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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精选15篇)

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则

章程(精选15篇)

第一条 _________企业集团是以_________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 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_________企业集团;

简称:_________集团;

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三条 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四条 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 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六条 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母公司:_________;

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 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 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 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六条 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

第十七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 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

二、被依法撤销;

三、破产。

第六章 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有关企业集团法规、条例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集团经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本集团企业名称:_________(以下简称本集团)。

第三条 本集团的核心企业为_________。注册地址为_________。

第四条 集团成员必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团的宗旨

第五条 集团的宗旨是:充分发挥专业化和协作化的优势,进行规模化经营。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模式,对企业进行优化组合,同时不断地、有效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去开拓市场不断地提高集团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从而使每一个集团成员都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三章 集团的组织结构

第六条 本集团是以核心企业为主体,由多个独立法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组成的企业联合组织,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本集团由核心企业(母公司)、紧密层企业(子公司)、半紧密层企业(参股公司)三部分组成。

(一)核心企业(母公司):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二)紧密层企业(子公司):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三)半紧密层企业(参股公司):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第四章 集团核心企业的主导作用与功能

第八条 核心企业应制定本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投资计划、年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盈余分配方案,并对其子公司、参股企业有关人事、经营、财务和投资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

第九条 核心企业应成为企业集团的投资中心、财务结算中心、资本经营中心,内部监控中心和服务中心。

第十条 核心企业经其子公司股东大会或全体股东特别决议通过,可与子公司签定支配性合同,直接行使原应由子公司行使的部分权力。

支配性合同中应有保障子公司中其它股东利益的条款。支配性合同须用书面形式。核心企业与其子公司签定支配性合同的,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核心企业及其子公司承包、租赁的其它公司,在承包、租赁期间视为企业集团中的子公司。

核心企业可设立非法人的分公司。

第十二条 核心企业作为其子公司,参股企业的股东,应通过子公司、参股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对子公司、参股企业的经营决策行使股东权利。

核心企业对其分公司及无法人地位的下属部门,行驶经营决策权。

第十三条 核心企业编制企业集团的资本预算,规划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对项目进行分析并决定其是否包括到资本预算中。

第十四条 核心企业以剩余收益的大小考核其子公司、参股企业的经营业绩。

第十五条 核心企业设立企业集团的财务结算中心,承担企业集团的资金计划,资金筹措、资金调整和资金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的财务结算中心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的监督。

第十七条 核心企业行使企业集团资产经营中心的职能,调整企业集团的投资结构,重组、优化企业集团的资产存量结构,提高资产收益。

(一)对于资产收益或资产收益高于基准收益率,发展前景好的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增资、扩股等办法,扩大规模;

(二)对于资本收益或资产收益低于基准收益率,无发展前景的子公司,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或经子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与别的公司合并或终止公司;

(三)对于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子公司,依法申请宣告破产;

(四)对于参股企业,根据资本收益状况,增购或出售核心企业持有股权。

第十八条 核心企业以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为中心,建立企业集团内部的监控调节系统。

核心企业对其分公司、子公司就影响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变动的各项因素,进行系统分析与监控,建立企业效益评价体系,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第十九条 核心企业应按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为企业集团成员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管理、信息及市场采购与销售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条 企业集团成员相互之间的交易应遵守公平等价原则。核心企业不得采用显示公平的价格、债权债务往来等方式转移子公司利润、财产,使子公司发生亏损,损害子公司其它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核心企业的控股股东在处理与其它企业的经济往来时,不得侵犯核心企业与其它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核心企业与子公司、参股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应当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资份额进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办法有规定的,也可按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核心企业拥有控股权的子公司及参股企业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资份额分配。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经核心企业同意,可以退出企业集团,除核心企业转让其在子公司的产权者外,原产权关系不变。

参股企业根据规定,可以退出企业集团,除核心企业转让其在该企业的股权者外,核心企业与该企业的原有股权关系不变。

政府依法决定改变属于国有企业的子公司与核心企业的产权关系,应按政府决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作为本集团的核心企业深圳市有限公司将在集团的内部起主导作用。运用集团的综合优势,对集团内部的等行业进行宏观管理,并逐步形成完善以下功能:

(一)规模生产经营功能:充分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组织现代化大生产,组织集团成员开展互惠互利,实现规模经营;

(二)投资开发功能:统筹集团企业中必要的财力、物力,用于发展对集团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市场、新产业、新技术、新产品,建设新的生产经营体系,保证集团规模经营;

(三)融资功能:为集团成员融通资金,调剂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余缺,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

(四)信息功能:利用集团的优势互补,建立现代化信息传输系统,引导社会生产和消费;

(五)服务功能:为集团成员企业开展经营提供各种服务,帮助成员单位协调外部关系;

(六)交易中介功能:发挥集团的综合优势,使集团成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纽带;

(七)资产经营功能: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和企业效益,通过收购和出让产权,优化、重组资产结构。

第五章 集团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本集团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整个集团的协商议事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九人组成,设理事长一席,副理事长二席,理事六席。

第二十六条 集团理事会理事长由董事长担任,副理事长由董事会成员担任,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企业法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集团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确定集团的经营战略、发展规划、投资方向等重大事项;

(二)讨论和议定生产经营的重大措施;

(三)讨论和议定集团经费的管理办法及使用原则;

(四)审议批准集团成员单位的加入或退出;

(五)协调集团成员间的重大关系。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签发理事会议决;

(三)报告工作,通报公司理事会的有关情况及由公司制定须提交理事会审核的其它事项;

(四)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遵循的议事原则:

(一)实行法定人数:出席理事会人数须占全体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实行民主协商原则;

(三)实行无条件执行决议制度,缺席理事与出席理事均对通过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三十条 本集团设立法人代表大会。企业法人代表大会是集团成员单位行使民主的机构,由加入集团的各成员单位的法人代表组成。每年由集团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主持召开代表大会1-2次。

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人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通过集团的经营战略、发展规划、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

(二)听取并通过集团年度工作报告;

(三)听取并通过集团经费的管理办法及其使用情况的报告;

(四)选举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通过修改章程。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企业法人代表大会期间,由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两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总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是核心企业决策机构,负责重大决策的制定,其成员由董事长、董事9人组成。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第三十四条 由核心企业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组成的执行机构,贯彻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策,并负责总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集团的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集团子公司)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制定集团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二)调剂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余缺,提高资金利用率;

(三)协调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集团对松散层企业(参股公司)的管理要点:

(一)由集团派人参加企业董事会。董事会的代表人数和表决权按出资(或产权)比例计算;

(二)集团可聘用或委派人员在企业中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直接参与经营管理;

(三)企业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资料、报表等,同时抄报集团;

(四)集团可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审计机构随时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财务帐目,也可以依法要求对企业进行内部审计;

(五)按投资比例参加分红。

第六章 集团成员的权力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本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有权选派代表参加集团不同层次的会议和决策;

(二)享有国家给予的或集团制定的优惠政策;

(三)参加集团内不同层次和不同渠道的经营活动;

(四)使用集团占有和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源;

(五)享有集团财务部门提供的财务服务,如资金融通、拆借信贷、代理发行债券、投资入股、请示提供各种担保和咨询服务;

(六)可以在经营活动和对外宣传广告中使用集团的名称和标志;

(七)其它有关权力。

第三十八条 本集团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集团章程,执行集团的决议;

(二)保守集团及其成员的各种经营机密;

(三)接受集团理事会的规划、指令、监督和指导;

(四)参加集团倡导的共同行动和各成员之间相互协作配合,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为集团的整体利益和发展做贡献;

(五)各成员有责任与义务维护集团的整体声誉,不得侵害和违反集团及各成员的权益;

(六)其它有关的义务。

第七章 集团经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集团公司根据自身和集团成员企业现有条件以及国内外市场情况,负责研究制定集团的经营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控制和指导集团成员企业,形成集约化经营,以实现同舟共济、共谋集团发展。

第四十条 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经营管理活动,遵守平等、互利、有偿的原则,按公司下达的计划或双方签定的合同协议办理,并由集团公司的相关机构负责管理、协调、考核和奖惩。

