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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合同(4篇)

本文目录2019电工合同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1997年版)弱电工程施工合同水电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几个突出问题

水电工程施工合同

电工合同(4篇)

建设单位:(简称甲方)

地 址:

施工单位:(简称乙方)

地 址:

兹有 工程,经过投标、议标、决定由乙方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为了明确工程项目及双方责任,本着互相协作,确保施工项目顺利完成的原则。经过甲乙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地点

第二条:工程内容

第三条:承包方式

第四条:工程价款及调整

1. 工程价款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做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窝工损失或其他得有关损失;

(5)合同条款以外得其他增减或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第六条:合同工期

1.双方商定总工期为 天。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2. 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程可以顺延。

(1) 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 非乙方原因得气超过4个小时以上时;停水停电停

(4) 工程款未按时支付;

(5) 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火灾等)

3.由甲方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应支付由此给乙方造成得窝工损失及其他增加费用,相应顺延工期。

4.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每超过一天罚款 元,反之每提前一天奖励 元。但奖罚累计不超过总造价得2%。

第七条:工程质量要求:

第八条:材料设备:

第九条:工程施工前后双方的工作和有关责任

1. 甲方:

(1)进场前 天内,甲方必须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为乙方提供施工人员生活住宿场地,并在乙方进场前办妥本工程报建和消防以及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2)负责解决施工场地的用水用电热力电讯保证乙方在施工期间的需求;

(3)按时支付工程款项;

(4)协调施工现场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及施工次序,保证乙方顺利施工;

(5)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6)组织施工现场的隐蔽工程变更工程的验收和签证工作;

(7)负责本工程涉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8)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2.乙方:

(1)做好施工组织管理及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情况;

(2)做好施工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3)负责做好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保管工作;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保修

保修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甲方在验收证书签之日起计算,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条款执行。本工程保修期为 个月。

第十一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1. 因政策调整,人力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缓建,是合同不宜继续履行,双方应签订工程停缓建协议。

2. 工程停缓建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和已购材料设备器具的保护及移交工作,并将自有机械设备,以及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离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撤出的一切费用,同时按合同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3. 已订货的材料设备器具等款项,由甲方承担,应退货的由订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货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其它

1. 如甲方要求变更工程内容,改变安装范围及条件,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并办理书面签证(为合同附件)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否则乙方有权拒绝设计和施工。

2. 工程款项必须汇入合同指定的乙方银行帐号,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负责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盖章后生效,至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签: 乙方签:

年 月 日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1997年版)2019电工合同(2) | 返回目录

目录

说明

建设监理合同书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附件A:监理工程项目简述

附件B: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

附件C:提供设备与设施

附件D:监理费用与支付

附件E:监理机构及人员计划

附件F:监理规划

说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书,第二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第三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四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合同双方应按示范文本统一格式编制建设监理合同文件。第一部分由项目法人(业主)与监理方协商一致后签署。第二部分合同标准条件是按照《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保证合同双方合法权益、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编制。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件是针对每个工程特定的条件要求和实施的环境,由合同双方为补充和具体说明标准条件协商一致后填写。第四部分合同附件由六个附件组成,以进一步具体明确服务范围与内容、工作浓度、提供人员设备设施、监理费用与支付等监理的主要问题。

专用条件及附件应详明、具体、便于实施,其广度和深度由立约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中明确。

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国内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监理。

建设监理合同书(合同编号:)

本合同的宗旨是:通过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对业主(以下简称“甲方”)和第三方所签订合同的有效服务和管理,使甲方在承发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合理的造价,获得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工程项目。同时,甲方接受乙方通过高效的服务获得合理报酬的要求。

本合同书由项目法人(业主)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单位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签订。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

1.1建设监理范围与内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确定。

1.2建设监理服务期限由年月日至年月日。

1.3本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费用金额(人民币)________由甲方按附件规定向乙方结算支付。

