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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論文開題報告

一、研究目的與意義

法律碩士論文開題報告

監護制度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制度,是指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保護。監護從其本質上講就是對缺乏行為能力人的監督和照顧制度。監護設立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從而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

在我國,未成年人是指不滿十八週歲的中國公民。未成年人作為自然人,從胎兒開始就具備民事權利能力,享有法律規定的各種民事權利,如繼承、人身自由、人格、身心健康發展、受教育等權利。但由於未成年人智力和情感以及道德觀念尚發育不完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未成年人的各種民事、刑事、行政權利以及訴訟權利的實現、保護和救濟完全或者部分依賴於其監護人代其行使。監護制度是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基本法律制度。

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發展較晚,目前有關立法主要見於《民法通則》

第二章第一、二節及第六章第三節中,內容涉及監護人的資格、監護的設立、監護人的職責等規定,雖然初步形成了一定的特色和制度涵量,但是,由於種種原因,我國現行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從立法體例到具體制度內容均存在不少立法缺陷。隨着社會的變革,婚姻、家庭與監護關係日趨複雜,更日益凸顯出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滯後於中國社會發展的客觀現實需要,更滯後於兒童保護事業的發展進程。

例如;在對於未成年人的監護方面:我國的監護制度主要採取了親屬監護為主,組織監護(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及民政部門)為輔的制度設計。這種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設計表明我國立法者對於未成年人監護的認識,還停留在私域化、親屬化、自治化觀念中;未成年人“國家人”、“社會人”的現代身份境界未獲確認,因此產生了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存在過分倚重親屬以及相關規定卻過於概括,缺乏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同時也未設立專門機構從事這公力介入有限並缺少可操作性的問題;我國目前雖已有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立法,但在家庭保護這一環節上的方面的監督工作,因此也難以約束監護人的行為。比如近些年來,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不斷提高,但仍然城鄉流浪兒童的數量並沒有明顯減少。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監護人的失職是導致孩子們離家出走的一個不可忽略的因素,如監護人教育方式失當;監護人嫌棄、虐待被監護人;無監護人;監護人本身品行不良,不願或不能盡職等。因此,應如何加強對監護人的監督?是否應設立專門機構保護未成年人?近幾年來我國犯罪低齡化表現突出 ,未成年人犯罪發案率逐步上升,其中家庭教育不當,監護人監護不周是重要原因。是否應追究監護人的責任?如何追究?隨着離婚率的上升,單親家庭增多,部分單親家庭生活困難,或監護人忙於生計,無暇顧及孩子的教育,如何幫助這部分家庭?由什麼機構負責這一方面工作?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民族希望,社會事業接班人。對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歷來是我國法學研究的重點與熱點問題。監護制度作為對於未成年人保護的基本制度,其設置的合理與科學性直接關係到未成年人的權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人格的養成及文化知識的獲得,影響國家和社會的發展。鑑於我國目前未成年人監護制度對於未成年保護的重要性以及監護立法存在的不足,由此產生的社會問題,對此進行專門的研究,在對於未成年人保護方面是有着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的。因此我選擇“論我國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及其完善”作為法律碩士畢業論文的研究專題。

二、國內外發展趨勢

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對於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研究是很重視的,立法制定了比較完備,操作性強,有利於未成年人保護的監護制度,(當然這對於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改善有着重要的借鑑意義)

(一)對於國外該專題的研究,有以下總結:

1、國外對於未成年人監護區分親權與監護制度:在德國、日本、瑞典等國家一般都設立親權,對有雙親的未成年子女的保護一般都通過親權來實現,對失去雙親、或父母失去親權的未成年子女才通過監護制度來保護。父母對子女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而監護人一般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法律對父母持信任態度,立法上對親權的限制較少;而對監護人,儘管其與被監護人存在一定身份關係,但仍對監護人的活動採取了比較嚴格的限制。

2、隨着未成年人人權保護的國際化、全球化趨勢,各國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體現了新的理念與發展趨勢,重視未成年人權利的保護,各國都意識未成年人雖然沒有成年,但他們與其成年父母一樣是獨立的社會公民,因此未成年人應當享有作為社年會成員無差別的待遇,受到家庭與國家的尊重與保護,各國立法與實踐中均貫徹尊重與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即兒童利益最大原則,強調監護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例如,法國民法典取消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親權中的家長權、支配權。

