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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的依据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双倍工资的依据和计算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屋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工资”是作为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通用法律用语来使用的,在没有特别说明时,“工资”即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得劳动报酬。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最低工资等表示工资的法律用语则属于特定用语,有其特定含义和特别的使用条件。从通用语与特定用语这个角度讲,如没有特别说明的,通用语则应以通用含义理解。而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使用的是通用法律用语“工资”,因此,双倍工资应以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工资”一词作为通用法律用语,其主要是从用人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劳动者应获得的劳动报酬的角度来讲的,即是从支付或取得的角度说的。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作用是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其他关于工资的特定用语也是有其特定作用的。而从劳动合同法关于“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看,其明显是从劳动报酬支付的角度表述的.因此,双倍工资应以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应得劳动报酬作为计算基数可照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该条也是使用通常用语“工资”,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因此,参照这一规定,双倍工资也应以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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