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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三资管理制度(精选3篇)

乡镇三资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会计委托代理

乡镇三资管理制度(精选3篇)

第一条镇村级财务(含村集体经济股份制合作社)全面委托镇“三资”代理中心进行,“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设在镇财政所,设中心核算会计1至2名、中心资金会计1名,各村设报账员1名;

第二条坚持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原则,实行村级财务代理;

第三条“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财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定期实行轮岗制度;

第四条村级实行统一审核单据、统一集中报账,按月定期报账;

第二章票据使用管理

第五条村级统一使用市农业农村局印制的(市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格按照“统一供应、票款一致、以旧换新”的原则管理,采取领销、报结办法,实行镇村二级管理;

第六条严禁村级使用其他票据,严禁白条入账、严禁村级坐收坐支;

第七条村级使用票据,必须规范有序,严格按照票据序号和内容连续填写,不得跳页、隔号或隔本使用,妥善保存作废票据,票据填写齐全后,由村报账员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

第三章财务人员工作职责

第八条村报账员必须由文化素质高、工作认真负责、思想作风正派、清正廉洁正气、熟悉会计业务的人员担任。报账员在业务上接受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领导和管理及对其业务培训、指导;

第九条村级各项支出统一由报账员进行结算。村级各项支出票据必须在完善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后,按月到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理付款业务;

第十三届村委会到期,村委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本届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确保村级平安换届;

第四十四条按照“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村级“三资”管理制度规定违规开支的,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究镇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第四十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要认真履行好监督职责,对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监督缺位、监督不力的,扣减补助,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包村干部要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好村级集体“三资”监管工作。包村干部对本村涉农资金监管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纪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和监督村级资产资源管理,组织实施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评估;对村级资产资源监督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农业综合服务站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强化村级收支票据审核把关,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对负责村级财务审核和核算人员把关不严、违规入账、未实行村级财务全面公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未出台新的财务制度前参照此制度执行,以前年度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乡镇三资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村级资金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村级所有收入款项缴入村级村务卡银行资金账户,所有支出实行报账制,严禁收支款项抵减,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

二、全面实行非现金结算制度。村级所有收入、补助、收益等款项,全部通过转账方式转入村务卡银行账户。所有支出和付款,一律转账结算,通过转账方式转入对方银行账户或银行卡,属于村务卡卡片支出范围的支出和付款,在村务卡卡片余额内使用支付。

三、全面实施村务卡制度。统一办理村集体公务用卡(简称村务卡),一村一卡,村务卡卡片由村会计保管使用。村务卡卡片只能用于确实无法转账支付、不能直接打卡的办公费、交通差旅费、学习考察费、会务费、培训费、水电费、报刊费、零星采购等,不得用于必须转账结算的项目。村务卡卡片额度为5000元,卡内余额不足时及时申领。每月底,村级会计从银行打印账户余额,和账面余额核对无误,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原因并纠正。村务卡的支出明细以短信形式发送给村级会计、村支部书记,便于及时监督管理。

第二章村级财务报账操作规程

一、村级收入款项,必须使用专用票据。统一使用“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统一在徐州市“阳光村务”平台打印票据。缴款单位通过开户行将资金转入村务卡账户,所有收入票据村支部书记审核签字入账。

二、村级支出、付款项目由经办人将手续完备的合法原始凭证交给村级会计审核审批,审批流程完成后,村级会计交由农经双重审核支付。

三、农经会计对支出原始凭证和附件进行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程序性审核包括:支出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和中央八项规定、票据是否规范,当事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办人、证明人、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人、审批人的签名手续是否完备,所附资料是否完整。实质性审核包括:对真实性存在疑问的支出,必须通过询问、调查、现场查看等必要的审核程序进行审核把关,对明显存在虚假的支出,向农经负责人汇报并暂缓支付,审核程序涉及会计人员、部门负责人在审核凭证上签章确认,审核记录作为原始凭证的佐证材料,一并装订入记账凭证。

