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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典管理制度(精选3篇)

企业经典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企业经典管理制度(精选3篇)

第一条薪酬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合理的薪酬管理体系,是企业经营与发展的需要,是应对外部竞争和内部激励的有效手段。为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薪酬管理原则

本薪酬管理制度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奖勤罚懒、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以及根据激励、高效、简单、实用原则,在薪酬分配管理中要综合考虑社会物价水平、公司支付能力以及员工所在岗位在公司的相对价值、员工贡献大小等因素。

第三条薪酬增长机制

1、薪酬总额增长与人工成本控制

薪酬增长要建立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与劳动力市场相应的薪酬增长机制。

薪酬总额的确定要与人工成本的控制紧密相联,加强以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工成本率和劳动分配率为主要监控指标的投入产出效益分析,建立人工成本约束机制,有效控制人工成本增长,使企业保持较强的竞争力。

2、员工个体增长机制

对员工个人工资增长幅度的确定在根据市场价位和员工个人劳动贡献、个人能力的展现来确定,对企业生产经营与发展急需的高级紧缺人才,市场价位又较高的,增薪幅度要大;对本企业工资水平高于市场价位的简单劳动的岗位,增薪幅度要小,甚至不增薪。对贡献大的员工,增薪幅度要大;对贡献小的员工,不增薪或减薪。

第四条根据聘任、管理、考评、薪酬分配一体化的原则,直接聘请的员工的薪酬分配统一由企业人力资源部管理,并实行统一的等级工资制度。

第五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正式聘用的'员工;

第六条职能分工

1、薪酬与总经办

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提出本制度的制订与修正原则,以及本公司收入分配的原则方案;组织讨论并批准本制度的实施。审批人力资源部上报的薪酬方案及薪酬调整方案。

2、人力资源部

负责组织本制度的修订和实施过程中的解释,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根据本企业各部门上报的考勤、考核资料,计算工资与奖金;

负责组织和指导各部门拟订薪资年度预算;

负责审议各部门提出的员工薪酬调整议案;

负责提出各部门员工薪酬调整方案,并上报薪酬与总经办审批;

第二章薪酬结构

企业经典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全公司煤炭建设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加强煤炭生产计划管理,充分发挥生产计划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积极指导作用,推动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计划是企业计划的核心,也是工区发展核心目标,是全体员工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它紧紧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总方针,实施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保证煤炭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提高生产要素配置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生产计划管理工作:全工区建立计划网络,工区由生产技术科、经营管理科、安全监管科和设备管理调度室材料库房,工区生产由生产技术科、经营管理科、安全和机电设备管理部负责;生产技术科负责生产接续计划(包括综掘搬家倒面计划)和掘进产量、进尺(剥离)计划,企业管理部(经营管理科)生产计划指标统计等,(测量)负责巷道、质量标准化计划(包括施工方案、地质预报等),设备管理(机电设备管理)负责设备配套计划(包括设备调剂、大项修、购置和报废计划)。生产计划由工区主任、程师分管,业务部门设专人负责生产计划工作。

第四条生产计划管理的基本任务。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政策,以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从全工区生产技术条件和员工经济利益出发,借鉴国内省内先进经验,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整体考虑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全面综合进行投入产出总平衡,以谋求企业获得最佳的经济效果。

第五条生产计划管理的基本原则。企业生产计划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严肃性。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科学性。计划要符合客观实际,瞻前顾后,留有余地。

三、先进性。依据企业长远发展目标,赶超先进水平,积极高效。

四、规范性。计划任务和指标计算符合煤炭行业技术经济政策法规和计算办法。

第六条煤炭生产计划与各专业计划的关系

生产计划规定着企业经济运行的大方向,是其他各部门专业计划的制定依据。必须以生产经营计划为基础,统筹安排各项计划。计划指标采用统一计划,集中平?,分部门、分级管理的办法。使各项计划综合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条不紊地正常运作。

第七条生产计划的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生产组织决策信息系统。

经常收集、分析、预测国家经济政策和市场行情,工区生产状况,国内煤炭技术发展趋势,同行业技术经济指标等外部资料;

