30日止,歷時100天(屬龍池面積以徵收到位為開工日期)。本工程施工須乙方將施工合同保證金_________元支付到甲方帳上後,方可以施工。

二、 工程施工合同價款與支付

1、 合同價款:本工程用地土方平整,主要是高挖低填平整,以開挖土方量為本合同結算的依據。土方開挖8.5元/m³ (含餘土外運),

2、 合同價款支付:本工程用地土方平整施工,其工程施工合同價款支付,均按工程施工進度支付。工程用地土方平整完成總量的60%,付完成量的價款30%,完成總量80%,付完成量的價款的50%;合同總量完成後,付總價款的80%。竣工驗收合格後,付清合同總價款(提供建安税票)。

3、 本工程用地土方平整工期100天,若延期五天,罰合同總價款的2%;延期十天罰合同總價款的5%;延期十五天罰合同總價款的10%。若繼續拖延時間完成,則就地終止本施工合同。其施工合同終止後,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均由乙方承擔,並賠償延誤甲方整體施工期的經濟損失______________萬元。

4、 本工程用地平整竣工驗收後,方可退回施工合同保證金。

三、 甲、乙雙方責任

1、 甲方責任:

① 確定本工程用地土方平整邊界線,並確定本工程用地土方平整控制高程。

② 提供施工用地電源。

③ 配合乙方施工。

2、 乙方責任:

① 組織施工機具和人員進場施工;

② 服從甲方統一安排和指揮;

③ 施工用電由甲方指定電源處自接,並由城北供電所人員到場安裝接出,自付電費於城北供電所。

④ 承擔土方平整施工中的全場安全和責任;

⑤ 承擔因不安全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相關法律責任; ⑥ 承擔餘土外運堆放點( 堆放點用地與甲方無關);

⑦ 承擔二期用地土方平整週圍協調關係與處理。

四、 工程施工:

1、 本施工合同雙方簽字認可後,甲乙方各互派駐工地代表。 甲方駐工地代表:___________,乙方駐工地表:_______________。互派駐工地代表,承擔本施工合同事宜和現場施工事宜,施工途中不予更換施工代表。若更換駐工地代表,無論哪方須提前15天書面通知對方,並取得對方書面同意後,方可更換駐工地代表。駐工地代表須堅持工地,施工中若出現一些事宜,任何一方須通過駐工地代表相互協商和處理,任何方、其他人無權替代。

2、 村以組長為代表承接合同,組長可以委託和自行帶領羣眾致富的形式完成工程,但村只承認組長,如組羣眾因工程一事糾紛影響工程整體施工進度的經濟損失,按合同總價款的10%由組長負責賠償。另村按工程總造價的3%提留用於肖家垸道路硬化。

3、 本工程用地土方平整施工,須按合同中工程用地土方平整控制高程平行推進平整,一次性平整到控制高程。杜絕台階或其他形式的平整。土方開挖:先開挖,後填方,餘土再運出。其挖土原

4、 本工程用地土方平整,其餘土運出,嚴禁運土穿越營業商務區。土方運出路線,分別從D區5#樓北邊和A區1#樓南邊運出,其臨時運出道路由乙方自行修正(不計款),確保一期商務區的一切基礎設施安全。若損壞一些基礎設施,由乙方全額賠償。

五、 本工程用地土方平整,一律採用機械平整施工,杜絕爆破平整施工。若出現潑波哦哦平整施工,罰款10萬元,並就地廢除本施工合同。廢除本施工合同後的經濟損失均由乙方自理。同時賠償,因施工合同廢除而影響甲方整體施工進度、其造成工程施工進度的經濟損失,均由乙方按施工合同總價款的5%賠償給甲方;並承擔自行爆破平整施工、而造成工程場地周圍影響責任和經濟損失及後果相關法律責任。

六、 工程驗收:本工程用地土方平整完工驗收,由甲方、乙方雙方進行全場實地測量驗收。測量結果達到合同約定的控制高程及控制高程下的平整度,其驗收全場實測高程點合格率達到95%以上,同時佣金低平整度達到90%以上,方可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雙方簽字認可,方進行施工合同結算,否則繼續進行平整直至驗收合格後,便進行施工合同結算。繼續平整三天期限,每超一天罰款1萬元。

