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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佘祥林案與法治理念工作報告

轉瞬之間,震驚全國的佘祥林冤案過去一年多了,然而,此案給人們留下的教訓是極為深刻的,留下的思考是沉甸甸的。今天,在全國政法系統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時刻,再提此案,並非牽強,對於正確樹立法治理念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關於佘祥林案與法治理念工作報告

1994年,佘祥林因“殺妻”被判死刑,後因證據不足被改判有期徒刑2019年;2019年後,“被殺”妻子再現人間,“兇手”丈夫終於洗清不白之冤。而此時,當年28歲身強體壯的佘祥林,已變成一個與社會隔絕甚久,身體殘弱的中年人。2019年的冤案同時也改變了全家人的命運,他的母親為尋長兒媳,被公安機關關了3個月,放出後不久就離開了人間,他的哥哥佘瑣林為弟弟申訴,被關了40多天。他們都是好人,為什麼一個個都受到冤枉。我覺得除了當時歷史條件下的客觀因素外,最主要原因:

首先是主觀臆斷,有罪推定。一是沒做dna鑑定,公安機關主觀確定女屍就是張在玉;二是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對佘祥林採取了強制措施;三是在佘口供前後矛盾時先入為主,選擇有罪供述;四是在起訴和審判時只重視有罪證據,輕視無罪辯解。

其次是監督乏力,制約不夠。一是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和訴訟活動監督不力,未嚴格行使法律監督權;二是審判監督不夠,忽視了佘的長期申訴,濾布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作出了裁判;三是黨內監督不嚴,市委政法委對政法部門提供協調佘案研究不夠,把關不嚴。

再次是執法主體素質不高。一是對證據收集不力。二是存在超期羈押。三是工作責任心不強,案件一路過關,環環出錯。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佘祥林冤案的發生與執法者執法理念的偏激、與執法理念的陳舊、與執法理念的機械有直接關係的。試想,如果我們的執法人員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如果我們的執法人員工作責任心強,鑑定到位;如果我們的執法人員不主觀臆斷,有罪推定,就不會釀成如此驚人冤案。有人説,法治理念是執法者的根,此話講的非常深刻。我還要加一句,執法理念是執法者的靈魂。有了這個魂,就能增強執法者的責任心和使命感;有了這個魂,就能心繫百姓、情繫百姓、利系百姓,時刻為百姓排憂解難;有了這個魂,就能以人為本,執法為民,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羣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有了這個魂,就會恪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辦出鐵案、辦出公正、壓濾機濾布辦出威嚴。因此,通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要塑造執法者的靈魂,塑造執法者責任意識,塑造執法者人權意識,樹立正確的法治理念。執法者的理念提高了,錯案、冤案、不公平的案件自然就會減少了,法律的尊嚴就會得到社會的認同,法治文明的進程就會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