第四十一条 集团成员之间的经济交往,是公平竞争、相互协作的关系,坚持自愿、平等、互利、互惠和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集团活动经费由公司和成员企业共同合理分担,由公司财务部门单独开户立帐,负责管理(管理形式另定),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一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办公室兼有集团办公室职能,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四十四条 根据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凡与公司有资产或生产经营联系的企业和单位,均可申请加入集团。

第四十五条 申请加入集团的企业须向公司提交正式的申请,经公司批准,进入相应层次,方可接纳为集团成员。

第四十六条 凡不执行章程,损害集团和公司利益的集团成员企业,由公司公告除名并抽回资金或解除其集团成员关系;自愿申请退出集团的半紧密层企业,应提前一年提出申请,清理好集团互相之间债权债务,退出以后不能再使用集团的名称字号、标志,否则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集团成员企业要逐步强化资产纽带,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努力把集团建成更加规范和现代化的企业集团。

第九章 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四十八条 核心企业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报告,合并财务报表以企业集团的会计主体,综合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十九条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提供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报告;

(二)应以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进行编制;

(三)应明确显示必要的财务情报。

第五十条 企业集团中的下列紧密层企业(子公司)不属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

(一)正在清算被认为是非持续经营的;

(二)核心企业只是临时拥有过半数表决权的;

(三)如纳入合并财务报表,有可能引起利害关系或产生错误判断的。

第五十一条 核心企业应编制企业集团合并资产负债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子公司)相互之间投资科目与资本科目和债权债务进行编制;

(二)紧密层企业(子公司)资本科目中不属于企业所持有的股份,应作为是紧密层企业(子公司)股东的权益;

(三)对不属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紧密层企业(子公司)、半紧密层企业(参股公司)、松散层企业(协作企业)的投资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按核心企业所持份额计列。

第五十二条 核心企业应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损益表。合并损益表以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子公司)各自损益表的收入、费用等数额为基础,抵消、合并核心企业、子公司相互之间的交易额和未实现损益,表示本期净利润。

第五十三条 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应编制表明增减变化情况的留存收益表。留存收益增减变化以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子公司)的损益表和有关利润分配为基础,抵消、合并核心企业、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利润分配计列。

第五十四条 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以企业集团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损益表为基础编制。

第五十五条 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的范围包括核心企业及拥有50%以上股权的成员企业。

第十章 参加或退出集团

第五十六条 企业、公司加入集团的紧密层,需提出申请,报集团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五十七条 被本集团核心企业、紧密层或半紧密层成员兼并或控股的企业,自兼并或控股生效之日起,即自动成为本集团的成员企业。

第五十八条 本集团成员以外的企业欲加入集团松散层联合,应与集团签定相关的协议,方能成为本集团成员,享有本集团的权力与义务。

第五十九条 集团成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自动退出本集团:

(一)紧密层、半紧密层成员在集团的产权已全部转出的;

(二)松散层成员与集团的协议到期或终止的;

(三)被依法撤消的;

(四)已破产的。

第十一章 集团的修订、终止

第六十条 集团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需申请修订:

(一)核心企业、成员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及经济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二)集团发生重大变化;

(三)集团的联合范围和规模已经拓展;

(四)经投资主体和产权监督单位批准后与其它企业的重大兼并活动;

(五)其它须修订原因。

第六十一条 集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核心企业或多数成员企业停业,倒闭或被兼并,已不再具备集团基本条件的;

(二)集团申请并经投资主体决定解散的;

(三)按公司法规规定必须解散的。

第六十二条 集团终止后,应成立清算委员会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并编制财务目录表,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其它善后事宜。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订、修改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由所有成员企业参与,核心企业制订。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集团理事会,集团注册登记后生效。

核心企业(盖章):_________ 紧密层企业(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半紧密层企业(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章程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高举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第二条:本俱乐部成员必须遵守《中学生手册》和《中学生行为规范》和增城中学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俱乐部是由增城中学武术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学生团体,是广大学生增长知识、培养能力和拓展素质的重要园地。本俱乐部接受增城中学体育科组和增城中学团委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本俱乐部理念: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向健康、文明、向上的方向发展,立志于继承和发扬博大精深之中华武术精神。学习和探讨武术运动知识,进行专项训练,增强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为终身体育打下基础。本俱乐部以提高素质为重点,以创新精神为核心,引导青年学生在提高科学文化素质的同时,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提高各方面的技能,充分发挥武术俱乐部在校园文化建设和全校学生素质培养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武术俱乐部组织结构

第五条:武术俱乐部设专职辅导教师一名、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名。

第六条:武术俱乐部各成员工作职责:

指导教师:

总体负责武术俱乐部各项工作;监督和管理俱乐部的各项工作,并做好俱乐部和校领导及学生会、团委之间的协调工作;做好俱乐部学期与学年的活动计划、活动布置及表彰。负责对俱乐部成员进行武术知识的教授,并负责成员在活动期间的安全问题。

会长:

主持俱乐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各种会议,代表俱乐部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配合学生会和团委的工作,抓好俱乐部负责人的队伍建设,抓好俱乐部自身建设;负责俱乐部各项文件的起草和工作计划的制定;协调各成员之间的工作。

副会长:

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做好俱乐部干部工作表现的反馈,监督做好俱乐部负责人的选择和招聘工作,负责监督财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入会条件与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入会条件

(一)热爱中华武术的增城中学在校学生;

(二)要求本俱乐部成员在文化科学习中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本俱乐部的活动,在每学期期末考试中如有不合格的科目,教师劝其暂时退会,以学业为重,在保证学业的前提下,可再次申请入会;

(三)承认本俱乐部的章程;

(四)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愿意遵守本俱乐部纪律与章程,在自愿原则下均可申请成为“增城中学武术俱乐部”的成员。

第八条:成员的权利

(一)有参加俱乐部各项活动,接受俱乐部的训练和培养的权利;

(二)有监督俱乐部工作,对俱乐部训练内容等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

(三)有自愿参加或退出俱乐部的权利(成员在毕业时,自动宣告退出);

(四)未经本会许可,不得以私人名义代表本俱乐部发言或出席社会场合。

第九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俱乐部章程,执行俱乐部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俱乐部的各项活动,完成俱乐部的训练任务;

(三)维护俱乐部的声誉。

第四章 俱乐部成员纪律

第十条:因故不能参加活动者,应向俱乐部请假,对于长期无故不参加俱乐部训练和活动的会员,视其自动退出俱乐部。

第十一条:会员不得打架斗殴,不得以强凌弱,不得目无尊长,要发扬尚武崇德精神,如有违者,给与严厉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与开除。

第十二条:训练时的纪律

(一)训练场地纪律:

1、上课时禁止闲聊;

2、训练时没有教师的同意不可随意离开,学员不得随意迟到或早退,经常不参加俱乐部活动要在俱乐部内通报批评;

3、训练时必须按教师要求着装,注意安全,避免受伤

4、学员必须在武术精神的指引与教练的指导下接受训练,严守武术的礼仪规范。

5、场内严禁无防护性的追逐打闹嬉戏,造成不良后果的自行承担责任。

6、注重个人卫生、仪表整洁,不得在场馆内吸烟、酗酒,学员严禁于场内吸烟、说粗话、吐痰,应保持场内清洁,积极参加清洁任务。

7、管理好自身携带的用品,遗失的物品自己负责

(二)训练场地的礼仪:

1、进入场内师生相互问好。尊重师长,听从教师的指导,做到"以礼始,以礼终"。每一位成员都应遵守场内秩序,保持场内气氛;

2、训练时听从教师指挥,服从教师安排,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各项任务;

3、训练结束后整队集合向教师致敬。

第五章 招收新成员

第十三条:本俱乐部在新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招收新成员,如有特殊情况要另外招收新成员,向社团联合会申请,经批准后再进行统一招收。

第十四条:招收新成员时,俱乐部各成员必须认真回答各种咨询并指导填写好报名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x年10月1日开始实行。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增城中学武术俱乐部所有。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可由俱乐部成员提出,写修改章程建议书一份,交俱乐部审批。