四、对收支账务及时进行处理。记账凭证要做到,原始凭证张数摘要栏说明等内容填写完整,严禁“多借多贷”、多事项合并编制记账凭证,科目运用正确,所发生的事项必须符合科目核算规定,原始凭证发生额合计数与记账凭证入账额一致,人员章戳齐全。凡是通过转账或打卡发放的会计事项,须将银行盖章的明细清单作为记账附件。

五、会计负责村级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记载与核对工作。月底逐笔核对各村收款、付款情况。按月打印各种财务报表,按月打印财务等公开资料,按月打印装订账册,当年账务翌年第一季度内打印账簿,并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第三章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制度

一、审批流程

(一)村级支出,先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再由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核实,交村党组织书记审批。5000元以上支出需大额审批决议单、经两委会议讨论后,单独公示方可开支。凡是村级重大事务和与村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决策、实施。

(二)农经会计受理后,进行程序性和实质性审核,最后报农经负责人审批。

1、具体支出项目规定

对七大类具体支出规定如下:

(一)人员经费类

1、在职、离退职村干报酬:在职村干报酬由组织部门管理按照办事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村不得擅自发放在职村干报酬,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各项补助、奖金、津贴和福利,离退职村干报酬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测算执行。

2、自聘村级干部报酬:村自聘村干、返聘村干、组长、村干兼组长的报酬,根据年初经“四议两公开”会议核定的用工标准(载明报酬、保险报销比照等其他事项),村按照标准考核计算发放。

3、村干考核奖金:上级部门考核奖金、补助发放至个人的必须附有考核文件和考核结果、两委会议记录。

4、以奖代补:村级完成市、办相关条线单项考核工作任务,上级部门以奖代补的,资金入账待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报支。

5、村干保险:村干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办事处统一管理;村自聘人员,经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按照单位、个人报销比例报支医疗、养老保险中集体部分;离退职村干的保险补助,参照市相关文件,由劳动保障部门测算,经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支。村集体为村干部办理的个人人身意外险凭保险合法票据按实报支。

6、医疗费:一般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形式报销村干医药费,特殊情况的因公受伤,经村两委、监委会、理财小组、党员代表、群众代表会研究批准可报支医疗保险。

7、交通及通讯补助:办事处村干的交通及通讯补助已纳入村干报酬,不得另行发放,其他村干经村两委、监委会、党员代表、群众代表会研究比照执行。

(二)办公经费类

1、办公费:办公用品采购须有正式发票和对方单位开具的明细清单,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办事处财政政采网采购。零星办公用品可以通过网店、实体店比价的形式,取得正规店铺发票报支,其行为与金额应可追溯倒查。

2、水电费:村部办公用水、电费根据正式发票报支(剔除租赁方水电费)。

3、通讯费:每月办公电话费、网络费报支时须用以村委会名义的合法票据。不得公款添置个人通讯工具,不得报支以个人名义开户的通讯费、网络费。

4、报刊杂志费:党报党刊征订按照办事处、党委文件执行,业务杂志须有市以上主管部门文件或盖章,各类摊派、娱乐杂志不得报支。

5、培训费:培训须有上级部门文件通知,凭正式发票结报。

6、考察费:为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外出考察,须事先经两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报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凭正式发票结报。除重大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情况外,不得擅自租用车辆,使用前须经办事处领导批准。严禁用公款外出观光、旅游。

7、差旅费:因公外出参加市级以上学习、会议的,须有上级部门文件并取得正式车票,按办事处规定的限额内报销。

8、伙食费:为中心工作及重点工作如秸秆禁烧伙食、征迁工作等,根据上级文件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文件执行,街道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经村委会商议经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及条线负责人审核签批后据实结算。正式发票报支,附具体明细清单。

(三)涉农支出类

1、集体用工:按照《村级集体用工管理制度》执行。

2、工程项目建设:按照《村级工程项目及物品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3、涉农公益支出:土地占用农户补偿费,如复垦等,凭上级部门文件、相关部门核算、验收报告、与农户签订的协议等结报,一律打卡发放。农田水利等支出,办事处相关部门按额度核定、办事处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报。

