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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展会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举办展会活动的审批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湖南省节庆论坛展会运动会管理办法(试行)》(湘办发〔XX〕16号),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展会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1、本办法所称展会活动,是指各类展览和展示活动以及与展览展示相关的具有投资洽谈、交易性质的商务活动,包括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等。

2、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以及上述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展会活动。

3、各类展会的审批,按照“依据明确、数量适当、规模适度、经费合规”的总体要求,实行省市“分级负责、严格审批、厉行节约、规范管理”的原则,从严掌握,注重实效。

二、审批权限

1、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主办的展会,按规定需要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由有关单位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按规定不需要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委、省政府审批。

2、省直部门(含所属单位)以及市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举办的展会,按照归口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审批前由省商务厅提出审核意见。经批准按周期举办的展会,且展会名称、展览内容、办展地点、主办方等无变化的,从第二届开始将组织实施方案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按程序报批。

3、市州所属各单位及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举办展会,由主办单位按归口分别报市州党委、政府审批。

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政发〔1998〕325号)规定,中央部门所属单位、其他省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境外(含港澳台)机构在我省举办展会,由省内的联合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省商务厅审核后报商务部审批,或由省商务厅直接审批。

5、未经商务部批准,各类展览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确需冠以上述字样的,需符合下列条件,并由省商务厅初审后报商务部批准:

(1)连续举办两届以上。

(2)上届展览会展出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

(3)境外参展商(不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比例达到20%以上。

(4)国内参展企业来自除本省以外的三个以上省区市,且其比例达到20%以上。

三、申请材料及要求

拟举办的展会活动,主办单位至少提前3个月,按程序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有多个联合主办单位的,由排名第一的主办单位或实际主办单位负责办理申请及审批手续。

1、名称中不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展会,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湖南省省内举办展会审批(备案)表》(见附件,可从湖南省商务厅官方网站下载)。

(2)申请报告:包括活动名称(中英文)、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活动地点、时间周期、举办依据、展览规模、经费预算及来源、参加人数和拟邀请领导、外宾等内容。

(3)展会总体方案:包括展会期间的主要活动、招商招展计划、主要参展商品、专业观众组织及安全预案、上届展会批准文件及总结(首届展会不需要)等。

(4)多个主办单位、多个承办单位、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议或有效文件。属于省直部门所属单位主办的展会,需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展会,除提供前款所述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届展会会刊。

(2)展会紧急情况应急方案。

(3)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4)如有外省市区的单位联合主办,提供其注册或登记文件、资信证明、双方协议或合同等复印件。

(5)如有境外机构联合主办,提供其注册或登记文件、资信证明、双方协议或合同等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1、报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将上述申请材料装订成册,邮寄或送至省商务厅。材料由省商务厅政务大厅统一受理。

2、省商务厅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省商务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即为受理日。由省委、省政府或商务部审批的,由省商务厅按照归口分别转报。由省商务厅负责审批的,省商务厅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批复。

3、由省委、省政府或省商务厅审批的展会,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或由省政府委托省商务厅对外公示。

4、由市州党委、政府审批的展会,也要在其官网进行公示。

五、备案

1、由省委、省政府审批的展会,由省商务厅按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2、由市州党委、政府审批的,由市州党委、政府或授权的部门报省商务厅备案。

六、附则

1、有关领导干部参加展会活动、遵守财经纪律、党风廉政建设、加强监督检查等,按照《湖南省节庆论坛展会运动会管理办法(试行)》(湘办发〔XX〕16号)执行。

2、省管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省属高等院校举办展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3、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举办的各类展会,商务(会展)主管部门要按归口加强指导和规范。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规范各类展会举办行为。

4、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