章程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搞活经营权,提高土地产出率,促进农民增收,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宗旨: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承包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及社员两个积极性,保护农民长远利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

第三条 名称:xx市xx镇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四条 地址:xx市xx镇桥村。

第五条 性质:股份合作。

第六条 经营范围及方式:从事农业生产,实行规模经营。

第七条 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民主管理的机制。

第二章 股份设置和管理

第八条 本社社员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入股经营,实行“民办、民营、民受益”的管理方式,年终以股权分配红利。

第九条 本社对入股土地所有权和认定以该土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据。

第十条 享有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农户以1998年xx市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认定的农户为依据,以农户签字土地确认,现有记载的承包面积数为准。股份份额以该户农户流转给合作社的土地面积多少来确定。合作期限将不超过集体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一条 本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社员共206户,总入股土地1010.12亩。入股农户以户为单位,每亩承包土地折算股份一股,折合总股份1010.12股。其中一组27户,入股土地166.19亩;二组16户, 入股土地84.64亩; 三组32户, 入股土地136.11亩; 四组20户, 入股土地121.88亩; 五组17户, 入股土地108.56亩; 七组22户, 入股土地62.4亩; 八组33户,入股土地146.07亩;二十五组16户, 入股土地66.95亩; 二十六组23户, 入股土地117.32亩。(每户持股数量详见附件一: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各组股东名单)

第十二条 土地股权在承包期限内可以继承,但不得转让、抵押,入股协议期内不得退股。

第十三条 土地入股完毕,本社对持股者签发股权证书,采取记名形式,作为股份持有者的股权证明和分红依据。

第三章 社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社员应遵纪守法,遵守村规民约,有良好的文明道德形象。

第十五条 本社社员享有的权力: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社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等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4)依照章程规定获取股利;

(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

(6)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按规定入社社员必须自愿流转土地给合作社,以其入股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分担经营风险;

(3)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董事会的各项规定,维护本社形象,积极为本社的发展尽职,不做任何有损本社利益的活动;

(4)参加合作社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5)社员不得随便抽回入股土地;入股协议到期后,退股土地必须服从统一规划与调整;

(6)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和机构

第十七条 本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本届社员代表共设30名,社员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拥有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农户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定工干部为当然社员代表,社员代表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遇特殊情况或半数股东代表提议,可以召开社员代表临时会议,合作社的经营方针、重大经营决策、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预决算和年终分配方案,都需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八条 董事会是合作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社员代表中选举产生,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村委会定工干部为董事会的当然董事,董事长由村书记兼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职权

(1)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和实施合作社发展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审定合作社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报告。

(2)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坚持实行社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3)审议董事长关于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的报告。

(4)任免和确定管理人员的劳动工资、生活福利等实施原则。

(5)制定合作社利润分配方案,决定收益红利分配方案。

(6)决定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提出合作社章程的修改。

(7)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9人组成,监事长一名。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从社员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村干部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人员和董事会成员不得相互兼任。其主要职责是:列席参加董事会,检查监督合作社的经营和财务活动,检查监督集体资产不受损失,检查监督董事会的经营活动,保护社员合法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财务制度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坚持股权平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积累共有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按照现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制度,建立规范的合作社会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贯彻勤务俭办社,民主理财的方针,开支要有预算,严格审批制度,正确处理积累和分配的关系,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杜绝铺张浪费。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的收益来源于土的出租收入,支出主要有本社在组织管理中应承担的水电费、排涝费、机房、配电箱、线路等维护费和沟渠、旱洞、闸门等整修维护费用。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本社的总收入减去总支出的余额,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给入社社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股份合作社执行省市农村承包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并履行各项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是,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第一届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章程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 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X省X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二)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三)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X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x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章程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xx市信息职业技术学校,英文表述为 (简称:CITS)。学校住所地为xx市xx区环保科技园路号,邮编:。学校官方网址:。

第三条 学校是由xx市人民政府举办、主要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经登记机关批准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xx市教育局为学校的主管部门。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xx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本校进行监管:核准学校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提供办学资源、保障稳定的经费投入、尊重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办学活动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治理学校周边环境,为学校营造一种良好的育人环境;对学校资产设备使用进行监督,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督查。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和阳光自信、自强自立人格,在生产、服务、技术、管理等一线工作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根据xx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本校实际,依法依规自主设置专业,主要开设师范类、信息技术类和现代服务类三大类专业。

第七条 学校以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同时承担xx市幼儿园教师培训,开展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与监督保障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本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传播知识,传承文化,促进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主要面向xx地区、辐射湖南全省招生,招生对象为合格国中毕业生。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制订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构建人才培养质量监控体系,保障人才培养质量。对经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毕业生跟踪服务制度,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并报上级部门核准,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岗位设置,实行公开招聘和全员聘任制,实施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制。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规范财务管理,依法管理、使用、处置资产。

第十八条 学校不断拓展办学功能。开展联合办学,提升学校办学层次和服务能力;开办各类培训,为当地社会经济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校园建设和管理,建设安全、整洁、文明、优美、和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权: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和决定,努力按教育规律办学,完成教育任务。

(二)领导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人事、财务、总务、校产等行政工作。

(三)主持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章程、发展规划、任期责任目标和学年学期计划,定期检查执行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四)主持学校校务会议及行政会议,统筹安排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等改革活动。

(五)依靠学校党委,积极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安排教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及教职工的调配管理,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发挥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负责教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等工作,对学校中层干部提出使用和奖惩建议。

(七)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审批学校财务开支,管好用好校舍、设备和经费。

(八)保障学校教职工行使其职权,在决定同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问题时应广泛征求意见,坚持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九)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执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的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组织机构,由校级领导、工会主席和中层干部代表组成。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规章制度、人事财务等校内重大事项。学校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有关决策程序,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处理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行政办公会议制度。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落实执行校务会议决定,校级领导和行政职能部门及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参加,由校长主持。行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主要职责是:

(一)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

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

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

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工作,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

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

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建立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制度机制。健全议事决策制度,明确党组织参与决策具体内容和程序,规范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对重大议题和事项,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沟通酝酿、形成共识。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对决策实施的监督。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决策的做法,党组织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七)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领导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代表依照有关规定产生和开展工作;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人员组成应当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党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工会委员会委员根据民主原则,由工会成员选举产生。

学校工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维护教职工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益;

(二)吸引和组织教职工参加学校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教育教学等任务;

(三)发挥教职工参政议政作用,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四)帮助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文化素质;

(五)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团委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校级基层组织,在学校党委与上级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共青团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挥好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教育、团结和带领青年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二)参与协商对话、民主管理和监督,指导和帮助学生会等青少年组织开展工作;

(三)发挥党政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具体利益,反映青年的意愿和呼声;

(四)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完成上级团组织及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是全体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校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学生会干部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并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维护学校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思想素质高、学术道德端正、业务水平突出的各专业和学科骨干组成,其中专任教师不少于总人数的一半。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民主推荐或校长提名,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遴选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2名,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计划、课程建设计划、教师成长计划等进行研究与论证,并提供指导性意见。

(二)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考核标准、专业技术职务调整评审标准、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遴选标准。

(三)审议学校重大学术相关政策和措施。

(四)审议课程教学计划。

(五)评定学校论文、课题、教改项目、校本教材等学术项目。

(六)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调整进行预评审,评定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

(七)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十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主要采取党委会、校务委员会等会议形式决定。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有关规定,学校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学校管理职能,实行分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由校长统一领导,主管副校长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学校开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重点的系列思想教育活动。实行德育工作项目化管理,构建分层递进式学校德育目标、内容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培养学生阳光自信人格,培育积极进取精神。

第三十四条 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发挥文化、环境育人作用。

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等规定,制定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范,做好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制订专业教学标准,组织实施教学,检查评价教学质量。

