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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合同(4篇)

本文目錄2017變更合同勞動合同變更書勞動合同變更必須遵守的原則私房租賃合同遇什麼情況可以變更

租賃合同為3年 中途房子被賣 新房主要租客騰房 有關人員指出——

變更合同(4篇)

XX年9月8日,劉先生與王女士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劉先生將其一套三居室住房租賃給王女士居住,年租金為27000元,租賃期限為3年,租金一年一付。

合同簽訂後,王女士付給了劉先生一年的租金。但王女士住了三個月後,劉先生急需用錢,決定將房屋賣出。沒過多久,李先生以65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買下,二人辦理了過户手續。

現在,李先生要求王女士搬出騰房,王女士拒絕。王女士想問自己能否繼續租賃該房屋。

房山區司法部門工作人員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劉先生與王女士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作為承租人的王女士依合同約定取得了房屋的租賃權。 據此,承租人王女士仍享有租賃該房屋的權利。

勞動合同變更書2017變更合同(2) | 返回目錄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 (公 章) 乙方 (籤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

(籤或蓋章)

年 月 日

使 用 説 明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籤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後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籤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二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籤筆填寫,跡清楚,文簡練、準確,不得塗改。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勞動合同變更必須遵守的原則2017變更合同(3) | 返回目錄

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

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採取自願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後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

再次,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後,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最後,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私房租賃合同遇什麼情況可以變更2017變更合同(4) | 返回目錄

私房租賃期間,經租賃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房屋租賃合同。

私房租賃期間,租賃當事人死亡的,應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終止的,由房屋所有權的繼承人或者繼受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二。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有多人的,應當協商 確定一名承租人,協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變更承租人,協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繼續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確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權;

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改建、擴建、拆除重建,致原租賃合同的部分或大部分不能適用,出租人應當與承租人協商變更租賃合同。

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拆遷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應積極配合拆遷工作的開展,租賃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租賃合同無約定,按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應到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案。

標籤:變更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