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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砖厂合同书(通用3篇)

承包砖厂合同书 篇1

甲方(承包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承包砖厂合同书(通用3篇)

乙方(发包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平、自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所有的位于九台市后小屯村南山砖厂承包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包乙方九台市后小屯村南山砖厂,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

二、承包合同一年一签,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止,下一年如乙方对外发包,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三、承包金一年共计____________万元,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起每月由甲方给付乙方____________万元,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承包金,给付的承包金以乙方给甲方出据的收款收条为准 ,如甲方到期给付不上承包金,乙方有权扣留甲方相当于所欠承包金数额的红砖(红砖以出售价格为准)。

四、甲方在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对砖厂机器设备,土方、渣石自行使用,厂房,各种车辆及砖、砖窑等与南山砖厂相关的一切设备,附属设备,场地,原材料等均归甲方无偿使用,甲方自行添置的设备,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乙方不得干涉。

五、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承包期间正常生产,经营,在甲方承包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甲方承包期外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在甲方承包期间,如由于乙方的原因发生民事、刑事、行政纠纷等导致砖厂停产,停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等,乙方须一次性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人民币40万元,并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乙方砖厂现有设备以双方认可签字的明细为准,合同期满后,乙方有权收回砖厂和设备,但不得向甲方主张设备使用费等权利。

八、在甲方承包期间,除税务费由甲方承担外,其余一切费用(包括检证费,村上承包金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九、在甲方承包期间,有权自主决定用人,用物,乙方无权干涉,甲方有权决定南山砖厂的一切生产事宜。

十、以上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发生纠纷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承包砖厂合同书 篇2

甲方:

乙方:砖厂所有管理劳动人员

第一条:甲方:

法人代表(甲方代表):

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

一、砖厂组成人员

1、砖厂生产厂长:

2、下料工:

3、搅拌工:

4、砖机操作工:

5、叉车司机:

6、搬砖工:

7、养护工:

8、运输司机:

9、打包工:

第三条:劳动报酬

一、工资发放的形式采取按_____发放办法,发放工资日期为每月的_______日。

二、砖厂生产工人的劳动报酬

(一)工资数额

1、砖厂生产厂长:

2、下料工:

3、搅拌工:

4、砖机操作工:

5、叉车司机:

6、搬砖工

7、养护工

8、运输司机

9、打包工

(二)工资统计时间和方法:工人工资在每月的月底30日(如有31日截止31日)进行本月工资的统计计算。计算工资依据是各工种的记工单。生产结束的月份的工资应在生产结束当日进行统计。

(三)工资发放时间和方法:工人工资发放,发放时间于统计后的下月____日。工人已得工

资以在会计处领取工资时的签字为准。

第四条:劳动争议处理和其它

一、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和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方(公章) 乙方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或甲方代表签字) 证明人(签字)

签订日期: 20xx年6月23日

承包砖厂合同书 篇3

甲方:辽宁省海城市感王镇双铺村华兴红砖厂

乙方:砖厂所有管理和劳动人员

第一条:甲方:海城市感王镇双铺村华兴村红砖厂

法人代表(甲方代表):张晓东

经营地址:海城市感王镇双铺村

第二条:乙方:

一、成品红砖加工组

1、红砖加工组管理主任:乔文权,辽宁省建昌县魏家岭乡柴木沟村人

2、装窑工:许志松,辽宁省建昌县汤神庙乡人,等12人

3、出窑工:乔文山,辽宁省建昌县魏家岭人。等5人

4、码窑工:王连海,辽宁省建昌县魏家岭人。等6人

5、堵门工:刘国存,辽宁省建昌县魏家岭人。等2人

6、上煤工:王玉艳,辽宁省建昌县魏家岭人。共一人

二、半成品红砖加工组

1、半成品红砖加工组管理主任:郭占军,辽宁省建昌县魏家岭人。

2、扒土工:邹国山,辽宁省建昌县魏家岭人。等2人

3、对滚工:许文华,辽宁省建昌县人。

4、杂质工:宋桂枝,辽宁省建昌县人。

5、粉煤工:李青山,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等2人

6、二刀工:郭旭,辽宁省建昌县魏家岭人。等2人

7、打手沙工:张丹,辽宁省建昌县魏家岭人。

8、码坯工:钱凤军,辽宁省建昌县人。等10人 9、开电动拉水坯工:乔宏伟,辽宁省建昌县人。等10人 10、扒煤工:杨颖,辽宁省凌源人。 三、护架组

护架组管理主任:李春枝

护架组工人:王玉芹,辽宁省建昌县人。等14人

第三条:劳动合同期限: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20xx年3月生效,至砖厂生产年度结束为止。

第四条:劳动报酬

一、成品和半成品管理主任的劳动报酬。

成品和半成品管理主任分别是乔文权和郭占军。二人实行年薪制,年薪三万元人民币。本合同中的年薪是只从20xx年3月工人进厂生产开始到本年度生产结束为止的所产生的工资。