在教学过程中,注重人文素养教育和职业技能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常规等教学文件。维护校历、作息时间表、课程表的严肃性,任何人、任何班级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教学工作检查制度和随堂听课制度,加强对教学常规的检查督导,并将检查督导结果纳入教师考核和评先评优指标体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评价体系、教师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学生学习成效评估体系,建立质量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发布质量年度报告,促进学校办学质量稳步提高。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制度,了解市场需求,学习企业文化,共建特色专业,引入教学资源,培养“双师型”教师,拓展就业渠道。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加强与行业企业紧密合作,共同建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由行业企业专家、高校专家、教研专家、校内专家组成,对专业建设工作进行咨询和指导。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教研专家、校内专家组成,对专业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实习实训等进行规划设计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书”制度。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当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能训练。积极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开展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加强教学科研工作,增强科研兴教意识,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研究,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教研氛围,鼓励教师开展教学改革与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建立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加强各专业教学资源库、实习实训场地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各种教学资源、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材管理制度。规范选用和征订上级规定的教材;使用校本教材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教材和其他教学资料的征订由教务科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工作用语用字。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体育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坚持开展“阳光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运动一小时,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每年举办校园运动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监督指导食堂食品卫生。加强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保健习惯。学校校园内禁止吸烟。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立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心理辅导和心理咨询工作,建立工作台账。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不断丰富活动育人的教育特色,开展文化艺术、就业创业等系列活动,丰富学生校园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校入学资格,具有本校正式学籍或者履行正常转学手续进入本校学习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学校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三条 学生依法享有以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组织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及创新、创意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生命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合法权益,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七)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入学注册、课堂教学、成绩考核、实习实训、学籍变动、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以及毕业、结业等各项管理工作。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留级等手续程序。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免补和资助政策。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学生申诉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受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受理机构设学生科。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条 学校支持学生社团活动,建立健全相关社团管理规章制度。

学生社团活动归口校团委管理,教务科协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加强学生职业指导,指导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开展创业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六十二条 取得参加我校培训资格的人员即为我校学员。学校依法保护学员学习的权利,保障学员相应的利益。

学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规章制度,履行作为学员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和主要依靠力量。

第六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寒暑假的带薪休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科学、合理设置各类岗位。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业技能课教师保持合理比例,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岗位和兼职岗位相结合的岗位管理办法,逐步提高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师型”教师比例,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第六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定员、定岗、定责的基础上聘任、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学校建立健全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程序和制度。

建立有利于引进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聘任制度。根据需要通过“特岗、特聘、特邀”等形式,向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聘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第六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交流和继续教育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教师按国家、省市规定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参加实践活动。

第七十条 学校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培训、考核激励约束机制,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第七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师德师风考评奖励机制,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提升师德师风水平。

学校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称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由学校党委领导,老干办负责。

第七十三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客观、公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级、奖惩等的依据。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表彰与奖惩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教职工如有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所受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按规定进行申诉。

第七十六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第七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小财务制度等管理和使用各项经费。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条 学校严格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八十一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后勤管理工作,创新后勤服务管理机制;做好膳食、宿舍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建立安全预防、安全管理、各项活动应急安全预案等安全保卫机制,贯彻落实教职工校园安全“一岗双责”和安全责任一票否决制度。

第八十七条 学校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八十八条 学校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学校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十九条 学校保障师生校园安全,加强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安全管理,加强学生实训、实习的安全管理。

第九十条 学校加强与辖区派出所和社区联系,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九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九十二条 学校建立德育、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九十三条 学校加强“关心下一代协会”工作,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在学校的指导下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家校沟通联系、学生安全教育、家校矛盾化解等工作。

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九十四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九十五条 学校利用社会资源服务学校育人工作,同社会合作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种教育基地,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与社会实践活动。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配合社区有序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设施,为社会提供服务,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九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九十八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和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十九条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党委审议,校务委员会审定,校长签发,报市教育局核准。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学校校务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审议通过,报xx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经xx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自学校向社会公布之日起实施。

章程 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

团体名称“篮球社”

第二条:性质

本社是xx国中学生篮球体育运动爱好者按自愿原则建立起来的学生体育组织。

第三条:宗旨

本社团推动校园篮球文化的建设,提高学生身体素质为宗旨。团结全校篮球爱好者,利用课余时间育活动,促进篮球文化在校园的传播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

第四条:活动场地

xx国中篮球场。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范围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发动和组织广大学生积极参加篮球活动,促进我校篮球运动的广泛开展。

2、指导我校篮球训练、竞赛、科研等工作,组织参观学习,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篮球爱好者的技术水平。

3、分期、分年级举办多种形式的篮球比赛,努力推广易于开展的校级篮球赛。

4、积极组队参加镇、校的各项篮球赛事,开展校内外技术交流活动,达到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增进友谊的目的。

5、负责培训学生篮球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学生担任篮球各项赛事的组织、裁判及其它工作的能力。

6、发掘我校篮球人才,创造有利条件,营造良好氛围,培养优秀篮球特长学生,努力向高一级学校多输送人才。

7、不断吸收我校篮球爱好的学生参加本会,壮大本会的队伍。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承担本会分配的工作和任务。

3、由于我校场地、器材有限,申请入会的学生必须具有一定的篮球基础。

4、品行端正,没有受到任何处分的身体和心理都健康的本校在校学生。

5、会员要养成良好的集体主义作风,杜绝一切不良的个人主义行为,积极参加活动,严格遵守活动时间,不得缺席。

第七条:本社团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1、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竞赛、表演、培训、教学、科研活动的权力。

2、有对本会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

3、有获得本会优先服务的权力。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本社团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九条:社团活动

1、篮球社团应本着宗旨,积极开展各项有意义的活动,多做实事,少走过场,并积极配合学校的大型活动。?

2、篮球社团不得从事经商活动,确属与社团活动有关的事宜,须事先报校团委、学校分管领导,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3、社团活动原则上限于校内,以丰富校园课余文化的活动为主,鼓励社员积极参加各级比赛,对取得成绩的社员,学校除表彰外将在今后的活动经费中优先给予支持。?

4、社团如需聘请校外顾问或指导老师。应事先上报校团委批准,其报酬由校团委请示主管领导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核准,社团无权先行允诺。?

5、社团办公场地由校团委与相关部门协商,视学校实际情况酌情解决。?

6、除因社团参加学校指定的大型活动和校外重大比赛并经学校批准外,社团成员活动时间在与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发生冲突时,应服从教学计划安排,上课一律不得请假。擅自参加本社团活动而不上课者,按旷课论。?

7、社团安排的大型活动,无论校内外,必须提前一周将内容、地点及具体的时间上报校团委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张贴通知、广告的社团活动视为违规,要追究社团组织者的责任。?

8、凡以学校任何名义与校外进行联系或者外出活动的,都应提前向校团委报告,经校领导批准,否则视为违规行为。?

9、未经学校批准的,社团成员在校外活动而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10、未经批准,社团一律不许与校外任何团体签定协议,接收赞助,凡违反者将追究社团组织者的责任。?

11、未经批准,社团一律不许以任何方式为校外任何经营性单位进行宣传和介绍,凡违反者将追究社团组织者的责任。?