调查、整理本企业资源储备现状,生产技术装备条件,矿井、水平、盘区(采区)生产能力分布,历史及近期指标、定额水平等内部资料。

二、建立健全各种计划台帐:包括开拓开采部署、搬家准备、巷道消耗、设备动态、生产运输状况、掘进队组变化、生产性增资因素、生产性技改工程及长线检修工程等。

三、建立健全与本工区相适应的有指导意义的生产、技术、经济档案,以及重大问题处理备忘录等。

第二章计划的内容及组成

第八条生产计划内容

主要有生产产量,产值收入,材料消耗,投入,采掘关系,矿井内水平、采区、工作面接替,劳动生产率,采掘队组变化和生产集约化水平,材料的消耗和供应,能源的节约,设备材料资源的回收,采掘设备的供求平衡及附助发展,安全生产等内容。

第九条生产计划指标

一、工业总产值。

二、掘进产量。

三、辅助产量。包括地板硬化,喷浆率、质量及投入、加工成本等。

四、生产量。包括掘进产量矿井生产分项工程量、投入收入、平均成本价等。

五、劳动效率。指企业人均劳动生产率(万元工业增加值/人)、企业人均生产量和人均生产掘进(米/人)、总掘进全员效率(米/人)。

六、成本利润。指生产综合成本及企业盈亏指标。

七、掘进进尺、剥离量。包括按类型、按性质、按使用机械、按支护、按资金渠道分的各类进尺。

八、采区回采率。

九、安全。

十、其他技术经济指标

1、工程质量。包括巷道成型、支护标准、喷浆成型、地板硬化质量、风水管路、设备安装、风筒、缆线吊挂及运输系统、车辆、防尘、其它辅助分项工程指标等。

2、矿建生产消耗。包括柴油、轮胎、矿用棚梁、钢材、地材、零散工具、小型配件、大型设备修复、坑木、炸药、截齿、运输带、高压胶管、电缆、介质、絮凝剂、防冻材料等主要材料消耗;包括生产自用煤费用、办公投入、职工培训、企业文化生活、综合电耗及原煤电耗等燃动力其他计划外消耗。

3、采掘工作面能力利用程度。包括个数、单产、单进分项等。

4、采掘机械化程度。包括采煤机械化、机掘机械化、掘进装载机械化等其它分项工程指标。

5、采掘关系分析。包括掘进率、巷道消耗率、薄厚配采比、剥采总量、采剥比、三量可采期、采掘个数及进度比、人数比等。

十二、逐步研究建立衡量工区经济增长集约化水平、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快慢的指标平价体系和考核计划指标。包括投入经济效率、集约化水平提高率等一系列指标。

第十条生产计划的组成部分

生产计划的组成主要有三部分。

一、计划指标表格。

二、计划图纸。

1、各分层采掘工程计划图;

2、井上下对照图;

3、开拓、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系统图。

由于2、3相对稳定,一般只对1作严格要求。

三、文字说明。

内容包括对报告期内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对下期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计划安排的主要依据和整体部署;主要生产经营指标的预测安排;主要技术组织措施的制定;对上级机关的建议及要求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第十一条生产计划按计划期限长短可分为中长期计划(3—5年、10年规划),短期计划(年度、季度),作业计划(月度计划)。

中长期计划:参照本行业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规定企业生产发展战略目标和体现企业战略方向的发展性计划,是指导企业煤炭生产发展的篮图。其具有展望性、预见性和纲领性的特点。

短期计划:即企业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其中年度计划是企业计划的最主要形式。

作业计划:是短期计划的具体执行计划,直接用于指导日常生产和经营。

第三章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编制生产计划的要求

必须依据企业中长期计划和煤炭生产总目标,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力求符合客观规律,要遵循实事求是,积极可靠,留有余地的原则。要搞好长远和当前的平?,整体和局部的平?,需要和可能的平衡,生产和效益的平?。充分调动发挥基层和员工的积极性,确保生产经营目标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编制生产计划的方法

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一、技术经济分析法:是通过全面统计和典型调查、抽样调查、数理分析等方法,全面掌握报告期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调查预测计划期经济运行趋势、煤炭建设市场供求状况、本工区经营能力和收入盈利水平。

调查分析内部资源状况及其利用程度,测定生产条件和能力水平,找出生产经营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薄弱环节和进一步发展的潜力,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在技术经济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主要指标的初步预测和相应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为编制和确定计划提供依据。

二、综合平衡法:是计划工作的基本方法,即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前提下,利用计划指标体系来合理配置生产要素,按市场规律科学地组织生产,提高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和质量水平。

