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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卡管理规定(通用28篇)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1

1 适用

考勤卡管理规定(通用28篇)

公司正式合同制职工、新星公司劳务工、氯碱公司劳务工等公司统一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员工)。

2 职责

2.1 各车间(部室)职责

2.1.1各车间(部室)负责人负责本车间(部室)员工考勤刷卡的日常管理,督促员工按规定刷卡。

2.1.2各车间(部室)综合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人员出勤情况上报并与人力资源部门核对卡勤异常人员。

2.2人力资源部职责

2.2.1负责公司员工考勤刷卡的监管,并接受员工的投诉

2.2.2负责与各车间(部室)核对卡勤情况。

2.2.3负责考勤刷卡管理文件的修订、发布和传达。

2.2.4负责考勤卡的办理和更换。

2.3综合部职责

2.3.1负责联系考勤机软硬件的修理和维护。

2.3.2保卫科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员工考勤刷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进行查处和通报。

2.3.3保卫科负责考勤机的日常管理和报修。

3 程序

3.1 各车间(部室)负责人及时向本单位员工传达公司卡勤管理的相关规定,教育本单位员工严格按相关规定刷卡。

3.2公司员工出入厂门必须刷卡并接受保卫科监督和检查。

3.3各车间(部室)综合管理员每天上报考勤刷卡情况, 并于每周五汇总后与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核对。

3.4 每月5日前,各单位领导审核本单位上月的《月度考勤统计表》以及值班加班、换班换休、请假外出记录,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3.5 每月10日前,人力资源部门依据《月度考勤统计表》审核各单位上报的《考勤表》及相应记录。

3.6 经审批的《考勤表》以及值班加班、换班换休、年休、请假外出记录与《月度考勤统计表》不符的,以卡勤为准。

3.7 对考勤管理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由人力资源部门书面上报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并于每月20日前提出处理意见。

3.8每月10日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编制《TDI公司月度考勤统计表》,经总经理审批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4、具体规定

4.1员工出入厂,不得逃避打卡,不得代打;逃避打卡和被代打者按旷工处理,代打者按缺勤处理。

4.2员工因值班、加班不能离厂或非工作原因滞留厂内的,必须在下班时间1小时内打卡;否则按缺勤处理。

4.3 公司规定上班打卡时段(暂定10分钟),由于个人原因超过规定时段打卡者按迟到处理;按相关规定超过2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半天。按《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执行。

4.4 上下班时间,保卫科应有专人现场维持打卡秩序,每天坚持不定期查看打卡机录象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处理。

4.5职工考勤表严格按规定填报并完整填写统计栏内容。

4.6值班加班、换班换休、及请假外出的原始记录由各单位自行存档并相应建立月劳动台帐(格式自定)。人力资源部每月10日前检查各单位的劳动台帐或原始记录;对所报与事实不符者,及时纠正,并对历史违规所得在当月工资中一次性扣除。

4.7 各单位严格按照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的考勤做工资,做到台帐、考勤与工资对应一致。

4.8 员工持卡如丢失,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书面申请补办,每卡交费30元;由此造成打卡缺勤的,须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每月随考勤报人力资源部。 4.9各单位员工休假一律填写请假条,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年休假除办理请假手续外,还应在OA系统中履行相应的请假流程。

5 质量记录

《月度考勤统计表》 《考勤表》

《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 请假条》 《TDI公司月度考勤统计表》

20xx年8月12日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2

1.1为了确保出勤的准确统计,维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

2、 考勤方式及对象

2.1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均使用卡钟进行打卡考勤。

2.2集团总部副总级以下员工、下属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下员工为考勤对象。集团及下属公司经理级(含)以上员工每天打卡二次(上下班各一次),集团及下属公司经理级以下员工每天打卡四次(上午上班、上午下班、下午上班、下午下班各一次)。2.3市场业务人员在公司上班应照常打卡,出差的人员凭《因公出差申报单》记录考勤。

3、工作时间

集团总部实行六天工作制。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集团的某些特殊岗位及下属公司可依据营业特点、工作岗位经济质调整上班时间和休息时间,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批并备案。

4、打卡管理

4.1 代人或授人打卡者,一经发现即予以记大过处分,再次发现即予以开除。

4.2 人事部门负责考勤制度的执行与考勤的管理工作,考勤结果直接与工资挂勾。

4.3 不得擅自更改考勤记录,违者扣薪50元/次。

4.4 员工在打卡时,应自觉遵守秩序,打卡完毕将卡依位插入本部门区域,不得乱放。

4.5 因卡钟出现故障而不能正常打卡,由人事部门登记上下班时间。

4.6因公出差若预计会影响正常打卡者,须填写《因公出差申报单》,经规定的审批人审批后,由本部门文员于每周六下午交至人力资源中心,作为考勤的依据。如因特急事而无法预先填单者,可事先电话知会人事部门,待出差返回后及时补卡。补卡时间为每周六下午。

4.7每月25日,各部门文员到人力资源中心领取考勤卡,按员工工号填写下月考勤卡,于每月末前一天晚上依位插入本部门区域。每月于1号将上月考勤卡送交人力资源中心,并附考勤原始报表。

4.8在市内办理公务不能按时打卡或已按时上、下班但忘记打卡者,须在次日填写《出勤解释单》,集团总部经理级以下员工由部门经理初核,主管副总/总监审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打造成长型企业的创业精神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3

考勤是公司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了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公司劳动纪律,力求做到有章可循的考勤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 员工上下班考勤实行指纹打卡制,以考勤机打出时间为准,每天上下班各打卡二次。不按规定打卡者均按旷工处理;上下班因公或特殊原因未能打卡者,应于次日由本人填写“公勤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行政副总审批后方可按出勤或视为不迟到或不早退处理。

一、作息时间

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为六天。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30 夏季(0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7:30

二、管理规定

1、打卡规定:公司员工考勤实行上、下班指纹打卡制度,每日打卡四次,即每天上午上下班各打一次,下午上下班各打一次,以打卡记录作为考勤登记的依据。全体员工从董事长以下,全部按时自觉打卡,严禁不打卡和代打卡现象。

2、打卡时间:每天上班前30分钟内,下班后30分钟内的打卡视为有效打卡。超出30分钟的打卡为无效打卡。 每日工作时间开始30分钟后到岗及每日工作时间结束前30分钟以上离岗者视为旷工半日。

3、员工每次打卡须得到考勤机确认方为有效。在没有确认打卡有效情况下放弃打卡或因疏忽忘记打卡、无故不打卡者,以考勤机记录为准。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1)上班时打卡,下班时不打卡的;(2)上班时不打卡,下班时打卡的;(3)上下班都不打卡的;均按照旷工处理。

4、经多次打卡考勤机不予确认者,须在本班次内及时通知行政部重新录入指纹,由此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本人应在本班次内向行政部办理缺勤核销登记。工作人员不主动向行政部打招呼重新录入指纹或办理核销登记手续的,造成的迟到早退或旷工责任由本人承担。员工因个人失误,在非打卡时间打卡或打卡次数不够、操作不当,导致考勤机错误记录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遇停电或考勤机发生故障不能正常打卡时,行政部负责人工考勤和在本月《员工缺勤记录核销登记表》中登记,统一办理缺勤核销手续。行政部专人负责整理员工考勤情况并做好记录。

5、员工因公短时外出不能打卡:公司原则上要求员工须先到人事部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因公外出未能按时打卡的,应于当天由本人填写“出勤单”,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经部门经理 ﹑行政副总审批后,方可按出勤处理,即视为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出勤单应在出勤发生一日内送交行政部。

6、员工因公长时间出差或需连续在外工作不能打卡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应由本人于当月考勤期内(1-30日)持部门负责人和行政副总签批的《员工缺勤记录核销登记表》向行政部办理缺勤核销登记。未及时办理核销登记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7、经调查核实,工作人员确因疏忽忘记打卡的,经部门负责人﹑行政副总审批后以《员工缺勤记录核销登记表》办理更正。

