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範文幫

位置:首頁 > 條據 > 細則

《西北區域發電廠併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細則2.33W

為保障西北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制定了《西北區域發電廠併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

《西北區域發電廠併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西北區域發電廠併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西北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規範發電廠併網運行管理,維護電力企業合法權益,促進電網和發電企業協調發展,根據《發電廠併網運行管理規定》(電監市場〔20xx〕42號)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西北電力系統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西北電力系統內由省級及以上調度機構直調的發電廠(含併網自備電廠)和由地調直調的風電、光伏、裝機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電站。地調範圍內的其它發電廠併網運行管理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新建火電、水電機組通過整套啟動試運行後納入本細則管理。風電場、光伏電站從併網運行之日起的第一年為考核試運行期,試運行期滿後正式納入本細則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各條款規定的違規情況,未經特別申明,均指由發電企業責任引起的,非發電企業責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關調度機構負責責任認定,發電企業有爭議的,由能源監管機構依法進行裁決。

第四條 西北區域能源監管機構依法對發電廠併網運行管理及考核情況實施監管。電力調度機構在能源監管機構授權下按照調度管轄範圍具體實施發電廠併網運行管理及統計分析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條 電網經營企業、併網發電廠、電力用户有義務共同維護西北電網安全穩定運行。電力調度機構按各自調度管轄範圍負責電網運行的組織、指揮、指導和協調。

第六條 併網發電廠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西北各級電力系統調度規程及其它有關規程、規定。

第七條 併網發電廠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通信設備、自動化設備、勵磁系統及電力系統穩定器(PSS)裝置、調速系統、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等運行和檢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應符合能源監管機構及西北區域電力調度機構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以上制度不完善者,應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項每月考核。

第八條 單機容量100MW及以上的發電廠必須配備同步向量測量單元(PMU);電壓等級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總裝機容量超過40MW的風電場和光伏電站,其升壓站必須配備PMU裝置。應配備而未配備PMU裝置者,應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30分/月考核。

第九條 併網發電廠應落實相應調度機構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對涉及併網發電廠一、二次設備的反事故措施,併網發電廠應與相關調度機構共同制定相應整改計劃,並確保計劃按期完成。對於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30分/月考核。

第十條 併網發電廠應按照西北電網防止大面積停電事故預案的統一部署,積極配合落實事故處理預案。應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廠用電措施、全廠停電事故處理預案,並按相關調度機構要求按期報送,調度機構確定的黑啟動電廠同時還須報送黑啟動方案,未按要求報送的按15分/次考核。併網發電廠應定期根據方案開展反事故演習,還應根據相關調度機構的要求參加電網聯合反事故演習,以提高併網發電廠對事故的反應速度和處理能力。對於無故不參加電網聯合反事故演習的併網發電廠,按30分/次考核。

第十一條 併網發電企業應按規定參加廠網聯席會議,參加相關調度機構召開的有關專業工作會議。不按要求參加的,按30分/次考核。

第十二條 發生事故後,併網發電廠應按西北能源監管局《西北區域電力安全信息報送規定》等相關規定及時向能源監管機構和相應調度機構彙報事故情況,否則按15分/次考核。瞞報、謊報者,按30分/次考核。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三條 發電機組併網前,併網發電廠應參照國家電監會和國家工商總局印發的《併網調度協議(示範文本)》和《購售電合同(示範文本)》及時與相關電網企業簽定《併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未簽訂者不允許併網運行。

第十四條 併網發電廠應按能源監管機構及相關調度機構要求報送和披露相關信息。不及時報送或報送虛假信息按5分/次考核。

第十五條 併網發電廠應嚴格服從相關調度機構的指揮,迅速、準確執行調度指令,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或者拖延執行。接受調度指令的併網發電廠值班人員認為執行調度指令將危及人身、設備或系統安全的,應立即向發佈調度指令的調度機構值班調度人員報告並説明理由,由調度機構值班調度人員決定該指令的執行或者撤銷。對於無故延緩執行調度指令、違背和拒不執行調度指令的併網發電廠,根據《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給予通報,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並按60分/次考核。有爭議的可向能源監管機構申訴。

第十六條 併網發電廠調管設備各項操作應按照調度規程和相關規定執行,對於未經調度機構同意擅自開停機、擅自變更調度機構調管設備狀態、擅自在調度機構調管設備上工作等不符合規定的操作按30分/次考核。

第十七條 調度機構對併網發電廠非計劃停運情況進行統計和考核。

(一)凡併網發電廠因自身原因,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納入機組非計劃停運考核範圍:

1.正常運行機組直接跳閘和被迫停運,按額定容量2分/萬千瓦考核;

2.機組發生臨檢,按額定容量1分/萬千瓦考核;

3.停機備用機組併網(運行機組解列)時間較調度指令要求提前或推後3小時以上,按額定容量2分/萬千瓦考核;

4.火電機組缺煤(氣)停機,停機期間,按發電容量每天0.1分/萬千瓦考核;

5.各級調度機構按其調度管轄範圍可以批准併網發電廠機組利用負荷低谷進行消缺(後夜低谷時段為:23:00—7:00,甘肅、寧夏、青海、新疆白天低谷時段為:11:00-17:00),該機組停運不計作非計劃停運,但工期超出低谷時段的按額定容量1分/萬千瓦考核。

