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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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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那么,下面请参考公文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年度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年度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年度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一

为认真组织实施《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芙蓉发[20xx]19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1、组织机构:成立区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相关领导任正、副组长,区政府办、发改局、科技局、监察局、财政局、商务旅游局、文体新局、审计局、工信局、统计局、政务中心、CBD办、金融办和各街道(园、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发改局,发改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同时设立综合审核组,由发改局牵头,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为组成单位。

2、工作职责:区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经济发展奖励政策及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负责向区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工作,提请审议批准有关重大事项;负责区经济发展奖励政策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负责考核考评、组织协调、综合汇总;负责年终总结表彰工作的筹备。综合审核组负责对奖励申报对象的申报指标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报领导小组复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区经济发展奖励政策及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相关奖励项目的考核与初审工作,协助做好年终总结表彰的相关工作。

二、奖项实施细则

(一)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奖(发改局)

1、奖励对象:自20xx年1月1日以后,新建商务楼宇、旧楼宇提质改造成商务楼宇、新建立体停车场的项目投资者。

2、认定条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条件,所建项目已竣工投入使用,并在我区缴纳项目税收;其楼宇入驻企业工商税务关系注册落户在我区占入驻企业的80%以上,商务面积使用率达到60%以上,入驻企业已产生区本级税收;国际五星级酒店入驻商务楼宇的,其工商税务关系须注册落户我区且正式营业。

纯住宅或以居住为主的商住楼项目不能申报此项奖励;对没有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停车场或建有停车场却挪作它用而又新建停车场的,不予奖励。

3、申报资料:(1)投资开发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和开发项目的有关批文及相关说明;(2)新建楼宇需提供国土用地许可证、规划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等有效资料;改造项目需提供项目立项、审批、实施、结算、竣工验收等有效资料;新建停车场的项目需提供停车场原规划用途、停车设备供货合同、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明、结算和竣工验收等有效资料(若为社会公共立体停车场还需提供该停车场所服务的楼宇或区域相关情况资料);(3)入驻楼宇的企业名单、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购买或租赁合同书(或其它能证明企业使用房屋面积的资料);国际五星级酒店还需提供有关审批认证资料。

(二)隆平新区建设投资奖(发改局)

1、奖励对象:20xx年1月1日以后,在隆平新区投资新建工业楼宇、投资新办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投资者。

2、认定条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条件,项目竣工投产并产生效益。

3、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新建工业楼宇或标准厂房项目需提供国土用地许可证、规划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资料;(3)新办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设全部审批文件及竣工投产验收资料;(4)技术改造项目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文件、证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及技术改造成果的相关凭证;(5)三种类型项目均需提供项目纳税凭证。

(三)文化产业投资奖(发改局)

1、奖励对象: 20xx年1月1日后新注册的文化类公司或投资建设的文化类项目(具体定义参照国统字[20xx]24号文件《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通知》)的独立法人或投资主体。

2、认定条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条件,项目竣工投入使用。

3、申报资料:(1)投资开发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产业项目开发的有关批文及相关情况说明;(2)固定资产投入的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项目)纳税凭证复印件;(4)注册公司和产业项目投资主体的相关财务报表。

(四)引进金融机构奖(金融办)

1、奖励对象:自20xx年1月1日后引进省级及以上银行、保险、基金、证券等金融机构总部(含外资金融机构)入驻我区的楼宇业主单位。

2、认定条件:

全国性银行总部: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银行法人机构。

全国性银行(含外资银行)省域分行: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银行的湖南省分行(外资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银行省域分行: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成立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长沙分行。

独立纳税的市区支行:由以上银行依法设立的具备单独纳税资格的分支机构。

全国性保险公司总部:指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外保险公司法人机构。

全国性保险公司省级机构:指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省级分公司(外资保险公司按相关规定执行)。

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总部:指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经省级以上证监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对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分配等基金运作活动进行管理的全国性总部法人机构。

