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廉租房出租实施细则
第一条加强廉租住屋实物配租管理,根据《 市廉租住屋保障和管理办法为保障》 市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基本住屋需求。试行 政发〔 〕2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廉租住屋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屋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屋,并按照廉租住屋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条 市(含市内五区、高新区,下同)廉租住屋实物配租执行此细则。
第四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廉租住屋实物配租的组织领导。市住屋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廉租住屋实物配租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保障性住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中心”负责对全市廉租住屋实物配租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
市内五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廉租住屋实物配租的第一责任人。各区住屋保障部门及办事处、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屋实物配租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区纪检监察、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屋实物配租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屋实物配租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摇号、系统打分、按序选房的原则;量入为出、递次配租的原则。
第六条廉租住屋实物配租对象是指市区正在享受廉租住屋租赁补贴的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一、购买或已拆迁安置房屋面积超过保障面积且未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的廉租住屋保障对象。
二、限制行为能力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法定监护人的廉租住屋保障对象。
三、纳入廉租住屋保障范围的18周岁以下孤儿。
第八条廉租住屋实物配租方法是市保障中心通过公开摇号方式,将保障房源依照各区保障户数的比例均衡分配。各区依据低收入家庭住屋、收入、户口年限等状况综合评分排队、按序配租。
第九条实物配租工作分批次进行,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特困职工、一二三级残疾人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人物、65周岁以上孤寡老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签订社会租赁实物配租协议等无房户家庭优先配租,其他保障家庭按打分排序的高低依次配租。无房户指的家庭住屋面积核定为零的家庭。
第十条廉租住屋实物配租实行百分制:家庭住屋计50分,家庭收入计40分,家庭成员户口年限计10分。对特殊困难的家庭另行加分(实物配租评分办法见 政发〔 〕29号附件1按打分排序的高低,依次配租。如果总分数相同,则依次按照孤老病残、住屋、收入等情况进行排序。
第十一条实物配租房源包括集中建设的廉租住屋、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屋中配建的廉租住屋、社会上购买的符合标准的新建和存量廉租住屋、其他方式筹集的廉租住屋。
第十二条申请审批程序
实物配租廉租住屋,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审核打分、区级公示、确定选房顺序、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具体操作程序是
(一)个人申请
凡要求实施廉租住屋实物配租的家庭,可以由户主或推举一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廉租住屋保障证》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填写《 市市区廉租住屋实物配租申请表》
(二)审核打分
1由各区住屋保障部门通过住屋保障系统调取申请人资料,实行电脑打分。
2区住屋保障部门打分结束后,由社区居委会对本辖区内申请家庭的分数进行第一次核对。申请家庭原申请内容发生变化
的补交相关材料,进行分数调整,核对无误后,由申请家庭确认。打分情况在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通过软件系统提交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对打分情况和提交资料进行第二次审核汇总后,通过软件系统提交区住屋保障部门进行第三次审核。
(三)区级公示
各区住屋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打分及分值修改情况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各区按照市下达的实物配租任务指标,根据软件系统的打分情况,依次确定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名单,并通过软件系统上报市保障中心。
(四)房屋配租
1市保障中心将拟配租的廉租住屋房源采取电脑摇号的方式分配到各区。
2各区住屋保障部门根据本区的廉租住屋房源和评分排队情况进行配租,并通过住屋保障软件系统将配租情况及时提交市保障中心。
3各区住屋保障部门向符合配租条件的廉租住屋保障户发放《廉租住屋实物配租通知单》
4申请审批及配租资料,区住屋保障部门要及时存档备查。
(五)合同签订
各区住屋保障部门负责《廉租住屋租赁合同》签订工作。符合配租条件的廉租住屋保障户持《廉租住屋实物配租通知单》及相关证件按区住屋保障部门的要求按时签订《廉租住屋租赁合同》由区住屋保障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保障性中心。
第十三条廉租住屋实物配租家庭签订《廉租住屋租赁合同》前,应向区住屋保障部门提交“诚信承诺书”
第十四条已经确定实施廉租住屋实物配租的家庭,自签订租赁合同下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屋补贴。
第十五条在商品房中配建的和在社会上购买的廉租住屋小批量交付使用分配时,由市保障中心通过住屋保障系统的打分轮候情况直接配租。
第十六条进入配租范围内的家庭,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配租,视为自动放弃。自动放弃配租的申请家庭,住屋保障部门在两年内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第十七条对于进入配租范围的下肢和视力一二三级残疾、精神类疾病等特殊情况且对住屋有特殊要求的家庭,优先照顾低楼层。
第十八条市保障中心将实物配租名单及《廉租住屋租赁合同》文本报市住屋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分配各区指标有结余的必须上交市保障中心,由市保障中心统一调剂使用。
第二十条各区住屋保障部门对实物配租家庭的资格进行动态管理,如发现廉租住屋申请人虚报、瞒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屋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其配租资格。对已经骗租的廉租住屋,由区住屋保障部门负责清退并上报市住屋保障部门。
第二十一条廉租住屋房源数量超过申请实物配租家庭数量时,超出部分可转化为其他保障性住屋。
第二十二条区住屋保障部门应当依据本细则制定《年度廉租住屋实物配租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或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矿区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廉租住屋实物配租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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