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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管理程序

由欧盟在20xx年2月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环保标准,主要规范电子产品的材料及工艺标准,使之更加有利于人体健康及环境保护。下面是本站小编为你整理的ROHS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ROHS管理程序

ROHS管理规定

1.0 目的

为确保本公司产品的原材料、包装材料、耗材及成品达到符合ROHS要求,建立一个标准程序实现符合RoHS要求的控制过程。(在试运行后将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捆绑执行)

2.0 范围

2.1 适用于所有新的没有符合RoHS要求的型号及转换型号来实现符合ROHS要求;

2.2 适用于所有新的材料引入及未符合RoHS要求的材料更新或者替代;

2.3 符合ROHS要求的材料与非符合RoHS要求的材料两者需严格区分,有明显的标识;

2.4 符合RoHS要求的材料控制需在以下位置来控制:

2.4.1 进料控制,包括所有的原材料、化学药品、耗材、组装件、包装材料、锡丝以及组装的成品;

2.4.2 制程控制,在线的符合RoHS要求的产品制程控制;

2.4.3 贮藏控制,在仓库贮存或产线所有符合RoHS的物料控制,包括材料、半成品、成品等;

2.4.4 生产控制;

2.4.5 成品的包装控制;

2.4.6 产品的运输控制。

3.0 定义

3.1 RoHS: 关于在电子、电气和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

3.2 WEEE: 电子电器设备的废弃、回收指令

3.3 SMT: 表面贴装工艺

3.4 PPM: 每百万分之

3.5 BOM: 物料清单

3.6 SGS: 有害物质检测机构

3.7 ERP: 物料需求计划系统

3.8 R: 符合RoHS要求,RoHS的缩写

3.9 A类高风险物料:物料直接与产品有关系,是产品的组成部分,又分两类:

a)直接物料,如:电子元器件和连接线;

b)需参与生产成为产品的组成部分的非直接物料,如:胶水、锡丝、助焊剂等;

3.10 B类中风险物料:与产品间接的有关系,但不是产品的组成部分,又分两类:

a)化学品,如:甲苯、丙酮等稀释剂;

b)需与产品一起交客户的包装材料,如托盘、纸箱、塑料袋、等;

3.11 C类低风险物料:与产品有接触,不是产品的组成部分的工具、制具,如:镊子、烙铁、手套等。

4.0 符合RoHS要求材料的有关定义、要求和测试方法:

4.1 RoHS定义:是关于在电子、电气和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

4.2 RoHS 含义

4.2.1 在电子、电气和设备中逐步停止使用RoHS里提到的禁止使用物质;

4.2.2 WEEE的条文里提出,我们须对人类健康及环境保护意识,减少浪费做出贡献。

4.3 RoHS 要求与客户要求

4.3.1 RoHS要求

* Cd 镉 <100 PPM

* Pb 铅 <1000PPM

* Hg 汞 <1000PPM

* Cr6+ 铬/六价铬 <1000PPM

* PBB 多溴联苯 <1000PPM

* PBDE 多溴二苯醚 <1000PPM

4.3.2 客户要求

厦华要求(见附件一:《厦华对环境管理物质限定值要求》)

日立要求(见附件二:《日立对环境管理物质限定值要求》)

万利达要求(见附件三:《万利达对环境管理物质限定值要求》)

蒙发利要求(见附件四:《蒙发利对环境管理物质限定值要求》)

未规定的客户对环境管理物质的限定值与欧盟要求一致

4.4 符合RoHS要求的6种有害物质的测试方法,第三方测试机构需按以下方式测试:

* Cd & Pb 镉 & 铅 ICP-AES

* Hg 汞 Mercury Analyzer

* Cr6+ 铬/六价铬 UV

* PBB & PBDE 多溴联苯 & 多溴二苯醚 GCMS

5.0 职责

5.1 销售业务:负责收集客户对ROHS产品的信息并输入和订单审查。

5.2 供 应 部:负责对RoHS原材料进行采购,并协助品质部与供应商签订符合RoHS申明和进行第三方RoHS测试。负责制定对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RoHS)的审核计划并实施审核。