二、本合同组成文件及其顺序为:

2.1建设监理合同书;

2.2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规定有效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2.3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2.4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2.5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2.6建设监理投标书;

2.7建设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及其澄清文件。

三、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邮编:邮编: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本合同签于年月日,签约地点: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及解释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项目”是指业主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

(2)“项目法人(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4)“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5)“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提名经项目法人(业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单位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中业主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也同时承担其相应的合同责任。

(6)“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7)“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适用法规和监理依据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及水电建设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

第三条开展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通知与联系

第四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

第五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六条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项目代表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七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

第八条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九条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其中,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第十一条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业主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

第十三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除业主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保密的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术报告、图纸等工程资料。上述工程资料的提供方式、份数、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业主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就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方。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方未收到业主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业主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业主的决定。

第十九条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其赋予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应在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二十一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有偿或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这些人员应被视同为监理机构的成员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并对监理机构负责。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业主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单位以下基本监理权限:

(1)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图纸及文件才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4)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认权;

(5)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

(6)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7)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

(8)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权、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

(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1)有独立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的处置权;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确认,业主不应支付工程款;

(13)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

第二十四条监理机构收到业主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再与双方协商。当业主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业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业主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业主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造价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六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主要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业主对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按合同附件的约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承担履行本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了业主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用总数,具体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承担责任。但应承担监理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业主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果给监理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向监理单位进行赔偿。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务期满终止。在监理过程中,如果业主要求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服务期,并续签合同服务期延长协议。

第三十六条由于业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条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合同需进行变更时,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监理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后,合同变更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变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将书面要求送达对方,以便对方有必要的考虑时间。

第三十八条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同时由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合同一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送达通知后28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此后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合同生效后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时,签约双方经协商后可对合同有关条款和文件作出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在监理合同服务期内,由于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业主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通知后,监理合同终止。已履行的监理服务部分按合同收取监理费用,未履行部分,经双方协商,对善后工作给监理单位一定的补偿。

由于监理单位的责任致使合同终止,监理单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监理业务期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第四十三条常规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四条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到实付之日止,除应当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应补偿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四十五条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费用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通知,但业主不得拖欠其他无异议费用或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六条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所必须并经业主同意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费用,由业主承担。

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七条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业主应按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专用条件约定执行。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形成合同争议,根据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可提交国家水电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在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本合同条款是对监理合同标准条款中相关条款的明确补充、修改或增加。当专用条款与标准条款发生抵触时,以专用条款为准,标准条款中未作修改或增补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条规定的其他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方有关法规:

第四条项目法人(业主)常驻代表:

(1)姓名:

(2)职务:

(3)联系地址:

(4)联系电话:

第九条主要监理人员:

第十七条业主的资料提供及管理要求:

(1)常规提供的资料目录及份数;

(2)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

第十八条业主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的要求决策的文件的回复期限:

(1)一般文件天;

(2)紧急事项报告文件天。

第二十二条由业主提供的职员和服务人员:

(1)名单表;

(2)费用支付标准及办法。

第二十三条(11)处置权的金额数及其范围:

第四十条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时,监理合同的调整与变更约定: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付监理单位违约金比例: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应付业主违约金比例:

第四十七条合理化建议奖励:

(1)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

(2)奖励计算费率;

(3)奖励的支付方式。

第四十八条合同争端的调解与仲裁机构:

(1)双方约定的调解机构;

(2)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

其他合同专用条件条款。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附件附件A监理工程项目简述:(略)

附件B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

B-1监理服务范围:

B-2监理内容:(以下内容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参照采用,由业主提出,双方协商决定)

B-2-1设计方面

(1)协助业主与勘测设计、科研单位签订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及施工图供应协议;

(2)管理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和协议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3)熟悉设计文件内容,检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原审批意见,以及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合同规定;

(4)代表业主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5)及时向工程承建单位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重大问题向业主报告;

