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高级会计人才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全文
我市会计管理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理念的重大举措,是我市贯彻实施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会计行业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的重要措施。奖励办法共有12条,主要是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会计从业队伍壮大,但中高级会计人才总量偏低的实际情况,从四个方面实施物质和精神奖励。
一是对取得中高级会计职称的奖励。
其奖励范围包括:自20xx年起,参加会计师考试,两年内三科合格者;通过考评,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者;通过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者;经推荐和考核,参加全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培养者;经省财政厅推荐和考核,参加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者。奖励对象为:本人持有市或县(市)区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本人户籍在昆明市辖区内,或在昆明市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在市、县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或市域内民营企业从事财务会计、审计工作的在职人员。奖励标准从2500元至8000元不等。
二是对成绩显著的社会办学机构给予精神奖励。
为调动社会办学机构从事会计人才培养的积极性,经考核,其招培会计人员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两年累计会计师合格人数100名以上、每年助理会计师合格人数90名以上,且经考核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局发给“昆明市会计人才培养基地”牌匾。
三是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奖励。
为形成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共同重视人才培养工作,奖励办法要求各单位应安排人才培养专项经费,建立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其中:凡被财政部、省财政厅培养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全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单位应保证其每年规定的脱产学习时间,承担脱产学习期间的食宿费、往返差旅费和外出考察差旅费;对取得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中、初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单位应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四是注重精神奖励。
为从精神上给予个人鼓励,奖励办法把积极参加会计专业职称考试作为评选全国和省、市先进会计工作者条件之一,以形成良好的会计人才培养、成长环境。
奖励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优化会计人才队伍结构,提高全市会计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客观需要,是我市会计人员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全面实施人才战略、推进“兴昆富民”工程、把昆明建设成为面向西南开放的国际大通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文: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会计人员积极向中、高级会计人才发展,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会计工作新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云南省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xx—20xx)》和《昆明市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xx—20xx)》,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高级会计人才是: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和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
第三条 奖励范围:参加会计师考试,两年内三科合格者;通过考评,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者;通过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者;经推荐和考核,参加全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培养者;经考核,参加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者。
第四条 奖励对象:本人持有市或县(市)区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本人户籍在昆明市辖区内,或在昆明市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在昆明市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或市域内民营企业从事财务会计、审计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五条 奖励标准:参加会计师考试,一年内三科合格者,市级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2,500元,两年内三科合格者,市级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1,500元;通过考评,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的,市级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通过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市级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考取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培养班的人员,市级一次性奖励个人2,000元;考取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班的人员,市级一次性奖励个人8,000元。
第六条 经考核,社会财会办学机构招培会计人员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两年累计会计师合格人数100名以上、每年助理会计师合格人数90名以上,且经考核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局发给“昆明市会计人才培养基地”牌匾。
第七条 各单位应安排人才培养专项经费,建立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凡被财政部、省财政厅培养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全省高级会计人才,单位应保证其每年规定的脱产学习时间,承担脱产学习期间的食宿费、往返差旅费和外出考察差旅费;对取得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中、初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单位应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八条 市级补助资金在预算安排的会计管理经费中列支。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自取得职称证书之日起(签发时间)三个月内,持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户籍证明、单位工作证明、社保证明和相应的职称证书原件,到市会计监督管理局办理奖励手续。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会计人员考取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本人可持相关材料向省会计主管部门申请兑现省级奖励。
第十条 健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机制,把积极参加会计专业职称考试作为评选省、市先进会计工作者条件之一,以形成良好的会计人才培养、成长环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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