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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十一篇

申请书1.82W

仲裁申请书 篇1

申请人:徐x,男,19xx年7月18日生,原系x市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x省x村x巷x号电话:13

仲裁申请书十一篇

被申请人:x市x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x市xx区x街x号(通讯地址:x路x号东鼎大厦x号)法定代表人:陈x电话:0355-7x136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xx元;

2、支付克扣申请人应得出差补贴及申请人出差垫付款xx元;

3、支付经济补偿金x个月(每月工资x元,工资报酬的百分之二十五)共x元;

4、被申请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9月正式到被申请人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班,担任其副总经理一职,当时由于公司经营不规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职期间兢兢业业为公司出谋划策,在总经理审批后举办了一系列活动使公司逐步从最初的几辆车发展到现在的七十余辆车。

今年又为公司完成春运,由于公司新车上牌耽误等原因,导致没有按预约的时间到达,预定任务为xx万元,实际回收xx万元,除去费用,不算来回载客赢利,每台车的净利仍能达到x万元,对于这样的利润对于

被申请人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来说,还是史无前例的,但被申请人却以此为原因克扣我的工资、补助、应报销的业务款项不予发放。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敬

敬礼

申请人:x

x年x月x日

仲裁申请书 篇2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1月15日生,住区左镇村,装卸工,电话:. 被申请人:唐山市区厂(性质 个体)

业主:

申请事项

1、申请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共计71213.37元。

3、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处职工,7月7日上午工作时,被拖拉机撞伤,区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股骨中下段闭合骨折,左大腿下段皮裂伤、剥裂伤,于7月23日因无钱支付医药费而出院。“丰劳裁字144号”裁决书已经确认申请人王玉山与被申请人市区鑫塔添加剂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月21日,“唐劳社伤险认决字A101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王玉山属于工伤。3月22日,“唐劳(工伤)鉴(初)字0458号”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鉴定王玉山为玖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2个月,现申请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理应支付王玉山因工受伤的医疗费15586.97元,鉴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元,护理费262.4元,交通费96元,停工留薪工资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950元,伤残就业补助金8550元及二次手术费6000元,共计71213.37元。并且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望裁如所请。

此致

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4月11日

仲裁申请书 篇3

申请人:上海xx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联系地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3年6月1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上海xx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联系地址:上海市

负责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撤销事项:

申请人不服上海仲裁委员会(20xx)沪仲案字第号裁决书,申请贵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以下内容:

1、撤销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9,311.54元的裁决;

2、撤销由申请人承担仲裁费人民币5277元的裁决。

3、另外,请求判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仲裁庭故意歪曲、掩盖事实,枉法裁判。

1、对于仲裁书认定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专线宽带网络接入、升速、使用及维护等有偿服务的协议,协议收取的费用并不能等同于电信资费。”因此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的规定。申请人认为是一种故意歪曲事实的行为。

申请人拥有上海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而被申请人作为电信用户,与我司签订的《商业客户光纤专线(升级)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专线宽带网络接入、升速、使用及维护等有偿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所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第一项“基础电信业务……(六)网络承载、接入及网络外包等业务”可以认定上述服务属于电信业务的范围,因此双方的行为当然适用国家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范要求。

2、仲裁书认为“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因被申请人的缘故,导致其承担电信资费违约金的损失。”这种说法没有根据。

因为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是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而事先对承担责任的一种约定,其不同于补偿金,违约金同时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也就是说只要一方违约,另一方就是没有损失,违约方也要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因此被申请人承担违约金的前提其延迟履行的违约行为,而不要求我守约方有怎样的实际损失,我方无需主动提供此类证明。

3、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举证责任的承担上,被申请人只是提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而仲裁却支持了其请求,这种做法是不遵照举证规则的体现,属于明显的枉法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二【20xx】13号)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应当提供违约金约定缺乏公平性的相应证据。”这些均是对于主张调整违约金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要求。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既然违约方提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由其承担起对违约损失的证明责任,也就是说,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多少,并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比较,从而才能证明其请求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4、仲裁认为当事人双方在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每日加收3‰违约金属于过高,是不遵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法基本精神的错误认定。

因为按照“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具有法定性和约定性,也是违约金惩罚性功能的体现。

(1)行政法规规定

根据《电信条例》第35条的规定,“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可以看出电信违约金具有法定性,不同于一般的债务,是电信法规对电信用户违约而采取的法定措施。这种约定实际上也是遵照行政法规的合法行为,是应当受法律保护的。

(2)合同法基本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是遵照《电信条例》的表现,同时也是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该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合同自由的前提是当事人民事行为的“意思自治”。约定违约金是在经过当事人双方反复磋商后签订的,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并无胁迫等不正当竞争情形,是真实意志的体现。

