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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食堂承包合同(通用3篇)

企業內部食堂承包合同 篇1

甲方(發包方):__________

企業內部食堂承包合同(通用3篇)

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

【律師提示】:__________簽署合同過程中,應認真核對對方的身份信息及地址信息,確保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甲乙雙方就乙方承包位於 的企業內部食堂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項目基本情況

1.1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食堂")。

1.2項目位置:位於____________,產權性質:__________

【律師提示】:項目位置、產權性質的內容要保證具體、明確,以避免因描述不清或產權性質不明引發的風險。

1.3項目規模:食堂,包括餐廳和後廚。面積:____________平方米。

【律師提示】:項目面積的約定明確,利於費用的結算及責任的區分。

第二條 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經營期限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期滿前30日,經甲乙雙方書面協商一致,可續約1年。

第三條 承包相關費用

3.1承包費

乙方承包經營期內,應每月向甲方交納承包費人民幣 ________元,繳納的時間為:__________每月 日前。乙方應保證如期、足額繳納。

3.2保證金

乙方需繳納人民幣 ________萬元整(¥ )作為保證金,在本合同有效期滿後,無息退還。

【律師提示】:繳納保證金的約定有利於保證金繳納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嚴格依照合同約定內容履行相關權利義務。

3.3其他費用

本合同項下與食堂經營、使用相關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食材採購、食堂設備、設施的日常維修、保養費用;水、電、燃氣、電話等費用。

3.4 承包相關費用的支付方式

【律師提示】:請補充填寫具體支付方式。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4.1 甲方的權利義務

4.1.1 甲方按約定提供合同第1條約定的場地給乙方經營食堂。

4.1.2 提供食堂的經營場地、裝修及設施設備的採購、安裝費用。

4.1.3為乙方提供現有的經營場所及餐飲設施、設備、用具等。(另附清單)

4.1.4保證乙方經營所需的水、電正常供應。負責餐廳屋面、室外水、電的維護、維修。

4.1.5負責對乙方經營活動及食品衞生安全、質量、價格、服務等進行檢查和監督。

4.2 乙方的權利義務

4.2.1 乙方承諾:根據國家及 ________市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乙方已合法取得經營、管理食堂的全部資質。

4.2.2 食堂經營、管理、服務等人員為乙方所屬,所產生的任何與食堂人員有關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4.2.3 負責食堂的治安、安全、防火。(如因乙方管理不善導致火災發生,乙方應一次性支付甲方人民幣 ________萬元,且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保證金等相關款項不予退還。)

【律師提示】:因消防問題關乎生命、財產安全,故在此約定具體賠償數額及合同的解除可以起到一定的防範作用

4.2.4 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對甲方提出的問題和員工投訴及時、有效整改糾正。

4.2.5 食堂僅面向甲方及甲方員工服務,不得面向第三方。

【律師提示】:因本合同系企業內部食堂承包合同,合同的根本目的是服務於企業職工,約定不得面向第三方提供服務有利於全面的服務於企業職工同時也利於管理。

4.2.6、負責經營過程中餐廳所有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和維修,並確保合同期結束時餐廳所有資產完好且未有流失。人為損壞或被盜,按原價賠償。

4.2.7 認真做好食品衞生安全、社會治安、消防安全用工等方面的工作,確保安全。

第五條 費用結算

5.1食堂內,食堂項目以刷卡的形式消費,甲方為員工提供每人每餐 ________元的標準。員工餐卡內存款,由甲方按每位員工每月工作天數,人員就餐數量及吃飯次數乘以餐數,將數額打入卡中。

5.2食堂統一安裝刷卡系統,憑員工就餐卡刷卡消費,乙方不得收取現金。

5.3餐費按照實際刷卡數額計算,每 天一賬期,每月結算 次。

5.4結算方式:由甲方每月 日前以 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餐費。

【律師提示】:具體財務方面條款雙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財務制度協商確定。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如需提前終止合同,需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如果雙方沒有違反本合同前述條款所列的可解除合同的條款,提出終止合同的一方,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律師提示】:約定單方解除合同的時間有利於對方合理安排控制損失的擴大。