8、有关请假规定:

(1)请假批准权限:

1).请假半天以内者,部门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

2).请假2天(含)以内者,报请公司行政副总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

3).请假2天以上, 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

4).各部门经理以上人员请假,报请总经理批准。

(2)员工因事或因病请假,均应提前向其上级领导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单”,待安排

好替岗人员,并按权限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如因工作需要或请假理由不充分时,主管领导可以不批或少批请假天数,不服从审批擅自不到岗或延长休假者,按旷工处理。如遇突发情况不能提前请假者,应于当日上班时间半个小时内,迅速用电话向其上级领导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生效,上班后再补办请假手续。

(3)请假批准后,请假单一律当日由本人送行政部留存。上班后必须立即到行政部销假。如行政部岗位抽查发现员工不在工作岗位,又没有请假单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4) 请假期间扣发日平均工资;没有正当理由,当月请假累计超过七天者予以解聘。

9、工作人员在休息日、工作时间以外自行加班的,不用打卡,不计考勤。经单位统一安排,工作人员在节假日加班,执行正常作息时间,公司承诺兑现加班工资的,应按规定打卡,并以打卡记录兑现加班费。没有打卡记录的,不予兑现加班费。加班期间的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工作量应经分管副总核准后才认可为加班。

10、处罚规定:迟到、早退一次扣绩效考核工资10元。旷工半天扣一天日工资,旷工半天以上扣发三倍日平均工资,并给警告处分;当月累计旷工二天以上扣发全月工资,并给予记过处分;当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达七天以上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凡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一律没有年终奖。

三、管理部门

本考勤制度由行政部制定并监督实施,解释权归行政部,考勤结果作为兑现工资和绩效考核工资.员工考核、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四 本考勤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汉中锦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4

一、目的:

为规范员工考勤,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二、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董事长、总经理、顾问除外,以下类同)

三、打卡要求

1.公司统一实行电子打卡考勤制度,所有员工上下班上

状态:

分发号:

下班必须按规定打卡(含早、午、晚,每日四次)。未打卡者,保安有权不予放行。

2.新员工入职当日须办理磁卡并注册,打卡考勤。

3.打卡时间规定: 制造本部:

上午上班打卡时间8:00前,下班打卡时间11:30-12:00,

下午上班打卡时间12:10-13:30(五一至十一期间12:10-13:00),下班打卡时间17:00后

后勤部门:

上午上班打卡时间8:00前,下班打卡时间12:00-12:20

下午上班打卡时间12:30-13:30(五一至十一期间12:30-13:00),下班打卡时间17:30后(五一至十一期间17:00后)

请各部门遵守中午打卡时间,两次打卡时间间隔不得少于规定时间(一般不少于10分钟),以免数据丢失。

4. 考勤打卡机安装在门卫,由保安负责监督打卡。

5.员工考勤以手工记录和打卡并行。如因停电或其它异常情况无法打卡,以各部门手工记录为准。

6.一线部门延时加班及管理部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以加班审批为准,无需加班打卡。

7.员工请休假或出差须事前审批,经权限批准人批准后,转交人力资源部考勤管理员,以便做考勤单据录入。

8. 凡异常情况未打卡的(外出办事,卡未带、丢失、损坏等)须于当日或次日内填写刷卡异常记录表,经直接上级(课长以上)核准交人力资源部。

9.严禁月底一次性提交出差审批单、请假单或异常打卡记录表。

10.上班期间因事外出者,其出入均不必打卡,但须向主管领导或指定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出入证》经总监批准后转交门卫,门卫将记录出入时间,每天下班前转交人力资源部。

11.员工应妥善保管考勤卡,如有遗失、损坏补办新卡,制卡费本人承担。

12.人力资源部定期下载、汇总考勤刷卡数据,并将刷卡异常情况(含漏刷、迟到、早退和旷工等违纪行为)通报各部门,由各部门做异常处理,作为月度考勤依据。

13.考勤卡应随身佩戴,严禁请人代打卡、替人打卡或打卡后未到岗上班。

四、打卡纪律

1.员工考勤以系统数据和手工考勤记录并行,经核对一致无误后为其最终考勤数据。

2.员工违规、违纪严格按《员工禁忌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3.门卫有权监督员工考勤代打卡、被代打卡(每人仅限一次有效打卡,且只打一张卡)

4.如有代打卡,发生一次,对打卡者与被打卡者同时处理。

5.员工未及时办理磁卡或随意不打卡考勤,除不计算其考勤外,属严重无视纪律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运行,7月1日起正式执行。

2.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3.本规定呈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六、附件

1. 刷卡异常记录表 2.请假单 3.出差单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5

第一条 控制要求

1.考勤刷卡时间

1)上班刷卡时间:7:30-8:00 17:30-18:00

下班刷卡时间:8:00-8:30 18:00-18:30

2)所有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作息时间,按时打卡,规定刷卡时间外打卡无效。

3)员工因工作原因无法正常打卡,应在当天在人事部登记,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 关于迟到、早退、旷工

1.迟到:指员工于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后打卡上班,即为迟到。

2.早退:指员工于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之前打卡下班,即为早退。

3.旷工:指员工不请假而缺勤;无故迟到及早退在30分钟以上者(含30分钟),按旷工论处。

第三条 关于员工迟到、早退处罚

迟到或早退,罚款50元/次。

第四条 关于员工旷工处罚

1.旷工处罚100元/次。

2.当月旷工超过3次(含3次),绩效工资取消。

3.当月累计旷工5次(含5次),处罚500元(工资扣除),绩效考核为0,开除厂籍。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或由他人代打卡,违反此条规定一次,公司给予

双方当事人通报批评,并每人罚款30元/次,绩效考核各扣1分。

第六条 正当原因并有请假程序,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卡,必须当天在

人事部登记,登记后不进行考核。

第七条 请假规定

1.因故不能按时打卡,提前半小时以上给主管经理请示,经主管经理同意不进行追究。否则按迟到、早退或旷工论处。

2.休息不足一天者,向主管经理请假,经主管经理同意后方可休息,否则旷工论处。

3.休息1-3天(含3天),提前24小时以上向主管经理请假,并写请假条,经主管经理同意签字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4.休息3天(含3天)以上,提前24小时以上向主管经理请假,并写请假条,经主管经理、厂长签字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八条 加班调休

1.当天安排的工作必须当天完成,实现日事日毕,因个人因素造成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应主动加班完成,此情况的加班不予调休或支付加班费。

2.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公司给予调休,不能实现调休的,公司支付加班费。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6

一目的

为加强劳动纪律,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 考勤打卡管理

1、管理部门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考勤管理,负责指纹采集、考勤统计工作,并监督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部门考勤员做好本部门考勤系统维护、员工的排班、异常考勤登记汇总、核实考勤等工作。

2、考勤员制度

在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下,各部门自行组织内部考勤工作,并指定考勤员一名,如有更换部门考勤员必须告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各部门考勤员的培训。每月28号之前,考勤员必须把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的下月排班表及当月考勤记录表提交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对考勤记录与指纹打卡等情况进行核实。

部门考勤员为考勤结果第一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设臵考勤员奖励基金,标准为:50元/月,在月度工资中体现。

3、工作时间

(1)标准工作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轮

班制部门员工实际休息时间,以部门实际排班为准。

(2)行政班制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不需轮班的岗位都按行政班制执行。

(3)轮班制工作时间: 白班(9:00-17:00)

中班(17:00-01:00)

夜班(01:00-09:00)

(4)市场管理部轮班岗位工作时间:

白班(8:00-16:00)

中班(16:00-24:00)

