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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翻譯權合同

(國家版權局 1992年9月)

授予翻譯權合同

(標準樣式)甲方(著作權人):

地址:

乙方(出版者):

 國籍:

地址:(主營業所或住址):

合同簽訂日期:

地點:

鑑於甲方擁有(作者姓名)(下稱"作者)的作品(書名)(下稱"作品")第(版次)的著作權,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授予乙方在保同有效期內,在(國家、地區)以圖書形式用(文字)翻譯

 、出版

冊(印數)上述作品譯本(下稱"譯本"的專有使用權。

第二條甲方保證擁有第一條授予乙方的權利。如因上述權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菱權,甲方

 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乙方可以終止合同。

第三條為翻譯的目的,甲方應免費向乙方在 在內提供上述作品的 本加工副本。

第四條乙方根據本合同第十七條的規定,為獲得出版譯本的權利,向甲方支付報酬,支

 付方式為:

(一)版税:

(貨幣單位)[譯本定價X %(版税率)X銷售數(或印數)];(例

 如文學作品8%,科技作品10%)或

(二)一次性付酬:(貨幣單位)(例如文學作品每千字20元,科技傷口每千字25元)

如果譯本的最後定價高出預計定價,乙方應在譯本出版後按%增加向甲方支付的報酬。

乙方在本合同簽訂後 月內,向甲方預付%版税,其餘版税開出版後第 月結算期分期支付,或在 月內一次付清。

第五條乙方負責安排有資格和有能力的譯者對作品進行準確性確的翻譯,譯者姓名和其

 資格證明應送交甲方,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刪節、增加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作.

第六條有磁譯本的質量問題,由甲乙雙方商定。

第七條乙方將作者的姓名標註在譯本的封面、護封和扉頁的顯著位置,並註明:"此版

 本(書名)系(乙方名稱)與(甲方名稱)於

月協議出版"。

第八條乙方應於 年

日前出版譯本。乙方因故未能按時出版,應在出版期

限屆滿前 日通知甲方,雙方另行約定出版日期。乙方支付愈期違約金,比例為

,乙方在雙方另行約定的出版日期仍不能出版,甲方可以終止合同,乙方應向甲方

賠償損失,並支付違約金,比例為 。

第九條譯本一經出版,乙方應免費於 日前同甲方提供 本樣書,並應盡力推銷譯本

 的複製品。

第十條如果乙方希望增加 冊(印數), 年內乙方可以自行決定增加印數,但應將擬

 定議的印數和定價通知甲方,並於

日內按第四條規定的` 方式向其支付報酬

。如果乙方未在譯本脱銷後 月內再次重印譯本,授予的權利迴歸甲方。

第十一條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行使除第一條規定的譯本的其他任何權.

第十二條 未經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將所授予的翻譯權許可任何第三方行使,譯本

 也不得單獨使用乙方自己的版本説明。

第十三條 如果乙方未在 日內支付本合同規定的報酬,如甲方不解除合同,乙方應繼

 續履行合同支付報酬,並支付愈期違約金,比例為 ;如果方解除合同,乙

 方應賠償損失,並支付違約金,比例為 。

第十四條 除本合同明確授予乙方的權利之外,作品的其他所有權利由甲方保留。乙方

 希望取得的權利,應在本合同中明確約定。

第十五條 甲方有權核查譯本的印數。如甲方指定第三方核查,需提供授權委託書。如

 乙方隱瞞印數,除向甲方補齊應付報酬外,還應支付違約金並承擔核查費用

 。如核查結果與乙方提供的印數相符,核查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六條 如果乙方違反了本合同的約定,又未能在甲方通知其 月內改正,或甲方已

 撤銷不能履行的合同,本合同自動終止,授予乙方的翻譯權迴歸甲方,乙方

 應向甲方賠償損失,並支付違約金,比例為 。

第十七條 乙方委託 (銀行)以 (票據)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報酬,並按 日中國國

 家外匯管理局的外江蘇排價折算成合同確定的幣種支付。

第十八條 雙方因合同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 (仲

 裁機構)仲裁,或向(法院)捍訴訟。

中國仲裁機構為________仲裁委員會。

第十九條因本合同引紛提起的仲裁或訴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涉

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條 本合同以中、 (外國文字)兩種文字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全同的變更、續簽及其他為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商定。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年。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

乙方:

(簽章)

 (簽章)

標籤:翻譯 授予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