6.2因乙方原因造成就餐人員就餐後身體不適、食物中毒的,經國家權威機關鑑定確定為乙方責任後,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保證金不予退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____________元的違約金。

第七條 不可抗力

如發生地震、颱風、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以及政策因素等不可預見的事情,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時,受影響的當事人一方無須因此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義務,或不能按期履行義務的,應及時通知另一方。雙方均不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向對方主張權利。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在合同的履行期間,雙方當事人如果發生糾紛,應本着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提示】:關於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可以選擇到有管轄權法院訴訟或者選擇仲裁,二者的本質區別是若約定仲裁解決仲裁一裁終局,約定向法院提起訴訟兩審終審。

第九條 其他

9.1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補充。合同附件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

企業內部食堂承包合同 篇2

第一條 為保護本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調整企業內部協作經濟關係,用法律手段強化管理機制,促使分廠與分廠之間、分廠與科室之間、科室與科室之間承包經濟合同的完成,提高經濟效益,確保“廠長任期目標”的全面實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企業內部承包經濟合同是本企業內部各單位為完成各自承擔的生產經營任務,所訂立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是用合同方式固定下來的一種法律文書。

第三條 訂立承包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必須符合國家政策和計劃的要求,在本企業的生產、經營計劃的指導下籤訂,以保證本企業生產、經營計劃的實施。

第四條 訂立承包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貫徹“包死基數、確保上交、超收多留、虧損自補”的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原則;貫徹以責為中心的責、權、利三結合原則,實行有獎有罰、賞罰分明的獎罰制度。

第五條 承包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條 承包經濟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各種糾紛,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時,可向本企業“承包經濟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仲裁,未經本企業“仲裁委員會”裁決,不得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章 承包經濟合同的基本條款

第七條 承包合同的範圍,包括:科研、工藝、工裝、零件、部件、物資、設備維修、經營管理、勞務協作等。

第八條 數量。數量是衡量承包合同履行的尺度。合同雙方應明確規定品種、規格、數量、經營管理目標成果等,沒有數量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第九條 質量。質量是檢驗承包經濟合同完成情況的標準和依據之一。雙方在簽訂承包合同時,應明確規定質量標準。特殊要求應在合同中註明。沒有質量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第十條 期限。期限是對承包經濟合同履行完成預期目標的時間要求,應按工廠年、季、月、旬、日生產、作業經營計劃進度要求籤訂。沒有期限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第十一條 價格。按照廠內規定核准的價格計算,簽訂承包合同。包括零件、部件和勞務以及辦公費、旅差費、生產經營管理費、醫療勞動保險費等等一律按廠內核定價格(包乾限額標準),進行控制結算。沒有價格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廠內沒有規定訂價的,由雙方另行協商訂價,經廠價格管理部門審定。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或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負有責任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按本條例規定處罰。沒有違約責任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凡屬於“不可抗力”的情況,當事人應在有效期限內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書面證明後,可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章 承包經濟合同的公證

第十三條 承包合同的公證,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委託指定或由法律顧問室指派的法律顧問對簽訂承包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可行性進行審查,凡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鑑證,並對此負責。 未經法律顧問審查、鑑證的承包合同,法律顧問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法律顧問認為有必要時,有權提請經地方公證或鑑證機關進行公證或鑑證。

第十四條 承包合同鑑證的內容 (1)根據承包合同當事人的申請,法律顧問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法律事件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預防糾紛,減少訴訟。 (2)審查證明承包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合法主體資格,即“法定代表人”科室、分廠、車間、班組、行政首長身份資格。委託代理人,必須有授權委託證書。不具備資格的當事人,無權簽訂承包經濟合同。 (3)證明承包合同上的簽名、印鑑屬實。 (4)證明承包合同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5)法律顧問室收取一定的鑑證費,並負有向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的義務,解答有關法律諮詢。 簽訂承包合同,需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法律顧問室一份存檔。

