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院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一、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规,遵循社会主义某场经济规律,按照局、院总体经营方针,制订院、分院经营策略。
二、经营工作的宗旨是创造最佳经济效益,日常经营活动必须紧紧围绕经济效益这个中心来开展。
三、企业总体实力及知名度是我们在某场立足的根本,一切经济活动,都要有利于企业总体实力的提高和某场知名度的提升。杜绝任何有损企业形象的经营活动。
四、地勘院依据资产、人员、某场开发及地矿项目落实情况向分院下达年度经营指标。分院要依据各自产业结构细化经营目标。制订切实可行的经营策略,认真、积极的开展工作,确保年度经营目标完成。地勘院将主要依据各分院地勘项目及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详见《考核办法》)。
五、地勘院要不断研究某场动态,把握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方向,超前某场预测,并依据预测结果制订短、中、长期发展规划。各分院也要依据新、老某场变化动态,制订相应经营规划,并及时向院汇报。
六、院综合办公室是经营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条件成熟后再成立经营部)。各分院都要高度重视经营工作,依据院整体经营政策,相对独立的开展经营活动。
七、信息开发与管理
1、信息工作十分重要,各种信息的汇集就形成了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地勘院除了抓好各类地勘项目的信息搜集、论证立项外,还要抓好地延某场项目的捕捉与谈判工作,尤其是环境与灾害地质项目、地方地勘项目、矿山项目、西部及境外勘测项目等。同时,要不失时机地推介自己的成果、矿权,形成矿权的合法有效流转。
2、地勘院每半年召集一次经营工作总结及某场分析预测会,年末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下年度经营工作计划,汇总到综合办公室后,整理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策。
3、员工必须保守信息秘密,因泄密造成损失的将严肃查处,直至辞退、除名。
4、院综合办公室要认真建立信息台帐,备查、备用。
八、合同签订与管理
1、合同的论证、洽谈与签订必须在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或院长授权代理人的主持下进行。特殊、重大合同由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被授权人一般只限于副院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分院院长和副院长)。
2、对外签订合同只能以“**地质勘查院”名义,严禁以分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违者,一经查实,除追究分院主要负责人责任并严肃处理外,将停止该分院继续使用总院有关资质、执照等证照的权利,直至彻底处理、整改完毕。
3、合同拟订后,须经院长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后方可加盖印章。
4、合同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
5、综合办公室受理合同纠纷,并具体落实院里关于纠纷的处理决定。
九、所有对外经营工作都必须依法纳税。
十、地勘院内应本着团结协调、维护全院利益的原则开展经营工作。当经营工作需两个以上分院甚至全院共同完成时,由院领导召集相关会议,具体协商利益分配办法。
十一、地勘院为经营工作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1、为院争取到大调查项目、资源补偿费项目及国家其它地矿项目的集体,分项目给予该项目总费用0.5%~1%的奖励(奖金从项目中支付)。
2、为院提供信息,经院组织洽谈成功,争取到各类地延某场项目的,给予有效合同价款的2%~5%的奖励(同比回款额先按2%分期支付,根据项目结算结果从该项目中兑付奖金金额)。
一般工程奖2%; 效益较好的奖3%;
效益很好的奖4%; 效益好且由此带来后续工程的奖5%。
(工程利润率<10%为一般工程;10%≤利润率<30%为较好工程;利润率≥30%为很好工程。)
3、为院开发出西部及境外勘查矿业某场,经院组织考察、论证,并成功进入某场,获得较好经济效益,将为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特别奖励。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十三、本办法修改权、解释权在地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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