3、國家公法監護制度:英美法系國家將所有,無論其是否有親權,都納入國家的保護之下,大陸法系國家也規定有詳盡的國家監護制度。例如:《德國民法典》規定“沒有適合於做監護人的,也可以選任少年局作監護人。”《德國民法典》還規定,監護人的報酬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被監護人沒有財產的,由國家支付。

3、設有監督、懲戒制度。國外對於對親權和監護人教養的行為設有較完

善甚至嚴格的監督、懲戒。例如,在美國,把年齡較小的兒童單獨放在家中或打罵體罰兒童都是違法的,警察及其他部門負有接受舉報、監督調查的職責,查證屬實的會遭受撤銷監護權、罰金甚至監禁的處罰。

(二)國內關於該問題的研究

我國學者認識到立法有關監護制度的規定顯得過於原則,籠統而且隨着社會發展,一些規定已經不能適應新的情況,尤其近幾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離家出走、輟學、流浪乞討現象的增多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缺陷。因此關於未成年人監護制度成為法學尤其從事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研究學者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現試對於學者們的研究觀點做簡單概括:

1、相當一部分學者主張在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理念上,要區分監護與親權。學者們認為民法通則籠統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這一規定迴避了親權制度,將親權與監護權合二為一,不利於保護被監護人。

2、建立國家監護制度,實現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公法化。學者們認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不僅僅是一個家庭內部或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的事務,國家有必要、有責任對未成年人的成長予以監督和保護,並提供必需的物質與制度保障。

3、建立對於監護行為監督與責任追究機制:學者們認為未成年人因無完全行為能力,無法獨自保護其合法權益,對監護人的失職行為與侵權行為更是難以反抗,因此來自外部的對監護行為的監督機制就成為必要。

三、論文設計內容

本論文共分四個部分。第一部分介紹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基本概念;第二部分對我國目前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現狀及存在問題進行分析;第三部分對兩大法系主要國家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進行了比較與考察;第四部分對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淺顯的建議。

四、論文研究方法與思路

(一)注意大量參閲國內外對於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研究的專題,充分利用文獻資料,在正式進行本專題研究前,對於相關問題有全面的掌握與瞭解。

(二)注重運用社會熱點問題,注重引入相關問題的案例研究,使得研究課題與現實聯繫緊密,使得傳統的課題有深入的社會新意。

(三)突出重點,在擬定的論文設計內容中,擬將第二和第四部分作為本專題研究的重點內容。

(四)由於國外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發展的比較完備,在對我國監護制度研究專題上注重吸收國外的成果,但也要注意在研究過程中要認識到我國監護制度生存的法律思想基礎,與我國實踐相結合,而不是照搬,也避免出現對於我國監護制度的全盤否定思想。

主要參考文獻:

一、著作類

1、費安玲:《婚姻、家庭和遺產繼承》,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XX版。

2、江平:《民商法學大辭書》,南京大學出版社1998版。

3、楊立新:《人身權法論》,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版。

4、龍衞球:《民法總論》,法制出版社XX版。

5、曹詩權:《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XX版。

6、李由義:《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

7、樑慧星:《民法》,論文網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8、李霞:《監護制度比較研究》,山東大學出版社,XX版。

9、林秀雄、謝在全:《物權•親屬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XX版。

10、佟麗華:《未成年人法學》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XX年版。

11、鄭衝、賈紅梅譯:《德國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2、夏吟蘭:《美國現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二、論文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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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愛軍:《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研究》,載於中國優秀碩士論文庫,

3、陸海萍:《完善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若干思考》,載於中國優秀碩士論文庫,

4、肖秀娟:《論我國未成年人監護的缺失及立法完善》,載於中國優秀碩士論文庫,

5、陳南鬆:《論未成年人監護制度》,載於中國優秀碩士論文庫,

6、郭靜:《親權制度研究》,載於中國優秀碩士論文庫,

7、佟麗華:《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機制亟待完善》,載於《法制日報》XX年4.23。8、陳明俠:“親子法基本問題研究”,載於《民商法論叢》第6卷。

9、夏吟蘭、髙蕾:《建立我國的親權制度》,載於《中華女子學院學報》, XX年8月第17卷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