第四章 承包經濟合同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由於設計或設計修改錯誤,造成生產單位零件報廢,違約方按零部件損失價值總額的3050%作賠償金(計賠償帳,用廠內結算支票支付),並按價值的5%支付受損失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

第十六條 由於工藝或工藝流程編制錯誤,造成生產單位零部件報廢。違約方按零部件損失價值總額的30—50%作賠償金(計賠償帳,用廠內結算支票支付),並按價值的5%支付受損方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損失價值在100元以下只罰賠償金。

第十七條 由供方生產的零部件,雖經檢驗單位檢驗合格,調入需方後發現所加工的零部件不合格,需方應通過檢驗單位複檢確定責任。如屬供方的責任,在超過交付合格零部件合同規定履行期限,按廠內規定價格核算,供方承擔支付需方5%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用廠內支票結算)。屬於檢驗單位調檢失誤,檢驗單位承擔連帶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使用工模具的單位,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工模具不合格,經檢查(計量)單位鑑定後,屬於工模具製造單位的責任,使用單位可退回原工模具並有權要求製造單位提供合格工模具。工模具製造單位承擔支付使用單位5%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並承付50%由於工模具不合格所造成零部件報廢的經濟損失。

第十九條 對鉚裝工具在試壓時,已經需方專人簽收,再發現工模具不合格,其責任由使用方負責。

第二十條 由於檢驗部分誤檢、漏檢所造成的廢品損失,按損失價值總額5%承擔違法金,從獎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條 由於材料供應不及時,生產單位因等工待料而造成的經濟損失除計賠償帳外,並根據雙方簽訂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供應部門的獎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條 由於外協配套件不齊,使產品不能按期完成,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除計賠償帳外,並根據雙方簽訂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外協部門的獎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條 由於生產經營進度編制計劃的失誤,致使原材料、元器件訂購經濟合同漏項,臨時提出訂購計劃,根據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生產經營計劃部門的獎金中支付,並補償供方臨時措施使用。

第二十四條 產品對外銷售合同中,由於銷售人員失誤致使合同條款不全、責任不明造成已發貨銷售的產品資金不能回收的經濟損失,或造成債權糾紛經國家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判令責任在我方時,對其造成的經濟損失(含訴訟費用、聘請律師、法律顧問費用),根據雙方所簽訂的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銷售部門的獎金中支付。

第二十五條 供方不能按期交貨,應由供方償付違約金,按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責任處罰。

第二十六條 供方所交付的產品或零部件,不符合承包經濟合同的規定,包括:規格、品種、數量、質量等,供方應承付違約金,按承包所規定的違約責任處罰。

第二十七條 承包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後,不得因承辦人或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1)訂立承包經濟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被修改或取消。 (2)在不影響國家和企業集體的經濟效益,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總目標完成的前提下,根據變化的實際情況,經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形成產生法律效力的文字協議書後。 (3)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或不能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申X,取得有關部門合法書面證明文書向“仲裁委員會”呈報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仲裁委員會”認證後,可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根據情況可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其它承包,如內部運輸、醫療保健、環境保護(含工業衞生、廠區綠化、清掃等)、會計、統計、行政管理等類別承包合同,參照以上條款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廠屬集體企業、工業貿易公司、勞動服務公司等同總廠某單位所簽訂的承包合同及其內部所簽訂的承包合同,均按照本條例執行。如有違約,其違約金從其為總廠的勞務加工費中扣除,由內部銀行結算支付給對方。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總廠經濟法律顧問室起草,經廠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據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程序頒發生效,修改亦同。有關法律問題由總廠經濟法律顧問室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實行。

企業內部食堂承包合同 篇3

項目名稱:

委託方(甲方):

服務方(乙方):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及甲方相關審計管理規定的要求,本着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約定。