4、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农村垃圾收运、河道保洁、绿化管护、道路管养、生活污水、村容村貌“三乱”整治、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维护、问题活动设施管护),财政预算外支出,做到定人、定岗、定责,严控用杂工、汽油、农药等,结报时凭计算审核表(定额标准×当月工作量),设施维护费用支出,考核人、经办人、进行结报,一月一结,跨月不得结报。杂工参照村集体用工支出条款,检查、调研、现场用工须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单独结报。

(四)慰问救济类

1、困难补助:困难补助由困难农户提出申请,村两委讨论同意后、村书记签署意见,结报时须附申请报告、会议记录复印件,金额控制在每户1000元以内(含1000元),单户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需驻村干部签字确认。困难补助可编制自制支出报销凭证,困难户身份证信息表、经手人、证明人齐全,注明收款人电话以便核实。

2、慰问费、慰问品:重阳、军烈属及年终统一慰问,需村两委、监委会、民主理财、党员代表、群众代表会讨论同意,张榜公布3-7天群众无异议后方可结报,结报时附会议记录复印件(或相关部门文件)、公示照片等。老党员、老干部、在职村干及其直系亲属亡故慰问费重大疾病慰问费,金额控制在每户1000元以内,一律打卡发放。支出报销凭证,经手人、证明人齐全,注明收款人电话以便核实。

3、殡葬支出:公益事业迁坟等支出,凭相关公告或证明报支。村民亡故的殡葬支出,由村两委讨论制定,统一标准,列入预算支出。支出时村可编制自制支出报销凭证,附火化证、经手人、证明人齐全,注明收款人电话。

4、捐赠赞助:不得向外单位及个人捐助、赞助、贺礼;确需公益捐赠的,作为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后,经驻村领导同意,报办事处分管领导研究批准。

5、村民福利:年初作为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议公示后,可报支本村民医保补助、特殊群体补助、助学奖学金、水利资源费、节日福利(通过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招投标采购或比价采购)等村民福利性支出;凭正式发票结报,经手人、证明人齐全,注明收款人电话。

(五)社会稳定类

1、信访维稳支出:重大、专项信访维稳事项作为维稳专项支出,在上级拨款限额内报支;非重大、专项信访维稳事项经信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报支。

2、矛盾协调支出:纠纷现场的农户补助,经相关部门确认、驻村领导、分管领导核准后报支。

3、维稳报酬:对重大政治活动期间上级部门要求的值班维稳工作,按照维稳惩奖机制标准执行,结报时附上级部门通知和相关佐证材料。重大、专项信访维稳事项的维稳报酬,作为维稳专项支出。

(六)专项支出类

专项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当年度发放剩余资金及时退回财政及相关部门,并附发放明细表、退回原因和相关佐证材料。

1、征兵支出:经人武部门确认、分管征兵领导批准后,按上级规定的额度结报。

2、防洪排涝支出:经水利部门确认、分管领导批准后按上级规定或审定的额度结报。

3、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支出:补贴依据仍为实际粮食种植面积。根据上级文件按时结报,一律打卡发放“一折通”。

4、征地支出: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支出。经两委、监委会同意、征迁部门核定清单、明细公示、打卡发放。

5、拆迁支出:原则上在征迁部门统一支出。特殊情况到村的,经村两委会、监委会同意,以真实有效的补偿协议及明细单,明细公示、经手人、证明人齐全打卡发放支付。

6、代上级建设项目: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交村代建工程,资金拨付到村的,按照《工程项目及物品采购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7、代上级的办理事项: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交村代办事项,资金拨付到村的,以合法票据报支;经手人必须两人以上,收款人必须签字和加盖右手拇指指印,注明收款人电话;特殊情况、重大事项须经驻队领导、办事处分管领导批准。

(七)生产经营类:

生产经营支出:有村集体自主经营的村,可报支经营支出,前提是会计年度的经营支出不大于经营收入,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发票和相关资料,相关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进行结报。

第四章村级集体用工管理制度

(一)、村级集体用工适用范围。主要用于从事村级美丽乡村建设、环境整治、抢险救灾、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村民代表会议、生产经营等村级事务的用工支出。严禁用于经市、区、办事处、村级公开招投标项目的用工支出,严禁将工程材料款和违规支出的费用以用工工资形式予以支付,严禁村干部以用工工资形式获取额外违规报酬。所有用工需实行台账管理,专人负责,台账资料妥善保管。

