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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行为理论实训心得体会(精选3篇)

消费者行为理论实训心得体会 篇1

消费者行为学是一门年轻的学科,又是一门领域跨度大的学科,涉及心理学、社会学、社会心理学、人类文化学、经济学、市场营销学、管理学以及统计学等诸多学科。

消费者行为理论实训心得体会(精选3篇)

近年来,消费者行为学不仅成为我国大学市场营销专业学生的必修课,而且受到管理、传播、广告等相关专业学生的重视和欢迎。

对于这门课的很多内容与我们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例如说企业营销活动的目的就是刺激消费者,引起消费者的反应;联结企业营销刺激与消费者反应的就是消费者心理活动过程和购买决策过程,而心理活动过程和购买决策过程又受消费者所处的环境。

根据这些框架所展开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即消费者心理活动过程、消费者购买决策过程和消费者环境。

消费者心理活动过程包括动机过程、信息处理过程、记忆与知识、学习过程、情感过程、态度过程和消费者个人心理因素及其相关的价值和生活方式;消费者购买决策过程包括认识问题、搜寻问题、方案评价、购买行为和购买后行为;消费者环境包括文化、社会阶层、参照群体、家庭和信息流。

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发生在我们的生活中的。

通过对这门课的学习,王老师带领我们研究了消费者个人或群体选择、购买、使用产品或服务、以及购买行为与购买后行为等等;讨论了影响消费者决策过程的效用性需要和快乐性需要;分析了消费者的购买动机、消费者选择判断的过程、消费者态度的改变、忠诚度和满意度等等。

消费者行为理论实训心得体会 篇2

通过对消费者知觉的学习,了解到了消费者感觉和知觉的含义和特征,和消费者知觉的过程有五个阶段,展露、注意、解释、记忆最终做出购买和消费决定,我们小组选择了脑白金的营销案例,通过对脑白金的广告、包装、营销策略等多个方面的分析,让我更深入的学习和体会了消费者知觉的影响,深刻体会到了消费者的知觉的选择性、理解性、整体性、恒常性和偏差性以及错觉对购物选择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

通过对消费者的个性、自我概念对消费行为影响的学习,以及一些案例和生活实例的分析,了解到了消费者个性和自我概念对消费行为的影响,我们小组对双十一不同的人购买和选择消费时间和物品对这个内容做出了解释,不同个性的人面对双十一的消费活动有不同的反应,深入学习了洛伊德的理论,同时了解到了自我概念对消费行为的影响。

通过对消费者态度和消费行为的分析的学习,了解了消费者态度的构成,认知成分和行为成分和情感成分,才能逐渐形成对总体的完整的态度,由此可以得知,消费者的态度是一个复杂过程,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存在,我们小组对洗脸巾进行了调研,并撰写了调研报告,根据改变消费者态度的影响因素,推出相关的营销策略,对消费者的态度形成导向,从而了解了改变消费者态度的途径有直接说服和间接说服两种方式,以及应该从哪些方面潜移默化的改变消费者的态度

通过对消费者需要和动机分析的学习,通过消费者对某些品牌商品的购买动机和消费者产生消费行为的过程,以此来把握消费者的心理与行为的内在规律,这次实训调研了大学生对品牌运动服装的情况,撰写了调研报告,了解了消费者购买运动服装的购买特性与动机特性,更加了解了需要、动机与行为的关系。

通过对社会群体与消费者行为分析的学习,学习到了消费者的群体特征和类型,了解了不同消费群体的不同的营销策略,才能让营销效果最大化,我们小组成员通过对大学生蓝牙耳机的消费情况的调研,了解了大学生之间参照群体的影响,以及从消费者模仿和从众行为等方面形成的原因来进一步了解他们的购买行为。

通过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分析的学习,我们选定了一些商品进行调研,并对这些进行了消费者行为的分析,从而认识到了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是理性选择的过程,消费者会根据自身情况筛选商品。学习之后,对我们合理的分析消费者购买的决策过程和各种因素对他们的影响,从而使我们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更加了解。

消费者行为理论实训心得体会 篇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xx)是否存在不足?有哪些方面?

(一)、新消法调整的范围不明确。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对生活的消费理解不一。比如对购买商品房、接受教育和医疗服务,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建议将上述与国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务明确到消法领域。

(二)、消费者的主体资格是否限定为自然人,其他组织或单位是否适用消法,没有确切规定,实践中易产生歧义。

(三)、知假买假未做规定,按照现行的法律,买到假货,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对于知假买假的问题,是否也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并没有明确规定。

(四)、消法第55条的五百元赔偿,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性。物价一直上涨,明确赔偿限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不如参照民事诉讼法162条以上年度年均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标准为小额诉讼的规定,以某客观数据的百分比确定赔偿数额。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没有突破性进展。发生争议之后还是以下几种方式:当事人的和解、其他方的调解、向行政机关投诉、达成仲裁协议后的仲裁、法院诉讼。鉴于以往消费者维权可能经济、时间成本过高,建议参照有些国家建立灵活的行政仲裁制度、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xx)和《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普通消费者如何维权问题。政府部门今后执法和监察的一些建议。

(一)、普通消费者如何维权。普通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时,可以采用和解、其他方的调解、向行政机关投诉、达成仲裁协议后的仲裁、法院诉讼等方式解决。

特别强调一下和解的重要作用。和解是消费者争取权利、维护权利的过程,同时也是经营者自我纠错和妥协的过程。学会妥协是个大智慧。和解是个谈判的过程,从大的方面巴勒斯坦和以色列的巴以和谈,韩朝问题的六方会谈,祖国大陆和中国台湾的和谈,和解谈判无处不在。用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者的维权问题是好办法之一。

另外,还可以考虑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方式,督促有权机关对经营者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可以帮助解决消费者的维权问题。去法院诉讼是最后解决纠纷和问题的方式。

(二)、建议政府部门今后的执法和监察中:

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多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等的意见,依照法定的程序执法和监察,多听取社情民意。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将抽查检验结果向社会公布。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消费者组织加大对轻微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调解力度。争取把纠纷化解在起诉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