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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决定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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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决定书 篇1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赔偿决定书

行政补偿决定书(精选5篇)

( )工商行赔字〔 〕 号赔偿申请人: 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职务: ] 赔偿申请人因认为 ,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现已审理终结。行政赔偿请求: 赔偿申请人称: 经审理查明: 本局认为: 如不服本赔偿决定,可以自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补偿决定书 篇2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朱鸣婵,女,1977年8月5日生,户籍地址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xx年11月19日作出苏府征〔20xx〕1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二标段)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屋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屋建设和市容市政局(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系私房,产权人为朱鸣婵,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10165462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经测绘建筑面积为51.82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24.3平方米。朱鸣婵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土地使用面积为19.9平方米。被征收人以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房屋向苏州市住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设立抵押,贷款7万元,债务履行期限20xx年12月至20xx年12月11日,至20xx年8月13日尚欠贷款余额3389.33元。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朱鸣婵。隔壁103室房屋产权人仲善雯为朱鸣婵的母亲,两套房屋打通由母女两人共同居住。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25805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65977元,违法建筑残值为3645元。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20xx年11月20日至20xx年4月19日)内,后延期至20xx年5月5日。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等材料送达被征收人。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仍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亦未出席征收部门于20xx年8月9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及《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二标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一、对被征收人朱鸣婵(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425805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65977元,合计491782元。支付前应将被征收人朱鸣婵所欠贷款余额先行拨付给苏州市住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余款支付给被征收人朱鸣婵。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14幢102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58.66平方米,房屋经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24288元。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互结产权调换差价。四、补偿被征收人朱鸣婵(户)搬迁费1200元,违法建筑残值3645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五、被征收人朱鸣婵(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屋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补偿决定书 篇3

行政赔偿决定书

公行赔字 [ ]第 号

赔偿请求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电话:

住所: 邮编:

[赔偿请求人: (法人或组织名称)电话: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姓名) 电话: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行政赔偿申请,请求

(具体赔偿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具体法律条文)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说明是否赔偿、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等;决定不予赔偿的,说明不予赔偿理由)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 月 日

(赔偿义务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行政补偿决定书 篇4

强拆字[ ]第号

你(单位)从事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通字第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通知》。鉴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上述行为,依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法。

年月日

行政补偿决定书 篇5

中国共产党xx市朔城区委员会、朔城区人民政府:

我部于20xx年6月3日决定对朔城区委、区政府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问题立案查处。经查,20xx年12月,朔城区委、区政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批准下团堡乡党委、政府及石庄窝村委会和张蔡庄乡党委、政府及高庄村委会征收集体土地903.3亩,并将833.1亩土地用于西山壹号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和蓝天农场项目建设,其中有149.8亩农用地用于房屋、水域景观、园区道路非农业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3条、44条、45条、53条规定,构成了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会议纪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付款凭证、征地协议等证据证实。

我部已于20xx年12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我部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8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9条、22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认朔城区委《朔城区委书记办公会议纪要〔20xx〕第6期》无效。石庄窝村委会、高庄村委会自行解除与村民签订的《征地协议》。

二、朔城区委、区政府收回违法批准使用的西山壹号和蓝天农场项目用地,对属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建筑物依法组织拆除。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违法占用土地论处。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依法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如果村集体和村民不愿接收退还土地,可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设施农业用地等手续,保障农地农用,严禁进行非农业建设。

三、依法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本案中,朔城区委原书记(现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郭连厚、朔城区政府原副区长(现朔州市委统战部调研员)乔九明、朔城区政府原副区长(现朔州市园林处党组书记、主任)王加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存在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问题,依法移送山西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一项和第二项处理决定应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落实,落实情况请书面告知我部。

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