证券公司总部:指经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总部法人机构。

基金管理中心、股权交易中心: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并经相关部门核准成立的基金管理中心及股权交易中心。

以上被引进金融机构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须落户我区并缴纳区本级税收。

3、申报资料:(1)申报奖励的楼宇业主单位需提供自身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项目规划建设或物产权的有效凭证;(2)被引进金融机构税务登记所在街道(园、局)出具的确认奖励对象的证明;(3)被引进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确认被引进金融机构具备奖励资格的证明材料;(5) 确认被引进金融机构引进过程的证明材料;(6)调整变更经营业态的楼宇业主单位,需提供终止租赁或退租协议、入驻合同及证明引进金融机构实际经营面积的有效资料。

(五)引进企业总部奖(商务旅游局)

1、奖励对象:自20xx年1月1日后引进企业总部的业主单位。

2、认定条件:

申请总部企业引进奖的基本条件:(1)被引进的企业总部法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落户在芙蓉区;(2)符合芙蓉区产业发展规划;(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4)本区外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5)实行统一核算,并在芙蓉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种类型企业总部认定条件:

世界500强企业:指最新被《财富》杂志或《福布斯》杂志评为世界500强的企业,企业总部注册入驻我区且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具备中国大陆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中国总部,具备一个省域以上总结算资格的为区域性总部。

国内500强企业:指最新被中国企业联合会或中国企业家协会评为中国500强的企业,其企业总部注册入驻我区且注册资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具备中国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国内总部,具备一个省域以上总结算资格的为区域性总部。

境内外大型企业:指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批准注册的企业法人入驻我区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具备总结算资格的大型企业总部。

3、申报资料:(1)需提交申报奖励的业主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产权凭证;(2)被引进企业总部税务登记所在街道(园、局)出具的确认奖励对象的证明;(3)被引进企业总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被引进企业总部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以及本区外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的证明资料);(5)被引进企业确认的引进过程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应书面承诺10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芙蓉区,不改变在芙蓉区的纳税关系。

(六)引进品牌企业奖(商务旅游局)

1、奖励对象:自20xx年1月1日后引进品牌企业的业主单位。

2、认定条件:

《奖励办法》中的“国标五星级酒店”是指符合国际标准的五星级酒店。

国标五星级酒店:指最新进入《HOTELS》杂志全球酒店300强或国家旅游局授予的五星级酒店(集团),注册入驻我区投资创办或经营五星级酒店实体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国际品牌经营企业:指引进国际品牌联盟(IBF)评定的品牌,注册入驻我区经营,具备湖南总经销资格或设立直营旗舰店。

规模型现代服务业企业:除金融业及房地产业外的会计、审计、律师、评估、研发、设计、电子商务、文化、传媒等行业中规模、档次、水平领先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注册入驻我区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度缴纳区本级税收50万元以上。

一级物业管理公司:指具有国家一级物业管理资质,在国内外物业管理界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入驻我区商务楼宇并提供优质高效的管理服务。

以上被引进企业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落户我区并经营两个年度以上,才能申报此项奖励。

3、申报资料:(1)需提交申报奖励业主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产权凭证;(2)被引进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被引进企业注册登记时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销售发票复印件;(4)被引进企业证明其品牌价值的相关资料或证书;(5)规模型现代服务企业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基础上,还须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完税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出具企业在国内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6)被引进企业确认的引进过程说明材料;(7)一级物业公司另需提供资质证明及主要业绩资料。

(七)引进文化产业奖(文体新局)

1、奖励对象:自20xx年1月1日后引进文化项目和文化企业的业主单位或个人

2、认定条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要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我区的文化项目和文化企业。

3、申报资料:(1)新注册公司或项目投资主体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和产业项目开发的有关批文和相关情况说明;(2)缴纳区本级税收50万元以上的完税凭证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注册公司和产业项目投资主体的相关财务报表;(4)由被引进公司或者产业项目投资主体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金融机构入驻奖(金融办)