(二)下列情況不納入機組非計劃停運考核:

1.機組在檢修後啟動過程(從併網至機組帶至最低技術出力期間)中發生一次停運;

2.穩控裝置正確動作切機。

(三)風電場、光伏電站因自身原因造成大面積脱網,一次脱網裝機容量超過該電場總裝機容量30%的,按脱網容量2分/萬千瓦考核。

第十八條 除已列入關停計劃的機組外,併網發電廠單機200MW(其中新疆、青海100MW)及以上火電機組和單機20MW及以上、全廠容量50MW及以上水電機組或水電廠應具有AGC功能,在投入商業運營前應與調度機構的EMS系統進行聯調,滿足電網對機組的調整要求。

對併網發電機組提供AGC服務的考核內容包括:AGC調度管理考核、AGC調節性能考核。

(一) 併網發電機組不具備AGC功能按100分/月考核。加裝AGC設備的併網發電廠應保證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退出併網機組的AGC功能,否則按1分/小時考核。機組AGC參數發生變化後,發電企業應及時完成相關設備改造,並在相關調度機構配合下完成AGC試驗和測試,未按期完成AGC試驗和測試,按10分/次考核。在調度機構下達限期試驗及測試書面通知後,逾期不能完成者,按10分/月考核。

(二)AGC機組的調節容量原則上應滿足從最小技術出力到額定出力的範圍,AGC機組的實際調節容量若達不到要求,按照調節容量缺額10分/萬千瓦每月考核。

(三)要求併網機組AGC月可用率應達到98%,每降低1%按1分/萬千瓦每月考核。

(四)對AGC機組的調節速率進行考核。

對於水電機組:速率低於50%,每降低5%按15分/月考核;

對於火電機組:按照不同機組標準,每降低0.2%按15分/月考核。

(五)AGC機組的響應時間必須達到規定要求,達不到要求的按5分/次考核。

(六)機組AGC的可用率、調節速率、響應時間技術標準如下:

1.可用率

具有AGC功能的機組其性能應達到國家有關標準且AGC可用率要達到98%以上。

AGC可用率=(AGC可用小時數/機組併網小時數) × 100%。對於全廠成組投入的電廠,AGC可用率=(AGC可用小時數/全月日曆小時數) × 100%。

2.調節速率

對於AGC機組的調節速度進行考核。

調節速率=[Abs(目標出力-當前出力)/機組額定有功功率/(目標出力達到時間-命令下發時間)]× 100%(單位:機組調節容量佔額定有功功率的比例/分鐘)

對於水電機組:實際速率應大於每分鐘50%;

對於火電機組:直吹式制粉系統的汽包爐的火電機組為每分鐘機組額定有功功率的1.5%;帶中間儲倉式制粉系統的火電機組為每分鐘機組額定有功功率的2.0%;循環流化牀機組和燃用特殊煤種(如煤矸石電廠)的火電機組為每分鐘機組額定有功功率的1.0%;超臨界定壓運行直流爐機組為每分鐘機組額定有功功率的2.0%,其他類型直流爐機組為每分鐘機組額定有功功率的1.5%;燃氣機組為每分鐘機組額定有功功率的20%。

3.響應時間

AGC響應時間,從調度機構下達AGC命令算起,到AGC機組開始執行命令止,採用直吹式制粉系統的火電機組AGC響應時間≤60秒;採用中儲式制粉系統的火電機組AGC響應時間≤40秒;水電機組的AGC響應時間≤10秒。

第十九條 併網發電廠應按電力調度的指令,在發電機組性能允許的範圍內,通過無功調節,保證母線電壓合格。發電機組的進相運行深度應滿足所在電網安全運行的需要。併網發電廠採用有償無功控制時需徵得電力調度機構同意。

發電機組無功調節按如下方式進行考核:

(一)電力調度機構按月向直調電廠下發母線電壓曲線,並作為無功輔助服務考核的依據。併網發電廠按照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電壓曲線進行無功控制。

電力調度機構統計計算各併網發電廠母線電壓月合格率,發電企業月度電壓曲線合格率:750kV及330kV應達到 100%,220kV應達到99.90%,110kV應達到99.80%,每降低0.1%按9分/月考核。

電壓曲線合格率計算方法:母線電壓值在調度機構下達電壓曲線上下限範圍內為合格點,超出範圍的點記為不合格點。調度機構EMS系統每5分鐘採集發電廠母線電壓,以判定該考核點電壓是否合格。電壓合格率=(D總點數-D不合格點)/D總點數。

(二)若併網發電廠已經按照機組最大無功調節能力提供無償或有償無功服務,但母線電壓仍然不合格,該時段免於考核。

(三)併網發電廠的AVC裝置投入運行,並與電力調度機構主站AVC裝置聯合閉環在線運行的電廠不參與無功管理考核。

(四)併網發電廠發電機組應具備輔機低電壓穿越能力,不具備此項能力的機組,按30分/次考核。

第二十條 除已列入關停計劃的機組外,併網發電廠單機200MW(其中新疆、青海100MW)及以上火電機組和單機20MW及以上、全廠容量50MW及以上水電機組或水電廠應具備AVC功能,在投入商業化運行前應與調度機構的EMS系統進行聯調,滿足電網對機組的調整要求。

