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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標識管理規定實施指南與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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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標識管理規定實施指南與釋義
化粧品標識管理規定實施指南與釋義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化粧品標識的監督管理,規範化粧品標識的標註,防止質量欺詐,保護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含分裝)、銷售的化粧品的標識標註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化粧品是指以塗抹、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於人體(皮膚、毛髮、指趾甲、口脣齒等),以達到清潔、保養、美化、修飾和改變外觀,或者修正人體氣味,保持良好狀態為目的的產品。

本規定所稱化粧品標識是指用以表示化粧品名稱、品質、功效、使用方法、生產和銷售者信息等有關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説明的總稱。

[釋義]本條是有關於化粧品和化粧品標識定義的規定

一、關於化粧品的定義

本次規定的化粧品定義與以往監管工作中的化粧品定義以及國家標準中的定義相比,將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潔護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潔產品納入到化粧品的範疇,對其進行監管。

本條在規定化粧品定義的同時,也概括了化粧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體如下:

1.清潔作用指去除面部、體表、指趾甲、毛髮、口脣、口腔、牙齒等的污垢和異味,以達到清潔和消除不良氣味的目的。起清潔作用的化粧品包括:卸粧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養作用指對面部、體表、毛髮、牙齒等部位進行護理和滋養,抵禦外界不良環境因素的損傷、保持肌膚柔潤光滑,使頭髮順滑光澤,延緩肌膚衰老等,起保養作用的化粧品,包括:各種潤膚膏、霜、乳、局油膏、精華素等。

3.美化、修飾和改變外觀,或者修正人體氣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飾面部,體表及毛髮、牙齒,或者改善人體氣味,散發香氣,以達到增強魅力的作用。包括各類彩粧、香水、古龍水、摩絲和噴霧髮膠等。僅供藝術、戲劇專用油彩類產品不屬於化粧品範疇。

二、關於化粧品標識的定義

化粧品標識是指由生產者提供,幫助消費者瞭解產品的成分、質量、所招待的標準、説明產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條件和期限等的相關信息。

標識的內容一般包括化粧品名稱、品質、功效、使用方法、生產和經營者信息等説明性資料,可以由文字、符號、數字、圖案等方式組合而成。

第二章 化粧品標識的標註內容

第五條 化粧品標識應當真實、準確、科學、合法。

第六條 化粧品標識應當標註化粧品名稱。

化粧品名稱一般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三部分組成,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標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通用名應當準確、科學,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醫療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產品功能的文字;

(三)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的客觀形態,不得使用抽象名稱;約定俗成的產品名稱,可省略其屬性名。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產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標註標準規定的名稱。

[釋義]本條是關於化粧品名稱的規定

化粧品的名稱應標註在產品銷售包裝展示面的顯著位置,如果因化粧品銷售包裝的形狀和/或體積的原因,無法標註在銷售包裝的展示面位置上時,可以標註在其可視面上。

展示面是指化粧品陳列時,除底面外能補消費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視面是指化粧品在不破壞銷售包裝的情況下,消費者能夠看到的任何面。如打開後能夠復原的情況,可視為不破壞銷售包裝。

化粧品名稱一般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三部分組成。

一、關於商標名

二、關於通用名

商品通用名稱是指為國家或某一行業中所共用的,反映一類商品與另一類商品之間根本區別的規範化稱謂。通用名應當準確、科學,可以是描述產品的主要原料、用途和功效成分或產品功能的文字,但是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的文字,但是可以經常加入一些修飾渲染詞語,使得產品名稱更加優美時尚(如:星光燦爛保濕潔面乳,鎏金眩彩眼影膏)。

三、關於屬性名

產品的屬性名是指表明產品的客觀物理形態的用詞,如膏、霜、水、液、粉、啫喱等。不得使用抽象名稱,如“護膚精華”,“一洗白”。

但是對於消費者和行業內已經廣為知曉其屬性的產品,以及約定俗成的產品,可以省略其屬性名。如眼影、口紅、面膜、眼膜、粉底、甲彩、眼彩、脣彩、頰彩、腮紅、護髮素、精華素、發膜、胭脂等。

