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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合同(通用3篇)

艺人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艺人合同(通用3篇)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有一定的表演经验,乙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经纪公司;

2.甲方有意将其相关的演艺事项委托乙方代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事务为:

1.出演电影;

2.出演电视剧;

3.出演戏剧;

4.出演话剧、广播剧;

5.出单曲或专辑;

6.参加商业性演出、电视节目或广播节目;

7.拍摄商业广告;

8.做商品品牌、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代言人;

9.其他甲方委托的演艺事务。

第二条 代理区域

乙方代理的地域范围为_________ (下称代理区域)。

第三条 代理期限

乙方代理的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年(下称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结束后,如双方均有意续签,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发出书面通知,续签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乙方同意不再与甲方续签本合同或拒绝与甲方续签本合同的除外。

第四条 佣金

若乙方就其代理的甲方事务促成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并得以实际履行,乙方有权提取甲方依据相应合同或协议获取的_________(税前/税后)酬金的百分之_________作为佣金,以人民币结算佣金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_________。

第五条 经纪人

乙方指定_________为甲方经纪人。

未经亿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更换经纪人。

甲方经纪人的酬金及其在履行职务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接受甲方的委托时,应出示营业执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2.乙方有权以自己名义代理甲方事务。

3.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内容积极为甲方寻求机会,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甲方汇报,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乙方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5.在代理期限内,乙方应采取有效方式对甲方进行包装、宣传,包括但不限于举办影迷会或歌友会、拍摄写真集、拍摄宣传照、媒体公关等。

6.乙方收取佣金和其他必要费用应当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7.乙方在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其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应负责澄清甲方不利的相关消息、报道、传言等,尽量消除对甲方的不利影响。

9.乙方应对甲方事业发展定位、与所代理甲方事务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角色的选择、表演的长处与不足之处等)提出合理化指导与建议。

1.乙方代理甲方事务,不得干涉甲方私人生活。

11.乙方应尽最大的可能保护甲方的隐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漏甲方住址、电话、收入、兴趣爱好、婚姻状况等私人信息。

12.乙方促成甲方与其他方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有权按照约定代收取甲方佣金。

13.乙方应当向甲方指派的经纪人须经由甲方认可。

14.乙方应事先对相关的演出、代言资料进行核实,确保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在代理期限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私自进行本合同第一条确定的委托乙方代理的事务,否则,应依据本合同向乙方支付__________万元违约金。

2.在代理期限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第一条确定的委托事务再另行委托第三方在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代理区域内代理。

3.甲方可以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委托事项委托其他第三方在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代理区域外代理。

4.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佣金。

5.甲方应听从乙方安排,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出席记者见面会、发表声明并参加乙方为其安排的其他宣传活动。

6.甲方应对乙方的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应乙方的要求,向其提供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7.在代理过程中,因乙方过错致使甲方和其他各方受到损害,甲方及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8.如果甲方对乙方指派的经纪人不满意,可以要求乙方重新指派经纪人,但甲方的要求以两次为限。

第八条 双方保证

甲方:

1.甲方保证其有权自行签署本合同,且其履行本合同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2.甲方保证从未而且将来亦不会将委托乙方代理的事务另行委托第三方在本合同确定的代理期限和代理区域内代理;

3.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

4.保证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不存在任何针对甲方的权利纠纷、索赔或者诉讼。

乙方:

1.乙方保证其为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具有文化经纪资格的经纪公司;

2.乙方保证其为甲方指定的经纪人具有经纪人资格。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变更甲方经纪人;

3.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所作保证不真实;

4.因甲方原因,乙方无法获取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佣金。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年。

第十二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五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七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艺人合同 篇2

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为产品/品牌经营者,乙方为艺人全约经纪方,甲方希望利用乙方艺人在相应社交平台直播过程中对甲方旗下产品/品牌向用户提供信息推广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信息推广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或文义另作说明,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

1、信息推广服务:指通过乙方拥有或合作的社交媒体平台账户面向用户提供的信息推广服务。

2、信息服务费:指因乙方为甲方提供信息推广服务而产生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第二条服务内容及期限