(6)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7)协助业主会同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8)审核承建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单位尽快给予答复;

(9)代表业主审核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承建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

(10)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

(11)其他相关业务。

B-2-2采购方面

(1)协助业主进行采购招标与发包工作;

(2)管理采购合同,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3)设备监造并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设备(设备监造合同另行议定);

(4)协助或代表业主对进场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5)其他相关业务。

B-2-3施工方面

(1)协助业主进行工程招标发包和签订工程承建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承建合同,就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及分包项目进行审查批准;

(3)督促业主按工程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承建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4)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签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承建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6)工程进度控制:协助业主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提出工程控制性进度目标,并以此审查批准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承建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合同目标要求。当由于种种原因以致使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业主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并在通过业主批准后完成其调整;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建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的评价;

(8)工程造价控制:协助业主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承建单位的收方计量及单价费用等,并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依据业主授权处理合同与工程变更,下达变更指令;

(9)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及汛期防洪渡汛措施等。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10)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协调工作,编发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1)协助业主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工程承建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监理合同附件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对工程资料及档案按期进行整编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或监理服务期结束后移交业主;

(13)其他相关工作。

B-2-4咨询方面

(1)受业主委托和业主聘请的咨询专家对应工作;

(2)根据咨询合同规定,向咨询专家提供工程资料与文件;

(3)接收并分析研究咨询专家建议和备忘录,选择合理的内容,并作出书面报告。

B-3监理机构应向业主提供的信息文件

B-3-1定期信息文件

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业主报送监理月报,其主要内容为:

(1)施工质量情况;

(2)工程进展情况;

(3)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4)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5)工程支付情况;

(6)监理工作情况;

(7)其他。

B-3-2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3)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4)业主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B-3-3监理过程文件

(1)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

(2)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3)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4)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B-3-4文件报送份数

附件C提供设备与设施

C-1业主提供的房屋、设施、设备与物品及提供时间。

C-2监理单位自备的设备、物品及进场时间。

C-3设备、设施的使用、维修、维护与运行费用。

附件D监理费用与支付

D-1监理费用组成与计算方法

D-2监理费用的调整与调差

(调整与调差通常按年度进行,应注明具体的公式或计算方法)。

D-3监理费用的支付

附件E监理机构与人员计划

E-1监理机构与岗位责任

E-2主要监理人员名单表

E-3业主提供人员名单表

附件F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应针对监理项目的监理目标、方法和主要手段等由监理单位编写。在监理投标时,以监理大纲的形式,作为监理投标书内容之一送交业主,中标后,在监理大纲基础上,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成监理规划送业主,列入本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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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责任,保障双方利益,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甲方与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自愿以及完全清楚并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本合同。

鉴于:

1.甲方委托乙方负责 工作。

2.乙方承诺按照甲方的要求,依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合同价格,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上述工作,图纸范围内如有错项、漏项,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及签订本合同前已充分了解、研究并考虑到现行的有关规定和行业等现状、 (总承包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全部施工图纸、技术说明、承包范围、工地周边环境、交通道路、现场条件、包装运输及二次搬运、人员、材料、机械、安全施工、冬(雨)季施工、夜间及节假日施工、外地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建筑垃圾自行清理、施工期间的气候影响、甲方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设计及工程变更、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检验、调试、验收、样品、工程管理、工程保险、所有税费的规定和缴纳等因素。

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

1.4.本工程采用总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检验、包维护、包风险、包验收合格、包质保期维修。

1.5.本工程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分包,乙方若拟对部分工程采取分包,须上报甲方,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实行分包对乙方负责,乙方对甲方负责的责任制。由乙方对全部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

2.工期及施工进度

2.1.本工程绝对日历工期为 日,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以上日期如有变化,以监理单位的进场通知或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2.2.以上工期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除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外各种外部不利因素及甲方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等。