此外,產品名稱如果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中有規定,則原則上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化粧品標註“奇特名稱”的,應當在相鄰位置,以相同字號,按照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標註產品名稱;並不得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

同一名稱的化粧品,適用不同人羣,不同色系、香型的,應當在名稱中或明顯位置予以標明。

[釋義]本條是對化粧品名稱的一個補充規定。

產品的“奇特名稱”,又可以被稱為“創新名稱”,是指企業在產品的創新宣傳方面創造,而此前沒有被行業廣泛使用的新名稱,在其所使用的“奇特名稱”臨近位置用相同的字號標註產品名稱。

第八條 化粧品標識應當標註化粧品的實際生產加工地。

化粧品實際生產加工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至少標註到省劃地域。

[釋義]本條是對化粧品實際生產加工地標識的規定。

以往的化粧品生產方式都是由生產企業獨立完成生產的全過程,但隨着委託加工的形式逐漸增加,一個產品者、銷售者、責任者可能並不完全統一。

本條規定主要是為了便於消費者識別產品的真正生產加工地,經予消費者充分的知情權;同時,也便於監管部門在工作中能夠做到準確定位,在發生突發事件時迅速找到生產地,控制事發展。

一、實際生產加工地的界定

實際生產加工地是指完成產品最終制造工序的企業所在地,即產品內容物的成分和配比最終形成的企業所在地。

實際生產加工地並不是生產的最終完成地,分裝工序依然屬於生產過程。我們對實際生產加工地的確定是根據生產過程中各環節對產品質量安全的影響程度和產品特點而確定的。

對於產品最終制造工序的界定,根據產品的特性,可有以下幾種情況;

1. 不需要特殊工藝灌裝的產品,如乳液、膏霜、化粧水等產品,其內容物製造完成地為該產品的實際生產加工地。

2. 需要填充推進氣體的氣霧劑類產品,以其最終制造工序“向內容物填充氣體並灌裝”地為其製造完成地,也即實際生產加工地。

3. 需要特殊灌裝或組裝工藝的產品:

(1)需要成型的產品,如脣膏、粉餅等,以其最終制造工序“成型前內容的製造”地為該產品的製造完成地,也即實際生產加工地。

(2)面貼膜類,以其將“無紡布浸泡入原液”為最終制造工序,其企業所在地為該產品實際生產加工地。

(3)膠囊樣產品,以其最終制造工序“所包覆的內容物”的製作完成地為該產品的實際生產加工地。

4. 如灌裝前需在中間產品中添加部分原料的產品,則以其最終制造工序“添加部分原料”地為該產品的實際生產加工地。

5. 其他產品的實際生產加工地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二、實際生產加工地的具體標註方式

1. 實際生產加工地的標註方式,由“引導語+至少到省級地域名稱”構成,引導語應為“實際生產加工地”,“實際生產地”,“生產地”或“產地”等。

2. 化粧品實際生產加工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至少標註到省級地域。如“上海”,“江蘇”,“安徽”等。

三、關於實際生產加工地標註的特殊情況

1. 若同一產品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實際生產加工地時,根據上述規定,在標註實際生產加工地時,可以通用一個標籤,但在標籤上須將實際生產加工地和責任企業的名稱及地址逐一列出;並在對應的實際生產加工地處進行標記,標記方式可採用字母、數字或符號等,用能被消費者清晰辨識的方式明示給消費者,如在標籤上寫上“產地代碼見批號末尾字母”

2. 對於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或地區)間協作完成,部分工序在中國境內完成,責任方為中國境內企業並在境內銷售的化粧品,按照上述原則判別實際生產加工地。若實際生產加工地在中國境內,則按本條規定進行標註;若實際生產加工地為中國境外的國家或地區時,則實際生產加工地應標註到實際生產的國家或地區,其他具體內容按照相關要求標註。

第九條 化粧品標識應當標註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註冊、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的名稱、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標註:

(一)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或者其子公司,應當標註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可以標註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也可以僅標註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

(三)實施委託生產加工的化粧品,委託企業具有其委託加工的化粧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註委託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託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註委託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委託企業不具有其委託加工化粧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註委託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託企業的名稱;

