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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甘肃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化村民自治工作,加强村民对村务工作的监 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设立的对村级事务实施民主 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 度的落实。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 推选产生,与村民委员会届期相同。

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 作。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乡(镇)党委、政府、纪委的指 导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独立 开展村务监督活动,不得随意干预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日常 工作。

第二章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与产生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3至5人组成,成员中应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

提倡村党组织成员,鼓励群团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村 民代表,通过民主程序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文书、村会计、村报账员不 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其下属机构的人员。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二)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在群众中具有较高

威望;

(三)热心本村公共事业,熟悉村内事务,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 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具体推选办法。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或由 村民代表提名,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

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在投票选举日的5日 前张榜公布。

第八条 由村民会议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 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巳投选票总数的1/3。 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参加投票的村民代表须超过全体村民代表的2/3。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 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 督、计票工作人员。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不发挥作用的, 可由村党组织予以批评教育,也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予 以罢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 止,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参照本规则有关村务监督委员会 推选产生的规定补选新的成员,任期到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 届满时止:

(一)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连续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和被判处刑罚的;

(四)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情形的。

第十条 上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档案资料及其他事项,移交给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移交工作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共同主持,乡(镇)党委、政府或纪委监督。

第三章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履行下 列工作职责:

(一)对村民会议或材民代表会议决议、村民自治章程和村 规民约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情况,村级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用、工程项目招投标、“一事 一议”筹资筹劳、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村务管理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

(二)支持和协助村民委员会廉洁高效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三)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任职及廉洁自律情况,主持 对村委会成员及其他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人员履 职情况的民主评议;

(四)主动收集并认真处理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建议;

(五)协助乡(镇)党委政府、纪委处理信访事项,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每半年至少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依法依规对村#活动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杈。列席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 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二)质询权。对村务事项和村干部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质询, 要求村干部作出解释;

(三) 审核权。对村务公开、村集体财务账目和财务收入凭证进行审核;

(四) 建议权。对村务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 督查权。对村务决策执行和管理活动跟踪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实。

第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

(二)认真完成乡(镇)党委、政府、纪委及村党俎织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

(三)主动参与并协助村上整体工作,积极参加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及上级部门安排组织的有关工作和活动;

(四)带头廉洁自律,遵守村规民约。

第四章 村务监督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村务决策的监督。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对违反党和政府政策、法令,侵犯村民利益的村务决策或违反规 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予以制止并提出纠正建议;

(二)村务公开的监督。审查村务公开事项,受理村民对村

务公开的意见建议。对不按规定要求公开的事项,及时向村民委 员会提出整改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 处理;

(三)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监督。参与本村集体 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实施,按月或按季审查 财务收支情况,审核财务报账票据。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不得入账报销;

(四)村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全程参与工程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以及资金预决算和支付等工作。对项目建设中的违规违 纪行为,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

(五)村务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 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执行落实精况,对拒不执行或擅自违反上述决议决定的行为以及执行不力的相为,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督促其改正。

第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了解情况。针对监督事项,收集村民意见建议,查阅有关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组织村民听证会议。

(二)提出监督建议。依照监督职权,提出监督意见书,明 确整改的内容、时限和要求。

(三)督查建议落实。跟踪问效监督建议落实情况,监督整

改存在的问题。

(四)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第五章 监督工作制度与实施

第十六条 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做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第十七条 建立学习培训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加村党组织、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考评制度。在村党组织的主持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可与村干部述职评议和考核一起进行,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二十条 建立工作台账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开展工作,都应认真、如实记录,以备查阅。村务监督委员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申诉救助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乡(镇)党委、政府及纪委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 立保障制度。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尊重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职权,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经费保障。应给予村务 监督委员会成员一定的误工补贴。市(州)、县(市、区)应从当地实际出发,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误工补贴和办公经费标准,并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共甘肃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甘肃省监察厅、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