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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故实观的法律制度意义分析

先秦时期是中华文化的奠基时期,中国文化中的很多观念都发端于此时。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先秦故实观的法律制度意义

先秦故实观的法律制度意义分析

有一种很重要的观念,即遵循故实的观念,却久被忽略。目前,关于故实观(包括先秦时期的故实观)的研究,在学术界基本上无人涉及,只有少数文章在论述其他问题时,间接而零星地提到了先秦时期的故实问题,但这些文章也多是探讨所涉及具体故实本身的思想内容,如《〈韩非子〉称引故实研究》[1]对《韩非子》文中所引用故实的思想内容和文学价值进行了专题研究。故实观作为一个史学命题或者学术命题,至今无人研究其独立存在的学术意义。本文拟由源至流,通过挖掘先秦故实观的文字出处,并用中西比较的方法,探讨其法律制度意义。

所谓故实,即前代已为而今日可以效法的成例,其理念在记载西周和春秋史事的古籍《国语》中多有直接例证[2](p147、268):

哀姜至,公使大夫、宗妇觌用币。宗人夏父展曰:“非故也。”公曰:“君作故。”对曰:“君作而顺则故之,逆则亦书其逆也。臣从有司,惧逆之书于後也,故不敢不告。夫妇贽不过枣、栗,以告虔也。男则玉、帛、禽、鸟,以章物也。今妇执币,是男女无别也。男女之别,国之大节也,不可无也。”公弗听。

十七年冬,公使太子伐东山。里克谏曰:“臣闻皋落氏将战,君其释申生也!”公曰:“行也。”里克对曰:“非故也。君行,太子居,以监国也;君行,太子从,以抚军也。今君居,太子行,未有此也。”公曰:“非子之所知也。寡人闻之,立太子之道三:身钧以年,年同以爱,爱疑决之以卜、筮。子无谋吾父子之间,吾以此观之。”公不说。

对上引两处“非故”之“故”,韦昭均解释为“故事也”[2](p147、268),即“以往之事”。据语境,其应准确地释为“可效仿的成例、历史范例、惯例”,亦即“故实”之意。更重要的是,“非故”和“作故”的用法说明了“故”在这种意义上的用法已经固定成为其词义,这表明“故”的这种用法已经为时人所熟知、常用。

《国语》中还有一例[2](p144-147):

庄公如齐观社。曹刿谏曰:“不可。夫处,所以正民也。是故先王制诸侯,使五年四王、一相朝。终则讲于会,以正班爵之义,帅长幼之序,训上下之则,制采用之节,其间无由荒怠。夫齐弃太公之法而观民于社,君为是举而往之,非故业也,何以训民?土发而社,助时也。收捃而蒸,纳要也。今齐社而往观旅,非先王之训也。天子祀上帝,诸侯会之受命焉。诸侯祀先王、先公,卿大夫佐之受事焉。臣不闻诸侯相会祀也,祀又不法。君举必书,书而不法,后嗣何观?”公不听,遂如齐。

上述这段文字与上举两段文字在历史情境和记述内容上均相似,都意在劝阻君主应循成例而勿妄为。值得注意的是,“庄公如齐观社”一段中还出现了“非故业”三字,这一“业”字恰可用来解释上文“非故”的特殊所指――“以往之业”。另外,本段文字中的“非先王之训也”一句,尤其适合作为“故业”的同义词来理解。二者虽在词义所指上存在细微差别,但从“可效仿”及“前代”这两重意义上看,则是相通的。最后,下文还有“君举必书,书而不法,后嗣何观”一句,正可说明当前君主所为能否“作故”的标准:若合“法”,则可为“故业”或者“故”;反之则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