晚班(24:00-08:00)

4、考勤方式

4.1员工实行指纹打卡考勤管理。

行政班制员工每日打卡四次,指纹打卡统计的有效时段为上午上班7:30-10:00,中午下班11:45-12:40,下午上班12:50-13:30,下午下班16:00-19:00。

轮班制的员工按照实际上下班的规定时间打卡,有效打卡统计时间控制在上班时间点前2小时后1小时,下班时间点前1小时后2小时。

注:以上指纹打卡的有效时段是系统可统计识别的考勤打卡和结果,而非正常的上下班时间段。

4.2员工打卡异常需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员工月度打卡异常登记表》进行备案。《员工月度打卡异常登记表》详见附件一。

4.3外出办事不能到公司打卡的员工,原则上必须于事前告知部门负责人并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员工月度异常考勤登记表》进行备案,如有特殊情况可事后到部门考勤员处补备案手续。无相关记录将作旷工处理。《员工月度异常考勤登记表》详见附件二。

4.4员工因公至外地出差无法登记考勤的,必须在出差前填报OA《出差申请表》;如因事情紧急而未申报的,则必须在出差回公司48小时内补办手续,作为考勤依据。

4.5突发病假或者事假必须于上班前,致电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需报直接上级领导)请假及告知人力资源部,在请假后一周内(特殊情况依据病情及治疗等确定时间)提供医院出具的有效病假证明(病假条、病历、收费单、检查单等),办理请病假手续。

5、考勤规定

5.1员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串岗脱岗;员工不能自行调班,调班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否则按旷工论处。(原则上每人每月调班不得超过3次)。

5.2在当月绩效考核中员工指纹打卡记录每漏打、迟到或早退一次扣3分,每月漏打卡超过3次,扣10分,即考勤结果与绩效成绩挂钩。《员工月度绩效考核表》详见附件三。

5.3员工在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每月迟到、早退半小时以内超过3次将通报批评;单次迟到或早退超过半个小时视为旷工半天,超过半天视为旷工一天,扣发相应工资及各种补贴。

5.4员工旷工时间一年以内累计超过3天的,按公司规定作除名处理。

5.5在未按照考勤制度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而一次缺勤超过3天的人员视为自动离职,并按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5.6每月末员工本人必须与部门考勤员核实确认自己当月考勤结果。考勤弄虚作假的,按旷工处罚相应责任人,情节严重者,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5.7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7

一、本局的会议室,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处室需使用会议室应提前1至2天预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各楼层接待室原则上由各楼层处室管理使用。

二、处室使用会议室和接待室,应保持室内清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烟蒂、纸屑等杂物。

三、各会议室、接待室内的桌、椅、茶具、烟缸等物品,任何人不得擅自拿走,损坏东西照价赔偿。

四、各处室使用会议室、接待室结束后,要及时关好门窗,对不按规定使用会议室并造成损失的,由有关使用处室负责。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8

1、 适用于1kV以上的高压电力设备上作为辅助安全用具,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发现有任何破损不允许使用。

2、作业时应将衣袖口套入筒口内,以避免发生意外。

3、使用后,应将内外污物擦洗干净,等干燥后,撒上滑石粉放置平整,以避免受损且物放置地上。

绝缘手套使用须知

应储存在干燥通风室温-15℃~+30℃相对温度50%至80%的库房中,远离热源,离开地面和墙壁20cm以上,避免受酸、碱、油等腐蚀品的影响。不要露天放置避免阳光直射,勿放于地上。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9

一、全厅所有公车一律实行入库封存。根据我厅实际情况,全厅公车封存地点设省委大院、省政府二院和厅机关南院三处地方。上下班交通车一律停放机关南院。省就业培训中心、省劳动人事学校公车就地封存。

二、全厅所有公车钥匙一律上缴集中保管。其中,南院公车钥匙集中保管由徐文华负责,北院由徐电宇负责。有公车的厅属单位由各单位综合处(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

三、节假日期间,严禁公车私用。

四、确因公务需要使用公车的,要严格审批程序。由公车使用人填写“节假日公车使用派车单”,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报请分管厅长审批同意,方可派车。厅属各单位确因公需要使用公车,必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五、节假日期间,厅后勤服务中心将加强对全厅公车入库情况的检查。凡违反上述规定私自用车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10

一、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1、宿舍统一使用36V电源照明,员工不得擅自改、加装、拆卸室内供电设施,禁止动用和损坏配电箱、开关、灯具等用电设施。

2、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炉子、热得快、电饭煲、电磁炉、电暖器、电热毯、不能自动断电电水壶、油汀、电吹风、电炒锅、干烧棒等大功率电器,如需加热食物等,到自炊间加热。

3、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在室内搭接电源电线,禁止使用变压器将36V电源转变到220V电源。

4、宿舍空调设置控制用电定时装置,统一时间供断电。

5、室内一旦发生线路、用电设备故障,必须通知电工处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

6、员工离开宿舍时,必须关闭室内所有电源,并进行检查后,方可离开。

二、违章用电处罚规定

1、员工擅自改、加装、拆卸室内供电设施,动用和损坏配电箱、开关、灯具等用电设施,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项目经理、安全员、工长各300元。

2、宿舍内,使用电炉子、热得快、电饭煲、电磁炉、电暖器、电热毯、不能自动断电电水壶、电吹风、电炒锅、干烧棒等大功率电器,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项目经理、安全员、工长各300元。

3、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在室内搭接电源电线,禁止使用变压器将36V电源转变到220V电源,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项目经理、安全员、工长各300元。

4、员工离开宿舍时,未关闭室内所有电源,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项目经理、安全员、工长各300元。

三、分公司、项目检查执行规定

1、项目部每周由项目经理带队,全体管理人员参加,对宿舍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专项检查,对于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进行处罚,做好记录。

2、项目安全员每天与电工对宿舍进行检查,对于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进行处罚,做好记录。

3、各工长每天对自己责任区域内职工宿舍用电进行自查自纠,对违章用电行为进行制止。

4、分公司将不定期对项目宿舍用电进行检查,如项目经理未每周带队进行检查两次,未见相关检查处罚记录,罚项目经理500元;如项目安全员未每天对宿舍进行检查,未见相关检查处罚记录,罚安全员300元;如工长未每天对自己责任区域内职工宿舍进行自查自纠,发现一处违章用电,罚工长200元。

5、分公司、项目部对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和事,有权处理并根据违反情况轻重,给予处罚,严重者提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11

1、办公楼安全管理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大楼内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办公场所和管辖区域的安全。

2、各部门要根据要求设定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每个房间都要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室的安全工作。通过明确分工,层层负责,确保安全。

3、各部门领导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识,要提醒工作人员时刻注意安全,做好“四防”(即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防患于未然。

4、各种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禁止将自行车、摩托车推上门前台阶,进入楼内。

5、禁止乱倒垃圾、茶叶渣、一次性饭盒,禁止随地吐痰、丢弃脏物果皮等,禁止在大厅、楼道内、楼梯上堆放物品。

6、不准在楼内焚烧杂物,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楼内。

7、严禁乱拉电源;下班时各部门最后离开的人员要关闭电源、空调以及电脑设备,关锁好门窗,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不准长明灯、长流水。

8、不准私拉电线,严禁随意开启电源表箱,使用大功率电器需经批准,私自使用,从严处罚。严禁擅自动用消防器材。

9、不准在大楼墙壁上乱贴乱画、乱钉乱挂,禁止践踏花草,损坏树木。

10、严格遵守工作制度,不准迟到早退,禁止上班串岗、高声喧哗、谈天说笑、打牌下棋。

11、上班要衣着整齐,禁止赤膊、着短裤、穿拖鞋进入楼内。

12、加强大楼治安管理,下班期间工作人员进入楼内要严格登记,非大楼内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13、各部门在上班时间也要提高警惕,防止外来人员入室行盗,临时离开办公室及重要场所时要注意关门。