因此是在完全自由的前提下,当事人自愿对自己的权益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处分,其他人不宜轻易干涉,更不能随意宣告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只有这样,才能使违约金制度与变化着的市场环境相适应,并且更好地体现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最终实现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目的。

市场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享有对自身权益进行自由处分的权利,因此在法律范围内及不违背社会道德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作出符合自己意愿的`安排时,就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任何人不能横加干涉。市场机制也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才能真正发挥实现资源配置的作用的。

(3)从违约金的性质来说,约定违约金不同于补偿金等,其具有惩罚性。

被申请人自愿与申请人签订过高的违约滞纳金,从公平的角度来说,申请人就是因为被申请人敢于签订这样高的违约滞纳金才放心为被申请人以“后付费式”提供电信服务,这也类似于一种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由于支付违约金还应履行债务,表明违约金是专为对迟延履行行为予以惩罚而设定的。这就说明包括本案在内的延迟履行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点。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也重申了坚持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性质。

本案争议的发生是被申请人延迟履行合同,经多次催告数月之久后才支付拖欠款项,但仍不支付违约金。显然带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让其承担较高的违约金以示惩处,对于守约方才是公平的,鼓励交易、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也才能达到《合同法》第一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立法目的。

5、即便是认定违约金3‰过高,也应当酌情予以适当减少,而不是完全排斥约定违约金的存在。然而仲裁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罚息的计算原则,将违约金调整为按欠款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这种做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属于典型的枉法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批复》)和法释[20xx]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xx]34号《批复》)的规定中,“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其前提适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也就是说仲裁庭无视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而直接适用该批复,这种做法的逻辑思路就是“违约金约定过高就等于没有约定违约金”,这一事实结论显然属于逻辑错误。这种做法与未约定违约金支付方式有何异同?这实质上是完全抛开了当事人双方的事先约定,把违约金等同于补偿金,无从体现违约金的惩罚功能。这种做法过多的干涉了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没有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的权利。

因此,由于法释[1999]8号《批复》和法释[20xx]34号《批复》的规定是针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形而制定的,本案不能以该两《批复》规定的相关标准为适当减少的标准。仲裁庭的做法应当予以撤销。

(二)申请人对本案认为

①“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具有法定性和约定性,并且符合违约金本身具有的惩罚性功能。合理性(根据上述第4点的阐述)

对于《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前提条件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按通常方式理解为:只要违约金不是过分的高于前述损失的,国家就应该保护;而且法院对于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违约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何为过分,按常理判断,合法的、适当的、符合习俗惯例的均不叫过分。

电信业务与电力业务同属于后付费式的服务类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和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这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方式肯定了供电合同中的用电方逾期不交电费违约金的标准,而供电合同同样是《合同法》中有名合同之一,其每日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标准也受到了国家行政法规的保护,而此标准被全中国约3—4亿户家庭接受,说明每日千分之三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标准是适当并且合法的。而且每日千分之三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标准还广泛存在于供气合同、供水合同及电信、移动、联通通讯合同和网络服务合同中,均被全中国十三亿人民接受,说明这不仅已经形成了习俗惯例,还被相关部门规章及行政法规予以保护,属于合法,不为过分,而属适当。

②退一步讲,如果“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属于违约金约定较高的情形需要进行调整,也应参照国家对约定违约金方面的相关规定和社会公众接受所形成的惯例、事实以及社会平均利润和非违约方追讨本金所需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即便是按照该解释,认定违约金过高,那么也是以承认约定违约金存在为前提,予以适当调整。

大家都知道的是,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为:”资金占用所得社会平均利润、贷款利息、追讨本金所需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等”,所以说实际损失不仅仅包括直接损失,还有间接损失即预期可得利益,范围包括为准备履行合同义务而支出的费用损失;价值损失;利润损失等等,否则有失公平。所以要求违约方补偿的损失就绝对不仅仅是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丧失。

由于本案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电信服务的特点是一旦电信用户违约,作为守约方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其实际损失往往是不易计算的。

如果对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属于约定过高的情形而因此予以适当调整的话,我方主张适用《上海市高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二【20xx】13号)第九条的规定:“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综合考量违约方的恶意程度、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参考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总之,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因此,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xx)沪仲案字第号仲裁裁决书应当由贵院予以撤销。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仲裁申请书 篇4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女 年龄 民族 汉

住址:xx市

电话: 邮编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 xx市 电话

法定住所:xx市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女 职务 总经理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为一个月工资xx元(不含已支付部分);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待通知赔偿金为一个月工资40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工作期间公积金(xx年9月至xx年6月);

4、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xx年6月各类养老保险;