3.合同价款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 元(大写: )。

4.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5.附则

5.1.本合同采用汉语语言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5.2.本合同适用中国内地现行的法律、法规。

5.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的委托代理人签,加盖甲乙双方公章,且乙方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后生效。

5.4.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主管领导: 主管领导: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水电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几个突出问题2019电工合同(4) | 返回目录

摘要:就工程师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常常会遇到的一些不好操作的问题、

对水电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几个突出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并提出了积极的预防见解。

关键词:合同管理;工程造价;变更;贯彻fidic合同条件;消除隐患;积极预防

在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多方位的造价管理中,合同管理具有独特的地位。虽然合同内容确定了工程实施和工程管理的主要目标,明确了合同双方在工程进行中的各种经济活动责任依据,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都转化为一定的经济关系并依照合同进行调节;虽然合同被视为工程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业主依据它实施对项目全范围的控制,承包商依据它落实成本、工期、质量等管理目标。但是,由于水电工程合同周期长,工程价值量大,工程变更、干扰事件多,给如何落实公平合理、风险分担原则,给如何兼顾合同各方利益带来了许多难题,其中有的问题是业主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不贯彻fidic合同条件大操大办、经常违约造成的;有的问题是工程师对一些突发问题缺少可操作权造成的;也有一些问题是承包商、设计代表造成的。其中对一些问题,利用合同条件和“诚信”原则是可以妥善解决的,而有的问题则是缺乏理论支持,缺少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探讨。工程师作为工程合同的管理者,有义务将一些敏感的突出问题进行解析,供业界同行商榷。

1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与频繁的设计变更

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平台,投标人根据自身的技术、管理、财务能力进行投标报价,招标人依据具体的细则进行评定优选,这种计价方式是目前市场定价体系的主要表现形式。实践证明,工程量清单计价能够真实地反映工程实际,为把定价自主权交给市场参与方提供了可能;其优秀的特点和作用在国内外得到了普遍的认同。

但是,由于我国推行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的经验尚不丰富,加之相配套的合同文本、设计模式、工程管理模式与之脱节,所以,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主要表现为:

(1)目前,企业缺乏自主报价能力而使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实质上已演变成为定额计价模式。由于大多数施工企业未能形成自己的企业定额(完整、科学意义上的),因此,在制定综合单价时,大多数是按照行业、地区定额内各相应子科目的工料消耗量乘以市场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再加上工程类别的综合费率和优惠折扣系数。这样生成的单价实质上与定额计价模式没有什么区别。另外,企业之间为了中标,盲目降价压价,致使给中标以后的造价控制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这个问题并不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固有的缺点,而是由于应用不完善、缺乏应用经验造成的。因此,企业定额体系的建立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先行重要工作。只有真正运用自己的企业定额资料,并完整分析拟参与工程的外部条件去投标报价,按照本企业的具体情况科学地制定材料损耗、用工损耗、机械选型种类和使用方法、预备费等各项指标,才能表现企业在自己施工管理上的个性特点,增强竞争力,为中标以后的目标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2)目前尚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配套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国家推行的《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只规定了全国统一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规则和计量规则,但我们未见到与之相配套的合同管理办法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实施细则。如果招标文件把计量规则简单化、模式化,不做细致的区分和说明,往往会带来合同管理的难度。例如:某招标文件对进场道路的“计量和支付”有如下规定:“本条款的计量,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以及图纸同时阅读”;“工程量应由承包人计算、监理人审核”;“承包人应严格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采购检验工作……”;“如若本条款规定的任何分项工程或其细目未在《工程量清单》出现,则应被认为是其相关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以下问题:由于投标时施工图纸尚不到位或设计深度不够,往往会对进场道路的地基承载力情况、建筑物之间的干扰情况、垫层、排水设施、防护设施情况未能写明,仅凭经验去猜测估算显然是不够的;由于“相关工程的附属工作”无明确解释,其定义的外延和内涵难以准确把握,给工程的计量工作带来不确定性;