1、奖励对象:自20xx年1月1日后入驻我区的省域(级)及以上银行、保险、基金、证券等金融机构总部(含外资金融机构)。

2、认定条件:执行本《实施细则》“引进金融机构奖”中关于金融机构的认定标准。

3、申报资料:(1)申报新入驻奖的金融机构需提供其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和人事任命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凭证的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证明其资质的相关资料;(2)申报购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需提供购买商务楼宇的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3)申报租金补贴的金融机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4)金融机构自建经营用房的,需竣工投入使用才予以奖励,需提供国土用地许可证、规划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等有效资料。

建房、购房、租金补贴均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当年一次性核定授奖额,分三年平均发放。

(九)企业总部入驻奖(商务旅游局)

1、奖励对象:自20xx年1月1日后新入驻我区的总部企业。

2、认定条件:参照本《实施细则》“引进企业总部奖”中关于总部企业类型的认定标准。

3、申报资料:

购买商务楼宇的总部企业所需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购买商务楼宇的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3)企业总部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以及本区外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的证明文件);(4)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自建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总部企业所需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所建房屋产权证;(3)自用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总办公面积的70%的证明材料;(4)企业总部资质证明材料(同上);(5)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6)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票据。

租赁总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总部企业所需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租赁发票;(3)企业总部资质证明材料(同上);(4)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建房、购房、租金补贴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当年一次性核定授奖额,分三年平均发放。

(十)品牌酒店入驻奖(商务旅游局)

1、奖励对象:自20xx年1月1日后入驻我区的获得国家旅游局“五星级酒店”正式授牌的宾馆酒店。

2、认定条件:

国标五星级酒店标准执行本《实施细则》“引进品牌企业奖”中关于国标五星级酒店的认定标准。

入驻我区的国标五星级酒店,正式营业并缴纳区本级税收。自纳税之日起,仅累积计算区本级税额,待取得“五星级酒店”正式授牌后予以累计颁发奖金(20xx年12月30日前入驻我区的国际五星级酒店仍按原奖励办法执行)。

3、申报资料:(1)酒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证明为国标品牌五星级酒店的相关资料;(3)剔除一次性税收后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获国家旅游局“五星级酒店”正式授牌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十一)工业企业入驻奖(工信局)

1、奖励对象:自20xx年1月1日后新入驻隆平新区的工业企业(不含更名、股改及原属本区转出工商税务关系后又转入的工业企业)。

2、认定条件:新入驻隆平新区的工业企业指在隆平新区新创办或由区外新转入并依法注册登记,自申报纳税之日起第一、二、三个纳税年度实缴区本级税额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的工业企业,计奖税额不包括土地转让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查补欠缴税额、税收滞纳金、罚款等。

3、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企业入驻审批登记表;(3)区外转入的新落户企业需提供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复印件;(4)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5)当年实缴区本级税额的完税凭证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十二)文化企业入驻奖(文体新局)

1、奖励对象: 20xx年1月1日后入驻我区新办或从区外迁入的,符合《奖励办法》界定的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企业。

2、认定条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条件,服务项目投入正常生产经营。

3、申报资料:(1)新注册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和公司运营情况的相关说明材料;(2)实缴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新注册公司的相关财务报表。

(十三)现代服务业发展奖(商务旅游局)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审计、律师、评估、研发、设计、电子商务、文化、传媒等规模型现代服务企业。

2、认定条件:当年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条件。

3、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年度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年度销售(营业)收入报表并经区统计局认定。

(十四)企业创品牌奖(发改局)

1、奖励对象:获得“湖南省着名商标”、“湖南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区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认定条件:获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的“湖南省着名商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的“湖南省名牌产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的“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的“中国名牌产品”、建设部授予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企业,在所获品牌证书有效期内,实行一品牌一奖励。

3、申报资料:(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获奖品牌(商标)证书、文件原件和复印件;(3)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十五)楼宇提质升级奖(CBD办)