5、裁决被申请人赔偿从xx年9月至xx年6月的休息天加班工资19天x20(4000/21.75)=6988.50;

6、裁决被申请人退回申请人过失单扣款9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年9月8日正式进入被申请人xx市xx公司上班,担任会计主任一职。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xx公司财务内控制度薄弱,前任财务人员未出具以前年度及月度财务报表,也未完善保存财务历史资料,给申请人的后续财务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并在此期间因公司快速发展,连锁门店由xx年9月的9家店铺增长为xx年6月的23家店铺,全部店铺及货物供应链的.财务工作都由申请人所在的团队负责,而在整个发展期间团队工作人员未增加一人,申请人在此工作期间兢兢业业,每天都于晚上10点后离开公司,星期六、天都在公司工作,如此强大的工作量给申请人的身体及精神带来极大的疲惫及压力,身心一直处于紧绷状态。因此出现上班迟到现象,迟到时间为1分钟,2分钟等。

xx年6月1号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迟到累计四张过失单,被申请人在员工手册中规定累计三张过失单可将员工开除为理由,将申请人开除,双方在xx年6月1日晚8点至12点协商及谈判,被申请人同意支付赔偿金为半个月工资,并诱骗申请人在自愿离职书上签字,于xx年6月10日将款打入申请人工资卡内,申请人查询后金额不符,于xx年6月15日至19日期间与被申请人交涉,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相应的金额,拒绝再交涉。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市xx区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申请时间:

仲裁申请书 篇5

申请人:,男,住丹江口市六里坪镇油坊村2组13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有限公司车身厂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电话:822

被申请人:十堰市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申请仲裁事项:

1、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经济补偿金5100元。

2、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XX年年——20xx年社会保险金。

3、请求两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2月被十堰劳务公司派遣到车身厂工作,20xx年5月25日用工单位以“效益不好、40岁以上人员全部辞退”为由、将申请人违法辞退。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此致

20xx年xx月xx日

仲裁申请书 篇6

申请人:刘,男,1XX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司门前镇大茅坪村4组20号。

被申请人: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路号房

法定代表人:罗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1250元(4500元/月×2.5个月);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从X年9月至X年8月)双倍工资差额49500元(4500元/月×11个月);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7000元(4500元/月×6个月);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X年1月4日至X年7月15日的医疗费36935.59元、交通费13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45元(50元/天×70%×147天)、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

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护理费147600元(4100元/月×30%×12个月×10年);

六、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1000元(4500元/月×18个月);

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伤残津贴405000元(4500元/月×75%×12个月×10年);

八、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000元(4500元/月×12个月);

以上各项合计819198.59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刘于X年8月入职被申请人物流有限公司,工作岗位是搬运工,月工资为4500元,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X年1月4日上午9点上班时,刘在公司仓库F1号库内装卸货物时从5米高的'货物堆上掉下,当时由120急救车接往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XX院区治疗,经医院诊断为:

一、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

1、右侧额颞叶脑挫裂伤硬膜外下积血

2、左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

3、颅底骨折鼻漏

4、右眼眶内侧壁颧突鼻骨骨折

5、右侧额部头皮挫裂伤;

二、右中上肺创伤性湿肺、胸腔积血;

三、右侧6、7肋骨骨折;

四、有肩锁关节脱位;

五、右侧髋臼撕脱骨折。由于申请人无力负担继续治疗的费用,被医院强行要求出院。申请人共住院147天,住院期间需要护理。医院建议继续康复治疗,加强营养,需专人陪护。X年3月1日,申请人的受伤事故已被认定为工伤事故。X年7月29日,申请人经过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四级,护理等级为四级,停工留薪期从X年1月4日起至X年7月4日止。

基于以上的事实以及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此提出上述仲裁请求,向贵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早日依法裁决。

此致

敬礼

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刘

仲裁申请书 篇7

申请人:______,男,汉族,______年___月4日出生,住______市______区___路。

被申请人:陕西______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市含光路

法定代表人:______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本金及收益款共计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年1月1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两份《___集团______卡使用协议》。编号为___的合同约定申请人一次性向被申请人支付50万元卡费,每三个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元,合同期限约定为1年。编号为___的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50元卡费,合同期限为6个月,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56万元。两合同同时约定如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费用,超过七个工作日后,被申请人除应继续支付卡费和约定的消费额外,还需按应付款每日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时向被申请人支付100万元卡费,但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不能向申请人退还卡费和约定的费用。___年1月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截止08年1月2日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本金及收益共计元,将该笔款作为本金从08年1月2日开始每月向申请人支付收益款元。并从___年7月开始对______7年到期的本金进行偿还。

截止______年9月,被申请人共计向申请人支付了元收益款,现被申请人仍欠申请人本金及收益款共计元。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金及收益款共计元。

此致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仲裁申请书 篇8

申请人:王,男,汉族,1xx0年2月24日出生,住...........。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浙江xx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1、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00元/月x10个月=16000元;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x25.4元/月xx个月=120xx.x元(06年台州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x25.4元);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x25.4元/月xx个月=120xx.x元;

(4) 停工留薪期工资:(36天+105天)x53.3元/天=x515.3元;

(5) 住院护理费40元/天x36天=1440元;

(6) 营养费1000元.