(3)随着工程的进展,地质、地貌及施工条件进一步的暴露,设计变更是难免的。但变更频率的增加,必然会影响承包商对施工措施的调整,从而影响报价方案的改变,以致促使个别项目从量到质的转变,其主要表现为:工程量的变化趋向一旦被承包商发现和利用,则会给业主带来损失;工程量的较大变化往往会引发施工索赔,例如:承包商的“施工队伍调遣费”、“临时设施费”等不够运用,必然要求业主赔偿;工程量的增加容易促成承包商提出赶工费的要求,如果业主舍不得掏钱,工期滞后将会对业主造成更大的威胁;另外,频繁的设计变更还会使承包商蒙受损失。由于某分项工程量的较大变化,承包商的“不平衡报价”失灵了;承包商的某些施工措施或施工经验失效了,若采用新的技术和方法,必然会造成承包商的有形投入和无形投入。

频繁的设计变更直接造成了业主对投资控制的困难。由于合同造价通常是根据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加上适当的预留费后确定的。业主承担工程量的风险,承包商承担单价风险。由于变更,承包商有理由要求追加施工措施费、追加赶工费等费用,当其超过一般规定的15%(按照合同规定)时,就有理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格。对于新增项目,承包商有理由要求按现行市场价格作单价分析,毋需遵循投标报价原则,这样的话,还要签订施工补充协议,从而使合同管理的难度加大。

监理工程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一方,在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工作内容。由于对大部分建设项目工程师未能参与到设计阶段和招标阶段的造价控制,往往会造成工程师无权过多地干预设计深度和设计质量的局面。但是,我们注意到,随着我国在建设领域的工程项目建设中采用(推广)限额设计,加强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环节,将有效地处理好技术与经济对立的关系,提高设计质量,扭转投资失控现象。同时,可以相信,通过工程实践与探索,摸索出一套完善的设计、施工造价管理体系指日可待,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施行道路将越来越平坦。

2 变更与索赔审核过程中的难点与对策

依据合同条件及相关法规生成的合同书,是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但它不是预言书,也不是解决各类变更及索赔事件的利刃,所以,面对千变万化的变更与索赔事件,“迎刃而解”只是预期的目的,需要付出艰苦而细致的劳动。

在法规及各类条款中,我们经常可以找到有关业主、承包商、工程师三者的平等互惠关系的记载。但是,在一般人的潜意识中,都把业主、承包商、工程师作了新的位置排序,“老大”、“老二”不言自喻。受计划经济的影响而沿袭下来的一些弊端,受“潜意识”支配的影响而造成的一些非常因素,无疑会给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变更与索赔事件处理带来难度。意识形态是不容易约束的。假如某些事件可依据的条款较少,假如某些人为因素得不到限制,往往会形成一种“兴之所致”、 “无可奈何”和“一言难尽”的局面。这种局面如果任其蔓延和滋生,将会扭曲合同的本来面目,具体而言之有以下几种情况。

难点一:由于变更,产生了新施工工艺的引进,而这种工艺是在定额和规范中找不到的。应对此类变更事件,一般采用实物法,变更报价过程为承包商报价——工程师审核——业主审批。工程师在审核过程中,首先要深入现场了解施工工艺和流程,其次是对承包商的量化指标予以测定,尔后征询承包商和业主对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的意见,同时做好解释工作拟文报送业主审批。从严格意义上说,监理工程师付出的劳动是应该得到尊重的。此类事件若发生纠纷,在合同的任何一方未提出要求仲裁的意向之前,监理工程师的裁定应是最后裁定。承包商的“漫天要价”是不行的,业主方的大刀也不能盲目的砍,否则这种纠纷会造成合同管理的低效率。这里所说的“严格意义”是合同赋予合同各方的权力。但是,受长期以来建筑行业“大业主”、“小监理”意识的左右,工程师在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地位无形地会受到排挤,因为钱是装在业主的“腰包”里,提意见是无用的。只有倡导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落实各项法规才是根本;

