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產税實施管理細則
房產税是以房屋為徵税對象,按房屋的計税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下文小編收集的關於深圳市實施房產税的細則,歡迎閲讀!
深圳市房產税實施細則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房產税在下列地區徵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區域(含郊區)的區域範圍;
二、縣城按縣城鎮行政區域(含鎮郊)的區域範圍;
三、建制鎮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區範圍,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
四、工礦區指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非農業人口達二千人以上,工商業比較發達的工礦區。開徵房產税的工礦區須經省税務局批准。
第三條 房產税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
第四條 房產税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後的餘值計算繳納。
房產原值是指納税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在帳簿記載的房產原值。對納税人未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記載,房產原值不實和沒有原值的房產,由房產所在地税務機關參考同時期的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税的計税依據。
第五條 房產税的税率,依照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的,税率為百分之一點二;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税率為百分之十二。
第六條 下列房產免徵房產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
四、社會舉辦的學校、圖書館(室)、文化館(室)、體育館、醫院、幼兒園、託兒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
五、個人自有自用的非營業用的房產;
六、經有關部門核定屬危房、不準使用的房產;
七、經財政部門和省税務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產。
第七條 對少數民族地區、山區和其他地區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鎮,由於經濟不發達,房屋簡陋,縣人民政府要求緩徵的,可由縣税務局上報,經省税務局批准,可暫緩徵收房產税。
第八條 除本細則第六條規定者外,納税人納税確有困難,可向房產所在地納税人税務機關申請,經縣(市)税務局批准,酌情給予定期減税或免税的照顧。
第九條 房產税按年徵收,分期繳納。具體的繳納期限,由市、縣税務局規定。
第十條 納 税人應於本細則施行之日起二個月內,將現有房產的座落、結構、幢數或間數、面積、原值或租金等情況據實向房主所在地的税務機關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後,納税 人變更地址,新建或購買的房產,產權轉移,房屋添建,改建增減原值,免税房產出租或營業,應於變更、建成、購進、轉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營業之日起 二十天內,向所在地税務機關申報。
第十一條 房產税的徵收管理,除本細則第十條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廣東省税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房產税由房產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廣東省税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房產税税收特點以及意義作用税收特點
1.房產税屬於財產税中的個別財產税,其徵税對象只是房屋;
2.徵收範圍限於城鎮的經營性房屋;
3.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徵税辦法,對於自用的按房產計税餘值徵收,對於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徵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於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價也不同於租金。因此,不應將其確定為出租行為從租計徵,而應按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為此,《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xx〕128號)明確規定,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餘值繳納房產税,税率為1.2%。
意義作用
房產税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
一方面,房產税可以為籌集地方財政收入做出重要貢獻。房產税屬於地方税,徵收房產税可以為地方財政籌集一部分市政建設資金,解決地方財力不足。而且,房產税以房屋為徵税對象,税源比較穩定,隨着地方經濟的發展,城市基礎設施改善和工商各業的興旺,房產税收將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一個主要來源;
另一方面,徵收房產税有利於加強房產管理。税收是調節生產和分配的一個重要經濟槓桿。對房屋所有者徵收房產税,可以調節納税人的收入水平,有利於加強對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控制固定資產的投資規模。若房產税能夠對房屋所有者的多套房屋徵税,則可以抑制房產投資和投機,阻止房地產市場泡沫化,促進宏觀經濟的協調穩定發展。
徵收房地產税至少有三大正面意義:
首先房地產税是與分税分級財政體系相匹配的的地方税體系的重要財源支柱;其次房地產税是房地產業健康發展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條件;第三,房地產税還會增進財產税再分配調節功能,對整個社會和諧及長期可持續發展的正面意義也是值得期待和肯定的。開徵房產税可擠壓房地產需求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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