1.審計項目名稱和審計目的

1.1審計項目名稱:

1.2審計目的:

2.審計服務範圍和服務期限

2.1審計服務範圍:

2.2審計服務期限:

2.3根據本審計項目的需要,甲方有權調整審計範圍,乙方應予以配合。

3.審計依據及驗收標準

3.1審計依據:

3.1.1國家的法律、法規、財政部頒發的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和其他有關的財經制度和規定,萬豐奧特控股集團的內部制度、規定、規範等以及經甲方審查過的審計實施方案

3.1.2其他依據:

3.2驗收標準

3.2.1乙方對審計服務的組織和質量控制,應按照甲方要求,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等審計準則、甲方的《內部審計規範》組織本項目審計。

3.2.2乙方在審計過程中,應做到查證事實準確率100%,不得發生重大漏審事項(重大漏審事項是指通過對被審單位或事項提供的帳表、原始單據等資料進行核對、測算、分析、對比等審計工作,應該發現但未發現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業會計準則或嚴重違反萬豐奧

特控股集團有關規定的問題)。

3.2.3其他驗收標準:

4.審計服務人員

為完成該審計項目,乙方應派出由師(合夥人)人,師人組成的審計項目組,其中為審計質量控制督導人,對整個審計項目總體負責。

5.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5.1乙方進場實施審計前,甲方有權審查乙方的審計實施方案、審計項目組組成人員的情況等事項,乙方通過甲方的審查後方可進場實施審計。

5.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依據約定的時間、範圍、目的、質量要求等全面完成審計業務,出具合格的審計報告或其他甲方同意的審計成果文件,有權要求乙方出具真實、準確的審計報告或其他審計成果文件。

5.3甲方有權根據需要使用、分發乙方出具的審計報告及其他審計成果文件。

5.4為乙方提供或督促下屬單位提供審計所需的會計帳表和其他有關資料,對所提供的會計帳表、會計資料等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5.5為乙方工作提供配合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5.6根據審計項目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派駐現場審計代表。

5.7提前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並將審計通知書抄送乙方。

5.8甲方現場項目經理或工作人員可以與乙方就審計工作進行溝通交流,有權要求乙方不定期彙報審計項目組工作進展情況,有權依照審計實施方案對審計工作進度及重點內容進行質量控制。

5.9按本約定書約定時間及時足額支付審計服務費用。

5.10其他:

6.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6.1按照本約定書約定收取審計服務費用。

6.2進場實施審計前,將審計實施方案、審計項目組組成人員情況等交甲方審查,審查通過後方可進場實施審計。乙方應該嚴格按照經甲方審查通過的審計實施方案進行審計工作,乙方作為專業審計機構的責任和義務不因甲方審查審計實施方案而免除或減輕。乙方應派出符合相應資質和經驗要求的人員參與審計,不得隨意變更參加審計工作的人員,如確需變更,應經與甲方協商一致後確定。

6.3乙方以及乙方審計項目組成員在審計過程中嚴格執行集團《審計組紀律規定》,保持正直誠信、客觀公正,不得從事影響審計工作客觀性的活動。

6.4乙方應按甲方要求進行審計,不得將全部或部分審計工作轉委託給其他人辦理。

6.5按約定的時間、範圍、目的、質量要求等全面完成審計業務,出具合格的審計報告或其他審計成果文件,保證審計資料、審計報告或其他審計成果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乙方的審計責任並不能替代、減輕或免除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會計責任。

6.6乙方按照審計依據的要求進行審計,在對受託事項進行研究、測試、評價,對會計記錄、實物等進行必要的抽查,按照審計依據的規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出具審計報告或管理建議書等審計成果,真實反映審計結果,客觀評價審計事項,做到證據充分可靠、定性準確,並提出處理建議及依據。乙方如在審計過程中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全面的告知甲方。

