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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范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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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企业规章制度范文4篇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年龄等情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岗位录用条件。

第8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9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 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6个月: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即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员工领取劳动合同时应当签收。

第14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公司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15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6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当签署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不限于)造成公司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 元以上。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5)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解除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未能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b、无正当理由经常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盛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第19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1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1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3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7条的情形除外)。

第24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5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劳动者提供必要证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6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企业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范文(2) | 返回目录

1、用人理念:崇尚“用人如用器,取其所长”的用人理念。

2、用人原则:荐举人才“唯才是举”;使用人才“用当其才,才能人尽其用”;吸引人才“给人才提供一个自我价值展现的环境”;留才“用事留才或情感留人”。

3、以人为本:人才是公司的灵魂,崇尚个人目标与企业目标共同发展,建一流企业、一流用人机制与制度。

4、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每季度初(或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时候),由行政人事部门制定人力资源计划、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择人条件提出用人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办理招聘。

5、新员工招聘程序:

5.1行政人事部在各类人才大市场、大专院校组织人才招聘(或用人单位推荐)。

5.2行政人事部先进行材料初审,确定面试人员。初审材料包括简历、学历证、身份证和其它能说明应聘人员能力的有效证明。

5.3安排初选合格人员进行必要的考试 / 考核,将考试 / 考核成绩优秀者安排面试,面试由部门经理或副总经理负责,重要岗位招聘由总经理面试。

5.4根据考试 / 考核成绩和面试评估成绩由主管副总经理和用人部门经理初步确定录用人员名单。

5.5确定录用人员名单报总经理审核批准。

5.6行政人事部通知被录用人员及公司聘用意向,被录用人员接受聘用后由行政人事部通知其带齐相关证件办理报到手续。

6、新员工录用报到程序:

6.1新录用人员在行政人事部认真、仔细阅读本公司《企业管理制度》和《飞雕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在完全同意遵守本《企业管理制度》和本劳动合同书中各项条款后签署劳动合同。

6.2在行政人事部领取 “企业员工基本情况表”,并认真填写。对表中所有内容不得伪造,隐瞒。

6.3属大专以上学历的新员工应出示身份证,学历证和其它有效证件的正本,副本(复印件)。副本与《劳动合同书》和“企业员工基本情况表等应聘资料交行政人事部存档。学历(或学位)证书副本交常务副总经理存档。

6.4属高中或中专以下学历的新员工应出示身份证,学历证和其它有效证件的正本,副本(复印件)。副本与《劳动合同书》和“企业员工基本情况表”等应聘资料交行政人事部存档。

6.5员工离职时,须提前一个月进行申请,经批准,一个月过后就可离职并按正常程序办理好离职手续。

6.6新录用人员在录用前由行政人事部安排健康检查,费用自理。

6.7特殊工种或重要岗位录用的新员工需要有深圳市常住户口或有深圳市常住户口人担保,并办理担保手续。

6.8新员工报到手续办理完毕,由行政人事部通知用人部门安排工作。

7、新员工一经录用试用期为一至三个月,试用期间任何一方均可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方式按合同规定执行。新员工试用期不满10天,其工资用于充抵招聘及培训费用。试用期满由受聘新员工申请,部门经理根据受聘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做出客观鉴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工作表现突出的新员工,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转正。

8、新员工转正后可以参加评级,调整基本工资和津贴补助,并享受正式员工的一切待遇,有突出贡献者可以获得表扬、晋升和奖励。

9、试用期满后,新员工实际工作能力与录用时本人所述能力有较大差距时,公司有权延长其试用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降低工资或调整工作等,新员工有权重新选择。

10、 凡经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录用,已经被录用者将立即无条件辞退:

10.1被确认触及刑法的在案者;

10.2个人简历、证件、证书等弄虚作假者;

10.3录用时所述工作能力与实际能力相差甚远者;

10.4试用期内无故旷工者;

11、在职员工欲自愿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批准后,在三十天内(试用期员工在十五天内)进行工作移交。辞职申请没有被批准而自行离开公司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12、欲辞职员工应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到行政人事部领取“员工离职申请表”,如实填写辞职理由,交本部门经理提出离职意见,经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