七、 本施工合同,不但需甲乙雙方簽字蓋章,還需甲方持有本工程用地平整合法手續的前提下生效。

八、 本工程用地土方平整,在甲方未取得合法手續前,乙方自願提

九、 本工程用地平整施工,若按本合同第八條開展施工的,其施工事宜均執行施工合同條款(七條例外),均按本合同條款開工、施工、驗收、竣工、結算(七條例外)。

十、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內容履行完畢後,自動失效。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其協商解決的文件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簽章) 乙 方:(簽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

場平施工合同 篇4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電網公司批覆的供電局第一批農網完善化工程與農網完善工程預備項目實施計劃,甲方確定將下列工程發包給乙方施工,現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工程內容及承包方式

1、工程內容:

2、工程安裝費 萬元(具體明細見附表):具體金額為:子項中標價×設計方案的工程量

3、承包方式:本工程按包工不包主材的方式進行承包。

4、工程工期: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式

5、工程價款的支付方式:

5.1、預付款: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後三十日內,甲方預付合同工程安裝費的20%

5.2、工程竣工,經甲、乙雙方及現場監理共同驗收合格後,乙方提交了本工程的全部竣工資料,扣出甲方墊付的主材費用和5%的質保金後(質保期一年),甲方支付乙方工程安裝費的75%。

5.3、保修條款:本工程保修期為一年(保修期從工程驗收合格,投入運行之日起計算),保修期滿未發生施工質量問題,甲方即向乙方付清質量保證金。

5.4、費用支付以轉賬支票或電匯方式進行。

三、工程管理

6、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按國家有關工程驗收標準和南方電網公司、電網公司下發的(1999)191號文《關於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技術原則》、《xx省電力公司縣城中、低壓配電網改造技術導則》、《xx省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的基本技術要求》,及貴陽供電局下發的《10KV配電線路實施技術規範》、《低壓配電技術規範》施工驗收。

7、乙方負責該工程的青苗、徵地、林木砍伐、植被恢復賠償相關事宜。甲方配合乙方進行協調。

8、工程開工前,甲、乙雙方必須簽訂安全協議,並按協議內容履行各自的安全責任。

9、乙方按甲方設計的工程方案制定施工方案,擬定施工三措,經甲方許可,監理員開出許可開工單後,方可施工。

10、工程質量達不到要求,造成返工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每延誤一天,乙方按合同總價的0.5%償還違約金,並累計計算。工程工期、質量、安全等達不到甲方要求的,乙方將不能進入誠信備案企業名單。

11、乙方在施工中必須服從甲方現場監理人員的管理。

12、乙方不得將工程轉包,一經發現,立即停止施工,並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四、設備、材料供應與清理

13、工程所需主材需經甲方審定。乙方必須指定專人憑各分(縣)局簽單到指定的地點領取主材。

14、乙方在施工完成後應將甲方委託進行的改造工程中不再使用的舊材料、設備及設施全部拆除並將現場清理乾淨。

15、乙方應將拆除的舊設備和材料及時歸還至甲方庫房,辦理退還手續需登記設備的規格、型號、出廠日期、出廠序號,甲方確認後簽字。甲方確認後的退還手續將作為工程結算資料必備依據。

五、違約責任

16、乙方不得擅自購買主材,經發現,甲方有權:①責令乙方立即停止施工,②不付乙方工程款,③要求乙方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17、若拆除設備和材料未歸還甲方,甲方將從保證金中扣減,若保證金不足以抵扣廢舊設備和材料費用,差額部分從施工費中扣減。

18、發生施工質量問題,乙方除負責保修外,還要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19、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六、爭議及其它

20、爭議解決的方式: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21、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執四份,乙方執二份,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22、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23、附則: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場平施工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為搞好建築起見,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商定如下:

一、在施工中,甲方必須提供乙方煙,酒,中飯及菜水等供給。

二、乙方施工如需材料,必須提前一天通知甲方。甲方必須密切配合,確保施工進度。

三、乙方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萬無一失。如發生事故有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

四、在施工期間,甲乙雙方必須互相配合,按甲乙雙方面議執行。

五、殼子板總工資 元。待工程結束一次性付清。

六、本協議兩份,甲乙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