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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管理规章制度(精选3篇)

养老管理规章制度 篇1

院长责任

养老管理规章制度(精选3篇)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领导全院工作,规范本养老院管理,努力把养老院建设成娱乐健康化,园林化,生活高档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人性化的文明窗口单位。

二、制订院长任期目标管理规划和年度,逐项抓好落实;并配合区、市政府或分管领导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工作。

三、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和员工认真学习国家的政策法规,时事,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服从管理,遵纪守法。

四、坚持民主管理,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会议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做到人人发言,畅所欲言,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信任,相互理解,切实安排好老人生活。

五、搞好院户挂钩,坚持定期走访。积极组织老人参与伙食,内务,卫生等方面的管理,抓好院内各项规章的落实,检查督促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尽职尽力。

六、积极稳妥地发展院办经济实体,不断增强养老院的经济实力,努力改善院内设施,提高院民的生活水平。

七、严格财务审批,管理好院内各项财务收支。

八、组织对工作人员和院民的考评评比工作,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九、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养老院内的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工作人员责任制

一、服从院领导分工,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各项专业技能,树立全心全意为老人服务的。

二、自觉遵守院内规章制度,不擅离职守,有事请假。

三、认真做好老人的日常服务,对病员要按等级标准落实护理工作;做到不怕脏,不怕苦,不怕累,文明待人,周到服务。

四、协助院领导及时调解老人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鼓励老人以院为家,做老人的贴心人。

五、负责室外、公共区域及办公区的清洁卫生,做到卫生天天打扫,内务日日整理,东西摆放整齐统一,保持院容整洁美观。

六、协助老人搞好个人卫生,经常为老人洗晒衣被,督促帮助老人洗澡、理发、梳头、剪指甲,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促进老人身心健康。

七、搞好安全保卫工作,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搞好换季衣被等物品的收发保管,以及防火、防盗工作。管好、用好各种电器设备。

老人守则

一、积极参加院内的各项活动,自觉遵纪守法,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做到以院为家。

二、尊重工作服务人员,配合工作人员的管理,搞好团结,友好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争做文明老人。

三、保持和维护整洁卫生,不随便吐痰、不乱丢杂物,生活用品摆放要服从院里统一规定。

四、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赌博、酗酒,不得漫骂冲撞工作人员,讲文明、讲礼貌。

五、积极参加院内力所能及的劳动,自觉锻炼身体,促进身体健康。

养老管理规章制度 篇2

养老保险制度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成就之一,一直起着推动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它可以有效地降低老年贫困率,解决社会风险造成的一部分劳动者退休后无法享受基本生活水平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平等和安全,从根本上为解决社会不平等与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下面,我将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存在的缺陷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等几个方面来论述我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公平化改革的一些认识。具体内容如下:

(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实行的是“先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即职工参加养老保险计划期间的缴费并非直接用于自己,而是用于已退休职工的养老支出,因而没有养老金的积累。

2、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旧有的制度安排已不能适应新形式的发展,因此必须进行改革。3、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正式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

4、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城镇企业的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养老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又分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通常意义上的养老保险主要是指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

5、这是我国当前养老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虽然改革使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起来,但是个人账户空帐、保障水平不同等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1、制度中保障主体城乡发展不统一,形成“二元格局”。养老保险的对象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然而受生产力水平和国家财力的制约,传统体制下仅为城市居民提供了较全面的保障,农村居民基本无保障,虽然养老保险体制的覆盖范围随着改革的推进逐步扩大着,但是城乡居民之间保障权利的严重不平衡却成为了现实。

2、制度中对政府职能的规定不清晰。由于缺乏科学理论的指导,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建立,政府政策带有随意性、临时性和非连续性,养老发展各地区存在差距。此外,未正确区分出和规定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不同角色定位,形成“人人靠社保,社保靠财政,财政靠中央”的局面,责任难以落实,不能及时保障大众的权益。

3、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不完善。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立法不健全、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责任制度等问题,因而必然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缺乏对欠缴保费的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社保基金的行为得不到有效解决。因此,必须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合理使用社保基金,保障大众权益。

(三)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平的政策建议:

1、尽快完善、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即要通过适当的调查,研究制定出恰当的养老保险范围、项目、费率、水平等具体的养老保险方法,从制度层面上解决体制问题,改善城乡发展不平衡、保障对象待遇不统一等现象。制度完善才是促进养老保险事业顺利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2、严格规范养老保险金领取和使用条件。首先,要严格控制提前退休的条件,真正做到只有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才能领取养老保险基本;其次,对仍在就业的退休人员,若其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应及时停发养老金并继续上缴养老保险费;最后,严格审核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情况,建立基金支付的制约机制,做到透明化操作。

3、将“隐形养老金债务”显化,建设可持续的养老金体系。这一措施,有利于社会公平,也将提升养老保险体系的透明性和共性度,从而提升投保率。显化养老金债务,能让民众清晰地了解到养老基金的现状,有利于吸纳资金。因而,要通过显化方式来促进养老保险事业的良性发展。

4、当然改革措施还有很多,但我认为这三点便是目前最需要进行改革的,也是能促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平合理化发展的关键环节。

5、真正公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是所有公民公正公平的享有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权利,既要避免同为公民,一部分享有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而另一部分却享受不到的状况,也要尽量避免同为公民,相同的状况下却因工作岗位、工作性质不同而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差别较大的状况。这既是我国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也是改革最值得借鉴的地方。

养老管理规章制度 篇3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养老保险如何进行转换?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就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不满15年,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提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xx养老保险新政策的出台,使广大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进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退可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兜底”。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也坦言,解决了两种制度衔接问题,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基本养老金待遇

1997年国发26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如55岁退休的计发月数为170,60岁退休的计发月数为139。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由于1997年前没有建立个人账户,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xx]

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以补充个人账户养老金。

待遇调整

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20xx年调整比例是60%,20xx年是80%,20xx年是100%。

统筹层次

从长远看,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实行全国统筹,但是,在目前的财税体制下,中央和地方“分灶吃饭”,养老保险基金跨省调剂困难,实行全国统筹难度比较大。因此,统筹层次比较低,20xx年底,全国共有17个省市实现了省级统筹,能够在全省统一调度使用养老保险基金,其他地方仍在实行县市级统筹。统筹层次不高,难以发挥社会保险的互济和调剂功能,不利于提高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由于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而且转移接续困难,影响了劳动者参保的积极性,有的地方允许退还外来务工人员所缴的个人账户部分养老基金,形成“退保潮”,使养老保险制度名存实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