12、社团活动内容应与自己社团性质相适应,不应超越自己性质规定的范围,已超越范围经提醒仍不改正者,取消该社团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会设总顾问、社长、副社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上述人员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3、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4、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章程 篇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xx市爱心社区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关心、热爱、支持慈善公益的民间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经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成立的、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服务,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中华传统文明风范,构建互助、互爱、乐观、感恩,伸张正义的社会团体。致力于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组织社会力量,为鳏、寡、孤、独、残疾者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救助,勇于担当社会责任,努力推进公益、慈善社会化的进程,促进社会的公平、文明、和谐和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xx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xx市商州区长坪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热心于社会公益、慈善文化事业的各方有志同仁加入志愿者队伍,根据本会宗旨开展公益、慈善项目。

(二)组织会员依法开展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各类公益、慈善活动。

(三)招募志愿者、提供信息和咨询等服务,宣传现代公益、慈善文化精神,提高社会公益、慈善意识。

(四)通过举办各种公益、慈善文化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募集会员捐赠,公开、透明、合理的用于各项公益慈善活动。

(五)开展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公益、慈善机构就民间公益、慈善文化事业的发展进行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编写、编译、出版有关公益、慈善文化事业方面的书刊、资料,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有关社会公益、慈善文化事业的理论、方法、经验。

(七)向政府提出有关社会公益、慈善文化事业方面的建议,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提供资讯和服务,协助政府发展社会公益、慈善文化事业。

第七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xx市。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分为会长(副会长)级会员、常务理事会员、普通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热心公益、关注慈善文化事业;

(三) 敢于担当社会责任,遵纪守法,并能切实履行会员义务,愿意并能及时缴纳会费;

(四)个人会员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主动提交书面申请。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内设会员管理部门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1、会长(副会长)级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2、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3、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xx元;

4、普通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5、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60元。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6个月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由理事会会议确定并颁布。

第十四条赞助会员根据自愿赞助原则,对赞助本会经费的会员可以根据金额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对协会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撒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其他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部门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财务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致力于公益、慈善事业并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有社会责任感,有愿景并具备带领团队朝既定的方向前进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会由会长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担任。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对外交往,出席有关活动。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在各县设立临时工作站和分会,在以外设立办事处负责联络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赞助;

(三)政府购买服务所得和有关部门的资助、奖励;

(四)存款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培训、展览、义卖等服务活动的收入;

(六)开展为服务对象募捐活动形成的爱心基金可提取5%—10%的行政费用;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及变更由理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爱心人士监督,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撤销、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会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本会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

第三十三条本会应当自清算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本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三十五条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xx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章程 篇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艺术幼儿园家长委员会是由各班家长代表组成的群众性组织。家委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家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及时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第三条 家委会的具体工作是:

1.协助幼儿园顺利完成保教任务;

2.参与教学管理的重大问题;

3.注重提高全体家长的家教水平,动员家长们积极学习科学的育儿知识,并与老师配合,共同提高对幼儿的保教质量。

4.听取、联系、反映全园家长所关注的问题,如教师师德、保教水平、教育质量、幼儿发展水平等问题,采取口头汇报,书面建议等多种形式,对有关信息进行归纳、分析,把急需解决的意见,建议提供给园领导或老师,促进幼儿园各项工作的改进与提高。

5.以达到更好的幼教效果为目的,热情地为全体家长服务。

6.积极组织好家长经验交流活动。

7.指导各班家长小组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第四条 家委会

1.家委会成员由各班老师和家长推荐,选举产生(一般为每班二人),家委会成员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素质;

(2)热爱幼教事业

(3)热心为群众服务;

(4)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群众基础;

(5)具有积极参与,努力工作的奉献精神。

2.家委会选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组成主任委员会,原则上每年级选出一名家长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如下:

(1)及时与幼儿园园长沟通工作信息,共同研究解决每学期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以便使家长与幼儿园配合好各方面的工作。

(2)与园方共同召集家委会委员会议,每学期至少一次。

(3)在幼儿园领导和家委会主任的指导下,主持好家委会的日常工作。

3.家委会下设以下几个部门:宣传部、文体部、后勤部,各部门分别由三个主任负责,其职责如下:

(1)宣传部:组织家长经验交流,办好家长园地,管理好家长信箱,做好各项活动中的宣传工作及其他日常宣传工作。

(2)文体部:配合园方举办全园性的各项大型文体活动,代表家委会组织好家委会主办的家园(或与社会)联欢的相关活动。

(3)后勤部:做好一切与家委会活动有关的家园活动及与家长活动有关的后勤保障供给工作,并代行财务部职责。

第五条 班级家长小组,一般由5—8名家长代表组成。家长小组由家长自荐或由老师及家长推荐选举的办法产生。家长小组在家委会及各班老师的指导下工作。各班的家园及家长集体活动,应及时通知家委会。

第六条 家委会每年换届一次,换届时间一般在每年十月中上旬。家长小组可视情况随时进行人员调整。

第三章 评比表彰先进

第七条 家委会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幼儿园各项活动,对家长工作成绩显著的班级及家长,在十月隆重表彰,予以鼓励。

第八条 家长工作先进班级的评比条件:

1.班内家长交流活动搞得比较突出。

2.家长与老师在保教及各项活动等方面配合默契。

3.积极参与全园的各项大型活动(包括家长学校),工作开展出色,积极向幼儿园交流平台投稿。

4.其他各方面的表现均较优异。

第九条 先进家长、优秀家长的评比:一般先由各班家长小组与老师共同讨论推荐,报幼儿园,并在家委会会议讨论通过。

优秀家长评选条件:

1.热心为大家服务

2.在配合老师教学,组织家长及家园活动等具体工作中表现好,成绩突出。

3.有勇于牺牲自己时间的奉献精神。

4 .热爱幼教事业。

5.教育孩子有一定的经验。

先进家长要求在以上各方面中做得更为突出。

第四章 有关经费问题

第十条 家长小组视本班的活动情况及全园家委会的需要,可按当时所需数额向本班家长平均收取一定的费用,也可预收一定活动经费,以便有效地开展班内的各项活动及支持家委会的工作。无论何种收费方式,都应向家长解释清楚,讲明用途及使用计划。收费及费用开支需由专人专办、专人专管,必要时向家长公布,并将开支明细存档保留三年。

第十一条 由家委会组织的各项联谊、竞赛评比等社会性活动,其费用由各班家委会委员通过家长小组收缴解决,其收费及费用管理结合实际情况,由后勤部参照第十条的方法办理。

第十二条 家委会或家长小组在开展

章程 篇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企业家俱乐部,成立于x年,是由xx市和在京的部分企事业单位联合发起组建的、以企业和企业家为主体的社会团体,是经xx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俱乐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为企业、企业家服务为宗旨,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从会员单位的需要出发,积极开展各种活动,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促进企业、企业家守法、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企业健康地发展。

第三条 俱乐部挂靠在xx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俱乐部也是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接受xx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和中企联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俱乐部坚持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

第五条 俱乐部实行独立核算。俱乐部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债权、债务与会员无关。

第六条 俱乐部会址设在xx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俱乐部主要从事以下各项业务:

一、针对企业和政府共同关注的问题,组织企业领导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理论界的专家学者进行对话、座谈,向上级决策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和建议,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出呼吁。

二、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企业和企业家提供法律援助。

三、根据会员单位的需要,举办各种形式和内容的研讨班、报告会、专题讲座、信息交流等活动,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交流经济、技术信息。

四、组织开展会员单位之间及会员单位与境内外同行之间的业务联系、联谊活动,推进企业之间的经济协作。

五、组织会员单位领导参观、考察、调查研究和结合工作实践开展理论研讨活动。

六、根据企业家个人的兴趣爱好,利用节假日,适当地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以丰富企业家的业余文化生活,密切会员之间的联系。

七、俱乐部要加强与国内外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与合作,以扩大信息交流,增强为会员服务的能力和手段。

八、编印俱乐部会刊《xx企业家》杂志,作为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企业和企业家业绩、宣传俱乐部活动、介绍会员单位情况、交流经济技术信息的园地。

九、俱乐部要按照自律、自治、自养的方针,加强办事机构的自身建设,以便更好地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

第八条 俱乐部开展上述各项业务,由俱乐部常务理事会根据每个时期的实际情况,提出总体要求,由俱乐部主任办公会议提出实施计划,在理事长和主任的领导下,由主持俱乐部日常工作的常务副主任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俱乐部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以xx市和在京的各行业中的大中型企业和有代表性的企业为主,包括国有、集体、民营、个体、港澳台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企业和部分新闻、出版、文艺、科研单位,以及少数外省市企业和地区性企业社团组织。每个团体会员单位委派一名主要领导担任俱乐部的理事。

个人会员分特邀理事和荣誉理事。特邀理事由关心、支持俱乐部工作的党政部门在职或者离退休干部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荣誉理事由曾在俱乐部担任过领导职务并对俱乐部作出过较大贡献的团体会员单位中已退居二线或离退休的领导担任。