1、合作内容

信息推广内容:信息推广内容:相关植入直播。甲方提供相关素材。

2、推广产品:产品名称。

3、产品销售形式:。

4、直播平台:。

5、发布形式/发布位置:。

6、发布时间:年月日。

第三条信息服务费及支付

1、服务费用(坑位费):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工作事宜,含税服务费共计【¥】元,大写人民币【元整】,甲方需在合同签署后的日内(最晚不迟于直播前)向乙方支付此款项,乙方收到款项后应为甲方开具此款项的发票。

2、产品销售佣金:本合同项下销售甲方产品所得金额的%归于甲方,%归于乙方。

3、乙方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4、甲方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

税号: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电话:

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信息推广内容符合下述要求:

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信息服务费。

3、经乙方要求,甲方应根据信息推广发布要求,向乙方提交信息推广内容真实、有效的资质证明,并对其所提供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负责。

4、甲方保证其推广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且该推广产品或发布的推广内容已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备案文件和证书。

5、因甲方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纠纷、责任与相关账号、乙方、乙方艺人、其他主播无任何关系,由甲方自行负责,如因此给乙方和/或第三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声誉损失)的,甲方应予以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损失难以计算的,按乙方艺人年收入的倍予以赔偿。

6、甲方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公众和/或第三方表明乙方艺人为甲方产品/品牌有代言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代言人/形象大使),否则,甲方应立即下线相关物料,并公开道歉,并按乙方艺人年收入的倍支付违约金。

7、甲方负责推广产品的发货、退换货,应为消费者提供顺畅的退换货通道,因发货、退换货引起的纠纷与乙方无关,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收到信息服务费后有义务依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信息推广服务,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相应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相应内容上线或已经上线的,有权随时终止。

2、乙方有权在双方确定的信息推广发布日期前至少五个工作日,要求甲方提供信息推广素材。

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素材进行审查,若甲方所提供的素材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进行纠正。

3、乙方有权依据推广平台的实际情况修改或调整甲方提供的素材,并进行加工,

修改、调整。

如甲方提供的素材含图片、文字等内容,甲方保证上述内容使用时甲方均有合法的使用权及所有权,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如因此产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需全额赔偿。

4、如甲方产品有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投诉率超过20%、质量负面新闻、被相关机构认定不合格),乙方有权随时下线和/或删除相关视频。

第六条声明及保证

每一方均不可撤销地对对方声明并保证:

1、拥有合法资质从事本合同项下交易,且该交易符合其经营范围;

2、可全权订立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3、其授权代表拥有充分授权签署本合同;

4、推广效果主要基于推广内容的质量及用户体验等因素,故乙方不对推广效果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推广效果亦不作为影响本合同执行及各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因素或理由。

如任何一方违反在本条项下的声明和保证,违约方应就守约方的所有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保密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如甲方于合同所规定的付款期限内未向乙方付款,则按照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应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若守约方声明违约方实质性违反本合同及本合同条款之约定并提出此种违反的证明,而违约方未能在收到守约方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可经通知违约方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就违约予以赔偿。

3、如甲方单方终止合同,甲方已支付的费用不予以退还,甲方还应按信息服务费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不可预防、不可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2、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不可抗力事件产生5个工作日内)、充分地通知对方,并告知该类事件对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基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至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通知条款

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函件,都必须以本条款确认的联系方式为准,若有变更,须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包括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对方。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自电子邮件进入收件方指定之电子邮件系统的时间即视为已送达;以快递或挂号邮件形式发送的,以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之日起5日后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

甲方地址:

授权代表:

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地址:

授权代表:

电话:

电子邮箱:

艺人合同 篇3

本合约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乙方:

名称:

住址:

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方在演艺经纪业务方面以整合全国娱乐资源和丰富的专业操作管理经验见长,是具有较强的综合型文化公司之一;

鉴于:乙方拥有良好的自身条件和艺术天赋,具备了向娱乐业全面发展的重要潜质,符合甲方艺人经纪的签约标准;

基于上述方面,为了能使乙方可以更好地向国际娱乐演艺业全面发展,并使乙方自己的所有各项权益通过具有高水准的有效的运作,而得到有效的合理的开发和保障,甲乙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和充分协商,并友好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合约条款如下:

第一条 合作内容、范围与方式

1.1 甲乙双方业务合作范围如下:

1.1.1 甲乙双方同意,进行独家排他性的娱乐演艺业经纪管理合作,乙方委托甲方担任其独家的全球经纪管理人,及唱片发行人。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根据本合约的约定担任乙方的独家的全球经纪管理人及唱片发行人。

1.1.2 甲乙双方前述合作的地理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1.1.3 甲乙双方的合作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乙方参与的业务活动(以下称:演艺活动):

电视、电影、电视电影;

2. 演唱、演唱会、音乐会;

3. 作词、填词、音乐作曲、编曲、改编及制作;

4. 任何形式的图文肖像、影像及产品形象;

5. 电影配音、配乐;

6. 广告语作词、作曲、编曲、改编和制作;

7. 录音、唱片发行;

8. 电视或任何类型的舞台表演;

9. 任何类型广告、代言;

10. 网上的任何类型的娱乐活动,无线增值业务;

11. 其他一切可能会对甲乙双方的权益和收益产生影响的商业活动、公益活动、以及会对甲乙双方在公众和媒体产生影响的一切事务。

1.1.4 甲乙双方的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独家代理和经纪乙方在本合约1.1.3条款中所涉及各项内容的策划、包装、培训、规划、安排、实施、对外合作、谈判签约、收益的获得、行政顾问等业务,以及对属于乙方的表演权、肖像权、著作权及其相邻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使用和许可使用独家经纪代理。

1.2 本合约项下经纪管理合作的独家性和排他性:

1.2.1 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本合约为独家排他性的合约。在与甲方签约前,乙方与任何第三方没有签定有效期尚未终结并与本合约冲突的合同;如发现与本合约冲突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本合约签定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与除甲乙双方外任意第三方就本合约1.1项下所涉及的任何范围及内容进行任何形式上的合作,亦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自行行使和处置相关权利、进行业务安排及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合同。

1.2.2 甲方可在本合约期间为第三方提供类似的服务,并且有权以许可、授权和合作经营等方式,与任意第三方共同享有和承担本合约项下甲方所有或部分权利和义务(但本经纪合约的整体转让不在此列)。

第二条 合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权利:

2.1.1 为实现本合约之目的,甲方有权在本合约1.1项下所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业务合作方面,全权独立地进行有关安排、规划和实施,并获得相应收益。本合约期内,对于乙方演艺活动的安排,甲方具有最终的决策权;

2.1.2 甲方有权派专人负责对乙方进行整体形象策划设计和相关培训,对乙方不利于本合约实施的言行和习惯进行提醒和建议;

2.1.3 甲方有权了解与本合约实施有关的乙方心理、生理变化、目前现状、社会关系等资讯,并提出各种建议和相关安排;

2.1.4 本合约期间,当甲方安排与任意第三方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乙方必须优先服从甲方的演艺活动安排;

2.1.5 甲方有权在乙方任何违反本合约规定的前提下,单方解除合约并要求乙方赔偿。

2.2 甲方义务:

2.2.1甲方在合约期内对乙方及乙方授权给甲方使用的作品做如下推广:

(1)网络平台推广:

(2)电台:

2.2.2 甲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严格实施本合约,依据同行业标准全力实现本合约规定的目标,充分保障乙方的各项权益和收益的有效实现,完成对乙方演艺活动的经纪业务;

2.2.3 甲方在实施本合约时,应依据乙方自身的个人特点度身定做有关经纪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乙方意愿,友好协商;

2.2.4 甲方为保障乙方有效地实施甲方的经纪安排,将提供相应配套服务和有关服务人员;

2.2.5 甲方承诺保守乙方所披露的涉及个人隐私的资讯的秘密;

2.3 乙方权利:

2.3.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严格依据合约所规定的目标,全面实施为自己进行的经纪业务,并且依据合约获得在权益上的保护和收益方面的获取;

2.3.2 乙方在甲方实施本合约的过程中,应享有参与权、知情权,并且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应当获得甲方的充分尊重;