對併網發電機組提供AVC服務的考核內容包括:AVC調度管理考核、AVC投運率考核、AVC調節合格率考核。

(一)併網發電機組不具備AVC功能按50分/月考核。加裝AVC設備的併網發電廠應保證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退出併網機組的AVC功能,否則按0.5分/小時考核。AVC機組的調節容量發生變化時,電廠應提前一週報相應調度機構備案,未及時報送按3分/次考核。

(二)併網機組AVC月投運率應達到98%,每降低1%按2分/萬千瓦每月考核,全廠成組投入的AVC,AVC投運率按全廠統計。

(三)調度機構通過AVC系統按月統計考核機組AVC裝置調節合格率。調節合格率應達到99%,每降低1%按1分/萬千瓦考核。

(四)機組AVC的投運率、調節合格率技術標準如下:

1. AVC投運率=機組投入AVC閉環運行時間/機組出力滿足AVC運行時間×100%。(機組投入AVC運行的有功出力範圍參照西北網調製定的AVC管理規定)

調節合格率=執行合格點數/ 調度機構下發調節指令次數×100%。

第二十一條 併網發電廠機組必須具備一次調頻功能。一次調頻技術指標應滿足《西北電網發電機組一次調頻技術管理規定》的技術要求。不符合要求者,應限期進行技術改造。

對併網發電機組一次調頻的考核內容包括:一次調頻調度管理考核、一次調頻技術指標考核、一次調頻動作積分電量月度平均合格率。

(一)併網運行的機組應投入一次調頻功能,且一次調頻投退信號必須接入相應調度機構自動化系統。併網發電廠不得擅自退出機組一次調頻功能,否則按10分/小時考核。

(二)機組一次調頻的人工死區、轉速不等率、最大負荷限幅、響應時間技術標準如下:

1.一次調頻的人工死區:電液型汽輪機調節控制系統的火電機組死區控制在±0.033Hz內;機械、液壓調節控制系統的火電機組死區控制在±0.1Hz內;水電機組死區控制在±0.05Hz內。

2.轉速不等率: 火電機組轉速不等率不大於 5%,水電機組轉速不等率(永態轉差率)不大於3%。

3.一次調頻的最大調整負荷限幅:

(1)水電機組除振動區及空化區外不設置限幅;

(2)額定負荷600MW及以上的火電機組,一次調頻的負荷調整限幅為機組額定負荷的±6%;

(3)額定負荷300~590MW的火電機組,一次調頻的負荷調整限幅為機組額定負荷的±8%;

(4)額定負荷100~290MW的火電機組,一次調頻的負荷調整限幅為機組額定負荷的±10%;

(5)額定負荷100MW以下的火電機組,一次調頻的負荷調整限幅為機組額定負荷的±8%。

(6)燃氣機組參與一次調頻的負荷調整幅度參照火電機組。

4. 一次調頻的響應特性:

(1)一次調頻的負荷響應滯後時間指運行機組從電網頻率越過該機組一次調頻的死區開始,到該機組的負荷開始變化所需的時間。

火電機組:應小於3s;

水電機組:混流式或衝擊式機組一次調頻響應時間不大於3s,軸流轉槳式及貫流式機組一次調頻響應時間應不大於4s。

(2)所有機組一次調頻的負荷調整幅度應在15秒內(直流鍋爐、循環硫化牀鍋爐要求25秒內)達到理論計算的一次調頻的最大負荷調整幅度的90%。

(3)在電網頻率變化超過機組一次調頻死區時開始的45秒內,機組實際出力與響應目標偏差的平均值應在理論計算的調整幅度的±5%內。

5.上述1-4項任一項實測不滿足要求,每項按10分/月考核。

(三)一次調頻動作積分電量月度平均合格率:

各電廠一次調頻動作積分電量月度平均合格率按照月度進行考核。

一次調頻積分電量:電網頻率超出 50±0.033Hz(水電機組按50±0.05Hz計算)時起到恢復至50±0.033Hz(水電機組按50±0.05Hz計算)時止,實際發電出力與起始實際發電出力之差的積分電量,高頻少發或低頻多發電量為正值,反之,高頻多發或低頻少發電量為負值。機組當月一次調頻積分電量為當月每一次電網頻率超出50±0.033Hz(水電機組按50±0.05Hz計算)時一次調頻電量的代數和。

一次調頻月度平均合格率:發電機組一次調頻月度總實際積分電量與理論月度積分電量之比的百分數。

(1)火電、燃氣機組一次調頻平均合格率不小於60%。

(2)水電機組一次調頻平均合格率不小於50%。

月度一次調頻平均合格率每降低1%按5分考核。

第二十二條 併網發電廠應嚴格執行相關調度機構的勵磁系統、調速系統、AGC、自動化設備和通信設備等有關係統參數管理規定。併網發電廠應按相關調度機構的要求書面提供設備(裝置)參數,設備(裝置)參數整定值應按照相關調度機構下達的整定值執行。併網發電廠改變設備(裝置)狀態和參數前,應經相關調度機構批准。對於擅自改變設備(裝置)的狀態和參數的併網發電廠,按20分/次考核。