(二)、村级集体用工支出标准。依据当地社会工资平均水平的实际情况、各村经济实力和以往惯例来确定和调整,不得高于当年当地劳务市场平均工价。每年12月30日前经“四议两公开”会议研究讨论过后制定出次年用工支出标准,公示后报办事处农经部门备案。

(三)、村级集体用工支出结报:结报时凭原始用工记录表、用工结算发放明细表结报。原始出工考勤表,须有用工事由、详细工时、出工人、记录人、证明人等要素。用工结算发放明细表,要注明用工事由、工时、单价、金额、出工人账号及电话,由出工人核实确认签字,且明细表上要有经办人、证明人村务监委会、审核人、审批人签字,与办事处中心工作相关的须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报支用工时账面无资金的,通过“内部往来一欠农户用工款”科目反映,偿还出工款时结合出工登记台账,依据原清单打卡到户。

(四)、所有集体用工支出必须一事一报,对用工明细不清多事项合并报支的用工支出,应拒绝报支入账;必须当月结报,一月一结,跨月不得报支。除矛盾处理现场、少量临时用工,一律打卡到人(户)不得村务卡支付。在职村干不得参与一般性用工;村干参加紧急、集中、重大行动的用工,事先须报办事处分管领导、纪检同意,方可实行同工同酬。

第五章村级工程项目及物品采购管理制度

1、农村工程项目及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1、内容:主要包括本村范围内的道路建设和修补、土地复垦、河道疏浚、村级中心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等。

2、程序:建设项目经两委会议讨论通过、重大事项必须经“四议两公开”会议通过,形成会议记录,向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审批表》,经农经、公共资源部门同意,报办事处分管或主要领导批准立项,签订规范施工合同后,方可实施建设,村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包括项目质量要求、完成时间、验收标准结算金额、纠纷解决机制等。

3、结报:工程结报时必须资料齐全,即:项目审批表、工程预算(标准)、议标或招投标书、施工合同、工程验收签证表或具备资质的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合法票据、审计报告(超过1万以上的工程须有资质的单位或部门出具工程审计报告),方可结报,缺项不得报支。

4、资金支付严格按照施工协议中的预付款和工程项目进度付款条款进行付款,预留5%以上质量保证金一年以上。工程款一律转账支付,不得超额支付。

二、大额固定资产添置及大额物资、物品采购

1、限额:50000元以上的需向办事处提出书面采购申请,由办事处采购中心组织招投标采购;50000元以下的,村自行询价采购。

2、结报:办事处统一采购的,凭批准的采购申请、正式发票、对方单位盖章的清单明细、村级验收后履行正常审批程序结报;村自行议标釆购的,需通过“四议两公开”会议,会议全套资料,凭正式发票、对方单位盖章的清单明细、村级验收后履行正常审批程序结报。送货清单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六章村级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债权管理

(一)村级债权实行台账管理,并明确村党组织书记对有效债权清收的责任,制定清收措施及时对有偿款能力的债权予以回收,对有确凿证据无法收回的债权予以核销。核销程序为:年度清产核资时,村两委提出确凿证据,村监委会确认,公示后报农经审核备案,重大事项核销报纪检、办事处分管领导审批。

(二)严格控制新的债权增加,严禁无偿占用集体资金,对无偿借出集体资金的,在限期追回借款的同时,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二、债务管理

(一)规范村级债务管理,建立债务管理台帐,逐笔登记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债权人、借款利率和偿还时间。建立健全债务统计报告和预警制度,明确责任人及时跟踪债务人情况及时收取到期债务;对逾期未收回、未超过诉讼期的债务,及时通过法律等途径清收。建立新增不良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对应收未收、新增不良债务导致村集体经济损失的,追究责任人和村党组织书记的经济责任。

(二)严禁举债列支村级非生产性支出,严禁以集体名义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对未按程序规定而擅自举债、担保的,严格执行“谁批准、谁负责、谁借钱、谁偿还”的原则村级集体不得入账核算。