第十条 俱乐部对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团体会员单位入会,须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经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特邀理事和荣誉理事入会,须经俱乐部常务理事推荐,由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团体会员退会和特邀理事、荣誉理事退会,只需本单位或本人提出并由俱乐部会员部向俱乐部主任办公会通报备案即可。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的,经俱乐部监事会议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团体会员单位从事违法经营,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特邀理事、荣誉理事触犯刑律,被判处刑罚的;

二、团体会员单位连续二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

三、有诋毁俱乐部的言行,给俱乐部带来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俱乐部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俱乐部为会员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免费获得俱乐部会刊、参加俱乐部组织的文体、联谊活动等;

二、有权对俱乐部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团体会员单位委派的理事和特邀理事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团体会员单位每年应向俱乐部缴纳一次会费,缴纳数额由俱乐部理事会议决定;

二、会员有遵守俱乐部章程、执行俱乐部决议、承办俱乐部委托事务、维护俱乐部声誉的义务;

三、会员应向俱乐部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俱乐部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议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理事会议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有效会议,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理事同意的决议为有效决议。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修改俱乐部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推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

四、聘请名誉理事长和总顾问、顾问;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俱乐部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对俱乐部的重大变更事项作出决议;

八、决定俱乐部的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5至7人,副理事长若干人。 理事长是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以采取“通讯会议”的形式行使常务理事的部分职权。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委托代表参加表决。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副理事长和俱乐部监事长、副监事长、主任、常务副主任;

二、根据主任办公会议提名,确定专家委员会人选;

三、授权理事长根据主任的提名,委任俱乐部副主任;

四、确定俱乐部办事机构;

五、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审议俱乐部年度工作报告;

六、决定俱乐部的一般变更;

七、提出下届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候选人及名誉理事长、总顾问、顾问、理事长、常务副理事

长人选;决定召开理事会议,并向理事会议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一人、监事7-9人。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其主要职责是:监督俱乐部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俱乐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对俱乐部的经费、财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实行检查监督;对会员违反俱乐部章程、损坏俱乐部名誉等行为进行监督,查实后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俱乐部设主任办公会,其成员包括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11-15人。主任办公会在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俱乐部的日常工作。主任办公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其主要职责是:听取审议俱乐部工作报告;研究制定俱乐部工作计划;审批团体会员、特邀理事和荣誉理事入会;推荐顾问、专家人选,对俱乐部各级领导任免事项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俱乐部设名誉理事长和总顾问各一名、顾问若干名,聘请关心、支持俱乐部工作的在职或离退休的部级以上领导担任,其职责是对俱乐部工作给予关心和指导。

第二十条 俱乐部设专家委员会,聘请著名专家学者担任,其职责是为俱乐部和会员单位提供理论指导。

第二十一条 俱乐部设“信息员”建制,每个团体会员单位指派一名信息员。信息员通常由团体会员单位的办公室主任、企管部主任或董事长、总经理的秘书兼任。信息员是俱乐部与团体会员单位领导沟通联系的桥梁。信息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俱乐部根据工作需要设办公室、会员部、外联部、信息部、文体部、会刊部等职能部门,分工负责俱乐部的日常工作。各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由俱乐部常务主任提名,主任任命。

第二十三条 俱乐部可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组建以俱乐部会员单位在职和离退休领导为主体的非营利性、不具社团法人资质的下属社团组织,如企业家诗书画院,企业家摄影协会,企业家高尔夫球会等,在俱乐部领导下独立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四条 俱乐部的资产由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及社会各界的赞助构成,归俱乐部社团所有。俱乐部的全部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实现本俱乐部宗旨的各项事业,不得挪作他用(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付给为本会服务应取得报酬者除外)。俱乐部的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及俱乐部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五条 俱乐部的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单位按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在章程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会员单位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港澳台企业、团体和个人提供的捐赠;

四、其他正当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俱乐部经费的用途:

一、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二、购置办公家具、设备;

三、支付办公用房的房租和其它办公费用;

四、支付俱乐部工作人员的工资;

五、其他正当支出。

第二十七条 俱乐部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定期向监事会、常务理事会和

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事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终 止

第二十八条 俱乐部终止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俱乐部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xx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理事会;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章程 篇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市美术家协会(英Liaocheng Young Artists Association,缩写LYAA)。

第二条 **市美术家协会在**市共青团联合会和**市民政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全市美术家进行美术创作和研究,是党和政府及共青团联系广大中美术家、美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发展美术事业的使命。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遵循美术创作的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积极鼓励各画种的不同形式、不同风格、不同流派的自由发展,团结我省美术家和广大美术工作者,努力发展和繁荣具有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的美术事业,为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而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市共青团联合会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东省**市大码头路名仕院2号楼1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 积极采取各种灵活有效的方式鼓励和帮助会员深入生活进行艺术采风,在创作中努力反映时代精神;

(二)在艺术理论和创作实践方面经常举办各神层次和内容的培训活动,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三)举办展览、评奖、出版、发表、广播等活动,对优秀的美术作品和人才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四)建立健全**市美协艺术研究会及下设各画种的艺术研究会,以及建立各县区美术家分会,以便上下联系,共同繁荣美术创作;

(五)加强与市县区电视、网络、广播、出版、报刊、杂志等部门的联系,不断宣传和扩大我市美术家的艺术实践活动和专业创作成就;

(六)积极与各省、市美协和美协进行工作经验交流及通过美术作品展览进行学术交流;

(七)创办《**市美术家协会》网站,搭建《**市美术家协会》微信平台,及时沟通会员之间的学术信息,反映全市、全省及全国的美术创作及理论动向,推出新人新作,发展全市各县区美术事业;

(八)积极联络全国(特别是籍)美术家,并各级艺术家进行美术交流,以增进友谊、扩大视野、维护和平;

(九)广泛与热爱和关心美术事业的有识之士和团体相联谊,以争取社会各界对美术事业的支持;

(十)其他与协会宗旨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美协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美协有对团体会员进行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责,团体会员有密切配合美协开展各项工作的义务。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中国公民身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本人美术作品或理论著作,经过展览、发表、出版,有较高思想性和学术水平者;

(四)本人美术作品曾参加一次以上中国美协、山东省美协、**市美协举办的大型美展及本会举办的综合性美展两次以上者;

(五)本人从事美术组织工作、美术教育、美术理论研究、美术编辑、工艺美术、建筑艺术有较显著成绩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实际工作需要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脱离美术协会、无故不参加会议、不遵守协会章程、不服从正常管理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候选人由各会员民主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章程 篇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

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公司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注: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七条 出资人应足额缴纳出资额,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八条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及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

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决定(注: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条所列决定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五条 本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产生。 为执行董事(注:也可是经理)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 3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本公司设监事会或监事,其成员 1 人。监事由股东决定产生(注: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 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如不设监事会,应删除此内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聘用 为公司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或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二十二条 监事(或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其公司承担。

第八章 股东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公司法》为准。

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章程 篇13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xx企业家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附属xx院xx企业家创业联盟,为非盈利性组织。

第2条 俱乐部宗旨:取之所长,补之所短,共创辉煌。

交流创业经验,探寻合作发展;发挥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以及全下沙的人才和智力资源优势。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xx企业家俱乐部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执行理事2名,秘书长1名。

