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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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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明确指出: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实行支持企业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等政策。因此,制定、完善并妥善运用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是重要的政策调控手段。

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思考

一、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

我国现行增值税类型是生产型增值税(东北地区除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一般是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而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设备中所含增值税不能抵扣,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企业投资的积极性,特别不利于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企业适时更新改造,妨碍企业技术进步,不利于企业根据市场调整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影响了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由于出口的高新技术商品中固定资产所含税款没有抵扣,出现退税不彻底,必然会提高价格水平,降低这些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此外,与其他产业相比,高新技术产业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往往占高新技术产品成本的绝大部分,但这些投入并不能抵扣,这也导致了高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偏重,增加了科技投入的负担,容易挫伤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积极性。

(二)税收优惠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是税收优惠方式缺陷。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主要手段是税率优惠和税额的定期减免等直接优惠形式为主,优惠方式单一。税收直接减免虽然有操作简便、易为征纳双方把握等优点,但其缺点也是明显的:1.税收直接减免只能在一段时期内使用,因而,对于高技术产业发展中持续的创新行为缺乏有效的激励;2.税收直接减免一般在高新技术企业成立初期使用,而由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特点所决定,该阶段企业很难或很少获利,该项政策难以给企业带来实际利益;3.税收直接减免,属于投资后的鼓励,引导企业的作用不显著,且容易导致税收流失。

二是优惠标准缺陷。1. 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外企业不平等。以区域为标准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区别对待,导致在区域外的企业即使是技术密集、知识密集企业,却不能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2.内外资企业地位不对等。外资优惠于内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比民营、私营企业优惠,不利于公平竞争。3. 优惠力度偏小。具有直接性质的所得税优惠,仅限于有收益的企业才能实际受益,而具有间接优惠性质的企业科研投入的加扣优惠政策,也只限于研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且赢利的生产性企业。因此,某些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存在条件限制,其真正的激励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

(三)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作用有限

我国的研究与开发费用(R&D)只占销售收入的1%,这几年略有增长,但还是偏低,而西方发达国家中的跨国公司都在10%以上,技术进步是需要投入的,在这样的税收环境下,我国对于技术研究开发的低投入必然导致技术进步的缓慢。首先从享受研发费用的支出范围看,国外研发费用的经常性支出中科技人员工资占最大比重,而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有计税工资扣除限制,而实际上科技人员工资已超过扣除标准,势必加重企业税负。其次,从研发费用的财务和税收处理看,我国采取的是将研发费用金额列人管理费用,作为当期成本一次扣除。对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新实际起到的激励作用十分有限。

(四)风险投资和孵化器缺乏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风险投资和孵化器都是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不可或缺的融资工具,而且是根据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周期长、风险大而特别设立的融资工具,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对上述两种融资工具的税收支持是不够的。现行的增值税政策使高科技产品比一般产品税负要高,压抑了风险投资的发展。其次,在投资收益所得税上,虽然国家对高科技企业已有一定税收优惠政策(如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但是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风险资本投资于高科技企业所得的股息、红利或分回利润要双重征税,投资于高科技企业风险大,优惠政策少,因此无法有效引导广大投资者参与投资,也就无法促进风险投资的高速发展。

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优惠政策构想

(一)颁布特别法案,规范科技税收立法

当前应创造条件尽快对科技税收优惠实施单独立法,对一些已经相对成熟的条例、法规通过必要的程序使之上升到法律层次。从长远角度考虑,国家应制定《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法》,从总体上考虑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以及相关的财税政策,制定专门的《财政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和《税收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研究和判定予以鼓励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标准;明确财税优惠政策的目标、具体受益对象以及相应的政策支持方式;加强对高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管理与评效。另外,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应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使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与中央和地方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中央可以集中对基础科学、国家重点开发项目及主导性产业给予税收支持,地方则对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效益较为明显的技术开发项目予以扶持,以进一步明确管理权限的划分,提高行政效率。

(二)加快实现增值税转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是改革的目标与方向。目前,可以在东北增值税转型试点的基础上,把消费型增值税作为产业政策来利用。作为实施此项政策的过渡措施,可对企业购入和自行开发的科技成果费用中所含的税款,比照免税农产品与交通运输费的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扣除进项税额,以减轻高科技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另外,企业研制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开发的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附加值、高创汇、高关联度且对全国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新产品,其缴纳的增值税,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一些先征后返的照顾。

(三)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并结合现实的国情,调整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具体税收优惠方式。改变以往单纯的税额减免与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增加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技术开发基金等税基式优惠手段的运用,做到税基减免、税额减免与优惠税率三种方式相互协调配合,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体内容包括: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改变过去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只注重区域性优惠的状况,对从事科技研究与开发的企业给予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分企业的所在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性质,对所有的科研单位与项目一视同仁,保证高新技术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同时,科技税收优惠必须突出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与国家科技发展计划保持一致。具体而言,当前在保持对高科技产业给予税收优惠的同时,应加大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力度,对科技投入达到一定数额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与高科技产业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以尽快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2.运用税基式优惠手段,提高竞争力。(1)对于使用先进设备的企业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购置的设备或建筑物,实施加速折旧。同时,简化对加速折旧的审批手续,大幅度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进一步降低资金成本,以加快企业的设备更新与技术进步。(2)对从事科技开发的投资与再投资实行投资抵免政策,允许企业按研究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从应纳税额中抵缴所得税,提高企业从事技术开发的积极性。(3)准许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各种准备金,如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以及亏损准备金等,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等方面,并将这些准备金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加大研发费用优惠力度,实现逐年平稳增长

遵循国际惯例,取消研发支出增长10%的限定条件,只要企业当年发生了研发支出就应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并允许适当向后结转,使企业当年未用的优惠可以在以后年度得到,使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增加研发投入的企业真正得到补偿,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新技术。在研发支出费用化的处理上,建议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研发支出进行资本化处理。在具体的政策实施上,企业可有两种选择:既可选择资本化作递延资产处理,也可以选择费用化处理。一经选择,在5年内不得更改。同时取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标准,与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一样,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五)建立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鼓励风险投资

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1.直接对高技术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给予考虑。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并允许费用列支,允许企业特别是有科技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按其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基金,以弥补科技开发可能造成的损失,并规定准备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和技术培训等与科技进步的方面,对逾期不用或挪作他用的,应补缴税款并加罚滞纳金。2.制定有关风险投资的税收倾斜政策,鼓励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一方面,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对其长期实行较低的所得税率;另一方面,对法人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利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居民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最后,对企业投资高新技术获得利润再用于高新技术投资的,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均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利润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六)完善个人所得税,为高技术发展提供人力资本

完善对科技研究开发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范围:一要扩大技术成果奖励的免税范围;二要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有关奖励,予以免税;三要对科技人员的红股所得免税。这些措施有助于鼓励和提高各类科技开发人才创新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