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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精选3篇)

税务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篇1

聘请方:_____________(下称甲方)

税务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精选3篇)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_____________(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税务顾问专线:_____________

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聘请,担任税务顾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决定聘请乙方注册税务师担任其税务顾问,并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聘请,指派专人(组)担任甲方的税务顾问。二、甲方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属于税收服务范围的各项事务。

三、税务顾问的服务范围

1.解答有关涉税收政策、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

2.指导企业运用税收政策的策略与方法,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3.指导企业每月纳税申报前的自查工作;

4.提供日常办税咨询服务与操作指南,包括纳税框架的设计,运用税种、税目、税率的认定,办税程序指南,以及为避免纳税风险,提示关注的涉税事项等;5.提供有关税收、财务、会计方面的最新信息。(可以通过举办讲座、发函寄送、登门传递等形式供客户参阅);

6.为贵单位的经营决策提供有关税收信息,包括纳税成本及涉税风险;

7.应贵单位要求,参加贵单位召开的有关财税会议及有关税务专项讨论;

8.协调税务关系,调节税务争议;

9.税收策划咨询。

四、双方职责

甲乙双方对其依本协议履行义务时所获得的对方的相关商业秘密负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应当不受时间限制而持续有效。

甲方责任: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有义务及时提供乙方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及时、不全面给乙方工作造成重复,由此产生的工作量,甲方有义务支付额外费用。如果甲方提供的涉税资料不真实,造成偷税、欠税以及由此而受到处罚,由甲方负完全责任;

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税务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篇2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人员(乙方):

一、本聘用合同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的。

二、聘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三年。

三、甲乙聘用乙方在本院 岗位工作。

四、甲方每月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工资报酬按在编人员同等工龄、同等技术资格的标准执行。

五、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项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甲方交纳当年养老金全部的百分之六十,乙方应交纳当年养老金全部的百分之四十,按年交纳;医疗保险甲乙双方各交纳参保金的百分五十,按月交纳,且甲方代为办理。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各类假期、女职工权益、因工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享有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等权利,以及参加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权利。

乙方享有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聘、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变更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报原登记机关留存。

(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聘用)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及群团组织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除前四项情况外,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七)本合同期满终止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续订的聘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乙方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八)聘用合同期满并办理了终止手续的、甲方被撤消、乙方退休、死亡,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双方约定的以下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终止:

乙方参加入编招聘考试,录用时。 

(九)甲方与乙方解除聘用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甲方与乙方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后,应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衔接工作。乙方的人事关系、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乙方工作考核合格,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聘约。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聘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卫生局备案一份。

甲 方: 乙 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税务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篇3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各项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落实,切实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早发现、早反应、早处置的防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澜沧县关于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管理的通知》、《澜沧县村级动物防疫员建设管理办法》,通过 乡(镇)农业站和 村委会严格按照条件和标准要求推荐,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培训考核合格,县畜牧兽医局批准,聘任 同志

为 乡(镇) 村动物防疫员。

一、聘任与管理

村动物防疫员 同志由乡(镇)农业站站长直接聘任管理,县畜牧兽医局监督指导。

二、主要工作职责

(一)承担《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贯彻,努力学习法律、法规和动物疫病防治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二)负责建立本村动物登记卡,记录畜禽存栏、购入、买出、出生、死亡等情况,按规定每月25日前向乡(镇)农业站汇总上报。

(三)承担动物强制免疫注射、加挂畜禽标识、建立散养户动物免疫档案、动物疫情报告等公益性服务。

(四)负责本村内农户饲养畜禽的防疫工作,在乡(镇)农业站的指导下,统一管理使用好防疫器具设备和疫苗,做好防疫注射到户登记表和填写发放动物免疫证。

(五)承担动物疫情监测,定期上报本村内动物疫情动态,发现动物疫情要及时准确报告乡(镇)农业站并上报县畜牧兽医局,不得隐瞒或谎报疫情。

(六)负责本村内动物疫病的诊疗服务,积极参与重大动物疫病的扑灭和防控,做好染病及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和消毒工作。

(七)承担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委托本村内动物及产品的产地检疫并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按规定要求收取上交检疫费。

(八)承担畜牧兽医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和试验示范推广,积极开展畜禽品种改良、人工种草、厩舍改造、科学养畜等技术推广公益性服务。

(九)负责开展对农户的实用技术培训,协助做好能繁母猪补贴和保险的统计及管理工作。

(十)协助完成乡(镇)农业站和县畜牧兽医局安排下达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三、考核管理

(一)由县级财政预算的村级动物防疫员专项补贴资金按每人每月20元标准由各乡镇农业工作站按月发放。从20xx年开始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的工作报酬补助部份,由基础补助和奖励补助构成,基础补助根据中央当年下达的补助金额实行一年按春秋两防分两次发放,奖励补助经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澜沧县村级动物防疫员建设管理办法》考核后发放。

(二)受聘的不脱产村级防疫员具体业务工作由乡(镇)农业站直接管理和考核,若被解聘必须无条件移交村兽医室及所配备的疫苗冷藏设备和防疫器械。

(三)、积极参与重大动物疫病扑灭和防控工作,按要求做好染病及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和消毒工作的,由县畜牧兽医局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表彰和奖励补助。

(四)、鼓励支持按照国家动物防疫收费标准和政策收取动物防疫等有偿服务费用,提高自身的工作报酬。

四、聘用期限

聘任期为三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聘任期满后,再续聘签订新一轮的聘任合同书。

五、本聘任合同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在实施中协商解决。

六、本聘任合同书一式五份,县畜牧兽医局、乡(镇)政府、村委会、乡(镇)农业站、被聘任人。

聘任主管单位:

法 人 代 表: 法人代表: 聘任管理单位:

聘 任 区 域: 被 聘 任 人: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