(三)村级确需举债的,应本着“适度、可控、短期”的原则,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基础上,按下列程序进行:通过“四议两公开”会议批准。报办事处分管领导、纪检、农经审批,凭真实合法有效票据申报拨付资金、验收及审计,项目决算情况向村民公布。

第七章村级财务审计监督制度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等进行定期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管理、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村主要干部进行任期与离任审计。

二、村级财务审计工作一年一审。实施过程中应在街道纪检部门社会第三方服务机构备选库抽取熟悉农村财务的专业审计单位,对村级财务经营性收入、收支进行常规审计,对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等进行专项审计。

三、审计结束后,出具客观、公正、全面的审计报告,每项审计报告必须上报农经、纪检。审计资料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四、对审计发现的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责成相关当事人如数退还;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党员于部违纪的,要及时上报纪检监察组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对审计发现有问题的经办人、村干,根据人事聘用合同中约定的经济处罚条款进行处罚,将其列入履职廉政失信榜,不得作为下次任用候选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村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管理部门

村级会计档案实行办事处、村两级管理。需要办事处管理的会计档案,由农经负责归档保管;需要移交村管理的会计档案,移交到村,由村级会计负责保管;重要档案要双重备份,办事处、村两级同时归档保管。会计档案室要达到规定标准,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二、归档范围

村级会计档案包括:会计账册、凭证、土地承包清册及其原始丈量记录、各类年报、各类经济合同、协议、村干部岗位责任制及相关工作考核结果,村支部、村委会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村民议事会会议记录,会计交接清单,各类统计资料,会计报表,村级财务预(决)算方案,村务公开资料,民主理财资料以及上级规定保存的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等。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做到完整无缺、摆放有序、方便查阅、管理规范。

三、保管期限

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从20xx年1月1日起会计凭证、会计账册、会计报表保管期限为30年。涉及未清收往来款项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四、查阅使用

村级会计档案的查阅,需履行批准手续,民主理财成员查阅会计档案,须经村务监委会主任同意;其他相关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须经村党组织书记同意。设立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借阅人员必须如实登记查阅情况;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不得抽换,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重要事项、档案的查阅,应由村级会计现场监督;有复印会计档案需要的,须经村党组织书记批准后方可复印,由村级会计在复印件上注明“核对无误”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九章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

一、交易范围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凡发生下列交易行为,必须全部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材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3、农材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5、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6、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

7、农业生产设备设施使用权;

8、涉农项目资金安排;

9、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涉及农村集体和农业生产领域的相关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项目由江苏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鉴证。

二、交易方式和程序

(一)所有申报项目(包括出让、租赁、流转、承包等)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委会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会议记录,报经纪检,办事处公共资源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

(二)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信息登记,《江苏省产权交易平台》统一发布信息。

(三)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责任追究

(一)办事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根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应该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的产权,规定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2、违反规定将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3、不按规定履行事前核准、备案、告知手续的;

4、交易公告中有关获取交易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5、在交易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的;

6、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

7、在交易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不当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收受賄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8、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二)对违反本规程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三)责任追究包括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发包合同管理制度

一、管理对象与原则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发包是指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将集体所有的经营用地、经营用房、养殖沟塘等经营性资产、资源对外进行发包、租赁的行为,不包括土地流转行为。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发包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资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批准不得将承包耕地用于非农建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确保国家集体利益不受侵犯、不受损失。

二、发包交易程序

(一)村两委提出初步方案:发包前,村须到办事处国土、规划建设、农业、环保等部门核实是否与政府的用地指标、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环保要求有冲突。制定初步发包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数量、坐落、用途、标底、承租人要求发包期限、发包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安全责任等内容。

(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决定:属村委会集体资产、资源的,须经“四议两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审核通过后,将发包方案公示7天(公示栏、显示屏、交易平台、APP推送),公示无异议后,向省产权交易平台申报。

(三)审核:向办事处主要领导提出书面申请(重大事项报告单),报纪检备案。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的会议记录等资料,资源管理办公室、农经汇同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发包行为和内容的合法性、发包租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发包单价是否不低于发包指导价。

(四)公开招投标:坚持公开招标、公平竞争,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承租人和承租金额,杜绝暗箱操作。