5.3 仓 库:负责对RoHS原材料的贮存和运输等进行管制。

5.4 生 产 部:负责对RoHS产品的生产过程、存放区域和包装区域进行管制。

5.5 品 质 部:负责督促供应商签定符合RoHS申明和进行RoHS测试或第三方测试,负责对所有RoSH材料的进料检验把关和RoHS管制区域的情况进行控制和监督。

5.6 技 术 部:负责对开发的产品的RoHS管制和工艺文件的输入。

5.7 RoHS推行小组、环境物质事故紧急应对小组职责

5.7.1 总 经 理:负责提供RoHS推行所需的资源与最终决策

5.7.2 RoHS推行小组组长:

* 负责公司RoHS管理体系建立和推行;

* 负责定期组织对RoHS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确保RoHS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和适宜性,并定期向最高管理者汇报

* 负责RoHS环境管理物质事故的紧急处理

* 负责RoHS推行小组与环境物质紧急应对小组的管理

* 负责保证公司推行RoHS的外部沟通与协调

* 负责本组织的内部培训

5..7.3 RoHS推行小组组员:

* 负责配合公司RoHS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推行

* 负责实施RoHS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

* 负责对本部门进行RoHS培训

* 负责本部门的RoHS管理体系的正常运作

5.8 RoHS推行小组、环境物质事故紧急应对小组组织架构图RoHS推行小组与环境物质 事故紧急应对小组组织架构图

6.0 审核 6.1 内部审核: 为了保证ROHS管理程序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公司定于每年在ISO内审的同时对ROHS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如果本程序文件没有纳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审核的输入和输出与ISO内审一致;

6.2 外部审核

6.2.1 对新的供应商应对其《RoHS管理体系》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并正常提供3批次符合RoHS的材料后才可纳入正常供应商进行管理;

6.2.2 供应部每年制定《供应商RoHS管理体系审核计划》并实施审核,

7.0 程序

7.1 符合RoHS的供应商及材料的管制

7.1.1 A类高风险物料的管制

所有的A类材料必须符合RoHS要求,如:电子连接器、部件、助焊剂、锡棒、锡丝、胶水、编织线;

供应部要确保所有的供应商每年一次递交符合RoHS申明和第三方测试报告。

7.1.2 B类中风险物料的管制

所有的B类材料必须符合RoHS要求,如:化学品、包装材料;

供应部要确保所有的供应商每年一次递交符合RoHS申明和第三方测试报告。

7.1.3 C类低风险物料的管制

所有的C类材料必须符合RoHS要求,如:烙铁、镊子、手套、其它夹制具等;

供应部要确保所有的供应商完成和递交符合RoHS申明。

7.2 新物料的RoHS管制程序

7.2.1 销售业务在接到新的定单时应按《客户要求与合同平评审管理程序》对客户定单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应包括RoHS要求。在下定单时应区分RoHS与非RoHS定单;

7.2.2 技术部工程师在开发产品时需要用到新的材料,要确认是否符合客户要求、确认是否为RoHS材料,并对物料分类:符合RoHS要求的物料、待确认是否符合RoHS要求的物料、不符合RoHS要求的物料;

7.2.3 如果是需要符合RoHS要求的物料,技术部工程师须确认供应商是否提交符合RoHS要求的资料,如符合RoHS申明、测试报告(SGS)、BOM清单;

7.2.4 当供应商提交了符合RoHS要求的资料,技术部工程师方可对样品的其它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则需在样品确认报告上做好“RoHS”标识,并将“RoHS物料的样品确认报告与非“RoHS”物料的区分保存。反之,则该物料不合格,技术部工程师不对该物料进行评估;

7.2.5 如果新型号的材料确认已通过,供应部需向供应商下订单,采购需确认BOM清单内所有的物料及辅助材料是否有RoHS要求,如有要求,需在BOM清单上作“RoHS”标识,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符合RoHS要求的资料,如符合RoHS申明、测试报告(SGS)、物料BOM清单;