6.7審計工作結束後,乙方應對被審計單位委託事項範圍內的財務會計制度會計處理、會計審計、內控審計、內部控制制度等方面提出改進意見。

6.8乙方在現場審計結束後15日內出具審計報告或管理建議書等審計成果,並向甲方提供支持審計報告或管理建議書的審計底稿等文件資料。

6.9其他:

7.審計服務費用及結算

7.1甲方就本審計服務項目向乙方支付的全部審計服務費用為人民幣(大寫)元(¥元)(含税價),除另有約定外,甲方無需就本約定書項下委託事項向乙方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費用及税費(包括但不限於流轉税、所得税等)。

7.2本項目審計服務費用的結算,按下列第項方式支付

7.2.1 一次總付:驗收合格,甲方在付款審查審批手續完成後日內向乙方全額付款。

7.2.2 分期支付:

本合同生效後日內,支付審計服務費總價 %的預付款;

按照以下審計服務進度支付:

驗收合格,甲方在付款履行審查審批手續完成後日內支付至合同結算價款的 %,其餘 %作為質量保證金,質保期自項目驗收合格之日起年,質保期滿且無任何質量問題後日內支付。

7.3甲方向乙方支付價款前,乙方應先將符合甲方財務要求的發票提交給甲方。

7.4乙方應對其指定的下列賬户信息的真實性、安全性、準確性負責,甲方不承擔此信息外的任何責任。

收款人:

開户行:

賬號:

7.5乙方為執行審計任務而發生的食宿、交通、郵電通訊、醫療、保險以及其他費用均自理。乙方應自行對其派出的服務人員進行管理,遭受損害或造成他人損失的,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7.6如因審計服務範圍發生較大調整或者審計工作遇到重大問題,致使乙方實際審計工

作量有較大幅度的增加或較大幅度的減少,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達成補充協議,可以對審計費用進行增加或者減少。

8.違約責任

8.1乙方未按約定提供審計服務,應支付本約定書審計服務費總額 %的違約金,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予以賠償。

8.2乙方擅自轉讓審計服務項目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約定書,乙方應支付本約定書審計服務費總額 %的違約金。

8.3乙方在審計過程中發現除財務問題之外的重大事項而未能及時告知甲方項目經理或工作人員的,乙方應支付本約定書審計服務費總額 %的違約金。

8.4乙方出現重大程序事務、重大事項定性失誤、審計實施方案重大遺漏等重大質量問題,應支付本約定書審計服務費總額 %的違約金,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予以賠償。

8.5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並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 乙方應給予賠償,甲方有權終止本約定書。

8.6甲方未按本約定書約定支付審計服務費用的,就應付金額按照利率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但最高不超過全部評估服務費用。

8.7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提前終止本約定書的,應向對方支付本約定書審計服務費總額 %的違約金,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8.8任何一方不履行本約定書其他義務或履行本約定其他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並按本約定書審計服務費總額 %支付違約金。

8.9其他約定:

9.不可抗力

9.1本約定書所稱不可抗力事件指約定書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地震、水災、雷擊、雪災等天災,戰爭、恐怖襲擊、內亂、嚴重威脅健康或安全的情形,火災、極端惡劣天氣。

9.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使雙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約定書義務時,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採取有效措施,儘量避免或減少損失,將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並在不可抗力發生後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其後日內向對方提供有效證明文件。

9.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約定書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發生延遲履行,在延遲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延遲履行方無法履行其約定義務,延遲履行方不能就延遲履行期間的不可抗力事件免責。

9.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約定書無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損失由雙方各自承擔。一方未盡通知義務或未採取措施避免、減少損失的,應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響致使本約定書中止履行日以上時,雙方應就繼續履行本約定書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則雙方均有權終止本約定書。當一方因上述原因終止本約定書時,應當以書面的方式通知另一方。通知送達另一方時本約定書終止。

10.約定書的生效、變更、解除或終止

10.1本約定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

10.2本約定書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約定書變更或解除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10.3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權人可單方解除本約定書,但應向對方發出書面的解除通知。