1、奖励对象:自20xx年1月1日后对陈旧办公楼、商业裙楼、综合楼的功能业态提质改造为商务楼宇的业主单位。

2、认定条件:对上述旧楼宇提质改造为商务楼宇后,引进符合《奖励办法》七、八、九、十条与本《实施细则》对应条款界定的金融机构、企业总部、品牌企业、文化产业等企业入驻的。

3、申报资料:(1)调整变更前、后入驻业态及企业的相关证明;(2)《奖励办法》七、八、九、十条对应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的申报资料。

(十六)企业科技创新奖(科技局)

1、奖励对象:20xx年1月1日以后获得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的企业。

2、认定条件:企业当年获得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

3、申报资料:(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 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认定证书、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十七)科学技术奖(科技局)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区内企业或个人。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进步奖、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奖。

2、认定条件: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获得两个以上级别“科学技术奖”的,取最高级别标准奖励,不重复计奖。若科学技术奖中有个别奖项未设奖励等级的则按相应级别中三等奖标准给予奖励。企业自主研发项目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实现产业化生产,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的,授予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奖。

3、申报资料:(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科学技术奖”奖励证书或有效文件资料,自主研发项目需提供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证书;(3) 申报成果转化奖的需提供发明专利产品销售税务发票、上年度及本年度区本级完税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经统计局认定的上年度及本年度销售产值统计报表。

(十八)企业上市奖(金融办)

1、奖励对象: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成功上市的区内纳税企业。

2、认定条件:企业工商、税务登记在我区并已经营两个年度以上,依法缴纳区本级税收,成功上市正式发行股票。

3、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上市企业需提供国家证监会相关批准文件或上交所、深交所企业上市公告;(3)提供湖南省金融证券办关于年度进入省拟上市企业后备库的正式文件;(4)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十九)工业发展奖(工信局)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区内纳税的工业企业。

2、认定条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管理,按时报送各类报表,报表率达100%。

销售产值按照统计部门年终公布的统计报表认定。对销售产值突破20亿元后的企业,按照销售每新增产值10亿元,奖金增加5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新创数字化企业“七个一”的达标认定,按芙工信字[20xx]3号文件《关于在全区工业企业开展“数字企业”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考核认定。

年度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统计部门考核认定。

3、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销售凭证;(3)企业当年度12月份由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申报表;(4)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5)企业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建设中做出显着成绩的事迹材料、证明资料;(6)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需提供市、区统计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证明材料。

(二十)商贸发展奖(商务旅游局)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区内工业品市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度内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2、认定条件:

市场改造提质奖 凡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区内工业品市场:(1)改造提质后的商场式市场主体具备法人资格,证照齐全;(2)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向市、区统计部门汇总报送常规统计报表,报表率100%;(3)诚信经营,建立商户诚信经营档案,诚信赔付机制完善,设立消费者投诉站(点),投诉办结率达100%,“先行赔付”率达100%,商品抽检合格率达100%;(4)内外经营秩序和经营环境优良。

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奖 凡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区内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1)企业须证照齐全;(2)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新增限额以上企业奖:(1)年内新增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须证照齐全;(2)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经营,依法纳税;(3)规范管理,企业按制度进入区域统计范围,按时报送各类报表,报表率达100%。

3、申报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上年和当年的年度统计报表并经区统计局认定;(3)市场改造奖还需提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工商部门提供的诚信经营证明;改造提质后的商场式市场经市、区统计局认定的相关证明资料;(4)新增限额以上企业奖还需提供市、区统计局的相关认定资料。

(二十一)企业发展贡献奖(原税收贡献奖)(财政局)

1、奖励对象: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房地产业、金融业(银行除外)企业。

2、认定条件:

计税口径:申报当年1—12月份所缴税额。

申报企业的计奖税额必须是企业本身生产经营产生的区本级税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计奖税额不包括土地转让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查补欠缴税额、税收滞纳金、罚款等。

新落户企业(银行除外):指在我区新创办并依法注册登记、计奖当年为第一个纳税年度并实现区本级税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的企业(不包含原属本区企业转出工商税务关系后又转入的企业)。