7.2.6 供应部需确保原材料、辅材的供应商提供符合RoHS申明、测试报告、物料BOM清单;

7.2.7 新的符合RoHS要求物料的存贮编码,可使用加“R”后缀的编码,如:B523366-R;

7.2.8 符合RoHS要求的新型号的制程,需将原材料、辅材录入符合RoHS要求的BOM清单,编码需加上“R”后缀;

7.2.9 供应部根据新的物料需求计划采购符合RoHS要求的物料。

7.3 设计开发的管制程序

7.3.1 技术部根据客户的相关资料确认该产品是否需要符合RoHS要求以及对有害物质含量的要求,当产品需要符合RoHS要求时,技术部将所有客户资料复制一份给品质部,然后执行《工艺设计管理程序》;

7.3.2 品质部需确认符合RoHS要求的材料供应商是否提供符合RoHS申明、测试报告、物料BOM清单,如没有以上报告,品质部应向供应商索取符合RoHS申明、测试报告、物料BOM清单并自行利用光谱分析仪进行测试,如无法测试则需要送到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7.3.3 样品完成后,品质部须对其生产线、产品进行认证,以及检查材料符合RoHS要求的资料是否完成,只有上述三种情况都符合要求,样品才能做合格判定,才能将产品提交客户做判定,批准后进行下一步骤,否则重复以上步骤;

7.3.4 只要是产品客户有需符合RoHS要求时,供应部须确认样品物料是否符合RoHS要求、样品是否有批准,否则,供应部不能采购该产品所涉及的物料;

7.3.5 设计符合RoHS的产品在产品编号后加‘R’的后缀,以区分符合RoHS与不符合RoHS。

7.4 进料检验管制程序

7.4.1 针对所有来料,IQC依上述的内容分类,确认来料的类别:A类、B类、C类,然后确认是否提供相应的供应商资料,然后按IQC的《进料检验管理程序》进行检验,确认其规格、型号、尺寸是否符合要求,并做好记录,且将符合RoHS要求的来料记录表格与非符合RoHS要求的来料记录表格分开保存

7.4.2 IQC在进料检验时,须确认该物料是否为符合RoHS要求的材料。如果是IQC先对其供应商进行分类,然后确认是否按7.1符合RoHS材料管制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如果供应商没有提供以上资料,IQC有权拒收。只有提交相关资料后,才能按照来料检验管理程序执行检验,检验合格后,IQC须在检验报告及抽检物料的供应商外包装上盖合格章,并且贴上RoHS标签,以确保其物料符合RoHS程序,且不被非RoHS物料混淆。另外,所有不符合RoHS要求及待确认是否符合RoHS要求的抽检物料也均需贴上相对应的标签;

7.4.3 对于可以自行检测的有害物质,应对供应商提供符合RoHS的材料每周进行一次RoHS测试;如果需要委外检测的有害物质则半年送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内部负责检测人员应得到培训并持证上岗。检测后的纪录品质部应予保存;

7.4.4 对于有害物质检测不合格的供应商,暂时取消其RoHS供应商资格,要恢复合格供应商资格依7.2执行;

7.4.3 物料检验合格后,仓库须对符合RoHS要求以及不符合RoHS要求的物料贴上相对应的标签,分开放置并有明显的区分;

7.4.4 在发料时,需在领料单上作“RoHS”标识,所有有“RoHS”标识的领料单须与非“RoHS”的领料单分开保存;

7.5 过程控制管理程序

7.5.1 所有参与符合RoHS要求产品的生产人员,都要参加“RoHS”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参与符合RoHS要求产品的生产,考核成绩与记录需有RoHS标识;

7.5.2 符合RoHS要求的产品的生产,各工序负责人先确认流程单是否有“RoHS”标识,并且遵循流程单的要求生产;

7.5.3 在生产车间各工序材料存放区域或物料架上,所有符合RoHS要求、不符合RoHS要求的物料必须有明显的标识;

7.5.4 在符合RoHS要求产品的生产制程中,IPQC首检时须注意确认前工序是否有混淆不符合RoHS要求的物料或辅材等,确认所有记录是否有“RoHS”标识,确认所有记录是否与非“RoHS”的记录分开保存;