14、档案资料室及库房等地严禁吸烟;在走廊抽烟要随手熄灭烟头,不得将烟蒂随手扔进垃圾篓、垃圾桶。任何人不得在大楼内使用明火和电炉。

15、有现金往来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将现金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将大宗现金存放在办公楼内过夜。

16、节假日除门卫、加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随意到办公楼,任何人员不得在大楼内会友、娱乐。

17、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12

一、总 则

1.为了加强公司的日常生产管理,强化生产值班管理机制,落实值班人员的工作职责,解决生产中的突发事件,保障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生产值班由生产技术部统一管理,主要负责值班人员的安排与调配,并负责各值班记录的检查,值班人员的考勤等,保障生产的正常运行。

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值班人员。

二、值班模式及人员组成

1.值班时间

值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19:00——次日8:00

周末、节假日:全天24小时

2.值班分为公司、分厂和电钳工值班。公司值班人员主要有:总经理,生产副总,生产技术部部长及部长助理,质检处负责人;分厂值班主要有:各分厂、车间主要负责人;岗位值班主要是指电工和钳工值班。

公司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安排1名公司领导人员、1名分厂或车间以及若干名电工、钳工人员值班。特殊情况下按公司文件执行。

3.公司领导值班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安排,生产系统人员由各分厂负责安排。

三、值班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1.公司值班领导的职责

1) 负责公司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 负责处理公司的紧急事件;

3) 负责对岗位存在的问题进行抽查;

4) 负责值班期间公司的安全保障和治安管理工作;

5) 负责监督公司的生产情况,主要包括:机器设备运转情况、岗位员工值班情

况、员工劳动纪律情况;

6) 负责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7) 负责处理好值班期间公司紧急情况下的车辆使用;

8) 公司交办的其它事务。

2.公司值班领导的权力

1) 处理公司突发事件的权力;

2) 监督公司生产运行情况的权力;

3) 紧急情况下调用公司车辆及其它物资的权力;

4) 公司赋予的其它权力。

3.分厂值班的职责

1) 负责生产运转情况的协调、管理、监督,协调值班期间分厂内部生产方面的各项工作,处理好生产、安全等方面出现的异常情况(如临时停工、临时抢修、抢险、火警等)。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公司领导;

2) 负责巡查各生产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时作好相关记录;

3) 负责做好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

4) 负责处理生产现场的突发事件,值班期间发生安全、生产质量以及设备等事故,负责及时到现场组织有关人员处理,并负责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5) 负责查岗,重点检查劳动纪律、着装情况、设备状况、工艺纪律和巡检制度执行情况等。如发现生产、设备、安全等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

6) 负责做好值班期间的值班记录,对值班期间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详细记录在案;

7) 负责监督员工的考勤管理;

8) 负责认真检查员工的工作完成情况,并记录考核;

9) 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务。

4.分厂值班领导的权力

1) 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有召集部(室)、车间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现场处理的权力;

2) 有直接安排员工的工作的权力;

3) 有对突发事件先进行处理后汇报的权力;

4) 有管理和监督员工考勤及劳动纪律的权力;

5) 有对不服从管理的员工作提出处理意见的权力;

6) 公司赋予的其它权力。

5.电、钳工值班的职责

1) 负责设备的巡检和维护工作,并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2) 发现岗位员工违章作业或不按要求对设备进行保养的行为予以制止和向值班经理或相关领导汇报;

3) 发生设备故障及时参与处理;

4) 负责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处臵;

5) 公司领交办的其它事务。

6. 电、钳工值班的权力

1) 有对岗位生产工人违章作业、不按要求对各设备进行保养的行为予以制止的权力;

2) 有对发现违章作业行为向值班经理或相关领导汇报的权力;

3) 有对发生设备故障立及进行排除的权力;

4) 公司赋予的其它权力。

四、值班规定

1.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各分厂、部室、车间管理人员仍然是各分厂、部室、车间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各分厂、部室、车间的生产、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2.每天下午下班之前,各分厂、部室、车间应将当天晚上值班工作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写于交班记录上,并与当天值班领导或值班经理沟通。各值班领导和值班经理应认真阅读交班记录,如遇不清楚的,应及时询问。

3.值班期间,各值班人员应遵守公司相关纪律,穿戴好工作服和其它劳动保护用品。

4.在值班期间,各分厂、部室、车间员工的作息时间由各分厂、部室、车间管理人员安排(包括员工的换班、换休和加班等),若上班人员有变化的,应提前通知值班经理。

5.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好值班记录,对生产设备运行情况以及在生产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都必须记录清楚、详细。在巡检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方式和处理时间、处理人等都应有详细的记录,各值班记录应妥善保管,以存档备查。

6.值班经理在值班期间,有权直接安排其它员工的工作,遇到岗位操作或其它技术上的问题,应先询问中控人员或其它专业人员,不得违章指挥。对不服从管理的员工,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7.值班人员实行值班签到制度,所有值班人员,包括电钳工、铲车司机必须到调度监控室进行签到,签到时间公司另行规定,以公司规定为准。

8.值班领导或值班经理,在自己值班期间,应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管理好员工的劳动纪律、安生、设备运行情况等。对发现的“三违”人员要及时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提出处罚意见。值班期间经公司领导检查发现员工有违纪行为的,值班经理负连带考核责任。考核违纪责任人的50%。

9.公司实行值班巡查制度,公司值班领导,要求每4小时对生产厂区巡检一次,值班经理及其它岗位值班人员, 每2小时对生产厂区巡查一次,并将巡检情况记录在案,在记录本上确认签字。

10.不值班的管理人员、车间主任、电钳工、其它相关人员,手机应保持24小时开机,以便联系工作,不得出现无人接听或关机等情况。

11.值班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场所连续执行任务,不得中途停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公司所指定的地方食宿;值班人员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它员工代为值班,请假或请其它员工代为值班的,并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出差时亦同,代为值班者应负一切责任。

五、考 核

1.值班人员违反规定的按以下情况予以考核:

1) 不按规定时间值班或值班期间擅自外出或离岗的,按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处罚;

2) 值班人员未按规定到调度值班室签到的,罚款20元;

3) 值班人员未对生产厂区进行巡检的,罚款50元;

4) 值班人员未填写值班记录或填写不认真的,罚款50元;

5) 管理人员疏忽大意,未安全人员值班,导致无人值班的,罚款100元;

6) 值班人员对厂区巡检不认真,应发现的问题或隐患未及时发现的,罚款100元;

7) 值班人员或不值班的管理人员、车间主任、电、钳工、司机或其它相关人员,手机关机,无法联系工作的,罚款50元;连续两次出现的,罚款100元或取消3个月的电话费补助(享受电话费补助的);

8) 值班人员不进行工作交接的,罚款50元;

9) 值班经理在值班期间,遇到岗位操作或其它技术上的问题,不询问其它专业人员,进行违章指挥的,罚款500元。

10) 值班记录保管不完善,造成记录损坏或丢失的,罚款50元/本;

11) 值班人员对员工的违纪行为不过问、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罚的,罚款50元。

2.在值班期间,工作表现突出,或遇紧急情况处理及时、方法妥当,公司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六、附 则

1. 本制度经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生产技术部管理、监督执行。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13

为规范机关财务行为,开源节流,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管理及审批原则

1、局机关经费开支必须坚持节约和效能原则;

2、局长审定全年机关经费预、决算;

3、经费开支实行分管财务副局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4、各项经费收支由局财审科负责管理;

5、各项经费开支均应贯彻“先报告、后开支”的原则;