在系統接線或運行方式發生變化時,或其他需要的情況下,發電企業內部與電網有關的繼電保護和安全穩控裝置,應按相關調度機構要求及時校核更改保護定值及運行狀態。無故延期者,按3分/天考核。造成電網事故者,除依據《電網調度管理條例》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外,按60分/次考核。

第二十三條 併網發電廠應參與電力系統調峯,機組的調峯能力應達到以下標準:

(一)為確保電網安全調峯,供熱火電機組在供熱期間按相關專業機構認定的調峯能力參與調峯,不足部分納入調峯能力考核範圍。在非供熱期,與普通燃煤機組承擔相同調峯義務。

(二)風電、光伏、生物質發電等可再生能源機組在電網安全和供熱受到影響時,應通過購買輔助服務等方式適當參與調峯。

(三)非供熱燃煤火電機組的調峯能力應達到額定容量的50%及以上。

(四)燃氣機組和水電機組調峯能力應達到額定容量的100%。

對機組調峯能力進行如下考核:

(一) 發電企業應按調度機構要求及時、準確、完整申報本企業每台機組次日最大、最小可調出力96點曲線。若機組申報出力上限低於機組銘牌出力上限或下限高於機組基本調峯能力下限,減少的調峯電量按0.5分/萬千瓦時考核。

減少的調峯電量計算: 其中:W1為減少的調峯電量;

式中: 為機組銘牌出力上限;

為機組申報出力上限;

為機組調峯能力下限;

為機組申報出力下限;

i為1~96個時間段;

T為時間段劃分(15min)。

(二)發電企業實際調峯能力與上報調峯能力不符,按額定容量每次10分/萬千瓦考核。

第二十四條 併網發電廠應嚴格執行調度機構下達的機組日發電計劃曲線(或實時調度曲線)和運行方式的安排。調度機構根據電網情況需要修改發電曲線時,應提前15分鐘通知併網發電廠。

火電發電企業應嚴格執行調度機構下達的96點日發電計劃曲線(或實時調度曲線)。當EMS系統採樣的電廠實際發電出力與計劃曲線(或實時調度曲線)值的偏差超出±2%時,視為不合格,計入月度偏差絕對值積分電量,偏差超出±5%時,超出的部分將取絕對值後乘以3後計入月度偏差絕對值積分電量。以月度偏差絕對值積分電量為依據,按2分/萬千瓦時考核。

下列情況,經調度機構同意可免於考核:

1.機組AGC功能參與電網頻率和聯絡線調整期間;

2.火電機組啟停期間;

3.一次調頻正常動作導致的偏差;

4.當出現系統事故等緊急情況,機組按照調令或調規緊急調整出力時;

5.機組發生非計劃停運導致偏離發電計劃曲線時,納入機組非計劃停運考核,免於發電計劃曲線考核。

第二十五條 所有併網發電廠有義務共同維護電網頻率和電壓合格,保證電能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併網發電廠應按規定進行發電機組進相試驗,機組進相深度應滿足機組設計參數,否則按10分/月考核。

併網發電廠發電機組的自動勵磁調節裝置的低勵限制、強勵功能應正常投運。併網發電廠不得擅自退出發電機組的自動勵磁調節裝置或低勵限制、強勵功能。否則按10分/項每次考核。

第二十六條 被確定為黑啟動電源的發電企業,每年1月15日前應將上年度黑啟動電源運行維護、技術人員培訓等情況報送能源監管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能源監管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每年對黑啟動相關設施和技術人員培訓情況進行檢查。提供黑啟動的併網發電機組,在電網需要提供黑啟動服務時必須按要求實現自啟動。

對黑啟動電源進行如下考核:

(一)電力調度機構確定為黑啟動的發電廠,因電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黑啟動時,電廠應及時彙報所屬電力調度機構,並按10分/月考核。

(二)電力調度機構檢查時發現電廠不具備黑啟動能力,而電廠沒有彙報電力調度機構的,按每次100分考核。

(三)電力調度機構在系統發生事故或其他緊急情況需要確定為黑啟動的發電廠提供黑啟動服務,而電廠沒能提供該服務,按每次600分考核。

第二十七條 風電場、光伏電站應具備有功功率調節能力,必須配置有功功率控制系統,接收並自動執行電力調度機構遠方發送的有功功率控制信號,確保風電場最大有功功率值不超過電力調度機構的給定範圍。不具此項功能者,按每月30分/萬千瓦考核。同時風電場、光伏電站應按照電力調度機構要求控制有功功率變化值,要求月均10min最大功率變化不超過裝機容量的33%,月均1min最大功率變化不超過裝機容量的10%,每超出1%按10分/月考核,功率變化僅考核風電功率上升階段的變化,因風速變化導致的風電功率下降速率過快不予考核。風電場、光伏電站應加強AGC實時調節性能的技術改造,滿足調度機構實時控制的相關要求。

第二十八條 風電場、光伏電站公共併網點必須配置適當容量的無功補償裝置,用於調節風電場、光伏電站公共併網點及送出線路的電壓,無故不按照設計要求安裝無功補償裝置者,按每月30分/萬千瓦考核。無功補償裝置必須按照電力調度機構調度指令進行操作,不得擅自投退,否則按10分/次考核;裝置月整體可用率應達到90%,達不到要求可用率缺額每個百分點按6分/月考核。