7.5.5 生产线所有涉及与RoHS要求有关的设备和工具都必须有明显的RoHS标识,不符合RoHS要求也需有明显的标识;

7.5.6 在以下所有关键管制区域,做好符合RoHS要求的标签/标识:

生产线和机器,且记录必须有RoHS标识;

返修位的烙铁和其他工具等,在符合RoHS要求的产品返工时,操作员需确认返工区域无非RoHS的产品遗留,且返工的工具上不含有不符合RoHS

要求的材料残留;

每个批次的物料外包装到最小包装,都必须有RoHS标识;

品质部巡检员必须确认生产流程单所用锡丝、锡棒是否符合RoHS要求生产部班长确认计划.实际所用锡丝是否与要求使用的锡丝相符。同时需注意锡丝的保存与使用,无铅与有铅锡渣要分开回收处理;

品质部巡检员每周对锡炉内锡的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测,如果超过标准则立即通知生产,并开出《不合格品处理单》交由RoHS紧急事故应对小组进行处理;

生产流水线在生产前要检查是否有不符合RoHS的物质、工具存在,注意一切可能存在禁用物质混入的地方;

7.6 仓储管理程序

7.6.1 所有完成符合RoHS要求的产品,在包装时注意符合RoHS要求区域是否有非RoHS产品存在,没有时操作人员才能按相应作业指导书操作,并且按作业指导书要求在包装上贴RoHS标识,同时不符合RoHS要求、待确认是否符合RoHS要求的产品也应按相关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在其包装上贴上相应的标识;

7.6.2 符合RoHS要求的产品、材料贮存

材料库需要按是否符合RoHS要求分为:符合RoHS要求、不符合RoHS要求、待确认是否符合RoHS要求区域,材料需分类分区域放置且有明显的区域标识。材料的进出记录需按不同的分类做不同的标识,如符合RoHS要求的需有RoHS标识,且所有的记录需按是否符合RoHS要求分类分开保存;

生产线上所有材料放置区域及料架上都需要按是否符合RoHS要求类分区域放置并有明显的区域标识;

成品库的所有成品都需要按是否符合RoHS要求分类分区域放置、保存,并且有明显的区域标识。

7.7 最终与出货检验管理程序

7.7.1 所有完成好的符合RoHS要求的批次,OQC根据《随工单》及客户要求,按出货检验管理程序对产品进行出货检验;

7.7.2 检验合格后,OQA签好字并做好《OQC检验报告》,并在报告上做好RoHS标识,所有符合RoHS要求的产品记录必须有RoHS标识,所有不符合RoHS要求、待确认是否符合RoHS要求的产品记录报告都需要有相应的标识以区分,且所有的记录报告需分类分开保存;

7.7.3 OQC根据《随工单》的要求,确认符合RoHS要求的产品客户是否要求提供相应的符合RoHS申明、测试报告、物料BOM清单,如果有要求时,OQA在出货时需提供相关资料随出货报告递交给客户。

7.8 PQC制程管制

7.8.1 RoHS测试只需要每个批次做一次,除非出现以下情况:

a)元器件改变或增加新的元器件;

b)锡棒或锡丝、助焊剂、胶水等A类高风险物料改变;

7.8.2 测试时需要将每个部件和辅助材料都进行检测;

7.8.3 品质部保存测试报告的原件。

7.9 工艺设计管制

7.9.1 如果有符合RoHS要求,设计人员只能选用符合RoHS要求的材料和元器件;

7.9.2 在现有的物料中,有“RoHS”与“非RoHS”区分,设计符合“RoHS”的产品时必须选择带“R”后缀的材料和元器件;

7.9.3 如果是新物料还没有在清单中列出的,供应部可要求其供应商提供相应的符合RoHS申明、测试报告、物料BOM清单等资料。

7.10 不合格品管理程序

所有符合RoHS要求的物料、半成品、成品的不合格品管制,相关责任人按《不合格品管理程序》执行,并确保责任区域内的符合RoHS要求、不符合RoHS要求、待确认是否符合RoHS要求的物料、半成品、成品不会混淆。