13、辞职批准后,辞职人员到行政部领取 “员工离职工作移交表”,到各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并结清所有欠款,归还公司所有设备、器件、工具、文件、技术资料等,所有手续办完后报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批准。

14、欲辞职员工到行政人事部提交经批准后的“员工离职申请表”和“员工离职工作移交表”,由行政人事部办理离职通知书,财务部接到由公司领导最终签发的离职通知书方可发放薪金。薪金的发放时间与公司员工正常发放时间相同。

15、欲辞职员工未提出辞职申请,或未办理完有效辞职手续擅自离开公司者,或即辞即走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16、对自动离职者,一律除名处理,停发薪金。待补办好辞职手续后,扣除半个月薪水,以用于补偿公司损失。

17、已辞职员工一年内不得在同行企业从事相同工作,不能利用公司的技术,商业资料为他人服务,并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否则公司将有权采用各种有效手段进行追讨,必要时可以采用法律手段。

18、企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有权立即予以辞退:

18.1 触及刑法的在案者;

18.2 贪污公款,报假帐,欺骗公司领导,情况严重者;

18.3 盗窃、扩散公司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对公司造成损失者;

18.4 盗窃或恶意损坏公共及他人财物者;

18.5 不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严重影响了工作正常进展者。

19、公司给员工提供多种培训机会,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的不同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培训可以由公司安排,也可以个人申请参加社会上的各种培训班。

20、公司鼓励员工参加社会上的各种培训班,对那些培训内容有利于本职工作,能有效提升员工素质的培训,公司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

小企业管理规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范文(3) | 返回目录

一般来说,股份制公司(包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应该是建立在现代企业制度之上的法人治理结构,它的组织与行为首先要受《公司法》的规范,其次在经营层面上要受到《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与规范,因此,凡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这是所有股份制公司的母法,其作用及意义相当于国家层面上的宪法,它的制订既有公司成立形式要件上的必要(比如工商注册登记),也有实质内容上的必要(如规范公司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等重大问题),但是它无法涵括(也不宜过多涵括)企业管理中存在的所有问题,此时就需要在它的指导下另行制定一些企业内部的其他“子法”,对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比如针对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要制定《公司高级人员管理规章》,对实际经营者的总经理、中层人员及所有员工要制定《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在一个管理规范的股份制公司内,企业管理制度在公司所有员工面前都应是一视同仁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应当有例外的人或事,一个外聘而没有股份的总经理与一个从事门卫岗位的普通员工在公司管理制度方面是不应该有区别的。假设在公司上述几种层次面上的管理规范都得以认真落实,那么无论公司内部经营策略如何变动、各类人员如何调整,都是处于一个健康有序的动态管理模式下进行的,作为企业权力层的股东可以不必事无巨细事必躬亲,同时也可以防范个别股东过多干涉与插手具体经营性事务。 同样在一个规范的股份制公司内,当《公司章程》及《公司高级人员管理规章》(类似具体化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规则)落实之后,就要立即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不少企业管理人员对如何制定企业管理制度的认识比较模糊,既有人认为它应该是个大杂烩,应将经营管理所有内容全部罗列进去,也有人认为它只是管理中下层员工的劳动纪律手册,只规定工作制度和奖惩制度,显然这两种认识都是片面和有害的,不利于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事实上,对于一个规模较小的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

内部规章制度》仅仅作为工作制度和奖惩制度甚至作为单纯劳动纪律约定就足够了,但是必须要注意与新的《劳动合同法》相衔接,《内部规章制度》没有的内容,就要在《劳动合同》中予以体现,做到有的放矢提前防范;而对于一个规范的股份制公司,由于其经营管理内容极为庞杂,其内部的各种规定、规程、通知和岗位制度层出不穷且不断调整变化,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又如何制定一个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呢

工业企业规章制度范例企业规章制度范文(4) | 返回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公司简介:主要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活动策划、品牌研究及推广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第3条 公司机构:销售部门、财务部门以及行政部门。

第4条 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广州市伯乃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是指广州市伯乃斯咨询有限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5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7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8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9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10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11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12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3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4条 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

第15条 劳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第16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7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8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9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20条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本市户口的员工,男性连续工龄满25年、女性连续工龄满20年,且在本公司连续工龄满5年的,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21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22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 第24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5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6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8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