無功補償裝置可用率按如下公式計算:

無功補償裝置可用率=(裝置可用小時數/升壓站帶電小時數) × 100%

第二十九條 風電場、光伏電站應具備無功功率調節能力,根據電力調度機構指令,通過其無功電壓控制系統自動調節整個風電場、光伏電站發出(或吸收)的無功功率,按照調度機構要求實現對併網點電壓的控制。不滿足要求者,按每月30分/萬千瓦考核。

第三十條 風電場、光伏電站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具備風電或光伏功率預測功能,不具備此功能者,需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每月10分/萬千瓦考核。風電場、光伏電站應按時向電力調度機構報送短期(72小時)及超短期(4小時)功率預測曲線,電力調度機構按照風、光功率預測誤差對風電場、光伏電站進行考核。

按照《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風電場功率預測預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xx〕177號)規定:

風電場功率預測系統提供的日預測曲線最大誤差不超過25%,按偏差積分電量0.5分/萬千瓦時考核;日前風功率預測日均方根誤差應小於20%,每增加一個百分點按全場裝機容量×0.5分/萬千瓦考核。

按照《光伏發電站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

光伏發電站發電時段(不含出力受控時段)的短期預測月平均絕對誤差應小於15%,每增加一個百分點按全場裝機容量×2分/萬千瓦考核;超短期預測第4小時月平均絕對誤差應小於10%,每增加一個百分點按全場裝機容量×2分/萬千瓦考核。

由於電網原因造成風電、光伏出力受限時,可以不對預測誤差進行考核。

風電場、光伏電站短期、超短期功率預測上傳率應大於90%,若未達標,每降低1%按全場容量×6分/10萬千瓦考核,由於主站原因造成上傳率未達標的不予考核。

第四章 檢修管理

第三十一條 併網發電廠應按《發電企業設備檢修導則》(DL/T838-20xx)及區域內相應調度機構《電網發電設備檢修管理辦法》、《電力系統調度規程》的規定,向調度機構提出年度、月度、周、日檢修申請,並按照調度機構下達的年度、月度、周、日檢修計劃嚴格執行。併網發電廠應按照調度機構批准的檢修工期按時保質地完成檢修任務。

不按時上報年度、月度檢修計劃者,按15分/次考核;月度檢修計劃上報後,要求調整檢修計劃,按5分/次考核;不按時提出計劃檢修申請,按5分/次考核;申請內容不準確導致檢修方式安排不當,按10分/次考核;因電廠原因取消已批准的工作,按5分/次考核。

第三十二條 併網發電廠外送輸變電設備應儘可能與發電機組檢修同時進行。涉網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自動化及通信等二次設備的檢修應儘可能與一次設備的檢修配合。

第三十三條 調度機構或併網發電廠變更檢修計劃應按照調度規程和有關規定執行,調度機構應及時將檢修計劃調整情況通知併網發電廠。

由於電廠自身原因出現以下情況,按10分/次考核:

1.計劃檢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且未辦理延期手續;

2.設備檢修期間,辦理延期申請超過一次;

3.擅自增加工作內容而未辦理申請手續的;

4.機組非計劃停運消缺時間超過24小時,沒有提交臨修申請的。

第五章 技術指導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調度機構應按照能源監管機構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對併網發電廠開展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併網發電廠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通信設備、自動化設備、勵磁系統及PSS裝置、調速系統、直流系統、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以及涉網技術設備(AGC、AVC)等應納入調度機構運行管理,其選擇、配置、技術性能和參數應達到國家及行業有關規定和安全性評價要求,其技術規範應滿足接入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要求,並按調度機構有關設備參數管理的規定執行。併網發電廠還應定期委託有資質的試驗部門對涉網設備進行參數實測,由能源監管機構指定的認證部門進行認證,並及時向調度機構報送設備試驗報告及技術資料。當參數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報送相關調度機構重新進行備案。

第三十六條 調度機構按其管轄範圍對併網發電廠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包括髮電機組涉及機網協調的保護開展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

1.併網發電廠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包括髮電機組涉及機網協調的保護的設計選型應符合國家、行業的標準和有關規程、規定,並與電網側設備相匹配,設備的選型結果應報調度機構備案。

2.併網發電廠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包括髮電機組涉及機網協調的保護的運行管理、定值管理、檢驗管理、裝置管理應按照調度規程執行。

3.併網發電廠應嚴格執行國家及有關部門頒佈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反事故措施。

4.對因併網發電廠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原因造成電網事故及電網穩定性和可靠性降低等情況,相關調度機構應按調度管轄範圍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並監督實施。

5.併網發電廠應按國家、地方、行業標準和有關規定開展繼電保護專業技術監督工作。對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相關調度機構並進行整改。

6.併網發電廠應積極配合電網經營企業進行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技術改造,對到達更換年限或運行情況不滿足要求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應及時更換。設備更新改造應相互配合,確保雙方設備協調一致。

7.併網發電廠應按繼電保護技術監督規定定期向相關調度機構報告本單位繼電保護技術監督的情況,並按評價規程定期向相關調度機構報告繼電保護動作報表的情況。

8.併網發電廠應積極配合調度機構開展繼電保護隱患排查和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隱患制訂整改計劃並按期整改。