6、1万元以上的开支,由局长审批后,再由分管财务副局长批示;无预算安排单笔5万元以上大额支出由党委会研究决定通过后执行(特殊情况由局长召集相关局领导研究决定)。

二、审批程序

报销经费须取得合法凭据,由经办人签名并载明用途,经证明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属实,(1)对于常规性经费项目,财审科依据财政财务制度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报销;(2)对于应由局长批示的项目,必须先报局长批准同意,再由财审科审核,最后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报销;

三、经费开支的具体规定

(一)办公费

各类办公设备、办公家俱、办公用品和文印耗材由办公室或电子商务科统一采购,对于按规定需要办理政府采购的项目(含印刷)由办公室或电子商务科填列采购申请表,经局长同意后由财务科办理对口财政的手续;

(二)公务接待

1、局机关接待工作要坚持节俭原则,严格控制次数、标准和陪客人数;

2、接待费用的结算方式分为定点单位多次记账统一结算和公务消费卡结算两种方式;

3、公务接待范围 上级来本局检查指导工作的;外地或本市相关单位来我局交流工作的;各县(市)区等基层单位来局办事确需安排的;各科室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确需安排的;招商引资活动等专项接待;

4、公务接待审批程序 负责接待的科室(部门)需先按要求填制“接待用餐申请单”,经本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财审科依据批准限额审核报销;

5、公务接待标准

①接待地厅级领导按1500元/桌的标准执行;(四星以上或同等档次酒店)

②接待处级领导按每800元/桌的标准执行;(四星以上或同等档次酒店)

③平级部门因工作确需安排的按40元/人标准执行;

④本局机关干部确因公务需用餐按30元/人标准执行;

⑤市领导或局长主请的客人视情况开支;

⑥接待省部级领导或重要客商视情况开支。

6、公务接待的物品实行领用制,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各科室需事先按要求填写“物品领用审批单”,原则上中餐不得领用白酒;本局系统内开会,原则上不安排用餐、不安排烟酒。

7、礼品、烟酒等贵重物资的购入由办公室、财务科共同办理,保管和领用由办公室派专人负责,实行出入库登记制,待拟购下批物资时,由财审科负责对该物资盘存和核销,再办理购入;

8、未经批准开支的接待费用,财审科将拒绝审核报销,各类娱乐休闲场所(如保健、洗头、足浴、KTV、钓鱼等)费用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三)差旅费

1、出差省内市外,出差人员需交纳会务费或培训学习费的,须由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拟派出省、出境的,还须事先报局长批准同意方可列支;

2、除局领导外,其他干部职工出差的交通工具原则上为火车和汽车,确需乘坐飞机和火车软卧的须报局长批准同意方可列支;

3、出差补助标准

①伙食费补助:每人每天省内12元、外省一般地区15元、特区20元。

②交通费补助:出差期间发每人每天市内交通费3元,不再凭票报销市内交通费;报销了市内交通费的不再补贴;

4、随公务车出差,在接待单位就餐或因公误餐而在外就餐报销了餐费的,不再报销出差补助,凡乘公共汽车出差,未在接待单位就餐又未报销餐费的,其出差补助按制度规定标准执行;

5、探亲路费

①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不含飞机和火车软卧)可予以全额报销;

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不含飞机和火车软卧),在本人月基本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6、差旅费报销由本人在出差返回后一周内按规定报销,预借了差旅费在报销时一并多退少补结清。

(四)汽车开支

1、公务用车费用严格按照市公务消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总限额控制使用,财审科建公务消费台帐;

2、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统一保险的有关规定;

①定点维修

一般维修(20xx元以下) 由司机填写维修报告单,办公室负责人现场核实审定维修项目,分管办公室领导审定,再送定点单位维修;

大修和保养(20xx元以上) 由司机填写维修报告单,办公室负责人现场核实审定维修项目,财务科经询价后核定维修额度,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签字,送定点单位维修;

②定点加油

规定用中石化IC卡定点加油,执行一车一卡制,用加油主卡统一结算。由办公室登记每台公务用车的行驶里程和用油量,并定期公布每台公务用车的100公里油耗。

3、汽车补胎、充气、洗车等 洗车实行1200元包年制,其他零星费用由办公室提供定点维修单位的发票一年一次结账。

(五)大型外事活动

举办召开外经外贸、招商专项活动(会议)必须年初有计划安排(异动项目年中调整),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按预算执行,量入为出,不得铺张浪费突破经费预算;

(六)干部学习培训费

1、由本单位派出参加党校短期学习班、业务岗位培训班的学费全额报销,不予报销有关生活补贴;

2、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各类专业职称考试,取得证书的,凭有效的学习发票报销:高级证书1500元,中级证书1000元,初级证书500元;与商务经济业务相关的在原有的报销标准上提高100%。

3、经本单位同意在职干部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取得学历证书的,凭有效的学习发票报销:研究生学历3000元,本科学历1000元,专科学历500元;取得学位的在原有的报销标准上提高100%。

(七)其他开支

1、拨给其他单位经费单项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须先报局长批准同意;

2、机关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包括工会活动、三八节活动、八一节活动、老年节活动、春节慰问等)开支,须先报局长批准同意;

3、以现金或物资形式发放的各种福利均应先报局长批准同意;

4、探望病人 看望住院的干部职工按每次200元标准慰问,由工会牵头报销,其他科室(部门)看望病人不再报销费用;

5、因公借款 凡因公务需要预借现金的,先由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再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方可借支,应及时报账结算归还;

6、鼓励机关各部门和干部职工个人积极争取预算外资金和省部级专项资金,可适当开支一定的业务费。

7、其他不可预计开支,视情况处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1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的标识管理,规范企业的整体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司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目录,由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 需要使用到本公司LOGO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凡用本公司LOGO以对外宣传的人员,必须经由相关部门许可,不得私自使用本公司标识进行一切对外活动。

第四条 行政部负责公司标识的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标识的使用方法:

(一)使用范围:集德创建的整体形象宣传,各业务公司整合宣传使用此LOGO。

(二)标识形象要统一、鲜明,以确保公司标识的唯一性。

公司LOGO在使用过程中应该于四周留白1CM左右,保证公司标识的严肃性,不可侵扰性。

(三)使用标识时,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擅自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标识的使用过程中,要求被许可人不得对标识进行任何诸如添加、删减、变形、 扭曲方式的改变。

第六条 便签、卡片等的设计和印制涉及到公司标识的,必须有统一的式样。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15

临床实习是医学专业教学计划中的重要部分,是医学专业学生掌握专业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学习阶段。为加强见实习生的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实习生接收规定

1、实习生来院实习,医务科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及实习生所学专业统一规划安排。任何科室或个人未经院领导批准,未通过医务科的计划安排,不得擅自接收实习人员。私自接收实习人员,一经发现,将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医务科负责实习生的管理工作。根据实习生所学专业,做好转科轮换工作。

二、实习生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1、遵守医院的劳动纪律,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岗位;上班期间不做与实习无关的事,有事离岗应先报告带教老师。

2、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实习生不得擅自转科,不得任意延长实习期限。

3、严格遵守请假制度,实习期间原则不请事假,不放寒暑假,若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提出请假申请,并附相关证明。

4、请假一天以内者,由带教老师批准;三天以内者科主任批准;七天以内者,经医务科批准,并通报原学校备案。超过一周时凭原学校函件报医院主管领导批准。

5、请假期间的安全问题,责任自负。

6、如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的以违纪处理。

7、实习生因事,病假耽误实习时间,原则上不再延长实习时间,实习期满按时办理离院手续。

8、实习生轮转科室结束后,及时、准确填写实习鉴定报告本的有关部分,实习结束后交由医务科审核,填写总结意见后带回上交学校。

9、学生在实习中如找到就业单位需转点(院)实习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校签署意见,办理好相关手续,方可离院。

10、实习生必须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注意人身财务安全,在实习期间发生个人意外伤害、财务丢失等事件,院方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实习生管理规定