2.3.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撤换为乙方负责业务和服务的不称职的服务人员;

2.4 乙方义务:

2.4.1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为实施本合约而制定的各项规定和规划安排;

2.4.2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代理或代表乙方签订的合约,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2.4.3 当甲方所做的各项安排与任意第三方对乙方的要求发生冲突时,乙方应优先服从甲方安排;

2.4.4 乙方应当服从由甲方安排的社会公益性质的活动,具体时间和内容方式由甲确定并实施;

2.4.5 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约的独家排他特性,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与任意第三方进行本合约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方面在法律上或其他形式上的合作;

2.4.6 乙方应当在甲方为实施本合约所需时,向甲方提供真实和充分的个人资讯披露,并接受甲方对本人在言行方面的提醒和建议;

2.4.7 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约保密条款,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

2.4.8 乙方应在可能面对媒体和公众的任何场合下,注意自身的仪表、言行和礼仪,树立和维护双方的良好形象,不得损害双方声誉。

2.5 共同责任条款:

2.5.1 甲乙双方郑重承诺负有以下共同责任:

在本合约期间,甲乙双方都必须维护和捍卫自己和对方的名誉和商誉,不得有任何有损于对方名誉的言行;

当甲、乙任何一方的名誉受到侵害时,甲乙双方应维护对方名誉,尽全力相互协助。

第三条 合约双方的权益和收益分配:

3.1 甲乙双方的权益构成和安排:

3.1.1 因本合约的签署和履行,以及由此产生的与第三方的合约的签署和履行、包括甲乙双方的其他相关合作而产生的所有权益,除与双方另有的书面约定或甲方与第三方的合同约定另有规定外,由甲乙双方根据本合约的规定分享:乙方拥有作品的作者署名权,甲方拥有作品的除作者署名权以外的所有权利;

3.1.2 乙方拥有自己的肖像权,但其肖像权利的行使、维护和许可,由甲方全权独家代理、代表和管理;

3.1.3 在本合约期间,甲方为进行本合约约定的合作事宜所签署的各种合同,及其所产生的甲乙双方所拥有的各项权益,除非另有合约规定或约定,该笔合约的履行及其项下权益的归属和享有将不会因本合约的中止、终止、解除或失效而发生变化。

3.2 甲乙双方收益的分配和支付方式:

3.2.1

甲乙双方的收益是指:甲乙双方在本合约有效期内,所进行的各项合作和活动而产生的所有收益的毛收入,无论此项毛收入产生于本合约有效期内或之后。

3.2.2 甲乙双方收益的分配:

(1) 所有毛收入由甲方向第三方先行收取;

(2) 所有毛收入在实际收到后,应首先扣除甲方代表乙方或为乙方利益所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乙方从事此项收益直接相关的交通、运输、通讯、法律服务等费用。

(3) 甲乙双方应将毛收入扣除上述费用项目后的余额,按以下形式分配:

1. 本合约生效之日起至本合约生效之日内:甲方:50 %、乙方:50 %

3.2.3 乙方收益的支付方式:

甲方在每次实际收到款项后30个工作日之内,将应付乙方金额按乙方指定付款方式 付给乙方。

3.2.4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乙方获得收益之相关纳税事宜委托甲方全权处理,乙方不再负责相关税务问题,但因此产生聘请专业人员处理相关纳税事宜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声明、承诺与保证

甲乙双方声明、承诺和保证:其各自拥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签署和履行本合约;双方已向对方披露签署和履行本合约所应当向对方披露的全部信息,且该等披露是真实、准确且无遗漏的。双方同时向对方声明和承诺:本合约的签署和履行不与任何双方已经签署的合约或需承担的任何义务相冲突,并且也不会对合约双方外的第三方形成任何法律和商业上的冲突。如乙方和第三方有任何合约尚未解除,因此造成第三方和甲方出现法律纠纷时,乙方负责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因此给甲方带来的包括律师费在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条 合约期限:

本合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为期 年。合约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双方续签的提出,应在本合约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