調度機構按其調度管轄範圍對併網發電廠進行如下考核:

1.併網發電廠主要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不正確動作,每次按併網發電廠全廠容量1分/萬千瓦考核;造成電網事故的,每次按併網發電廠全廠容量2分/萬千瓦考核。發電機組保護包括廠用等保護動作正確動作,造成機組跳閘的,只在機組非計劃停運會考核。

2.併網發電廠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未正確投退,導致電網事故擴大或造成電網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越級動作,每次按併網發電廠全廠容量5分/萬千瓦考核。

3.併網發電廠不能提供完整的故障錄波數據影響電網事故調查,每次按併網發電廠全廠容量0.5分/萬千瓦考核。

4.併網發電廠未按要求時間完成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定值整定或在24小時內未消除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設備缺陷,每次按併網發電廠全廠容量0.2分/萬千瓦考核。超過要求時間的按併網發電廠全廠容量0.1分/萬千瓦每天考核。

5.併網發電廠未按計劃完成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隱患整改,超過計劃時間的按併網發電廠全廠容量0.1分/萬千瓦每天考核。

6.系統安全自動裝置正確動作,造成相關機組減出力或跳閘的,由全部電廠分攤補償。不正確動作的,由責任方承擔補償。

第三十七條 調度機構按其管轄範圍對併網發電廠通信設備開展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

1.併網發電廠通信設備的配置及運行應滿足調度機構有關規程和規定。

2.併網發電廠至所屬各級調度機構應設置兩個及以上獨立的通信傳輸通道。

3.併網發電廠應按調度機構要求完成調度管轄範圍內通信設備的運行維護、方式執行缺陷處理及重大問題整改。

4.因併網發電廠原因造成通信事故時,應按相應調度機構的通信設備事故處理預案進行處理和搶修。事故處理完成後,併網發電廠應及時提交事故處理報告。

5.因併網發電廠通信責任造成電網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自動化通道和調度電話中斷時,相應調度機構應按通信設備事故處理預案進行處理,併網發電廠應按事故處理預案在調度機構指揮下儘快恢復正常。

6.因併網發電廠通信設備異常造成電網安全穩定性和可靠性降低時,應按調度機構的指令儘快恢復通信設備正常運行。

調度機構按其調度管轄範圍對併網發電廠進行如下考核:

1.併網發電廠與調度機構通信有直接關聯的通信設施進行操作,必須按有關通信電路檢修規定提前向調度機構申報,並得到許可。未經許可擅自操作的,每次按併網發電廠全廠容量1分/萬千瓦考核。

2.併網發電廠通信設備故障,引起繼電保護或安全自動裝置誤動、拒動,造成電網事故,或造成電網事故處理時間延長、事故範圍擴大,每次按併網發電廠全廠容量2分/萬千瓦考核。

3.網發電廠通信電路非計劃停用,造成遠跳及過電壓保護、遠方切機(切負荷)裝置由雙通道改為單通道,時間超過24小時,每次按併網發電廠全廠容量0.5分/萬千瓦考核。超過48小時,按併網發電廠全廠容量0.2分/萬千瓦每天考核。

4.因電廠設備、光纜原因造成併網發電廠通信出現下列情形的,每次按併網發電廠全廠容量0.2分/萬千瓦考核。

(1)影響電網調度和發供電設備運行操作的;

(2)造成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不正確動作但未造成電網事故或未影響電網事故處理的;

(3)造成任何一條調度電話、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自動化數據網信息等通信通道連續停運時間4小時以上的;

(4)造成電網與併網發電廠通信電路全部中斷時;

(5)併網發電廠通信光纜連續故障時間超過24小時的;

(6)併網發電廠內通信電源全部中斷的;

(7)併網發電廠內錄音設備失靈,影響電網事故分析的。

第三十八條 調度機構按其管轄範圍對併網發電廠自動化設備開展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

1.併網發電廠自動化設備必須以雙機雙網來設計、選型並應符合有關規程規定,採用成熟可靠的產品,並報調度機構備案。其接口和傳輸規約必須滿足自動化主站系統的要求。併網發電廠自動化設備必須是通過具有國家級檢測資質的質檢機構檢驗合格或相關調度機構認可的測試機構測試合格的產品。

2.併網發電廠應滿足《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總體方案》及《發電廠二次系統安全防護方案》(電監安全[20xx]34號)的要求,在生產控制大區與廣域網的縱向連接處部署經過國家制定部門認證的電力專用縱向加密裝置或者加密認證網關及相應設備,實現雙向身份認證、數據加密和訪問控制,確保併網發電廠二次系統的安全。

3.併網發電廠自動化設備的運行應遵循調度規程和自動化系統運行管理規程等規程、規定的要求。併網發電廠自動化設備應能及時、準確、可靠的反映併網發電廠的運行狀態和運行工況。

4.併網發電廠的自動化系統和設備應同時通過兩級調度數據網接入相應調控機構主站系統,滿足雙通道要求。電廠端接入的各類自動化信息(遠動、PMU、電量等)應滿足調控機構對接入信息的要求。併網發電廠自動化系統和設備原則上應採用發電廠直流系統所提供的直流或逆變的交流供電。