1、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应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实习生必须根据实习轮转表,在规定科室和规定时间实习,实习期满时医务科要进行考核鉴定,实习生不能私自延长实习时间。

2、实习生应提高职业道德修养,树立高度责任感,严防各种差错事故,端正服务态度,视病人如亲人,培养良好的医德医风。在政治思想,业务学习等方面应服从医院的领导安排,及时完成带教老师及上级医师交给的医疗和其它任务。

3、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要求着装整洁,保持工作环境的安静。

4、实习生在病房实习时,应在上班前10分钟进入病房,对分管病床进行巡视检查,按时跟随带教医师参加病房医护交班和早查房。扼要汇报所管患者的情况,检查结果,提出诊断及处理意见。

5、实习生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工作,不允许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如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新患者住院后,实习生应立即随带教老师去病房检查患者病情,并及时完成住院病历书写。

6、实习生无处方权,所写各项记录都要经过带教老师审查签字后方能生效。书写病历应该完整,字迹端正。每个实习生在临床科室实习期间至少书写2份完整病历,由老师批改。

7、实习生要积极参加所在科室的业务活动,如病例分析、典型病例讨论、学术报告、科室讲座、死亡病例讨论等。

8、实习生进入科室后,根据科室的情况决定是否参加值夜班。如果不参加值夜班,带教老师上下夜班休息时,实习生不得擅自离岗。

9、实习生要爱护医院各种仪器设备和财产,如有损坏应按医院工作人员损坏赔偿办法处理。重要仪器、诊疗用具未经带教老师同意,不得擅自动用。

10、严格执行保护医疗制度。实习生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中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不得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在对患者和家属解释病情时,需事先征得带教老师的同意。不得单独对患者做任何处理和谈话。

11、严格遵守临床医师行为规范,保持良好的仪表仪态和职业行为,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在进行各种技术操作时,戴好口罩、帽子,并按操作规程进行。

12、厉行节约,防止浪费,爱护医院公共设施,爱惜各种器材、药品,不得擅自使用实习科室的医疗器材,取用科室药品;对病历纸、打印纸等公用纸张,不得浪费或移作他用;损坏医疗器材设备应及时报告老师及科主任进行处理并按医院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五、服从医务科临时指令性工作安排。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16

为提高现代化办公实效,规范公司电脑的使用管理,确保电脑以及网络资源高效安全地用于工作,特制本规定。

电脑使用与管理:

第1条 电脑的操作系统、网络IP地址的配置,WIFI分配。均已统一安装、设置,各部门及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增删软件或更改各项设置。

第2条 不得将任何未备份与工作、业务等相关的文件存放在C盘系统目录、根目录、桌面、我的文档中,如果常用文件,可建立快捷方式放在桌面使用。公司电脑统一安排D盘系统目录下装软件以及驱动等,E,F盘系统目录下放置数据、文件等。

第3条 电脑上不得存放有影响和破坏公司电脑网络正常运行的软件,如:(黑客程序,网络抢带宽软件,网络代理服务器软件、带病毒的文件、电影及不健康的文件等)。同时要求定期给电脑进行杀毒操作,如发现存在此类文件,各部负责人可以在不通知所有者的情况下无条件的完全删除。

第4条 不得随意增加、删改计算机主要设备的驱动程序,不得随意增加、删除计算机主要备的驱动程序,不得自行修改计算机IP地址。

第5条 严禁使用公司电脑玩游戏、看在线电影,看淘宝,炒股票和使用通讯软件上的娱乐功能。

第6条 不得私自拆卸电脑及外设,更不得私自更换电脑机箱内的硬件设备。

第7条 任何人不得因私挪用公司的信息设备、网络资源、更不能破坏电脑网络设备。

第8条 员工不得在公司电脑上浏览无关网站、不得下载娱乐软件或影音文件。

第9条 任何人不得在工作时发起与工作无关的QQ群等多人对话、网络会议、广播信息等。

第10条 QQ使用规定:QQ工具只能用来联系与工作有关的事宜,包括文件的传输、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沟通联系、信息的发布等,禁止利用QQ工具同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聊天,传输文件等。

第11条 不得将来历不明的软件装入机器运行,防止染上

第12条 无论是本公司,还是外公司人员,凡与本部门无关人员,严禁上机操作。各部门及个人在未经允许下,不得打开其他部门或个人的邮件,更不得打开来历不明的邮件及附件。

第13条 员工离开座位超过半小时需关闭显示器,以延长显示器的使用寿命和节约用电,下班后需按正确方法关机,并关闭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17

为提高现代化办公实效,规范公司电脑的使用管理,确保电脑以及网络资源高效安全地用于工作,特制本规定。

一、总则

第1条 公司电脑以及网络资源仅为办公所配置,员工不得从事无关使用。

第2条 公司员工对所使用的电脑有管理、维护的责任与义务。

第3条 公司电脑已全部建档立案,并进行了合理的使用定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挪用、调换、外借和移动电脑。

二、电脑使用与管理

第1条 电脑的操作系统、网络IP地址的配置,WIFI分配。均已统一安装、设置,各部门及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增删软件或更改各项设置。

第2条 不得将任何与工作、业务等相关的文件存放在C盘系统目录、根目录、桌面、我的文档中,未按规定保存文件造成文件丢失的,后果自负。

第3条 电脑上不得存放有影响和破坏公司电脑网络正常运行的软件,如:(黑客程序,网络抢带宽软件,网络代理服务器软件、带病毒的文件、电影及不健康的文件等)。同时要求定期给电脑进行杀毒操作,如发现存在此类文件,各部负责人可以在不通知所有者的情况下无条件的完全删除,删除操作中引起的数据丢失和系统出现错误等由此类文件所有者负责。

第4条 严禁使用公司电脑玩游戏、看在线电影,看淘宝,炒股票和使用通讯软件上的娱乐功能,发现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发现一律罚款500元,再次发现者将立即予以开除。

第5条 不得私自拆卸电脑及外设,更不得私自更换电脑机箱内的硬件设备,如有发现,一律由行政办进行严肃的处罚及处理。

第6条 任何人不得因私挪用公司的信息设备、网络资源、更不能破坏电脑网络设备,对有破坏者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予以开除。

第7条 员工不得在公司电脑上浏览无关网站、不得下载娱乐软件或影音文件。

第8条 任何人不得在工作时发起与工作无关的QQ群等多人对话、网络会议、广播信息等,更不能在多人对话的情况下,发表、讨论、诽谤有损公司员工及公司利益的言论。

三、电脑安全及维护

各部门应定期备份工作文档、数据、图纸等文件,对重要的或涉及公司机密的数据文件需要在两人或者负责人监督下进行备份操作,并且由各部门负责人保存。员工未经许可,不得为他人(包括离职员工)复制公司内部任何数据资料。对于严重构成有损公司利益、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或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规定由行政办、以及各部负责人共同监督、执行。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18

为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病历质量和创建和谐的医疗就医秩序,根据卫生部20xx年9月1日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院住院病历复印的管理。

一、住院病历复印时间: 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及相关规定,我院住院病人复印病历的时间为患者出院 72小时后。

二、住院病历复印唯一合法地点:病案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病历在其它地方复印病历。

三、病历复印合法人员:根据相关法规,以下四种人为病历复印的合法人员,病历属于患者的隐私 ,其他人员无权复印患者的病历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检法部门。

四、病历复印必须向医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如为患者本人的,必须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代理人申请复印病案应持患者身份证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患者签名及按指印的委托书。