10.4甲方解除本約定書條件:

10.4.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本約定書目的的。

10.4.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乙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實際行為表明其不履行本約定書義務的。

10.4.3乙方未按本約定書約定完成審計目標且未按甲方要求在甲方規定期限內整改的,或直接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

10.4.4其他約定:

10.5乙方解除本約定書條件:

10.5.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本約定書目的的。

10.5.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甲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實際行為表明其不履行約定義務的。

10.5.3甲方無合理理由拒不支付服務費用,且經乙方書面催告後個工作日後仍不支付的。

10.5.4其他約定:

10.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約定書的權利和義務終止:

10.6.1約定書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完結。

10.6.2雙方協商解除約定書並解除雙方的義務。

10.6.3一方依據法定或約定原因解除約定書並解除雙方的義務。

10.6.4其他約定:

10.7合同的變更或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條款的效力。

11.保密

11.1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因本項目以任何方式從甲方或其關聯公司或其他甲方的代表機構和甲方正式聘請的中介機構處獲得的任何形式的、任何內容的信息、文件、知識、數據、繪圖、專有技術、分析、計算、編輯、研究以及其它材料和實物,所有這些信息在本

約定書中總稱為“保密信息”(上述關聯公司、代表機構、中介機構提供的信息視同由甲方提供)。

11.2本約定書規定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1.2.1在從甲方處獲得前,已經為乙方掌握的且甲方不反對使用或披露的信息;

11.2.2已經為公眾所知的信息,除非該等信息為公眾所知是由於乙方違反本約定書;

11.2.3乙方按照有管轄權的法院、證券監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權機關的合法要求而披露的信息;

11.2.4依甲方的書面授權而向第三方所披露的信息。

11.3乙方只能為本約定書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且只能在乙方審計項目組成員的範圍內披露或使用保密信息,但必須要求獲得保密信息的相關人員對保密信息保密;除此之外,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部分或全部保密信息。

11.4乙方採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建立嚴格的內部保密制度以保存甲方提供的本約定書項下之保密信息的複製件、錄音、文字記錄、電子數據、磁盤、光盤、軟件、錄影帶、照片、文件等載體,在傳送有關文件資料時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等),確保適當及安全地儲存並保護甲方向乙方提供之保密信息,並視為機密。

11.5當乙方獲知發生了甲方保密信息因乙方違反本約定書有關條款而被披露的情況,乙方應立即充分調查瞭解有關情況並告知甲方,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賠償責任),消除相關影響。

11.6乙方應採取必要措施向乙方所有接觸甲方保密信息之人員通告其對所有甲方信息都負有普遍的保密義務,如果該等人員違反保密義務,則由乙方承擔在相關法律法規下的法律責任。

11.7所有保密信息均為甲方的財產。除為進行與本約定書項下的審計工作而查閲、復

制,或在製作相關文件中使用保密信息的權利外,甲方向乙方披露保密信息之行為不構成甲方向乙方轉讓或授予乙方享有保密信息擁有的權益。

11.8若本約定書項下的審計工作已經完成或因故未能最終完成,或乙方違反本約定書中規定的保密義務時,則根據甲方的要求,乙方應向甲方歸還所有保密信息及其載體,或在甲方同意下,以書面形式確認已銷燬所有其掌握的甲方保密信息。

11.9若乙方或其有關人員違反本約定書規定的保密義務,乙方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並負責消除影響。

11.10乙方對所獲的甲方的保密信息負有保密義務的期限為永久,直至保密信息已進入公共渠道或甲方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乙方無須再負保密義務為止。

12.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以下方式解決:

12.1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12.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3.通知

甲方:

通訊地址、郵政編碼:

聯繫人:

聯繫電話/傳真:

乙方:

通訊地址、郵政編碼:

聯繫人:

聯繫電話/傳真:

14.其它約定

14.1本約定書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內容與本約定書內容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14.2本約定書一式份,甲方執份,乙方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住所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