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范文帮

位置:首页 > 文秘 > 规章制度

贵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贵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贵港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港职业学院在籍的各类学生。我院成人教育处各类学生、学员及各系(部)自学考试助读班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促进教师成长,促进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业技能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5、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附:《贵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条 学院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八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院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国家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可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贵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十三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院团委根据《贵港职业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贵港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具体规定详见《贵港职业学院网络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 学院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须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有关规定详见《贵港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处分

附:《贵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院的各项具体学生管理规定,报广西教育厅备案,并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XX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学院的其他有关学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