理事会下设3个部:内研部,企划部,业务拓展部。

(一)理事会

1、表决通过俱乐部的重大决策。

2、选举俱乐部理事会干部,推荐选举理事会成员。

3、确定本俱乐部机构设置和各机构负责人。

4、定期对会员进行考察。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监督会费的使用。

7、负责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二)内研部

1、负责起草文件及各种活动计划安排。

2、传达会议通知。

3、负责各种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

4、作好会议及各项活动的记录。

(三)企划部

1、向理事会提交详细的活动方案。

2、收集有关俱乐部的信息和资料。

3、负责俱乐部各项活动通知的起草、书写、海报张贴等宣传活动。

4、负责大学生实践创业报的有关活动及计划。

(四)业务拓展部

1、收集信息,联系单位,为同学们的就业提供实践机会。

2、学习兄弟院校的先进经验,加强沟通、交流。

3、负责市场调研,搜集市场信息。

4、开展各种营销活动。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俱乐部的各项活动。

3、参与俱乐部内部事务的管理的权利。

4、对俱乐部会员、干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的权利。

5、推荐他人入会的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

1、自觉遵守本俱乐部的章程,积极维护本部的利益、声誉。

2、积极参与本俱乐部组织的各项活动,为俱乐部的发展献计献策。

3、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维护大学生形象。

4、对所推荐的会员负责。

第四章 俱乐部干部的管理方法

本俱乐部实行责任制,实行理事长对俱乐部负责,副理事长对理事长负责,各部部长对副理事长负责,理事会统一安排工作,各部要各尽其职,组织安排好本部的各项工作。

1、各部负责人由推荐竞选后评定产生。

2、俱乐部干部要求:a.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b.对工作认真负责

c.有创新意识

3、俱乐部在活动中发现有能力者由理事会集体表决随时选拔,反之则随时撤换。

第五章 俱乐部干部职责

(一)理事长

1、向学校相关部门汇报工作,召开理事会,传达上级工作精神,监督俱乐部活动。

2、全面负责俱乐部工作,负责与外校及各协会进行交流活动,负责活动计划的实施。

(二)副理事长

协助理事长安排俱乐部的具体工作,并监督工作的完成。

1、执行理事

讨论通过俱乐部的重大决定,并协助执行俱乐部的各项计划。

2、秘书长

监督完成工作,对各项活动提出建议。

3、A部长

具体安排各项工作,定时向理事会汇报工作,总结经验,交学期工作计划。

B副部长

协助部长搞好本部工作,管理本部成员,作好本部活动工作。

第六章 入退会办法

(一)交个人简历、个人申请,经俱乐部各部面试、综合考察,经理事会批准确定会员资格。

(二)交个人申请经俱乐部批准方可退会。

(三)在俱乐部表现积极者颁发“优秀会员证书”和“优秀俱乐部干部证书”。申请退会者及由于其他原因俱乐部取消会员资格者不发给此证书,会费一概不退。

(四)会员入会、退会均要通知其所在班级。

第七章 经费管理办法

(一)俱乐部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由两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帐分开。俱乐部帐目包括资金来源,每项活动的开销等,并有原始凭证。

(二)俱乐部财务每学期至少一次向俱乐部重要成员公布财务状况,并接受监督。

(三)俱乐部财产为集体共有,俱乐部成员不得随意占有或处理。

章程 篇14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二、本章程适用于 公司(以下统一称“公司”)。

三、公司工会在公司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代表和维护员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公司工会依法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等社会职能,保护和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员工的主人翁作用。

第二章 公司工会的组织建设

一、公司工会组织依法建立。

二、公司工会配备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三、公司工会主席要热心工会工作,有群众工作经验,作风民主,廉洁勤政,年富力强,有开拓、奉献精神和一定经营管理知识、组织领导能力的会员担任。

四、公司工会主席在任期未满、劳动合同期满时,可延续至任期届满;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

五、公司应依法及时、足额向本公司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六、公司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上级工会依法确认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章 公司工会的工作职责

一、公司工会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代表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员工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各项权利;

(二)组织员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制度上保证员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及监督,在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上代表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支持公司经营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协助公司教育和组织员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提高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四)协助公司党政组织抓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公司的凝聚力;

(五)配合公司行政组织员工因地制宜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岗位练兵、安全生产等活动,动员员工为公司多做贡献;

(六)组织和参与员工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更换工作;

(七)参与公司内部劳动、人事、工资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八)贯彻公司党组织的有关决议和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开展工会各项活动;

(九)听取、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员工的生活,帮助员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

二、公司工会主席及各委员的职责:

(一)工会主席职责

1.负责本公司工会的全面工作;

2.协助、配合公司行政搞好有线电视网络管理和建设,维护总经理在公司工作中的权威;

3.代表员工进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参与公司各层次决策和监督;

4.督促公司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5.在本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建立工会组织,对其工会负责人的人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行领导和管理。

(二)组织、宣传委员职责

1.负责公司员工代表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2.审查发展新会员,建立会员档案,负责会员建卡工作,及时、准确转移会员关系。

3.做好工会各种会议记录和工会统计工作。

4.宣传国家法规和有关劳动政策。

5.组织开展为现代化建设建功立业竞赛活动。做到表彰先进、树立标兵,调动员工劳动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6.协同有关部门。教育员工树立“用户第一”思想,开展群众性的优质服务创最佳活动。

7.组织开展业务技术交流、业务技术协作活动,配合有关部门举办业务技术讲座,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8.开展企业业余文化、体育、娱乐以及旅游等活动。

(三)工会生活、女工委员职责

1.搞好员工生活困难补助和送温暖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互助活动和结对帮困工作。

2.围绕党和工会的中心工作,依照女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活动。

3.组织女工业务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4.经常了解女工的思想和生活,反映她们的意见和要求,尽力为女工办实事,办好事,解除她们的后顾之忧。

(四)劳动争议调解委员职责

1.对劳动争议有关的政策精神和工作情况,做到及时上呈下达。

2.认真接待有关劳动争议的来信、来访工作,做好记录,整理存档。

3.凡有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进行认真仔细的调查了解,按照党的政策和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规定,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五)工会小组职责

1.通过建立工会小组正常开展小组活动。小组活动采取学习、开民主生活会、开展其他活动等多种形式。

2.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民主管理,提高小组成员民主意识,增强主人翁责任感,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3.坚持“五必访”,“五必谈”和“四互助”活动制度。

“五必访”:是指工会小组对本组员工有困难比访、有伤病必访,有生育必访、有婚丧嫁娶必访、有家庭纠纷必访;

“五必谈”:即对旷工、缺勤的员工必谈、对工作效率下降和发生工作事故的员工必谈、对有思想波动的员工必谈、对闹不团结的员工必谈、对刚入会的员工必谈;

“四互助”:指思想互助、生活互助、工作互助、技术互助。

第四章 公司工会的工作制度

一、公司工会通过建立和完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员工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形成公司内部团结合作、相互约束的机制。

二、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公司要依法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公司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1.听取和讨论关于本公司发展、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有关员工工资、奖金分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方案及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审议决定公司提出的公益金使用方案;

4.评议、监督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有关方面提出奖惩的建议;

5.依法选举、更换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

6.听取关于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以及其他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三、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合同制度:

(一)公司应当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制度,增强双方合作,共谋公司发展;

(二)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1.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3.保险福利;

4.劳动安全与卫生;

5.技能培训;

6.合同期限;

7.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8.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三)劳动合同草案应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员工大会讨论通过;

(四)对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代表的权益,依照公司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予以保护。

四、员工董事、监事的产生:

(一)公司应由员工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员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员工董事不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公司的监事会,应由员工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员工代表参加。员工监事不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员工董事、监事应由能够代表员工利益,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为员工所拥护和信任,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素质的员工担任。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者,不得当选为董事或监事;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由工会组织员工提名,并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五)员工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和离任三年内,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务(除个人行为过错外)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岗位变动。

五、适应公司制企业特点,建立健全公司工会工作机制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制度。

六、工会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享有的权利是:

1.在工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员工关心的一切问题讨论;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4.对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5.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6.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二)会员应履行的义务是:

1.学习政治、文化、科学和技术;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维护社会秩序,向危害祖国、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发扬团结友爱,搞好团结互助;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生活,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章 公司工会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为规范公司工会组织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公司工会事业的发展,现制定公司工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一、资产管理

资产是指工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债权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材料等。

工会资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更不准出租、出借、转让账户。现金的存入、提取和使用必须按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工会的库存材料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写出报告后经单位领导和主管工会批准后,及时调账。

工会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事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做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负债管理

负债是指工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应缴款项、预收款项等。

工会应建立健全往来款的清理制度,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三、预算制度

预算是经一定程序核定的工会经费年度收支计划,是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重要手段,是工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预算的编制要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为原则。根据上级工会财务部门的规定,每年12月20日前编制下年的经费预算。编制预算前,财务委员必须事先估算全年可能的收入,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工会主席召集有关人员讨论研究开支项目与金额,然后编制预算草案,提交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实上报。 预算收入包括:

