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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最大的特点

什么是公文?自古以来定义甚多,众说纷纭,见仁见智。取其共识,公文乃公务活动的产物和工具,是公府所作之文,是公事所用之文。下文是公文最大的特点,欢迎阅读!

公文最大的特点
公文的六大特点

第一,政策性。各级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都必须用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法令,丝毫不能偏离党和国家的政治目标和政策轨道。因此,公文是观点鲜明的文体,是严肃郑重的文体,是有着充分的权威的文体,要求作者必须有严肃认真的态度。

第二,实用性。公文是用来处理公务的文书,所以它总是根据现实需要,针对实际问题而制发,有着明确的写作目的。

第三,定向性。 公文都是由某一个特定机关制发的,并且大部分都是写给特定对象阅读的,作者与读者之间有具体、明确的对应关系。公文的这种定向性特点使得写作有着很强的针对性。

第四,时效性 。公文所针对的问题,总是存在于特定的时间范围之内,一旦时过境迁,公文的实用价值也会随之丧失。所以,公文的写作、传递和办理,都要求迅速及时。

第五,规范性。为了更方便、有效地办理事务,公文形成了自身特有的办理程序和写作格式。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公文的种类、用途、文面都作了统一的规定。另外,多数常用文种在结构、用语等方面,也有着约定俗成的程式。

第六,法制性。党政机关的公文必须在法律框架下制定,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法定效力。在法制社会里,任何文件的出台都要依法依规研究制定,绝对不可以有半点的随意性。公文不同于讲话,可以发挥,可以多说一句,少说一句,文件要求干净利落,没有废话。目前,已经有不少省份在办理公文过程中,都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这种审查主要是由省政府办公部门将有关部门要求以省政府的名义发的文件,经过省法制办审核把关后才可以出台。这些文件还包括省政府名义出台的专题会议纪要。

公文的行文规则

(1)下行文规则

①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③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④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2)上行文规则

①“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②“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③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④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⑤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3)联合行文规则

①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②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③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④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4)其他行文规则

①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部门行文,文中应注明经政府同意。

②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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