(四)分裝化粧品應當分別標註實際生產加工企業的名稱和分裝者的名稱及地址,並註明分裝字樣。

[釋義]本條是對生產者名稱、地址標註的規定。

一、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

生產者是指產品製造行為的組織者或者承擔者,是負有產品質量法責任的企業或個人,可以直接從事產品的製造行為,也可以不直接從事產品的製造行為。

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是指依法登記註冊的名稱和地址,即地址要與企業的“營業執照”上的住所相符。註冊地址與企業實際生產地址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登記註冊是指企業設立公司之初,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養執照的行為。

二、關於委託加工和分裝

1. 關於委託加工

委託加工是企業生產行為的一種,即產品的擁有者將自己產品委託給他人完成生產行為的生產方式,也是甲方通過合同訂購的方式委託乙方生產,並由甲方承擔產品責任的生產方式。

關於化粧品委託加工的界定,是指委託方將含有直接與內容物接觸的工序進行委託的行為,可以是內容物的製造、成型和灌裝以及含有上述工序中任意一種工序的加工行為。

委託企業必須是合法經營的企業,可以具有委託產品的生產許可證也可以不具有,被委託企業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化粧品生產許可證。

2. 關於分裝

分裝是指不改變內容物的(半成品)配比、外觀和特性等,在生產企業完成最終制造工序之後,由另一家企業承擔將此內容從大包裝分別填充至單個分包裝的過程,可以是這個產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也可以不是最小銷售包裝。

三、關於委託加工產品的企業名稱和地址的標註

實施委託生產加工的化粧品,企業名稱和地址的標註的主要有以下幾種:

1. 委託企業具有委託加工的化粧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註委託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託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註委託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2. 委託企業不具有其委託加工化粧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註委託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託企業的名稱;

3. 當分裝企業接受委託企業委託,為委託企業實施分裝,標貼委託企業商標出售,由委託企業承擔產品責任。這既是委託加工,也是分裝,應按照委託加工的標註要求和分裝的標註要求處理。

四、關於化粧品分裝信息的標註

目前,化粧品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按照類別具體可分為生產許可和分裝許可,具有生產許可的企業可以生產或者分裝化粧品,具有分裝許可的企業僅能進行化粧品的分裝而不能進行內容物的製造。

化粧品生產過程中存在分裝情況的應增加標註:實際生產加工企業名稱、分裝企業名稱和地址以及分裝字樣。如同時存在委託加工,委託加工信息還需按照本條釋義要求標註的內容進行標註。其他需要標註的內容按照本釋義相關條款內容標註。

例:

護手霜

生產者:北京化粧品有限公司(委託企業或商標持有企業)(“生產者”三個字可不標)

地 址:北京市路號(註冊地址)

實際生產加工企業:上海x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路號(可不寫)

產 地:上海

(略其他需要標註的內容)

例:北京化粧品有限公司(委託企業或商標持有企業)出品(或寫“經銷”)

地 址:上北京市路號(註冊地址)

製造者:上海x有限公司

產 地:上海

(略其他需要標註的內容)

例:護膚水

上海化粧品有限公司(委託企業或商標持有企業)

上海路號(註冊地址)

製造者:廣州化粧品公司(半成品產地)

產地:廣東(所在省)

分裝企業:上海x有限公司

分裝地址:上海路號

(略其他需要標註的內容)

第十條 化粧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註化粧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釋義]本條是關於化粧品日期的標註要求的規定

化粧品日期的標註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中的任意一種:

1. 同時標註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2. 同時標註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生產日期是生產者完成成品生產,形成最終銷售包裝的日期,可以是產品的灌裝日期或者包裝日期等,標註必須帶有“生產日期”或“生產日期見包裝”等引導語,按年、月、日的順序標註。

生產批號是生產者根據產品批次給予產品的編號,是由生產企業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標註要求為:採用“請在標註日期前使用”,“限期使用日期”或“限期使用日期見包裝”等引導語,按年、月、日的順序標註。

除生產批號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應採用直接印刷、噴塗或者壓印的方式標識在化粧品銷售包裝的可視面上,生產批號可不標註在可視面上。

