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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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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屋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3篇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范文一

征收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xx市xx区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xxx市xx区xx苑16幢东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卫东,主任。

被征收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孙xx,男,汉族, 住址:xx市xx区九新里19-21号1单元103室。常住地:xx市xx区花园街道xx路1176弄12号。

姜xx,女,汉族 ,住址:杭州市下城区九新里19-21号1单元103室。

根据下政征字〔20xx〕第1号《xx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申请人组织实施杭氧生活区整体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因与被申请人未能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申请人于20xx年5月21日书面向本机关申请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提交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未在《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选择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对补偿方式和过渡方式作出明确选择。在谈话记录中明确表示选择产权调换。

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杭氧生活区整体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申请人采取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安置被申请人,产权调换房屋为本市杭氧生活区整体改造项目安置房(原地段期房),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48㎡且房屋评估价值不少于人民币811056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48平方米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超过建筑面积48平方米房屋价值部分按规定支付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差价以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电话移机和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迁移费用,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杭氧生活区整体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资金结算。

二、申请人提供本市下城区东新街道白石路香源公寓7幢3单元704室(建筑面积52.8 ㎡)住宅房屋一套作为周转用房。

三、被申请人应当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申请人应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另行支付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

四、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下城区九新里 19-21号1单元103室住宅房屋交付申请人。

被申请人如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xx市xx区人民政府

年6月30日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范文二

×××,系×××××地段被征收人,有私产有证房屋一处,该房屋坐落于×××××,房屋产权证为×××××号,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96平方米,结构为混合,用途为住宅。另有附属物猪圈面积39.60平方米。×××人民政府于20xx年12月27日对××××××地段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定×××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限定签约期限为一个月内。被征收人的房屋超过规定签约期限后,××××房屋征收办公室对未签约原因进行调查,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96平方米的有证房屋要求分户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和建筑面积50平方米多层楼房各一套,不交纳增加面积款。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不符合《×××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现就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被征收人建筑面积96平方米的有证房屋选择房屋安置,可为其分户安置二套多层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分别为70平方米和建筑面积40平方米多层住宅房屋各一套,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多层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每平方米2313.00元交纳增加面积款。同时计发两次搬迁费2304元;从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之日止,每月按960元计发临时安置费。

二、被征收人建筑面积为39.60平方米的猪圈;沉井1眼的补偿,可依据×××(20xx)42号文件《关于征收(用)土地中部分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及边角磨牛地等确认和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三、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人应完成搬迁,逾期××××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xxxx

年月日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范文三

征收人:xx市人民政府

地址:xx市x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梁xx 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李xx

为改善原电机厂周边区域居住环境,加快我市旧城区改造进程,xx市人民政府于20xx年8月10日作出了《xx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一期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卫政文〔20xx〕139号决定对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进行棚户区改造,并对改造范围内所涉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等进行征收。该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已于20xx年8月10日公告,被征收人李忠海的房屋属该征收范围内。征收人为被征收人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任何形式的补偿协议。

为确保该棚户区项目工程顺利建设和安置广大被征收户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及《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现对李忠海被征收房屋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选择货币补偿。根据评估机构对其被征收房屋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及《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核算,给予207261元补偿(补偿明细见附件)。

二、选择产权调换。由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源,按《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执行。

以上决定,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一种征收补偿方式,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如在被征收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款依法向公证部门办理提存。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又拒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决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具有执行力。

特此决定。

xx市人民政府

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