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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人民調解工作原創的調研報告

人民調解工作是在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説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羣眾自治活動.人民調解簡便、節省時間、減少訴訟、減少糾紛當事人的費用,因其程序的簡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羣眾的歡迎,被國際上稱為“東方一枝花”的人民調解制度,是我國首創,具有中國特色,被世界上很多國家學習借鑑的法律制度,有的國家也在嘗試我國人民調解工作的做法。

關於對人民調解工作原創的調研報告

然而,隨着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各階層的矛盾層出不窮,大量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湧現,矛盾類型發生變化,人民調解工作如何適應改革發展大局的需要,如何進一步發揮好“第一道防線”的作用,這些都亟待我們去深入思考和仔細研究。

以筆者所在區為例,近年來,在排查出各類糾紛案件中,通過人民調解組織去做到化解矛盾糾紛,基本上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街道”。種種事實足以説明,在街道、村(社區)二級,人民調解組織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對當前主要社會矛盾糾紛的分析。

當前,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形勢是好的,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社會穩定,治安狀況良好,人民安居樂業。但隨着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湧現,主要表現在:一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發生新變化,呈現多樣化、複雜化、疑難化、涉及人數多、糾紛性質變化等趨勢。資源權屬、環境生態、土地承包、工程建設中羣眾利益維護等經濟內容的新型矛盾糾紛日益突出,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已不再是民間的主要矛盾糾紛。二是羣體性矛盾糾紛呈上升趨勢。主要有農民建房、土地糾紛、徵地補償、安置房分配等問題。三是相當部分糾紛當事人言行發生重大變化,訴求方式和行為方式偏激甚至違法的現象明顯。所有這些新情況、新問題,都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運行情況及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面對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出的新問題,新特點,要求各級調委會在區司法局和司法所的指導下,通過大量細緻的工作才能有效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同時,人民調解組織網絡需進一步健全。目前,全區擁有人民調解員4000人(含專職調解員2人),網格化信息員共16 00人,由此組成了一個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不留空檔的信息網絡;街道、村、社區三級調解組織網絡已經形成,人民調解的功能作用日益凸顯。去年以來,全區矛盾調解成功率達98%以上,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穩定,促進了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人民調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1、司法所建設薄弱,工作開展不平衡。

基層司法所是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主管部門,起着“一線指揮部”的作用,任務重、人員少,而當前司法所辦公條件等基礎配套設施建設還很滯後,司法行政工作人員力量嚴重不足,致使基層調解組織的日常工作缺乏有效的指導和管理,只能面對和應付做好日常工作,由於人員力量的不足,致使很多工作不能認真做好。

2.經費保障不到位,調解作用發揮不好。

目前,農業税已被取消,村(社區)級基本無收費來源,因沒有經費,調解員培訓辦不了,必須的學習資料和報刊訂購不了,經驗交流會和表彰會也開不了,調解員的誤工補貼更談不上。所以,有的村(社區)調解委員會主任便不設專人,而大都由村委會副書記或副主任兼職,許多人覺得幹調解工作不如做別的事情實惠,工作缺乏應有的活力和開拓精神。

3.調解員隊伍素質偏低,嚴重製約調解的質量和水平。

從統計的情況看,全區有三分之二的調解員是高中左右文化程度,綜合素質偏低,很難適應工作的需要。從目前調解隊伍的現狀看,相當一部分調解員的法制觀念和思想觀念跟不上時代變化的節拍,主要憑藉老經驗、老觀念來開展調解工作,而不是靠法律、政策,調解糾紛有時表面上平息事態,但並未從根本上解決矛盾。

三、對完善創新人民調解工作的三點建議

1.深化認識,擺正人民調解工作的位置。

人民調解組織多處在最基層,分佈面廣,遇到的人,財,物等實際困難比較突出。因此,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人民調解工作應給予重視與支持,充分認識到人民調解工作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項保障機制,為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環境。要循序漸進逐步創新社會管理模式,進一步創新人民調解組織形式,在村(社區)、企業等全部建立起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發展行業性、區域性人民調解組織,在不同行業和系統建立各類調解組織,發展和完善人民調解工作網絡。

2.公開選任,建立與工作相適應的人民調解隊伍。

隨着社會主義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制意識的增強,矛盾糾紛增多,難度增大,對從事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調解員的法律與業務素質也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特別是人民調解制度改革後,調解對象範圍不斷擴大、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相銜接的趨勢,文化程度、法律與調解業務素質已成為人民調解員任職資格的重要條件。因此建立一支與工作相適應的能調善調、堅強有力的調解隊伍迫在眉睫。要引入競爭機制,拓寬聘任調解員的渠道,創新舉措,在街道和村(社區)推行首席人民調解員制度。街道首席人民調解員應由街道聘用,所在地區司法局對人員的學歷、政治素質等方面進行審查,村(社區)首席調解員實行公開選聘,即在每個轄區範圍內進行公開選聘,將本轄區內退休的法官、檢察官、法律工作者和熱愛調解事業的幹部、教師等人員選聘為首席人民調解員,他們的工資福利、組織人事關係等方面實行司法局為主、街道、村(社區)管理。首席人民調解員由區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發給“人民調解員資格證”,實行持證上崗。

3.強化指導,加快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的長效機制。

加強與改進人民調解工作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首要任務。加快發展人民調解工作是歷史賦予的使命,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當前,部分領導把人民調解當成軟任務,可抓可不抓,認為調解工作起不了多大作用,有了糾紛找法院,發生案子有公安。這些現象的存在,必須引起高度的重視並建立行之有效的長效機制。

四是加強規範化建設,規範調解工作制度。

建立學習、例會、糾紛管理登記、回訪與檔案管理五項制度,用制度規範行為,杜絕調解糾紛的無序性,要規範文書格式、工作紀律與工作方法,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要嚴格遵守不收費的規定,防止搭車收費,變相增加農民負擔。

五是落實經費,保障人民調解工作正常開展。

為充分調動人民調解員的積極性,穩定基層調解隊伍,確保人民調解工作健康、穩定發展,必須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機制。建議區、街道兩級政府將人民調解工作業務經費按一定數額列為財政預算。司法行政機關積極運作,儘快建立人民調解基金。對於公開選任的調解員實行月工資報酬制,由區、街道兩級財政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