5.併網發電廠自動化設備事故或故障時,應按相應調度機構自動化設備運行管理規程進行處理和搶修。事故處理完成後,併網發電廠應及時提交事故處理報告。

6.併網發電廠應配合相關電網經營企業的技術改造計劃,按要求進行自動化設備的改造,調度機構應督促併網發電廠按期完成調度管轄範圍內有關電廠自動化設備的整改工作。

7.併網發電廠機組監控系統或DCS系統應及時、可靠地執行所屬調度機構自動化主站下發AGC/AVC指令,同時應具有可靠的技術措施,對接收的AGC/AVC指令進行安全校核,拒絕執行超出機組或電廠規定範圍等異常指令。

8.併網發電廠自動化系統和設備檢修、改造或消缺工作應嚴格按照計劃進行,且做好現場安全防護措施,防止異常信息上傳系統。

調度機構按其調度管轄範圍對併網發電廠進行如下考核:

1.併網發電廠應向調度機構準確、實時傳送要求的調度自動化信息。對信息量傳輸不完整的,限期整改。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每項每天按併網發電廠全廠容量0.1分/萬千瓦考核。

2.併網發電廠處於安全區Ⅰ、Ⅱ的業務系統的安全防護應滿足國家有關規定和相應調度機構的具體要求。如調度機構檢查發現併網發電廠不滿足要求或擅自改變網絡結構,每次按併網發電廠全廠容量0.5分/萬千瓦考核。如由於併網發電廠原因造成調度機構業務系統被病毒或黑客攻擊、網絡異常,每次按併網發電廠全廠容量1分/萬千瓦考核。如造成電網事故,每次按併網發電廠全廠容量2分/萬千瓦考核。應配備電力專用縱向加密裝置而未配備裝置者,按併網發電廠全廠容量0.3分/月考核。

3.併網發電廠未經許可,擅自退出或檢修調度機構管轄的自動化設備的,每次按併網發電廠全廠容量1分/萬千瓦考核。

4.併網發電廠的遠程終端裝置、計算機監控系統、關口計量裝置的考核、縱向加密裝置的考核:

(1)事故時遙信誤動、拒動,每次按併網發電廠全廠容量0.3分/萬千瓦考核;正常運行時遙信頻繁誤動,每次按併網發電廠全廠容量0.03分/萬千瓦考核。

(2)遙測月合格率、遙信月合格率低於99%時,每降低1個百分點按併網發電廠全廠容量0.3分/萬千瓦考核。

(3)發電廠自動化系統和設備原因造成量測數據跳變,影響電網實時數據的按6分/次考核;造成實時數據長時間不刷新或錯誤,按2分/次考核;異常或故障超過24小時按併網發電廠全廠容量×0.3分/萬千瓦考核,3天內未向相關調度機構提交故障報告按2分/天考核。

(4)發電廠PMU中斷時間超過24小時,每次按併網發電廠全廠容量×0.1分/萬千瓦考核;超過48小時,按併網發電廠全廠容量×0.05分/萬千瓦每天考核。發電廠在24小時內,未消除PMU量測數據缺陷,每次按併網發電廠全廠容量×0.02分/萬千瓦考核;超過24小時,按併網發電廠全廠容量×0.01分/萬千瓦每天考核。電網事故時併網發電廠未能正確提供PMU量測數據影響事故分析的,每次按併網發電廠全廠容量×0.6分/萬千瓦考核。

(5)發電廠電能量採集終端中斷時間超過24小時,每次按併網發電廠全廠容量×0.1分/萬千瓦考核;超過48小時,按併網發電廠全廠容量×0.04分/萬千瓦每天考核。

(6)併網發電廠的縱向加密裝置因故障退出加密狀態或影響主站端的數據傳輸時,按2分/次考核;不影響數據傳輸但是未經網調許可私自關機或旁路時,按1分/次考核;設備進行檢修時,需提前1天與上級調度機構進行申請免考核;如未申請免考核,退出時間超過1小時未投運,按1分/天進行考核。

第三十九條 調度機構按其管轄範圍對併網發電廠勵磁系統和PSS裝置開展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

1.併網發電廠的勵磁系統和PSS裝置的各項技術性能參數應達到《大型汽輪發電機交流勵磁系統技術條件》(DL/T843-20xx)、《大型汽輪機自並勵靜止勵磁系統技術條件》(DL/T650-1998)等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的要求。調度機構有權督促併網發電廠進行相關試驗。

2.併網發電廠單機200MW(其中青海、新疆100MW)及以上火電機組和單機40MW及以上水電機組應配置PSS裝置,併網發電廠其他機組應根據西北電網穩定運行的需要配置PSS裝置。

調度機構按其調度管轄範圍對併網發電廠進行如下考核:

1.按要求應配置PSS裝置的併網發電廠未配置PSS裝置,按全廠容量1分/萬千瓦每月考核。

2.發電機組正常運行時自動勵磁調節裝置和PSS可投運率應達到100%,每降低1個百分點(含不足1個百分點)按機組容量0.5分/萬千瓦每月考核。

3.強勵倍數不小於1.8倍,否則,按機組容量1分/萬千瓦考核。

第四十條 調度機構按其管轄範圍對併網發電廠調速系統開展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

1.併網發電廠的發電機組調速系統的各項技術性能參數應達到《汽輪機電液調節系統性能驗收導則》(DL/T824-20xx)、《水輪機電液調節系統及裝置基本技術規程》(DL/T563-1995)等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的要求。調度機構有權督促併網發電廠進行相關試驗。