第六条 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约所涉及的任何内容、以及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约过程中相关的一切法律、商业、合作业务的所有资讯保密。未经对方允许,均不得向双方以外的任意第三方披露。

第七条 合约的变更和解除:

7.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合约。

7.2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约:

(1) 甲方在本合约期间,未能保障乙方按合约约定比例所应得到的经济权益,经乙方书面催告后45日内仍未履行约定的;

(2) 甲方违反本合约的规定未提供双方约定的经纪管理合作服务,致使乙方受到严重(有证据表明直接受损额超过人民币15万元)影响的;

(3)甲方对外透露乙方不实个人资讯,造成乙方声誉严重受损的。

乙方因前述情况解除本合约的同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受到的由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7.3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约:

(1) 乙方未遵守甲方为实施本合约而制定的规定、规划安排或者甲方代表乙方对外签订的合约的;

(2) 乙方违反本合约的独家排他特性,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与第三方进行本合约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方面或形式的合作的;

(3) 乙方未向甲方披露真实和充分的个人资讯和相关情况,致使甲方认为其已经严重影响本合约的签署、履行或继续履行;

(4) 乙方在可能面对媒体和公众的场合下,不注意自身的仪表、言行和礼仪,严重影响乙方或甲方形象和声誉,或者拒不服从甲方在言行方面的监督和指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甲方因前述情况解除本合约的同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前期的投入、推广宣传、包装、媒介、策略规划、出访和社交活动、签约和谈判费用、向第三方的赔偿甲方预期利润和律师费等。

任何一方有严重的违约行为,非违约方有权出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约。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约约定的事实,即构成该方的违约;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补偿非违约方因此实际及可能承受或遭致的所有损失、责任、赔偿金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

8.2 甲方出现以下违约情形,乙方有权提出相应要求和赔偿:

(1) 甲方在本合约期间,未能保障乙方权益,经乙方书面催告后45日仍未履行约定,乙方有权要求起诉甲方并要求甲方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2) 甲方违反本合约的规定未提供双方约定的经纪管理合作服务,致使乙方受到严重影响,乙方有权书面催告甲方,要求甲方立即履行义务,如造成乙方严重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8.3 乙方出现以下违约情形,甲方有权提出相应要求和赔偿:

(1) 乙方未遵守甲方为实施本合约而制定的规定和规划安排或者未严格实施甲方代理或代表乙方对外签订的合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投入、签约费用、向第三方的赔偿和甲方预期利润等;

(2) 乙方违反本合约的独家排他特性,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与第三方进行本合约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方面和形式的合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该等未经许可的合作,乙方应将获得的全部收益加上10万元违约金赔偿予甲方;

(3) 乙方未向甲方披露真实和充分的个人资讯和相关情况,影响到甲方安排经纪管理合作、活动、制定规划、进行推广宣传和与第三方签署合约,乙方应赔偿甲方因该等信息瑕疵可能蒙受的损失和丧失的预期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诸如宣传包装活动方向误差造成的损失、与第三方合约中被迫接受的不利条款造成的利益损失等;

(4) 乙方在可能面对媒体和公众的场合下,不注意自身的仪表、言行和礼仪,有因违背社会公共道德而影响乙方或甲方形象和声誉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5) 如果甲方在没有任何违约之状态下,乙方无条件提出解约者,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违约金三十万元整。

本合约关于违约状态下的救济手段(包括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和解除合约等)的条款是累加的,可以选择适用或同时适用。

8.4 违约

8.4.1.若任何一方违背了本合同中的任何规定,任何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具书面违约提醒,要求违约方履行合约或采取必要的经济补救措施后的5天,没有收到违约方书面回应的,除了在法律或资产方面应由违约方向对方做出赔偿外,有权终止本合同。

8.4.2.如由于一方违约而终止本合同,除非这种违约对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害并由有关司法机构作出了判决,任何一方向对方的赔偿不应超过伍佰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适用法律、争议及纠纷解决和司法管辖:本合约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凡因本合约引起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条 补充合约

在本合约签订后,未尽事宜另订补充合约。该补充合约构成本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权利的行使

甲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合约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不影响甲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第十二条 合约与效力

本合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章当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 指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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