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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大綱

***局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公安×局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大綱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安機關經費保障和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財政部、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有關財經法規,結合我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通過資金的領撥和運用,對本單位財務活動進行綜合管理。通過依法管理各項收費,加強資金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監督檢查,提高警務保障能力,保證公安工作的開展。

第三條 財務管理的範圍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資產管理、財務監督等。

第四條 財務管理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建立健

全財務機構,配備符合條件的財務人員,切實做好財務管理工作。單位的一切財務收支活動歸口財務部門一管理。

第五條 財務管理工作要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財政、財務制度,遵守財經法規和財經紀律。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條 縣局及各科室所隊必須按規定建立健全各種帳目,並將科室所隊財務收支活動納入縣局統一管理,相互對應,便於核對,達到制度健全、手續完備、數據清楚、管理規範。

第七條 收入管理

(一)縣財政撥款收入是我局收入的主要資金來源,必須嚴格按財政部門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二)依法取得的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收入(包括户政、治安、刑偵等辦證辦户、刻制公章、傷情鑑定等各項費用)、罰沒收入是國家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其收入必須於每月25日前,及時、足額上繳局財務,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拖欠不交。

(三)取得的應納入財政專户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按規定上繳財政專户,支出由財政部門按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計劃)統籌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各科室所隊的鄉鎮撥款、贊助款、協作費、案中款、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要納入縣局預算管理,實行收支統一核算。

(五)辦理各種證照和執法過程中取得的行政性收費收入和罰沒收入必須按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並按規定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罰款票據,嚴禁打白條或不出具相關手續。

(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嚴禁將行政性收費收入和罰沒收入與獎金、福利掛鈎,嚴禁坐支、留成。

第八條 支出管理

(一)各項經費支出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嚴格遵守有關財政財務制度及財經紀律。

(二)各項支出應按規定的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執行。

(三)經費支出應根據經常性經費、專項經費支出的不同特點,採取分類分項的管理辦法。

(四)要嚴格開支審批手續。機關各項經費支出必須由經辦單位事前寫出報告,由經辦人簽字、審計科長審核把關,報請分管局長或局長批准,方可開支和報銷。各科室所隊經費支出,由經辦人簽字、科所隊長審核、分管局長批准,方可在本單位帳户上履行報銷手續。各項支出要有合法憑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非正式發票的,除嚴格按照審批權限執行外,還必須由二人以上經辦人簽字,並詳細列明所購物品名稱、數量、單價等情況。

(五)嚴格按國家規定和經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單位財務收支計劃收取、繳納和使用預算外資金。嚴禁將預算外資金轉交非財務機構管理、設帳外帳、私設“小金庫”和公款私存,嚴禁用預算外資金請客送禮、大吃大喝、旅遊觀光等各種形式的消費。

第九條 專項經費管理

專項經費是指財政部門或上級公安機關核撥的指定項目和用途的經費。要加強對專項經費的管理,嚴格按指定用途專款專用,保證專項任務和計劃的完成。專項經費實行專項報告制度,並接受財政部門或上級公安機關的檢查、驗收。

第十條 資產管理

公安機關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等。

(一)流動資產是指在一年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低值易耗品、暫付款、有價證券等。

(二)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過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資產,也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分為:房屋及建築物、交通工具、通信設備、計算機設備、偵察設備、武器警械、傢俱、圖書、其他設備等。

(三)對資產實行歸口統一管理,建立健全資產的採購、驗收、保管、領用、維護、報廢、變更制度,明確資產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的責任。

第三章 監 督

第十一條 財務監督是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財務監督,掌握公安財務活動規律,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財政財務制度的貫徹執行,維護財經紀律。

第十二條 財務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對各項收入和支出的範圍和標準進行審核和檢查;

(二)對有關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

(三)對違反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的方式方法:

(一)公開所有收費項目、依據、標準;

(二)局機關、各派出所和刑警責任區中隊都要在醒目位置,設立舉報電話(包括主要局領導、紀委書記、督察大隊辦公室的號碼),並在電台、電視台公佈,號召廣大人民羣眾對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一切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虛心接受案件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三)對羣眾的舉報、投訴逐起徹查,查明情況,嚴肅處理,絕不姑息遷就;

(四)採取平時審計、專項審計、定期審計和調查審計相結合的方法,加大審計力度,全方位監督各科室所隊財務收支是否真實準確、合規合法,查有無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

(五)結合執法執紀大檢查、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和日常的督察工作,對各科室所隊財務管理開展全面督察,發現問題,及時整改,進一步促進隊伍的黨風廉政建設。

第四章 責 任

第十四條 對違反《收費許可證》規定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給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十五條 嚴重違反國家財務開支規定,揮霍浪費國家資財,違反財政法規款額不足一萬元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以下行政處分;款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不足一萬元,但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共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個人非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給予直接責任人降級以下的行政處分;非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或者不足一千元、但是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以上的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對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者設置罰沒處罰的,給直接責任人予以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十八條 對擅自變更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罰沒範圍、標準的,給直接責任人予以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十九條 對已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標準的收費項目,仍按原定項目或者標準收費的,給直接責任人予以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條 對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的,給直接責任人予以降級或撤職處分;以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的名義收取錢物,不出具任何票據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一條 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的,給直接責任人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財經紀律,其行為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過去執行的有關公安經費開支範圍和管理辦法中,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局紀委和審計科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