第十四条编制生产计划的依据

一、国家产业政策及市场对煤炭产品的需求。

二、集团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

三、订货合同及运输条件。

四、矿区总体战略部暑,矿井、水平、采区接替状况。

五、企业现有生产能力及可能增加的能力。

六、劳动力、设备、原材料、动力等变化及供应情况。

第十五条编制生产计划的程序和内容

采取“两上两下”的办法。既由工区(施工队、后勤服务队)上报建议计划,经工区审定平衡后下达控制指标,再由过去编报正式计划,由生产技术部统一汇总后下达执行。具体分为:

一、准备阶段:主要是收集准备资料。

1、总结回顾上个计划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完成情况,组织生产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分析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和教训。

2、了解掌握计划期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指令,经济运行走势,新技术发展的趋势,市场营销行情,铁路运输能力等。

3、调查分析本工区内部条件和变化因素,包括生产能力、采掘部署、资源储备、技术水平、设备(更新及大修)需求、材料供应、采掘重点工程、采掘队组变化等情况。

二、生产建议计划阶段

1、生产建议计划的主要内容:主要是各施工队、服务队、根据生产运行情况,预计本年度生产计划指标完成情况,查清上年度各环节生产能力及计划期内资源利用状况,根据上年度采掘战场条件、能力增减变化、产品经营状况,提出生产经营建议计划指标安排意见、生产性增资因素及矿井安技措技改工程的建议要求。

2、生产建议计划落实:在各单位将生产建议计划报生产技术部后,生产技术部首先进行整理,将下年度开拓开采部暑、设备需求、生产性增(减)支因素、采掘重点工程、矿井技术改造工程及需要工区、公司解决的主要问题分类汇总,由分管副总经理主持会议,安排相关职能部门落实。

3、生产建议计划汇总:生产技术部将落实情况进行分类汇总,由分管主任及副主任主持会议,组织有关人员工程师及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核实,提出建议计划的整体要求及目标。

4、根据确定的采掘部暑与设备情况,按照全年法定生产天数(除去检修时间),测算矿井产量。根据测算矿井产量,再结合矿井生产环节能力,全面综合平?后,提出本企业年度生产计划大纲草案,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

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后,于正式生产前正式下达下年度煤矿建设生产计划指标。

三、编报正式计划

1、生产建议计划经工区、公司审查平衡后,行文下达各单位,在工区生产经营总目标的控制指导下,统一编制上报。

2、在各部门的领导下,由工程师主持,各科室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参加进行编制。不仅按控制指标对上编报,还要把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基层队组,并制定相应的保证措施,确保计划任务完成兑现。

3、要求图、表、说明齐全准确,并按时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

4、生产技术部根据各单位编报的计划内容汇总成册,形成全公司正式年度生产计划,向公司内外下达上报。

第十六条编制生产计划的时间

一、中长期计划的编审与年度计划同步。

二、年度计划:

1、年度建议计划:各单位编制(2月20日—2月30日);工区整理汇总(3月1日—3月5日);公司部门落实(3月6日—3月10日);指标测算(3月11日—3月15日);领导审定及指标下达(3月16日—3月18日)。

2、年度正式计划:各单位编制与上同步进行。

3、月、季度计划:各单位编制(同时进行、2月25日—28日),

工区审核汇总平衡(计划期前一个月、21—25日),领导审定及指标下达(计划期前一个月、26—30日)。并将月度煤炭生产作业计划于当报生产技术部,以便及时进行汇总。

第四章计划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必须坚持计划的严肃性,以正式文件下达的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同时加强计划的及时性,按时下达上报各类计划。

第十八条加强计划管理的调控力度。对涉及全公司的主要指标,实行方针目标管理,如材料、设备修复、供应、掘进任务、地板硬化、喷浆量、重点工程。参与制定全公司各项经济政策和经营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计划人员经常深入现场、井下,掌握生产经营动态,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起到参谋和助手作用。

第二十条搞好分析与预测。每月下旬对本月作业计划进行检查,预测分析,每月初配合统计人员对月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及时提供数字信息及必要的分析说明;每季末进行一次较系统分析,上半年进行一次计划执行情况的全面分析。分析与预测要有情况、有问题、有建议,遇到特殊问题,要及时进行专题分析,保证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一条做好计划文件、报表、台帐等资料的保管、存档工作,年度计划,季、月计划保存归档,对需存档的其它文件、资料执行档案管理规定。

企业经典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25条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