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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移民统计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三峡工程移民统计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峡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工程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反映三峡工程建设情况、移民资金投资完成情况以及移民搬迁安置进度情况等统计资料,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作用,提高三峡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水平,为库区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提供管理与决策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移民管理体制,三峡工程移民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三峡移民开发局)为三峡工程移民综合统计机构,负责制定三峡库区统一的移民统计指标体系及报表制度。库区县及县以上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为本地区三峡工程移民综合统计机构(下同),负责本地区的三峡工程移民统计工作,根据本地区移民任务量大小,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条 三峡工程移民统计工作是三峡库区各级政府移民管理工作科学化、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移民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库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移民统计工作,充分认识移民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为移民统计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对在移民统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统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移民项目建设单位(包括各种指挥部、管委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依据移民开发局统一制定的三峡工程移民统计制度,逐级报告工作,提供移民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第二条原则,设置或指定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并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条件的人员担任移民统计负责人。移民统计负责人是本单位履行《统计法 》 和《三峡工程移民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的行政责任人。

第六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一般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设置独立的移民统计机构。

2、在计划职能部门内,设置移民统计机构。

3、在计划职能部门内,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4、在其它综合职能部门内,配备以移民统计工作为主的兼职统计人员。

第七条 移民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及时补充具有相应专业水平的统计人员。

第三章 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 移民统计负责人岗位职责。移民统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移民统计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移民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国家、地方、本单位各项移民统计调查任务。

2、制定本单位的移民统计管理制度,做好移民统计的管理工作。

3、组织本单位的管理、总结、考评、检查等活动,审查签署各项移民统计调查和对外提供的移民统计信息资料。

4、组织统计人员开展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移民统计业务竞赛、评比、交流等活动。

5、会同本单位的人事部门进行移民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业务考核、技术职务聘任及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九条 移民统计人员岗位职责是:

1、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移民统计台帐,做好登记和管理工作。

2、收集、审核下级移民管理机构或移民建设单位上报的报表及其质量和指标间的平衡,及时、准确、全面编制定期移民统计报表,按时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3、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完成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布置的临时性移民统计调查任务。

4、负责收集、加工整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移民统计资料,进行历史资料汇编工作,定期提出移民统计分析报告。

5、移民统计人员有权抵制和检举移民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章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第十条 原始记录是三峡工程移民建设项目管理活动的原始记载和反应,是移民统计、会计业务核算的基础资料,必须完整真实。

第十一条 基层移民管理机构的原始记录,应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计量单位和计算方法及时填写,严禁随意估算。原始记录要有专人填写和保管,任何人不得干涉及擅自修改。

第十二条 移民统计台帐是根据原始记录用一定的表格形式系统地、经常地登记整理的帐册。移民统计台帐分为综合台帐、专项台帐和历史台帐。

第十三条 移民统计台帐由川、鄂两省根据三峡移民开发局统一制定的移民统计指标及报表制度要求制发,指标设置应本着精简、适用的原则,逐步做到移民统计台帐标准化。

第十四条 移民统计台帐的登记要及时、准确,不得随意涂改。

第六章 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移民统计报表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系统反映移民搬迁安置情况的调查文件,是自下而上提供移民统计资料的一种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填报上级规定的移民统计报表是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对国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拒报。任何人不得授意、强迫统计人员伪造、篡改、虚报和瞒报移民统计报表。对违反本规定原则的报表,统计人员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七条 各类移民统计报表由移民统计部门汇总上报,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职能部门负责填报分项报表。

第十八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上报移民统计报表,应根据移民统计台帐(或内部报表),按照移民统计制度规定的计算口径、填报范围及上报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报表应注明日期,由填表人签字,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单位领导人签章。报表报出后,如发现有误,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受表单位做出书面更正。

第十九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因工作需要确需增设工作用表时,应本着精简、适用的原则编制。

第七章 统计分析

第二十条 移民统计分析是移民统计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发挥统计优质服务和统计监督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统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地区移民资金使用和移民项目建设等情况及有关方面的问题,提出有数据、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统计分析报告。

第八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移民统计资料的完整和统计数据的质量,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移民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审核、分析、上报、公布、储存、保管、归档等各种管理制度和信息传输的网络程序。

第二十三条 移民统计资料应由移民统计部门统一管理,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对外公布的移民统计数字必须以移民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凡向社会发表本地区的移民资料,应经同级移民管理机构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移民统计资料信息的传输内容,应按移民统计报表制度逐级提供与反馈。移民统计资料与信息,移民机构内各职能部门应做到资料公用,信息共享。

第九章 统计培训和统计信息传输

第二十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统计人员.应具有执行移民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对移民统计人员应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方法进行岗位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三峡移民统计工作实行考核上岗制度。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统计人员应接受岗位培训,经考试并取得《统计上岗合格证书》才为合格。

第二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注重对已获得技术职能的统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促进知识更新。

第二十八条 为便于移民统计报表汇总和实现三峡移民管理系统统计信息联网,川、鄂两省移民局(办)分别负责制定本辖区计算机发展规则,并逐步为库区市、地(州)、县(区)移民管理机构配备微机。移民统计软件由三峡移民发局统一编制。

第二十九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统计人员微机知识与操作技能的培训,为微机应用的开发与推广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三峡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城(集)镇迁建工程建设指挥部、乡(镇)管委会、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等其他使用移民资金的单位也应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三峡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