3、申请复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监护人身份证、患者户口本或出生证原件。

4、申请人如是死亡患者近亲属应当提供患者的身份证明原件、死亡证明、近亲属的身份证、能证明与死者近亲属关系的 法定证明材料 。如申请人为死者近亲属代理人,还要有代理人身份证、死者近亲属签名及按指印的委托书。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须提供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患者或其代理人签名按指印的委托书。保险公司核保科查阅保户既往有无住院史,须提供承办人员身份证、保险公司介绍信、保险合同上注明查询以往住院史。 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申请人如为公安、检察、法院等执行公务的, 查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出具证明材料、本人工作证件、身份证件,须两人以上且已立案,并先到医务科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医务科开具证明到病案室进行查阅或复印。

五、病历复印的内容:

六、医疗机构只为申请人提供复印的病历资料是:住院病历中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 、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六、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者复印病历、封存病历的权力、内容以及复印病历收费等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

1.患者本人亲自来院复印病历的,须携带挂号证(病历号)、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2.患者亲属代理(被委托)复印客观病历的,除上述证件外,还应携带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等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病人的委托书,到医务科登记填表后去病案室办理。

3.正在住院的病人病历中的客观病历资料须由科室指派的本院工作人员携带到病案室去复印。

4.纠纷病历由科室领导、负责人或当班工作人员直接与医务科、医患协调办公室联系,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5.按《条例》中规定可以复印的客观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查报告单)、医学影象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及出院总结。

6.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7.按照规定病历复印需收取一定的费用。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19

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储存管理

1、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梁距。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

2、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当有专人定时测温。

5、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6、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闪点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8、化学易燃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库或归垛。

10、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库房、露天堆垛、罐区,不准进行分装、试验、封焊,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这些作业时,事先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监护,备好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须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1、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12、在库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13、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二、装运管理

1、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2、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3、运输易燃、可燃物品的车辆,一般应当将物品用苫布苫盖严密,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

4、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化学易燃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5、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物品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各种车辆不准在库区、库房内停放和修理。

6、库房、堆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三、电源管理

1、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需要安装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2、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备。

3、各类库房的电线主线应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库房闷顶架电线。

4、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交流收音机和电视机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应当使用60瓦以上的灯泡。

5、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使用时间不超过半个月,到期及时拆除。

6、每个库房单独安装开关箱,并设在库房外,且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7、在库区及库房内使用电器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电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击、砸碰和车轮碾压。

8、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至少应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9、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库房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四、火源管理

1、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 2、公司电暖气的使用由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3、公司电暖气的维护、维修由电工部门负责。

4、为保证安全,电暖气不得随意挪动。

5、电暖气上不得覆盖、晾晒任何物品、衣物以防止火灾。

6、电暖气上不得喷水、附近不得存放溶媒及易燃物品。

7、电暖气的使用时间由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为避免超负荷使用,任何人不得随意调试、更改使用时间。

五、消防设施

1、仓库区域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供水。

2、库房、货场应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3、消防器材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整好用。寒冷季节要对消火栓、灭火机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4、仓库应当装设消防通讯、信号报警设备。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户口登记

第七条 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 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 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 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五条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 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七条 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屋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屋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八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屋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屋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 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二十条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承包人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

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律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四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 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条 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八条 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

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九条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三十一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二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三条 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 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六条 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

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

(一)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他处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经其单位同意,户口可以迁(移)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 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十条 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第四十一条 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六章 证件签发

第四十二条 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屋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或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三条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

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条 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五条 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六条 《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七条 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屋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三条 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人员的户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市内户口迁移委托书》

附件二:《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

附件三:《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审批表》

附件四:《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告知书》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21

1.车辆停车场建筑面积10亩,属于办公大楼附属场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各项管理工作。

2.外单位车辆如需进入公司内停车场,必须经过门卫人员进行入场登记经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停放,服从门卫工作人员的指挥与管理。

3.公司内部车辆和公司员工自用小型车辆停放在停车场西边,公司内部重型车辆按照停车标示线停放在停车场中心,摩托车和自行车停放在停车场按秩序南边车棚内,所有车辆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限速行驶,有序停泊车辆,严禁随意占道停车。

4.车辆停妥后,驾驶人员应当拉紧手掣、熄火,锁好门窗,检车车辆是否有漏油、漏水、车况不佳等情况,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公司内部重型车辆将车钥匙交挂车队值班室。

5.车辆驾驶员有责任维护停车场内设施不受破坏,任何车辆对停车场内设备设施或其它车辆造成损伤的,经确认后,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停车场停放车辆的任何丢失、损坏或车内物品的丢失、损坏,管理部门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6.严禁在停车场内对车辆进行维修、加油、加电池水、清洗或试刹车等活动,应到规定区域内活动。

7. 车辆严禁载有易燃、易爆、腐臭、污秽、有毒、病菌、放射性等物品进入停车场

8. 严禁在停车时擅自挪用、埋压和圈占消防设备,堵塞消防通道

9. 严禁在停车场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或污水等污物严禁停车场内吸烟。

10.驾驶员要每月定期对停车场进行一次大清扫,每周进行一次小清扫,要经常保持停车场卫生的整洁。

11.驾驶员要爱护车内、车库消防器材,每周进行一次清扫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逐级汇报,班组要每月对车库进行一次详细全面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12. 停车场停放车辆的任何丢失、损坏或车内物品的丢失、损坏,管理部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3.要严格执行本制度,每发现一次违反本制度者,按规定给予处罚。

14.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2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23

为维护公司网络的正常运行,保证各位伙伴正常工作,现对公司电脑软件的安装使用统一规定如下:

一、 可安装软件

1. 杀毒软件:360杀毒、NOD32、可牛、windows清理助手(常见专杀工具:ewido, 360木马专杀)

2. 邮件软件:Foxmail、koomail、outlook

3. 办公软件:Office

4. 图片预览软件:ACDsee

5. 压缩软件:winrar

6. 音乐播放器:winamp、千千静听、百度MP3

7. 录音系统客户端、讯通

8. 聊天工具:MSN 、QQ(申请审批通过才能安装)

9. 打印机、扫描仪匹配软件(仅适用于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10.设计、开发相关软件(仅适用于技术中心)

二、 禁用软件

BT、Kugoo、QQ音乐、QQ软件管理、PP、PPS、快播、迅雷、电子驴、快车、超级旋风、各类游戏、IE插件等。

三、 软件安装注意事项

1. 所有伙伴不得安装禁用软件;

2. 如因工作需要,需使用超出可安装范围的软件,需提交申请单由中心负责人签字再由技术支持鉴定是否可安装,方可进行安装使用;

3. 需使用的任何一款软件皆可从共享库获取,伙伴不得擅自下载,如共享库无此软件,由技术支持统一下载并存到共享库。

四、 电脑上工作不需要的软件来源及避免

1. 目前很多软件安装时都自带插件,为避免安装插件后电脑运行缓慢,安装时一般会有提示是否要安装插件,将对应的插件的勾去掉,将不会安装插件。

2. 上了某些网站后,被提示安装或被强制恶意安装了某些插件,如有提示,请根据提示,不要安装,如无提示,请及时删除插件并不得上此类恶意网站。

3. 系统重装后会被安装了一些系统自带的工作不需要的软件。

如已被安装相应工作不需要的插件或软件,请及时删除。可使用360安全卫士进行卸载清除。

五、 使用软件及获取地址

软件地址:ftp:资料共享库软件系统工具杀毒软件

六、 抽查标准

技术支持将每月进行至少一次抽查,每次抽查10台以上电脑:

1. 是否有安装禁用软件;

2. 是否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或插件。

七、 过失界定:参照事业手册相关规定(自带笔记本安装软件不受发文规定限制,但在工作时间不得运行禁用软件)。

八、 本规定执行期限:本规定于xx年3月1日至xx年2月28日期间执行,期间如做调整,呈交CEO审批。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24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为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我院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现对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

1、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按时,并由本人亲自交给所在支部的党小组长。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2、党员要按照《党章》的要求,每月按时交纳党费。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3、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党费缴纳标准交纳。

