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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開除處分決定(通用5篇)

決定2.87W

公務員開除處分決定 篇1

關於給予王隴湘行政開除處分決定的公告

公務員開除處分決定(通用5篇)

王隴湘,男,漢族,1978年11月出生,1997年11月參加工作,原土地礦產交易中心幹部。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於20xx年11月3日被衡陽縣人民法院《(20xx)蒸刑初字第118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經20xx年9月28日縣國土資源局行政會議研究決定:給予王隴湘行政開除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9月28日起生效。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局申請複核。

衡陽縣國土資源局

20xx年9月28日

公務員開除處分決定 篇2

關於給予陳義春等同志行政處分的決定

20xx年2月3日,市區發生自來水異味事件,市自來水公司在處置過程中反應滯後、處置不當,市自來水公司經理陳義春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分管副經理蔣玉祥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款的規定和“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參照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的規定,經市住建局黨委20xx年4月6日研究決定,給予陳義春同志行政記大過處分、蔣玉祥同志行政記過處分。

公務員開除處分決定 篇3

肖國萍,男,漢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江西省萍鄉市人,大專文化。1986年參加工作,1991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6年8月至1989年7月在萍鄉中學工作;1989年7月至1992年9月在共青團萍鄉市委工作;1992年9月至1993年12月任蘆溪縣銀河鄉政府副鄉長;1994年1月至1994年9月任萍鄉市第二印刷廠廠長;1994年10月至20xx年1月在萍鄉市建材局工作,其中20xx年6月至20xx年1月借調萍鄉市經貿委資源綜合利用科工作;20xx年1月至20xx年任萍鄉市經貿委(後改名為工信委)資源綜合利用科主任科員,20xx年後任萍鄉市工信委產業政策科主任科員。

經審查,肖國萍在任職期間,有如下違紀行為:肖國萍在市工信委資源綜合利用科工作期間,其於20xx年10月至20xx年春節期間,在企業節能項目申報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1.5萬元、浪琴手錶一塊、價值11.18萬元的日產驪威汽車一輛;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國家損失327.92萬元。肖國萍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於20xx年6月5日被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20xx〕萍刑二終字第23號)。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條和二十五條的規定,經20xx年7月16日市工信委行政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肖國萍行政開除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7月16日起生效。若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機關申請複審。

萍鄉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20xx年7月16日

公務員開除處分決定 篇4

關於給予鄧德兵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

鄧德兵,男,漢族,1956年3月出生,顧家店鎮人,高中文化,1996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9年11月至20xx年12月任石半坡村村委會主任;20xx年1月至今任石半坡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

20xx年5月,石半坡村為解決羣眾反映強烈的道路建設滯後的問題,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計劃將村內通組道路建成晴雨路。整個工程總長4.5公里,預算需投入21萬元。為確保工程順利完成,石半坡村通過多種途徑共籌集資金226832元,其中:市扶貧辦公室撥付整村推進扶貧項目補貼資金150000元,村級一事一議籌資15705元,財政以獎代補資金43757元,村民捐資17370元。籌集資金全額入村級財務帳。20xx年6月初石半坡村晴雨路工程開始施工,10月份完工。石半坡村晴雨路工程實際支出為159379.28元,但是在辦理結算時,為解決該村歷史遺留的不便入帳報銷費用,石半坡村召開村幹部會議,由鄧德兵提議後商定利用該工程結帳機會多報支出,從而套取資金解決村級歷史遺留帳務。鄧德兵分別於20xx年1月11日、6月29 日到市地税局開具了票額為15萬元、7萬元的施工建設税票兩張,其中15萬元税票原件交市扶貧辦公室報帳(其撥款均入村財務帳),其複印件及7萬元税票在村級帳目中列支22萬元。除去晴雨路工程實際支出159379.28元,石半坡村通過虛列支出共從村級財務帳套取資金59620.72元,其中:墊支村級公墓建設費用19449元,支付村級日常事務支出40060元,結佘111.72元。

綜上所述,鄧德兵同志身為中共黨員、石半坡村主要負責人,對石半坡村違反財經紀律,採取虛列村級修路支出的方式套取村級資金用於村級公益性事業及日常事務支出的行為應負主要領導責任,構成違反財經紀律錯誤。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鎮紀委決定,並經鎮黨委20xx年5月17日批准,給予鄧德兵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5月17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顧家店鎮紀委、市委直至中央紀委、中共中央提出申訴。

20xx年5月18日

公務員開除處分決定 篇5

陳,男,漢族,1xx年5月出生,大專文化, 2xx4年3月參加工作,現任xx縣江村鎮學區教師。

經查,x年6月2x日,陳在xx縣江村鎮五里村參與賭博,被xx縣公安局民警現場抓獲,被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伍佰元整。

陳身為教師參與賭博,違反了教師職業道德,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其行為已構成違紀。在組織調查期間,陳交代了自己的違紀事實,深刻的認識所犯錯誤,認錯態度好。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經局務會研究,報縣監察局審議,決定給予陳記過的處分。

對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監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我局監察室申請複審。

x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