2.併網發電廠的發電機組必須具備並投入一次調頻功能,當電網頻率波動時應自動參與一次調頻。併網發電機組一次調頻應滿足《西北電網發電機組一次調頻技術管理規定》的技術要求。

第四十一條 調度機構按其管轄範圍對併網發電廠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開展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

1.併網發電廠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應及時消除設備的缺陷和安全隱患,確保設備的遮斷容量等性能達到電力行業規程要求。若不能達到要求,併網發電廠應按調度機構的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併網發電廠每月按併網發電廠全廠容量1分/萬千瓦考核。

2.併網發電廠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外絕緣爬距應與所在地區污穢等級相適應,不滿足污穢等級要求的應予以調整,受條件限制不能調整的應採取其它的防污閃措施。

3.併網發電廠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應根據地區短路容量的變化,校核其(包括設備接地引下線)熱穩定容量。對於升壓站中的不接地、經消弧線圈接地、經低阻或高阻接地的系統,必須按異點兩相接地校核接地裝置的熱穩定容量。

4.併網發電廠升壓站主變中性點接地方式應滿足調度機構的要求。

調度機構按其調度管轄範圍對併網發電廠進行如下考核:

1.併網發電廠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發生事故,每次按併網發電廠全廠容量2分/萬千瓦考核。

2.併網發電廠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主設備可用率不小於99%,預試完成率為100%,影響設備正常運行的重大缺陷的消缺率為100%。若以上指標每降低1個百分點(含不到1個百分點),按併網發電廠全廠容量0.5分/萬千瓦考核。

第四十二條 調度機構按其管轄範圍對併網水電廠水庫調度開展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

1.併網水電廠的水庫調度運行管理應滿足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和調度規程有關規定的要求。調度機構按照調度管轄範圍負責水庫調度運行管理和考核工作。

2.調度機構及併網水電廠應做好水調自動化系統(或水情測報系統)的建設管理工作,制定水調自動化系統(或水情測報系統)管理規定,保證系統穩定、可靠運行,並按《全國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總體方案》的要求做好安全防護工作。調度機構及水電廠應保證水調自動化系統(或水情測報系統)維護管理範圍內通信通道的暢通,負責水調自動化系統的信息維護。併網發電廠應按規定向調度機構水調自動化系統傳送水情信息及水務計算結果,並保證傳送或轉發信息的完整性、準確度和可靠性,否則每次按併網發電廠全廠容量0.5分/萬千瓦考核。

3.調度機構應合理利用水力資源,充分發揮水庫的綜合效益和水電廠在電網運行中的調峯、調頻和事故備用等作用。並負責編制水庫羣補償調節方案,開展水庫羣優化調度工作等,併網水電廠應按相應調度機構的規定及時上報月工作簡報、月報表、汛情週報、洪水小結、年工作總結等水情信息,發生重大水庫調度事件後,應及時彙報相關調度機構,並按調度機構事故處理預案進行處理。事故處理完成後,併網發電廠應及時提交事故處理報告,否則每項按併網發電廠全廠容量0.2分/萬千瓦考核。

第六章 考核實施

第四十三條 考核的基本原則:全網統一評價標準;按月度以省(區)為單位分別考核;同一事件適用於不同條款的考核取考核分數最大的一款。

第四十四條 各級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其直調發電廠及所屬地區調度調管電廠的併網運行管理考核評分工作。

第四十五條 發電廠併網運行管理考核分值折算為電費,每分對應金額均為1000元,全部用於輔助服務補償。考核統計及結算依據《西北區域併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四十六條 電力調度機構、電網經營企業應按照能源監管機構的要求報送相關文件、資料,向併網發電廠披露相關信息。信息披露應當採用網站、會議、簡報等多種形式,季度、年度信息披露應當發佈書面材料。

第四十七條 各級電力調度機構應每季度總結分析併網運行考核開展情況,並於下季度首月20日前書面報屬地能源監管機構。

第四十八條 各級電力調度機構應建立相應的考核技術支持系統,併網發電廠建設相應配套設施以保證考核順利實施。

第四十九條 併網發電廠與電力調度機構、電網經營企業之間因併網考核、統計及結算等情況存在爭議的,由能源監管機構依法進行調解和裁決。其中,併網發電廠與區域電力調度機構之間存在爭議的,由區域能源監管機構依法進行調解和裁決。

第五十條 能源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採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對併網考核情況進行現場檢查,電力調度機構、電網經營企業、併網發電廠應予以配合。現場檢查措施包括:

(一)詢問被檢查單位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被檢查事項作出説明;

(二)查閲、複製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銷燬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可以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五十一條 電力調度機構、電網經營企業、併網發電廠違反有關規定的,能源監管機構應依法查處並予以記錄,造成重大損失和重大影響的,能源監管機構可以處罰並對相關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中涉及到的各種違規情況考核,不作為減免當事人法律責任的依據。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由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由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及時修訂。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自20xx年10月1日起執行。原執行的《西北區域發電廠併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西電監辦〔20xx〕1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