工资发放的形式采取按月发放和年终结清办法。即从三月份开始按照每月三千元发放,发放工资日期为每月的15日,本年度生产结束当日,甲方应把未发放完的三万元余款一次性发给二位管理主任。

二、成品红砖加工组工人的劳动报酬

(一)工资数额

1、装窑工:实行计件工资。每装一万块砖坯,甲方应付个乙方六十元(包括捡砖头)

2、出窑工:实行计件工资。每出窑一丁红砖为一元二角,一丁为200块红砖。

3、堵门工:实行月工资。每人每月工资为一千五百元。

4、上煤工:实行月工资,每人每月工资为一千元。

5、码窑工:实行计件工资。每码砖坯一万块工资为三十五元。

(二)工资统计时间和方法:工人工资在每月的月底30日(如有31日截止31日)进行本月工资的统计计算。计算工资依据是各工种的管理主任手中的记工单。生产结束的月份的工资应在生产结束当日进行统计。

(三)工资发放时间和方法:工人工资发放,甲方采取押支十五天的方法。发放时间于统计后的下月十五日。生产结束的月份所产生的工资发放的时间为生产结束当日。押支十五天的工资于生产结束当日一同上面工资发给工人。工人已得工资以在会计处领取工资时的签字为准。

三、半成品红砖加工组工人劳动报酬

(一)工资数额

1、扒土工:实行计件工资。每扒土一万块砖坯的用土量工资为十元。 2、对滚工:实行月工资。每月工资为一千元。

3、杂质工:实行月工资。每月工资为八百元。

4、粉煤工:实行计件工资。每粉一万块砖坯所用材料工资为十元。

5、二刀工:实行月工资。其中一人工资为一千八百元,另一人工资为一千七百元。

6、打手沙工:实行月工资。 每月工资为八百元。

7、码坯工:实行保底工资加计件工资。每人每月保底工资为一千五百元。该保底工资是指按照生产年度工人计件工资总额和生产的总月份平均工资不应该低于一千五百元。计件工资超过保底工资按照计件工资发放给工人。码坯工每码一万块砖坯每人可得工资四十元。

8、开电动拉水坯工:实行保底工资加计件工资。每人每月保底工资为一千二百元。该保底工资是指按照生产年度工人计件工资总额和生产的总月份平均工资不应该低于一千二百元。计件工资超过保底工资按照计件工资发放给工人。开电动拉水坯工每拉水坯一万块坯每人可得工资三十五元。

9、扒煤工:实行月工资。每月八百元。

(二)工资统计时间和方法:同成品红砖加工组一致。

(三)工资发放时间和方法:同成品红砖加工组一致。

四、护架组工人的劳动报酬

(一)工资数额

护架组工人的工资采取月工资加计件工资的形式,每人每月工资为八百元。倒二遍架的工资采取计件工资,属于月工资以外的劳动报酬。每倒一万块砖坯工资为十四元。

(二)工资统计时间和方法:同成品红砖加工组一致。

(三)工资发放时间和方法:同成品红砖加工组一致。

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和其它

一、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和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本合同的附件:

(一)乔玉华的工资和孩子的读书

乔玉华,女,系辽宁省建昌县魏家岭乡柴木沟村人,甲方和乙方的代表郭占军达成协议,乔玉华是郭占军妻子,为了方便郭占军的工作,甲方同意支付给乔玉华每月一千元工资。发放时间和方法同成品红砖加工组工人一致。孩子上学的问题,甲方和乙方也达成了协议,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上幼儿园学生每月每名学生一百八十元的费用。同意支付给上国小的学生车费每月二百元。上幼儿园的幼儿名单如下:郭文明,辽宁省建昌人;王帅,辽宁省建昌县人;

黄一超,辽宁省建昌县人; 王艳萍,内蒙古通辽人。 上国小的学生名单如下:郭娇娇,辽宁省建昌人;吕美静,辽宁省L凌源市人;王静,辽宁省建昌人。

(二)鼓励金的使用

甲方为了保证砖厂生产的需要,鼓励工人来砖厂打工,采取鼓励金的办法。根据不同工种提供不同的鼓励金,该鼓励金不计算在工资内。该鼓励金由乙方代表郭占军领取负责发放给各个工人。如果得到鼓励金的工人中途辞职,该鼓励金应该如数返回给甲方,由郭占军负责收回。甲方发给乙方鼓励金的具体情况明细如下:1、成窑工每人二千元。2、装窑工每人一千五百元。3、码坯工每人一千五百元。4、护架工和开电动水坯子车工及其他人每人一千元。

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由乙方代表郭占军保管。

甲方(公章) 乙方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或甲方代表签字) 证明人(签字)

20xx年6月23日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