常驻企业(银行除外):指在我区注册登记,缴纳区本级税收两个年度以上,税收贡献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

3、申报资料:(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新落户企业需提供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区外转入的新落户企业需提供工商税务变更登记的复印件;(4) 完税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常驻企业还需提供上年度缴纳区本级税收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二十二)“两型”示范创建奖(发改局)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两型”示范创建单位。

2、认定条件:20xx年1月1日以后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两型示范企业”、“两型示范商店”(市场、商场、酒店)、“两型示范建筑”称号的创建单位。

3、申报资料:(1)“两型”示范创建的主要成绩和经验;(2)经市级以上(含市级)“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考核通过,并予以奖励表彰的文件资料。

(二十三)街域经济发展奖(发改局)

1、奖励对象:区属街、园、局。

2、计奖办法:按年度实际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工业总产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新增规上(限上)工商企业、协税护税等五大项工作实绩,分别由商务旅游局、工信局、发改局、统计局和财政局负责考核,以100分制计奖(上述每大项工作实绩各占20分),每分计奖1万元。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计分方法(隆平高科技园只考核招商引资指标,分值12分)

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任务占14分:各街道、湘湖管理局社零指标按完成率(满分10分)和贡献率(满分4分)综合计分。完成率=实际完成年计划百分比×10分。贡献率计分方法:实际完成10亿元以下的,计1分;实际完成10—40亿元的,计2分;实际完成40—70亿元的,计3分;实际完成70亿元以上的,计4分;②招商引资完成情况占6分:合同外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1分(按完成数/任务数×1计算,满分1分);市外境内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1.3分(按完成数/任务数×1.3计算,满分1.3分),市外境内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月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1.2分(按完成任务月份数/12×1.2计算,满分1.2分);省外境内到位资金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1.3分(按完成数/任务数×1.3计算,满分1.3分),省外境内到位资金月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1.2分(完成任务月份数/12×1.2,满分1.2分)。

(2)规模工业总产值指标计分方法(此考核指标隆平园分值28分)

①规模工业总产值指标完成数基本分占10分(隆平园分值20分),按(完成数/任务数)×10计算,满分10分;②完成全区指标贡献分占6分(不包括隆平园),按Yi=(Xi/Xmax)×6计算,其中Yi表示街道完成全区指标贡献分,Xi表示各街道实际完成值,Xmax表示各街道中完成值的最高值;③日常工业运行调度工作,安全生产、信息化等工作占4分(隆平园分值8分)。

(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指标计分方法

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完成任务基本分占10分,按(完成数/任务数)×10计算,满分10分;②指标贡献分占4分,按Yi=(Xi/Xmax)×4计算(其中,Yi表示街道完成全区指标贡献分,Xi表示各街道实际完成值,Xmax表示各街道中完成值的最高值);③项目启动拆迁、建设情况占4分,按(实际启动项目数/计划启动项目任务数)×4计算;④两型、能源等工作开展与推进各占1分,按实际工作进行考核。

(4)统计工作考核计分方法

①新增企业户数指标完成值占10分,若指标完成值≥平均值,计10分;若指标完成值<平均值,按指标等分=(指标完成值/平均值)×该指标分值计算得分(指标完成值为20xx年季度和年度单位申报中新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房地产、限额以上服务业的企业数);②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完成情况占10分,根据芙统字〔20xx〕3号文件《20xx年街道、园、局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要求进行百分制计分,根据年底得分/10换算得分;③统计工作考核得分按新增企业户数和统计基层基础工作两项工作完成情况合计得分,其中上半年完成情况计总分值的30%,年终完成情况计总分值的70%。

(5)协税护税工作考核奖励方案由财政局负责,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本项奖金由街道(园、局)统筹安排使用,其中20%作为对经济部门及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专项奖励。

(二十四)楼宇优质服务奖(CBD办)

