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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工作制度(精选3篇)

投诉监督工作制度 篇1

一、本制度所指的信访举报、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形式,向县(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查处的违法活动或对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投诉监督工作制度(精选3篇)

二、市、县(区、市)质监部门应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信访举报工作及时审批上级批转要结果以及其它按规定上报的案件,组织人员核查,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三、信访举报投诉工作要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单位负责人要亲自抓信访举报投诉工作,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来信来访的具体事宜由局纪检组承办并做好各种表报的登记归档等工作。要避免矛盾激化,防止造成集体越级上访事件,否则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有举报的案件,要及时上报,对构成犯罪的司法移送案件或纪检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要及时转送,转交其它行政机关处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处理,不得互相推诿、敷衍、拖延。

五、办理信访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举报投诉事项或信访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办理信访举报投诉事项过程中,要对举报投诉信访内容保密,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和单位,不得打击、压制、迫害信访举报人。

六、市、县(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举报投诉事项,一般应当自收到函件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县局承办的案件要报市局备案。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时。

七、上级机关转办的信访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在收到信函件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向转办机关报告办理结果。

八、对在信访举报投诉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要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信访举报投诉工作中做出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投诉监督工作制度 篇2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信访工作,及时正确处理信访问题,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安徽省实行逐级上访制度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国土资源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土资源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进行检举和控告。

二、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办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认真填写《群众上访问题处理意见书》,呈科、局领导批示,自办信访事项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批准期限可行当延长。

三、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自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期办理的,应当说明情况,提出预计办结时间。

四、转办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自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并可视情况向转办单位回复办理情况。

五、对于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当立即上报,并在职权范围内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

六、建立国土资源管理信访统计报告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市局报季度土地管理信、仿统计表。

七、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八、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

九、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十、上访人反映国土资源问题,应先向当地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反映,对处理不服的可持《处理意见书》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请求复查或复议。

十一、上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外,可以在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十二、上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30日内请求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复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处理意见正确的,不再处理。

投诉监督工作制度 篇3

第一条、为监督本局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和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的投诉受理范围:

(一)认为本局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不合法、不适当的;

(二)认为本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不按照规定程序行政执法的。

第三条、凡已进行行政复议或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不予受理,其投诉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由预算科受理,在核实和调查后,报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有关执法机构执行。

第五条、对投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搪塞、推诿或刁难,对口头投诉,受理单位应作规范的记录,所有的投诉要登记整理入卷。

第六条、受理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及要求赔偿的投诉案件,由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局各执法机构要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认真办理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并报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本制度由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