二、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在职党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提高10%、绩效工资,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离退休党员:离退休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津贴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2、党费缴纳标准:

在职党员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党员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组织关系转往农村、社区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仍应按此标准交纳党费。

3、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4、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党委代收上交区卫生局,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区卫生局转交到区委组织部,再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6、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

三、党费管理

1、党总支、支部每年根据党办测算的党费标准,每年年初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标准,年终公布一次实际缴纳党费情况。

2、为了有利于医院党委及上级党组织对各党总支、支部收缴党费的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我院实行各党总支、支部的组织委员、小组长作好党员的党费收缴登记,年底自留一份登

记册。

3、各党总支、支部的组织委员应在每月末将党费按时缴纳至党办,以便按时上交卫生局。

4、我院每年12月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70%上缴给卫生局党费专户,30%为自留党费。

5、离退休党员按万州委办发〔20xx〕10号文件精神执行。将离退休党支部实际上缴党费的50%,定期返还给该支部,作为开展活动费用,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四、党费使用

1、自留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培训、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党内表彰、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等。

2、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25

一、指纹考勤机是对员工上下班时间的记录和证实。采用指纹考勤机必需本人亲自考勤。

二、指纹签到实行每天签到制度,按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上班为签到,下班为签退。迟到5--10分钟罚款10元/次;10--20/钟罚款20元/次;迟到20分钟以上,扣除半天工资;超过1小时以上者扣除当天工资。但迟到一次后,当天其余三次考勤必须按时考勤,若不按时考勤则按旷工一天处理。如全天无故不按规定指纹签到、签退,将按旷工一天处理(扣除三天工资)。

三、指纹考勤机上下班时间是已经设定好的,若各部门有什么变化,及个人有什么变动,部门负责人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重新录入指纹。实行倒班的部门应把倒班、倒休表提前报到人力资源部。各部门及各店每月的考勤单应在每月月末的26日上报下月排班值班表。

四、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单,请假1--3天者,须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请假4天以上者,须由总经理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部门经理和主管请假必须申报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如未能按照要求请假者,一律按实际缺勤天

数做旷工处理(扣除实际缺勤天数的三倍工资)。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

五、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签到,必须填写正规的《考勤异常补单》,并由部门经理签字证明情况属实,超过三次未签到者,扣发当月全勤奖金。

六、员工要严格按照指纹考勤机的操作规程及使用方法使用,若恶意损坏出现的问题,将对其通告批评并给予高倍经济赔偿。

人力资源部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26

一、职责

1、管理部:负责开通国内、国际长途电话的审批,电话的安装、使用、维修、停机、电话费用结算等相关事项的统筹管理;

2、各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电话及控制电话费用;

3、财务部:负责电话费用的结算。

二、基本原则

1、每部电话安排专门负责人员,负责该部门电话的管理及控制费用;

2、公司内线电话用于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络,任何人不得用内线电话聊天、谈笑;

3、办公电话原则上不得作私人电话使用;

4、办公室电话主要用于工作联系, 提倡使用文明、简捷的语言,以减少通话时间;

5、 非本公司工作人员不准使用本公司话机打市内电话和长途电

话。

三、电话号码的申请与定位

1、部门因业务扩大增加人员需新增电话,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由管理部批准,管理部批准后联系专业人员进行电话安装。

四、电话安装

1、电话之初装以开通内线为原则;

2、各部门电话号码如需开通市话、国内长途、国际长途、来电显示等其他需要另外收费的功能,需由申请部门填写《电话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管理部批准,批准后方可开通相应功能。

五、电话移机、停机、停用号码重新起用

1、各部门人员因工作原因发生办公地点变动需要移机时,由部门人员告知管理部进行移机;

2、部门人员调整、人员变动等各种原因需要停止使用电话时,部门负责人需向管理部报停,号码由管理部收回保管备用。

六、电话的故障维修管理

1、使用者如发现话机、线路等故障要及时向管理部报修, 非专业人士不得私自拆装电话。

七、电话费用

每月由管理部按计费系统话费清单进行统计,缴纳。

八、罚则

如有违反以上电话管理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进行考核处罚。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公司公务用车的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车辆系公司管理的公务车辆

第二章 车辆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 公司车辆由行政统一管理、统一调配。车钥匙统一放在行政部,任何人不得私自利用钥匙出车

第四条 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驶证、保险卡、养路单、附加税告知证由驾驶员随车携带外,其余均由行政部统一保管。随车携带资料由车辆负责人保管,不得遗失。如车辆交接或者转移时应办理转移手续,随车携带资料一并移交。

第五条 本公司人员因公外出需要用车时,应填写经部门负责人核准的《公务车使用登记表》报行政部(详情请看附件),行政部将根据公务的重要性安排车辆。未办理申请的、非紧急情况临时性用车,行政部将不予安排。(紧急状况临时用车包括:临时急需取件,临时送客户等。)

第六条 员工归还是车辆时也是一样填写《公务车使用登记表》。把当时归还车辆的实际里程数报给行政人员,由行政人员记录在档,检查好当时车辆的仪容,并且拍照存档。

第六条 驾驶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进行检查,包括:车辆外观检查、记录起始于终止历程。

第七条 使用者应爱护公务车,保持车内卫生,车内严禁吸烟,蹬踏内饰。

第八条 车辆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

第九条 驾驶员不得将公务车开回家。不得公车私用或将车擅自借给他人驾驶。

第十条 出车期间,车辆停放在安全位置。车辆驶回后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

第十一条 驾驶员出车,必须在当天把车辆开会公司车辆停靠地。

第三章 车辆违规与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未经允许将车辆借予他人驾驶以致违反交通规则或者发生事故,所发生的罚款及责任由责任驾驶员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发生车祸,应即刻与公司行政部联系。行政部应即刻派相关人员前往处理。

第十四条 驾驶员因超速、超载、任意停车及其他违反佳通规则行为所发生的一切罚款和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发文之日起生效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28

1.0目的

严格管理通海物业值班工作,及时处理当班客户求助事项和发生的突发性事件,确保值班期间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2.0 适用范围

通海物业公司工程部值班人员。

3.0 职责

3.1工程部负责夜间值班的管理工作,包括值班人员排班、事项交接及管理控制等;

3.2值班人员负责值班期间客户求助事项和发生紧急事件时的协调处理;

3.3值班人员按要求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

4.0 管理程序

4.1 值班时间

工作日:18:00——次日8:00

4.2 人员要求

4.2.1 晚上22:00之前不能睡觉;

4.2.2值班期间不得饮酒、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留宿外人等。

4.3 工作流程

4.3.1每日18:00前,应完整、准确地提供需要值班人员晚上交接完成工作的相关事项,认真填写《值班记录表》中的“当日值班交接工作事项”等;

4.3.2值班人员需要认真记录相关重点工作事项,并认真检查和落实;

4.3.3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值班期间,值班人员按要求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

4.4值班要求

4.4.1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需要配带总值班胸牌、对讲机,做好值班记录;

4.4.2值期间能处理的事情要及时记录解决结果和改进措施,对不能及时解决的事件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在第二天及时反馈至工程部,交待相关负责部门人员;

4.4.3夜间值班的各岗位工作人员,并在值班记录上详细登记夜查时间,岗位及相关情况,对突发事件应给以及时的处理协调,紧急重大情况要通知经理。

4.4.4值班人员当值期间手机必须要保证开机状态,巡检时,要随身携带对讲机,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联系;

4.4.5夜间作业做好安全保护。

4.5值班监督管理

4.5.1 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值班职责,对工作失职,记录不及时下传、丢失相关规定者,每次据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人/次;

4.5.2如因工作失职造成业主和公司重大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者,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辞退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4.6 相关记录

4.6.1 《工程部夜间值班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