1、奖励对象:商务楼宇的物业管理服务机构。

2、认定条件:物业管理单位所服务的楼宇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条件,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为入驻企业服务满意率(以书面问卷测评为准)达95%以上;支持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街道开展工作,协助税务部门开展房产税的清查和征收工作;积极协助统计部门及所在街道收集新增“三上”企业资料,并及时提供符合“三上”标准的相关企业情况,楼宇企业中“三上企业”报表率和收集率达100%;积极协助区政府招商引资,督促和协调入驻企业及时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证,入驻企业工商、税务登记率达95%以上。

3、申报资料:(1)入驻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楼宇《规划建设许可证》;(3)入驻楼宇企业管理台账;(4)楼宇租、售合同或者能够证明入驻企业使用面积的凭据;(5)楼宇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码证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6)入驻企业填写的楼宇服务质量调查表。

(二十五)融资服务奖(金融办)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缴纳区本级税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

2、认定条件:(1)为区内企业实际融资(贷款)额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2)按省、市、区监管部门要求开展业务、合格规范,经区金融办年度考核排名前三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考核排名第一的小额贷款公司。

3、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办公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与区内中小微企业签订的融资担保或贷款合同及相关中小微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4)为区内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票据(放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二十六)优化经济环境奖(政务中心)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的区直部门和市垂直管理部门。

2、评定方法:由市民评议政府领导小组和群工办对被评单位采取日常考核与社会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议,分别取排名前三名的3个区直部门和排名前两名的2个市垂直管理部门授予“年度优化经济环境先进单位”称号。

三、奖励的申报、核实、审定

1、申报:由企业向所属街道(园、局)提出申请,各街道(园、局)根据《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对申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核实,分类报送各奖项的区直责任部门。

2、初审:区直责任部门在收到申报资料后,即时组织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对申报奖项进行初审,做到奖当其功,适用标准无差错;对不符合条件的作退回处理,并负责解释;对符合条件的填报《经济发展奖励初审情况表》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局)。

3、复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初审资料后,即组织综合审核组成员单位对初审合格奖项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退回责任部门,复审合格的填报《经济发展奖励复审表》报领导小组审定,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审批。

申报奖励的企业有涉及《奖励办法》第三十二条约束条件的,取消其评奖资格。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年度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高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保证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xx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所包括的科技重大成就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或组织完成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可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推荐。除此之外的项目均可推荐天津市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五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推荐、评审和授奖程序,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项目,同年度最多申报两项。

第七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是本市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由市科委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负责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章 奖励范围、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技重大成就奖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培养出一支学术队伍,使得该学科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进入国际先进行列。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科技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为本市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科技重大成就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二)长期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曾主持完成不少于五项国家、省部级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项目或重大企事业技术研发项目。

(三)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正在主持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或合同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企事业技术研发项目。

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领衔完成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系列成果中至少有一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或两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

(二)领衔完成的基础性研究和技术创新系列成果中至少有一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或有两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在本市应用并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领衔完成的基础性研究、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系列成果中至少有一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或有两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不限奖种),在本市应用并为本市创造显著经济效益,以利税计,近三年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

(四)领衔完成的基础性研究、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系列成果中至少有一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不限奖种),或者至少有两项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不限奖种),在本市应用并为本市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以利税计,近三年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

属于社会公益类成果且无法以经济效益来考核应用效果的,主要考核该成果形成的社会效益,且该成果必须在本市应用,并相应地为本市产生特别显著的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科技重大成就奖每年度授奖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五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六条自然科学奖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路、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七条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了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学科的发展有一定影响,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技术发明奖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农业、工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第十九条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推荐技术发明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发明专利。

第二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显著的效益。

第二十三条技术发明奖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二十四条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很大创新,关键技术上有很大进步,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际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显著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了很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较大创新,关键技术上有较大进步,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际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已有先进技术组合,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明显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际水平,对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经济效益以年度利税计不低于50万元。

第二十六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下列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一)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技管理、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