难点二:固定总价合同的“变更”与“索赔”。固定总价合同是将工程量与单价的风险全部由承包商承担的一种合同模式。这种合同项目一般为主体工程的附属项目或者是公共建筑项目,因为其造价较小,为了简化合同管理程序,加快工程建设速度,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可行的。但是,由于设计“变更”或者业主在某些功能上提出了高于原设计意图的要求,其“固定总价”的含义被事实所改变。

首先,我们对此类事件的发生应有充分的预防措施,如加强图纸会审和现场查勘工作,工程建设各方对合同风险应有充分的估计和预测,使合同总价尽可能涵盖这些可能发生的风险应对费用,并以文形式写进合同,构成合同必不可少的要件;其次,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如果合同的标的物不符合(超过或未达到)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或功能要求,那么,应首先明确当事人的责任。若是设计方要求改变产品局部性质提高产品性能的,其费用应由业主承担。《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是较好的补救措施;若是承包方施工未达到和满足产品质量性能的,自然是令其返工、修理乃至赔偿损失,对于这种情况,监理工程师的《现场指令》即有效。

但是,由于工程建设各方在这方面经验不足,往往忽视了措施补救工作的重要性,从而给“固定总价合同”造价管理和竣工结算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

难点三:设计变更与“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一般的合同条款对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均有规定,但其中“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不易理解。这句话所说的“额外工作”究竟是属于哪一类的工作呢?额外工作的量到底有多少限制呢?这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

对照工程量清单与合同变更条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多种类型的变更。其变更类型,有的通过阅读合同工作内容的说明容易理解界定,有的通过对照工程量清单与投标技术文件也容易界定。而上述这一点的难以把握却是因为它涉及到这些“额外工作”是否需增加新的施工措施和手段;是否还需要遵循投标报价原则施行变更报价;是否需要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追加工程价款……这一系列的问题又直接关系到合同各方的经济利益,所以,往往会产生分歧。

建筑工程作为一种产品,有其生产周期长、投入的各项消耗高、产品的单一性等特点。由于工程建设的特点,工程造价具有大额性、个别差异性、动态性、兼容性等特点。其动态性,即任一项工程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间,而且由于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在预计工期内,会发生许多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做到了对变更这种动态因素的控制,深入总结各类工程建筑产生变更的规律和处理方式及其经验,然后写进合同约定条款,无疑会对工程造价的动态控制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

这里需要阐明的是,将“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统统视为变更,是个别合同为预防设计工作的深度不够而设立的应对条款。这类条款使我们对合同工程量清单及变更细则的准确性产生了怀疑。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上述问题未能得到认识上的统一,合同各方在此类事件的处理过程中产生分歧和异议的频率最高,往往出现对一些问题争执不下而造成合同纠纷或遗留问题。例如,在某水力发电工程永久围堰防渗处理项目中,新增了混凝土搅拌桩防渗处理设计要求。经查,工程量清单无同类工程项目,承包商遂提出应按合同外工程处理原则进行报价,报价内容包括新设备的进退场费和施工措施费。因投标时该工程项目有让利降价,而此次报价却未考虑让利降价系数;因合同规定不调整材料价差,而此次报价承包商均按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对上述情形有明确的规定,其有关工程变更的范围其中一条就写明:“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其涵义的解释如下: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检验以及勘查工作。这种变更指令应是增加与合同工作范围性质一致的新增工作内容,而且不应以变更指令的形式要求承包人使用超过他目前正在使用或计划使用的施工设备范围去完成新增工程。除非承包人同意此项工作按变更对待,一般应将新增工程按一个单独的合同来对待。

