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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競爭性談判管理辦法

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的特點是可以縮短準備期,能使採購項目更快地發揮作用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政府採購競爭性談判管理辦法,供你閲讀參考。

政府採購競爭性談判管理辦法
政府採購競爭性談判管理辦法篇

1 政府採購的事前參與和監督

(1)在機構設置上,實行管理主體與採購主體分離,即實行採管分離的原則。那種集裁判員與運動員於一身的做法顯然有悖於公平競爭的法則。

(2)在採購資金結算上,實行採購、付款相分離的原則。即政府採購辦公室負責採購計劃的審批,並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政府採購中心組織採購工作,但無權支付貨款,從而形成相互制約的機制。

(3)工作崗位設置合理性的監督。崗位設置要相互監督和牽制。如操作崗位與合同審核崗位、決策崗位與執行崗位之間等等,要保持相互監督和牽制的關係。防止少數甚至一人説了算,從而從制度上堵塞了採購操作上的漏洞,避免暗箱、違規操作的發生。

(4)對採購人員定期輪崗制度的監督。對採購人員建立廉政檔案,建立崗位紀律要求,實行定期輪崗制度。

(5)加強採購人員的培訓工作及從業資質認定。採購人員的業務素質高低直接關係着政府採購的質量及效率。因此,要對採購人員的理論技能進行培訓和考核,對其實務操作多加指導,以全面規範政府採購操作行為。

(6)加強採購信息公開發布工作的監督。信息、公告是否嚴格按照《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執行的。因為腐敗行為的發生總是與暗箱操作等環節聯繫在一起,加強採購信息的公開力度,就會有更多的人蔘與、關心相關的政府採購事項,這就相對擴大了對採購操作的監督力度。(7)對評標委員會的監督。評標委員會在招投標活動中擔負着非常關鍵的作用,決定着每一個投標單位的命運。對評審專家的使用是否嚴格按照《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執行。

(8)加強政府採購計劃編制工作的監督。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要求,政府採購計劃的編制,是政府採購工作的最基礎工作,各採購單位應嚴格按要求編報政府採購計劃,按計劃採購是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前期參與和事前監督最有效的監督方式。

(9)加強採購預算的監督。採購?預算是政府採購的前期工作,對於後續工作的開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為了保證政府採購預算的嚴肅性,凡是沒有上報預算或雖然上報預算但未經批准的政府採購項目,以及應實行集中採購的項目而擅自組織採購的,採購單位的財務部門不予報銷發票,財政部門拒絕撥款,審計、監察部門對違紀單位和責任人要追究責任。

2 對採購活動進行事中的有效監督

(1)對政府採購的開標評標過程進行電子監控。電子監控材料必須保證完整性和真實性,並且保存期不得少於6個月,並要求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在處理投訴案件時,相關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必須提供該項目的電子監控材料。

(2)對採購供應商監督。政府採購市場,對社會各界合法生產和經營的商家機會是均等的。但由於市場經濟和政府採購的特殊性,對進入政府採購市場的商(廠)家必須有一個資格審查的過程,以保證政府採購供應商(廠)家的產品合法、資格合法、經營合法、履約能力適當。

(3)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力量。每次招標活動應邀請新聞媒體參加,使整個招標活動都置於新聞部門的監督之下。也可以邀請公證部門到現場對招標活動的合理性、合法性、公正性進行公證。?

3 在採購活動結束後,要及時跟蹤監督檢查,加強對政府採購的事後檢查。

(1)採購合同的監督。政府採購合同的監督應從以下三個方面着手:一是合同簽訂。二是合同執行監督。三是合同項目驗收及售後服務監督。

(2)採購外部的監督。通過開設政府採購舉報和投訴電話、聘請義務監督員、定期發佈政府採購價格信息等形式來加強社會監督。

(3)加強審計、司法、監察部門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政府採購活動涉及面廣,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涉及財政、財務、工程決算、國際貿易、金融、法律等專業知識,對於涉及專業知識的部分也要聘請相關專家進行評定。

(4)定期進行檢查。政府採購檢查應由紀檢、監察部門牽頭,組織財政、審計、金融、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共同參加。監督採購機構是否按照採購程序、採購方法,是否公正、公開、公平等合規性監督外,還要注重本身的採購質量,看其是否在採購的過程中本着節儉高效,降低採購成本的原則.減少不必要開支,儘量做到少花錢,多辦事。

(5)加強檔案的管理和監督。政府採購檔案是反映採購活動過程及各項決策的記錄.完整妥善地保存採購檔案,可以為政府採購的統計分析、總結經驗教訓、接受監督檢查、處理糾紛、制定相關政策等項工作提供客觀依據。

(6)加強對集中採購機構監督檢查和業績考核。促使其強化服務意識,忠實履行採購執行職責,為採購人提供優質服務。提高採購效率,節約財政資金,實現物有所值、物美價廉的採購目標。公佈考核結果,增強社會監督。

政府採購競爭性談判的相關內容

競爭性談判,是指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直接邀請三家以上供應商就採購事宜進行談判的方式。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的特點是:一是可以縮短準備期,能使採購項目更快地發揮作用。二是減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開標、投標工作,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減少採購成本。三是供求雙方能夠進行更為靈活的談判。四是有利於對民族工業進行保護。五是能夠激勵供應商自覺將高科技應用到採購產品中,同時又能轉移採購風險。

“正確適用競爭性談判”這一話題背後更重要的話題是,一旦適用如何使用?《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競爭性談判的具體操作細節,致使競爭性談判被錯誤使用甚至被人利用。本文就這一問題推出一套使用“祕笈”,供讀者參考。

競爭性談判由於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靈活性的特點,經常被各集中採購機構在日常工作中運用。《政府採購法》第38條給出了競爭性談判的一個操作程序,但相對比較籠統,對一些具體細節如何操作沒有明確,因此,各集中採購機構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有很大的差異。筆者根據自己對理論的探索和工作經驗的積累,參考公開招標的一些程序和方法,結合工作實際,總結出競爭性談判採購操作上的一些細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