(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

第二十七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三)所称“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指在实施被列入市级及以上政府推广计划的成果中有技术创新和工作创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推广覆盖率一般不低于30%,能够以经济效益体现的项目,其年利税连续二年不低于500万元;或在实施被列入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的成果中,有技术创新和工作创新并通过市级验收,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年利税计连续二年不低于200万元。

第二十八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二十九条科学技术进步奖中重大工程项目的奖励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个人,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

第三十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上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十一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十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创新程度大,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创造出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或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技术创新程度较大,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创造出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或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技术创新程度明显,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造出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或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评审时,应给予加权分。

第五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以及资助本市科技事业的发展并做出显著贡献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第三十四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5个。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三十五条 由市科委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建立工作及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组建等工作。

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市科委报告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十七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10至15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市科委主任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至4人、秘书长1人。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第三十八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的初评工作。

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成员根据每年推荐的候选人的具体情况,从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中选聘。

第三十九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评审、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可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直属单位,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各驻津科研单位,以及其他经市科委认定、符合推荐条件的单位。

除前款所列推荐单位之外,科技重大成就奖候选人还可由3名同行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获奖人联合推荐;上述推荐人每年度只可推荐1名候选人。

第四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负责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初审,并根据同行专家意见在推荐书上签署包括推荐奖类、奖级的具体意见。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一般由第一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并组织初审,亦应根据同行专家意见在推荐书上签署包括推荐奖类、奖级的具体意见。个人完成的项目,应由其居住地的区县科委负责推荐并组织初审。

第四十二条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市科委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证书、评估证书、验收证书、国家法定专门机构颁发的批准文件和其他必要的评价材料与证明材料,且应以近十年的为主。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申报项目的主要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工作,应是以申报单位名义完成的为主。

推荐科技重大成就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候选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前款所提“必要的评价材料”是指:

(一)符合要求的鉴定证书、评估证书、验收证书;

(二)国家法定专门机构颁发的批准文件;

(三)其他需提供的评价材料。

第四十三条推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完成的成果,应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完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人数不超过12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实施推广项目的授奖人数可增加1至3人,授奖单位可增加1至2个。

第四十五条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四十六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七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医药器械、农药、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并由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专家评审。

第四十九条对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学科(专业)评审组或者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依照评审规则进行初评。初评可采用会议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和网络评审等方式。

初评结果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等级优先原则,即优先遵循评审专家建议的等级,量化排序。

(二)评分排序原则,即相同建议等级评分按照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序。

(三)学科平衡原则,即不同学科(专业)组的获奖率保持相对平衡。

获奖与否及其等级的确定必须得到半数以上专家同意,最后将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科技重大成就奖通过初评的人选要征求在津两院院士、同行业权威专家以及已获得过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人员的意见,并将该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五十条评审委员会审议初评结果并做出评审决议。对科技重大成就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进行复审。复审一等奖项目采用差额方式,差额率为20%至30%。复审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获得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的方能通过。

第五十一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推荐单位、推荐人认为有关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评审可能会影响公正的,可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要求其回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和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有关工作人员可以视实际情况予以回避。

第五十二条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议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公告异议期为30天。有异议者,应当在异议期内向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四条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表明其真实身份,否则不予受理。

第五十五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方面,以及推荐材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项目的完成人、完成单位及该项目的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五十六条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所述情况,并有充分依据的,应予受理,并应在30天内处理完毕。

第五十七条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一周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书面材料及时报送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必要时,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办理。

异议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完毕的,提交本年度评审,否则不提交本年度评审。

异议处理应保护异议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异议处理结果应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授奖

第五十九条 市科委将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等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授奖项目不超过300项。

第六十一条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由市长签署证书并颁发证书和奖金;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六十二条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每项奖金数额为5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项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每年不低于500万元,由市财政列支。科技重大成就奖的奖金根据每年评审情况据实拨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由市科委负责按照国家下达的推荐限额数量择优推荐。

已经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除被列入推广项目外,不得再申报天津市科学技术奖。

第六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津政发〔20xx〕5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