以上各项共计50110.x元。

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事实与理由

x6年10月2x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合同中确定申请人受聘从事不锈钢铆合岗位工作。合同期限止于x年10月2x日。申请人在工作中报酬方式以计件为主,同岗位月平均工资为1600元。x年10月5日,申请人在车间整形取锅时,被冲床压伤右手,造成其右中指近侧指间关节以远不完全离断伤、食指中节指骨开放性骨折伴肌腱、血管、神经损伤、皮肤软组织缺损,环指中节指骨开放骨折伴伸肌腱损伤、皮肤软组织缺损。申请人受伤后前后住院36天,被申请人承担了全部医疗费及伤残鉴定费。申请人受伤事实经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申请人所受伤残,经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台劳鉴2-5144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评定为八级伤残。申请人出院后经医生建议休息三个半月,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请求。

此致

劳动局劳动仲裁委

申请人:王x

x年4月21日

附:

证据及其来源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申请人工商登记材料;

3、申请人门诊病历、医院休息证明;

4、住院病历;

5、工伤认定决定书;

6、劳动能力鉴定意见书;

x、劳动合同;

x、证人证言。

仲裁申请书 篇9

申请人:,男,汉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x市x区x路x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x路x号。电话:x。

法定代表人:x职务:x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x元(月平均工资x元)。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x年月至x年月加班费共x元,其中:

1、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x元及经济补偿金x元;

2、休息日加班费元及经济补偿金x元;。

以上合计:x元。

事实与理由:

(可简单阐述一下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具体的职务,加班的事实以及计算方式等。)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和46条第1项的规定,我于x年月日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我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付我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敬礼!

请假人:

20xx年xx月xx日

仲裁申请书 篇10

申诉人:,男,汉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住址:

通讯方式:

代理人;

电话:

被诉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

通讯方式:

被诉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

电话:

申请事项 :

1、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9级工伤伤残补偿金合计人民币52362元。

2、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后续治疗费7000元(司法书确认)

3、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在医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520元。

3、请求裁决被诉人补交申诉人于20xx年2月26日开始参保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4、请求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因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11月的工资赔偿共计220xx元的赔偿。

5、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给申诉人经济补偿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时每满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不足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予以补充)。

6、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xx年2月致20xx年11月的加班工资24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凯应聘到四川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职位为电焊工,月基本工资为20xx元,公司承诺一个月后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以种种借口拖延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没有为其购买职工基本社保。20xx年3月凯被四川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到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工地上工作,20xx年11月14日在工作过程中从高约4米处跌落致左足受伤,送成都第一骨科医院被确诊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xx年6月8日被成都市劳动能力委员会(成劳鉴字[20xx]2457号)评定为工伤伤残9级。20xx年5月3日经四川西南司法中心确认“被人X凯后续医疗费用还需人民币7000元”。根据以下法律法规被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被诉人应当支付给申诉人52362元的工伤伤残补助金(其中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应向劳动者支付本人工资标准2倍的工资,申诉人依法应当获得220xx元的赔偿(即11月的工资赔偿)。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申诉人应当获得两个半的工资补偿共计5000元。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诉人的主张。

此致

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20xx年7月26日

仲裁申请书 篇11

申请人:

一家国的公司

住所(注册登记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电话:

传真:

负责人:

职务:

申请人代理律师: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电话:传真:

被申请人:

住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仲裁依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该合同第七条约定:“任何争议或与本合同而产生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x,,美元;

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仲裁而发生的律师费及申请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差旅费;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事实和理由:

20xx年8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见附件第11页),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售漂白精和焦亚硫酸钠,总价款为x,,美元,付款方式为T/T。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了全额付款(见附件第12至16页)。然而被申请人却没有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把货物及时装运并发送给申请人,至今拖欠申请人,美元的货物。

申请人多次催要合同项下的货物。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在此期间,申请人曾多次通过中国的朋友打电话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以各种方式谋求问题的解决,但均因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诚意,一直未果。

综上所述,鉴于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申请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依据双方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之仲裁条款,特向贵会提起仲裁,恳请贵会依法公正裁决,维护申请人的利益。

法定代表人: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