因此,我们在签订工程合同的时候,应注重贯彻fidic合同条件,加强合同条款的战备思维。

3 承包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分包

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分包,合同中一般是有条款规定的。但无论合同规定是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分包的事实一般是无法避免的。产生这一现象的社会原因、施工行业原因固然是有的,在此姑且不谈。以下着重谈一谈这一现象对工程施工带来的影响和应该采取的积极的应对措施。

一般情况下,工程的分包可以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技术、设备和资金筹措力量,满足工程需要。也就是说,一个较大的工程项目建设,由于结构复杂,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较多,需要多工种、多学科之间的配合与衔接,而一个企业要满足这种需要显然是有困难的,由此便产生了分部工程分包、工序分包等现象。这种现象如果把握的好,可以加快施工进度与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另一种情况则表现为:某些中标企业无能力或抽调不出真正具有的施工力量来担负中标任务,形成第一次分包,得到分包项目的工程队往往又带有中介性质,没有能力或觉得从本部调动设备不划算,所以又从社会闲散的施工车队、砌筑小组、装修公司中临时召集一个松散的施工机构,中间环节又形成了不同程度的分包或承包。这是我们通常所见到的层层分包项目。有的个别项目从中标到施工、转包过程达到了四、五次。受经济利益驱使,分包过程中层层收取“管理费”、“中介费”,到头来真正干活的人无盈利甚至亏损,有的出于无奈而偷工减料;由于层层分包,承包商应具有的质量监控体系得不到建立、安全防范体系形同虚设,给工程质量带来严重的威胁。

有的中标企业,为了掩盖分包事实,欺瞒业主和工程师,在“引进”设备进场前就喷上醒目的大,归自己企业“所有”。但是到了为经济利益扯起“皮”时,自然就露了马脚。

有些施工合同是允许分包的,但对分包次数没有规定,业主和工程师往往对这种事实无可奈何。明明知道这个项目在层层分包,但往往迫于工期来不及更换施工队伍或者工程师未行使“反对承包商不合格的雇员”这一权力,或者碍于多方关系和情面,纵容了这种现象的滋生,以至造成难以管理和监督的局面。

前面已经谈到,分包运用的好可以调动建筑行业的积极因素,促进工程建设。运用的不好会对工程质量带来危害。因此,凡大而复杂的工程项目,在正式投标前宜先进行资格预审,对投标人是否有资格和有能力承包这项工程先期进行审查,这样做,一是可以使不具有施工能力和资格的企业避免因投标而花费巨大的人力、财力;二是可以预防合同执行过程的上述违约行为。在这方面,fidic合同条件为我们提供了示例规范,有待我们一些非国际工程招投标项目或非进行贷款项目学习和借鉴,有待我们在确立合同条款和加大执行力度方面下功夫。预防和消除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不合理发包现象,消除这一方面的质量隐患、工期隐患亦应确立为合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以促使建筑合同实践过程中良好风气的形成。

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项目管理的核心。一个项目从选定、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评估审核、组织实施,直到完成的全过程最突出的环节即是施工合同的管理。业主对项目诸多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各个阶段的管理是必然的。按照国际惯例,业主单位将项目施工阶段的绝大部分日常管理职责交给工程师。可是在某些建设项目中,业主扩大机构、扩展管理范围与内容,形成了一种以管代监的局面,由于业主统管过于僵硬,工程师的职责得不到发挥,当业主与承包商有分歧时,工程师的调解或裁决显得苍白无力,致使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做出的决定有些被搁浅,有些被无条件否定。这样的结果无疑会对工程师的积极性带来打击,或者间接地带来依赖性。

由于某些业主未将经过百年锤炼的fidic条款经验全面引进合同管理,由于他们未对建设项目施行战备性的管理模式,未充分体谅承包商的需要,在责任、权利和风险的分配上使承包商受到了损害,所以,往往在一些问题上与承包商纠缠不清,也未能很好地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可见,我们在加强合同管理方面的任务还很艰巨。愿我们在转变这种局面的具体实践中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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