1.会费收入;

2.拨交经费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

4.其他收入等。

会费收入为工会会员按规定标准交纳的会费。

拨交经费收入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拨交的工会经费。

上级补助收入为上级工会的各项补助收入。

其他收入为不属于以上各项的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等。

预算支出包括:

1.会员活动费;

2.员工活动费;

3.工会业务费;

4.上缴经费支出;

5.其他支出等。

会员活动费为用于会费支付的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的各项费用。 员工活动费为用于开展员工教育、文体、宣传及其他活动等费用。

工会业务费为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

上缴经费支出为按比例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

其他支出为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

四、决算制度

工会经费决算是工会收支预算的执行结果,在未经批准之前,称为决算草案。根据上级工会财务部门的规定,每新年的元月编制上年度决算,编制决算时,财务人员必须将上年度的账目结清,做到收支平衡、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方可编制决算草案,然后交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在1月15日前上报。

五、工会经费的使用和报销制度

1.工会经费的使用坚持独立管理原则。要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单位核算。使用工会经费者,必须经工会主席同意,方可使用。在报销时,必须要有正式单据,在单据背面要有经手人和工会主席、主管财务工作的主席签章方可报销。

2.工会经费的使用要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员工权益,开展员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

3.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定期公布账目,接受监督和经审会审查。

第六章 其 他

一、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

1.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凡公司员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本国工会组织。

3.要求加入工会的员工,须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经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其会籍从公司工会委员会批准之日算起。

4.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好应尽的义务,及时交纳会费。

5.会员退会自由。会员提出退会申请,经由所在工会小组提出,由本公司工会委员会批准。从退会之日起停止交纳会费,收回会员证,并在原会员登记表上予以注销。

6.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会费、不能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退会手续见上条。

7.凡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经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其会籍。

8.工会会员调离本公司,其会员关系随同本人的人事关系一起转到新单位,调入本公司的会员其会员关系亦同样处理。

9.会员调到没有工会组织的单位工作时,可保留其会籍,到新单位组建工会时,再将有关材料转去,恢复会籍。

10.会员退休,可保留会籍。

11.保留会籍手续,应由会员所在的工会小组书面上报公司工会委员会核准。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在工会会员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该会员办理保留会籍手续的时间,工会小组负责通知保留会籍的会员从核准之下一个月起停止交纳会费。

12.已经办理退会手续的职工,又提出申请入会,允许其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二、工会会费管理制度

1.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凡本公司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积极主动交纳工会会费。

3.会员会费按本人工资收入的0.5%交纳。工资收入按基本工资计缴,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等不计在内。工会小组应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不得自行规定交纳数额。

4.工会会费每月交纳一次,以增加会员的组织观念。

5.保留会籍人员不交纳会费。

6.工会会员升级加薪后,应从加薪之日起补交会费。

7.长期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工会会费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8.工会会费由工会小组负责收取,并交给公司工会。

9.工会会费收取应及时列出清单和入账,会费使用情况应按季公布,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接受审议。

章程 篇15

第一章 总则

一. 协会名称:篮球协会

本协会是直属于xx院大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的一个提高篮球技术增加兴趣为主的团体

活动场所:篮球协会活动场所为.篮球场

二.宗旨: 本协会以“增强体质,团结同学”为宗旨.正式名称为“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篮球协会”,本协会倡导“更高、更快、更强”的体育精神和力求培养会员的团队精神。

第二章 社员负责人及干事的产生办法.权利.义务

一.社员产生办法:社团成员以公开向学院招聘为主,自荐或推荐为辅。从招聘。自荐。推荐的名单中,查阅个人资料,有选择性的录用,一般以在篮球方面有特长、有兴趣者优先录用。

二负责人及干事的产生办法:协会负责人由本人自荐或推荐,通过讨论表决,由社团管理中心上报认可后上任。

三社员的资格权利义务:1.会员由协会发展,遵循自愿的原则,每年的三月和九月为协会发展新会员较集中的时期,平时协会同样接受会员申请。

2.凡参加篮球协会,并登记在册的学生,有篮球协会成员的资格。

3.凡篮球协会的成员有权参加篮球协会的会议,工作,活动,有享受本协会的各种资料和信息的权利;有权利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和比赛;有权利对本协会的活动方案和计划发表自己的意见。

四、篮球协会的成员有自觉遵守本协会工作制度的义务;有维护本协会形象、名誉的义务;有为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出谋划策的义务;有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义务;有为本协会的活动和发展做贡献的义务;有定期注册(一年一次)会员证的义务,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五、负责人有领导、管理本协会干部,成员发展的义务,有指挥调动任免协会内部干部干事的权利。

六、协会干事可由负责提名、自荐或他人推荐,由负责干部人任命后产生。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一、外部组织管理制度。

1服从xx院大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的领导和管理;

2本协会的外部活动需经大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审查,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行。

二、内部组织管理制度。

1、本协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日常的工作,最高机构是会员机构即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学期开会一次,主要内容是对管理机构的改选与任免。

2、本协会设会长、团支书各一名,各部门负责人各一名,干事八名,干事从属于各个部门,会员若干,会长职责:主持规划协会工作并监督执行计划,主持例会,负责考核各部门负责人等。

3、协会会长及各部门负责人采用综合测评制度选举,原则上任干部任戎一年,每年九月改选,选举时,会长、团支书及各部门的部长可以连任。

4、协会领导层例会时间为每两周举行一次,由会长团支书召集,协会领导层及所有干事共同召开的骨干会议至少每月一次。

5、篮球协会内部的重大的改革,改组,改建,人事的调动,任免,须有三位以上的干事提 起,三分之二的协会成员通过,必要时由负责人交由大学生社团管理中心讨论,认可后方可执行,否则视为无效行为,不予采纳。

6、协会成员有自动退出者,须提前一周提交申请,说明理由,经负责人同意方可。退出者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无故退出者,将根据社团管理办法,做出相应的处理。

7﹑协会所有成员须服从协会负责人的调度与指挥,有意见的可以通过本章程所规定的程序退出,不得无理取闹或破坏章程所规定的程序,协会例会时,所有干事和会员必须参加,有特殊情况要向负责人提出书面请假,无故违反者将根据本协会管理办法做出相应处理。

三,值日的产生,权利和义务。

1.值日由干事负责,干事每人每天轮流负责当日的值日及工作场地的保洁工作;

2.值日干事必须每天按时值班,不得迟到或早退,有事不能值班的,要提前向负责人请假,无故违反者将根据本协会管理办法做出相应处理;

3.值日人员在值日期间,对来访的每一位老师、同学须热情接待,对希望加入我部的同学须详细说明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并认真记录;

4.负责人不须值日并保有随时值日及随时检查当日值日情况的权利。

第四章 财务管理制度

一, 会费的来源及管理。

1.协会财务实行会长负责制;

2.协会活动经费原则上自筹,特殊情况下团委予以适当拨给;

3.协会财产用于协会内部事务及举办活动,任何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更不得私自借出,对所用资金应公开化,否则承担一切后果;

4.协会在换届或者更新负责人前,下届负责人对财物要进行审核。

二, 会费的支出及使用。

1.协会会员、干事因协会需要资金的,可由本人向协会负责人递交书面申请,注明金额

及用途,经全体干事和负责人讨论,三分之二同意,方可获得;

2.如因特殊原因,协会成员预先垫付部分资金的,可通过书面申请向负责人说明,经审查决定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奖励制度

一.学校的奖励措施。

1.每人的上半年有“五四评优”,其中包括集体与个人

2.有意者可向负责人提交申请,在得到负责人﹑几个部门负责人认可后给予奖励名额。

二.协会内部奖励措施

为了更好的调动从政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人员的热情,本协会特设立协会内部奖励措施,主要以物质奖励为主。奖励范围为各部门负责人﹙20%~30%﹞,所有的干事﹙20%~30%﹞,奖励资金来源于会费,一般为会费的20%左右,可适当调整,奖励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份和九月份,即新会员入会时。奖励方式:召开会员大会,当场颁发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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