7.11 纠正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所有需要符合RoHS要求的产品、材料如不符合RoHS要求或产品要求,导致被判为不合格,需开改进措施报告进行纠正预防时,相关责任人按《纠正预防措施管理程序》执行。

7.12 产品追溯性管理程序

为使符合RoHS要求的产品、材料便于追溯,各工序需要有相关的标识,具体按《产品标示与可追溯性管理程序》执行。

7.13 客户退货管理程序

若是符合RoHS要求的产品,退货记录上需有RoHS标识,退到仓库时需放置在符合RoHS要求标识的区域,如果需要做选别、报废时需按照RoHS要求作业。

7.14 生产控制管理程序

所有符合RoHS要求产品生产时,其《生产随工单》上需有RoHS标识,返修与返工时《随工单》上需有RoHS标识。生产中需做补料申请时,补料申请单上也需有RoHS标识。其他所有不符合RoHS要求、待确认是否符合RoHS要求的流程单、补料申请单、返修与返工流程单上都需要有RoHS标识。

7.15 记录、报告、文件管理程序

所有涉及RoHS管控的记录、报告、文件等均需按是否符合RoHS要求分为:符合RoHS要求、不符合RoHS要求,并做好相应的标识和保存.

7.16 变更管理程序

7.16.1 当符合RoHS的材料或供应商、客户的要求产生变更时应由提出部门填写《更改通知单》;

7.16.2 《变更通知单》应填写申请人、日期、变更原因、变更内容等,并得到总经理的批准,同时复印、传真或邮件给客户,得到客户的明确回复后才可依变更后内容执行;

7.16.3 变更或得批准后需要通知各个相关的部门或人员、岗位;

7.16.4 变更后的材料或供应商应按7.3执行;

7.16.5 变更提出部门负责对《变更通知单》的原件保存,品质对所有的《变更通知单》均要有一份保存;

ROHS的适用范围

欧盟27个成员国: 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 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 。

RoHS指令的函盖范围为AC1000V、DC1500V以下的由目录所列出的电子、电气产品:

1、大型家用电器: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空调等

2、小型家用电器:吸尘器、电熨斗、电吹风、烤箱、钟表等

3、IT及通讯仪器:计算机、传真机、电话机、手机等

4、民用装置:收音机、电视机、录象机、乐器等

5、照明器具:除家庭用照明外的荧光灯等,照明控制装置

6、电动工具:电钻、车床、焊接、喷雾器等

7、玩具/娱乐、体育器械:电动车、电视游戏机、自动赌博机等

8、医疗器械:放射线治疗仪、心电图测试仪、分析仪器等

9、监视/控制装置:烟雾探测器、恒温箱、工厂用监视控制机等

10、自动售货机

它不仅包括整机产品,而且包括生产整机所使用的零部件、原材料及包装件,关系到整个生产链。

ROHS的实施影响

对中国影响

根据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的最新数据,20xx年一季度,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在我国出口中所占比重达55%。而欧盟已经成为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由于中国厂商环保理念和工艺水平的落后,RoHS指令使得将近270亿美元的中国机电产品面临欧盟的环保壁垒。

中国政府一直在给以密切关注和研究对策,国务院专门责成信息产业部负责针对欧盟环保指令的研究和应对工作。信息产业部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规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完成,并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重点防治目录中的电子信息产品中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聚合溴化联苯乙醚和聚合溴化联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对于20xx年7月1日以前的一段时间,中国政府要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商们实行有毒有害物质的减量化生产措施,并积极寻找可替代品。

同时,一个名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工作组”的机构也已经开始筹备成立,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开展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有关的标准研究和制定工作,特别是加快制定急需的材料、工艺、测试方法和实验方法的基础标准。

法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会签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方法》(第39号)

(Management Methods for Controlling Pollution by Electronic Information Products / 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Order #39)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过程中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产生其它公害,适用本办法。但是,出口产品的生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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