(五)签订规范发包合同:项目公开招标发包后,农经督促双方及时签订规范的发包合同,合同时间符合规范、合同单价不低于本文件规定的指导价,结合经济发展速度约定租金调整机制,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纠纷解决机制等。

三、管理规定

(一)发包单价的规定

1、经营用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包每平方米单价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经营用房:经营性工业用房,标准厂房每平方米单价,参照确定其他厂房及经营性商业用房,价格由村级会议讨论确定。

(二)合同期限与租金调整机制

1、一般情况下合同期限为本届村委到期前,租金调整机制期限为3-5年,由村讨论确定。

2、特殊情况下,如企业出资建房,可在签订框架协议的前提下(合同期限最长20年)规范租金调整方式,由村集体代表大会讨论后报办事处批准。

(三)合同备案。合同签订时需经律师审核把关,合同签订后报农经备案。

(四)系统管理。村级会计及时将合同录入“阳光三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动态预警管理,并对异常情况进行跟踪处理。

(五)村级管理。村会计对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发包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在合同发包期内,每年都要检查双方履行合同条款情况,如发现承包人改变约定用途、拖久承包款项、未经同意自行转包等行为,村应督促及时纠正,严格按承包合同规定的上交标准和上交时限结算兑现,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任何人不得私自决定承包上交款的减免,确因特殊情况造成尾欠的,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委会及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由承包人作出书面限期(不得超过1季度)还款的承诺。出现逾期未交上交款、多次催讨下无效等违约行为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发生合同终止条件、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应及时终止、上报核销。

四、责任追究

村委会在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的发包中,未按本办法确定的发包程序进行违规发包,或在发包中故意泄漏招标信息、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故意延长发包期限或降低发包价格,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后,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违规发包合同确定无效,重新进行发包。对发包中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违纪行为,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给集体造成较大损失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村务议事决策制度

坚持“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制度,即所有村级重大事项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决策实施。“四议”:党组织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两公开”: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一、议事决策方式

党组织会议、党员大会、村委会议、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大会。

二、议事决策内容

(一)党组织会议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交办的具体工作;

2、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确定预备党员、党员转正提交党员大会通过;

3、村级其他组织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团组织、妇代会、民兵等群团组织负责人的培养、推荐;

4、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5、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议题;

6、村级其他组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或其他需要由支部委员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党员大会

1、党组织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2、确定预备党员、党员转正以及对党员作出处理决定;

3、政治思想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实施方案;

4、村级重要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以及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难点问题;

5、其他必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村委会议

1、村委会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2、村级日常办公开支;

3、村级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政救济工作方案;

4、须提交村民代表大会的议程、议题;

5、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

(四)村两委会议

1、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研究落实上级党委、办事处所布置任务的具体工作措施;

2、讨论制订本村经济、社会发展、村庄建设的年度和长远规划,以及保证规划实现的工作措施;

3、研究制订《村民自治章程》(草案)、村民奖惩的办法以及村(财)务民主管理和公开等规章制度(草案);

4、讨论决定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对象;

5、研究提出有关本村重大村务工作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制订具体的实施措施;

6、研究决定村集体大额资金的开支;

7、其他需要村两委会研究或做出决定、决议的事项。

(五)村民代表会议

1、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2、学校、道路、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等公益事业建设;

3、荒山承包、集体土地出让、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

4、5000元以上的大额集体资金使用;

5、村两委干部报酬标准;

6、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

7、其他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三、会议制度

(一)对提交民主决策的事项,会前应告知与会人员,村民会议应提前10天告知,村民代表会议应提前3天告知,村民小组会议应提前1天告知。

(二)村两委会议和村党组织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村党组织会议和两委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主持,两委会议经党组织书记委托也可由村党组织副书记召集主持,必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

(三)党员大会原则上每三个月召开1次,如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由党组织书记主持,须有半数以上党员参加方可举行,涉及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当有2/3以上党员参加。

(四)村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由村委会主任主持,必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参加方能举。

(五)村民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1次,由村委会主任主持,必须2/3以上代表参加方能举行。