第十一條 化粧品標識應當標註淨含量。淨含量的標註依照《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執行。液態化粧品以體積標明淨含量;固態化粧品以質量標明淨含量;半固態或者粘性化粧品,用質量或者體積標明淨含量。

[釋義]本條是關於化粧品淨含量標註的規定。

淨含量的標註由“淨含量”(中文)、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計數單位)三個部分組成。按照化粧品存在的3種狀態(液態、固態和半固態),標註要求具體如下:

1. 液態化粧品指在常温常壓下,具有一定體積但不具有固定的形狀,可快速流動的產品,如化粧水等,宜以體積標明淨含量。

2. 固態化粧品指在常温常壓下,具體有一事實上體積和形狀的產品,如化粧粉塊,應以質量標明淨含量。

3. 半固態或者黏性化粧品指介於固體和液體之間的化粧品,具有相對的流動性,如蠟狀、膏、霜、乳液狀化粧品,可以用質量或者體積標明淨含量。

4. 同一包裝內含有多件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應當標註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淨含量和總件數,或者標註總淨含量。同一包裝內含有多件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應當標註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單件淨含量和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件數,或者分別標註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總淨含量。

第十二條化粧品標識應當標註全成分表。標註方法及要求應當符合相應的標準規定。(20xx年6月份實施,暫不講解)

第十三條 化粧品標識應當標註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號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準號。

化粧品標識必須含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釋義]本條是關於產品執行標準號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標註的規定。

產品標準號由標準代號、標準發佈的順序號和標準發佈的年號組成,年號在標籤中標註時不需要標註。

化粧品屬批量生產的產品,檢驗方式也是採用逐批抽樣檢驗的形式,既可以在產品的標籤、説明書、包裝物上印製合格二字,也可以在運輸包裝箱內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第十四條化粧品標識應當標註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委託企業不具有其委託加工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註委託企業的名稱、住所,以及被委託企業的名稱、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其他需要標註的內容按規定標註。

沒有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不需標註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QS標記),如沐浴劑。

第十五條化粧品根據產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標識中難以反映產品全部信息時,應當增加使用説明。使用説明應通俗易懂,需要附圖時須有圖例示。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當容易造成化粧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粧品、適用於兒童等特殊人羣的化粧品,必須標註注意事項、中文警示説明,以及滿足保質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儲存條件等。

第十六條 化粧品標識不得標註下列內容:

(一)誇大功能、虛假宣傳、貶低同類產品的內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

(三)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或者混淆的產品名稱;

(四)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禁止標註的內容。

[釋義]本條是對化粧品宣傳的一些相關規定。

化粧品中不得使用的宣傳醫療作用的用語,例如:治療、消毒、排毒、消炎、抗炎、理氣、行氣、活血、生肌、補血、安神、養腦、益氣、通脈、利尿、驅寒解毒、調節內分泌、延緩更年期、補腎、祛風、防癌、抗癌、祛疤、降血壓、防漢高血壓、改善內分泌、平衡荷爾蒙、防止卵巢及子宮的功能紊亂、吸附鉛汞、除濕、潤燥、班立淨、無斑、緩解痙攣抽搐、減輕或緩解疾病症狀等。

第三章 化粧品標識的標註形式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見100號令有關內容)

第二十二條 化粧品包裝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於20平方釐米的,化粧品標識中強制標註內容字體高度不得小於1.8毫米。除註冊商標之外,標識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體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

化粧品包裝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積小於10平方釐米且淨含量不大於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標識可以僅標註化粧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淨含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產品有其他相關説明性資料的,其他應當標註的內容可以標註在説明性資料上。

[釋義]本條是關於化粧品標識中強制標註的內容和字體大小要求的規定。

強制標註內容包括產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實際生產加工地、淨含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化粧品全成份表、生產及衞生許可證編號和標誌、產品標準號,必要時標註安全警告用語及宜標註的內容(包括使用指南和儲存條件),委託加工和分裝信息視產品實際情況標註。

供消費者免費使用並有相應標識(如贈品、非賣品等)的化粧品,可以免除標註以下內容:淨含量,化粧品全成份表,生產許可編號及標準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