(六)所有会议应当安排好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名,存档备查。

四、议事程序和方法

(一)村两委会议、党组织会议和村委会议

1、会议议题由村两委委员向召集人提出,议题须事先由提出人组织人员研究、协调、论证,提出具体方案供决策时选择参考。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议题内容,应由召集人提前告之与会人员,一般不临时动议重大问题。

3、研究重大问题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先由议题提出人作详细说明后,各委员畅所欲言,发表自已的意见,然后采用口头或举手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决议方为有效

4、参会人员要注意保密。凡会议讨论的所有问题不论意见有无分歧,也不论是否形成决议(包括已做出的决定尚未公开前),均不得外传,谁泄露谁负责。

5、会议形成的决议由主持人及时向因故未参加会议的委员传达。

6、会议形成的决议,如有必要,可召开有关会议或张榜等形式加以公布,以保证决议的正确实施。

(二)党员大会

1、会议议题由党组织会议通过,党组织应当对议题形成统一意见,并提出具体方案供决策时参考。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议题内容,应由召集人提前告之与会人员,一般不临时动议重大问题。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先由主持人作详细说明后,广大党员畅所欲言,发表自已的意见,然后采用举手或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决议方为有效。

4、会议形成的决议,应当张榜公布。

(三)村民代表大会

1、会议议题由村两委会议通过,议题须事先研究、协调和论证、提出具体方案供决策参考。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议题内容、应提前告之与会人员,一般不临时动议重大问题。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主持人作详细说明后,代表畅所欲言,发表自已的意见,然后采用举手或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决议方为有效。

4、会议形成的决议,应当张榜公布。

五、公示、执行和反馈

(一)村务监委会、民主理财就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向村党组织书记反馈并提出合理性建议,村党组织书记要在实施前就村务监督、民主理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召开“四议两公开”会议进行商讨改进。

(二)必须坚决执行会议集体做出的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会后有任何反对的言行。

(三)村两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必须认真抓好自已分管的工作,不得推诿、拖拉。如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对照上述规定,须及时提交相应的会议讨论,不得自行改变。

(四)涉及两委会议、党组织会议、村委会议的应当告知两委委员,涉及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应当张榜公布。

第十二章村级财务公开制度

1、 财务公示内容

(一)财务预算情况。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放利用、对外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二)财务决算情况。年末根据当年财务收支实际,编制的财务决算情况。

(三)村级集体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按财务制度规定所发生的各项收支情况。

1、收入部分:包括上级政府或部门对村级组织的各种补贴、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出售和出租集体所有资产收入、土地转让补偿费、经批准的集资款、救济扶贫、社会捐赠及其他村集体收入等。

2、支出部分: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村级目常开支(报刊费,电话费、水电费、村级办公费等)村民委员会成员误工补贴,支出及其他村级集体事项支出等。

(四)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各类资产情况、各类资源情况、村级债权债务情况。

(五)村级收益分配情况。包括收益总额、提取公积公益、提取福利费、外来投资收益、成员分配金额,以及其他分配金额等。

(六)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标准、总额及使用、管理情况。

(七)土地征用面积、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款分配、管理等情况。

(八)集体工程招投标情况等。

(九)村务监委会、理财小组开展村财务监督情况。

(十)对村财务的审计、村干部的任期和离任审计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公开事项。

二、财务公开形式

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内容之一,公开形式以村务公开栏公开为主,同时可以通过政府的网站、会议、告知书、手机、村报等形式同步公开,公开内容应当一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电子显示屏或网络公开。

1、财务公开程序

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提出财务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监委会、理财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和完善,并提交通过“四议两公开”集体讨论确定;议讨论确定后并经村理财小组签字盖章后公布;听取群众意见,及时解答群众疑问;建立财务公开档案备查。

如村民对财务公开内容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村党组织、村委会查询。村委会对村民提出的问题在3日内予以解释和公开答复。村民对解释和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村务监委会投诉,村务监委会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不真实的,应督促村委会重新公布。如对村务监委会调查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办事处或相关部门反映,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财务公开时间

根据村务公开内容实行月度公开、年度公开、及时公开。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村集体财务要定期不定期公开。年终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全年的财务状况。公开栏内财务公示事项必须经过村务,监委会、民主理财审核盖章。

乡镇三资管理制度 篇3

一、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定期报告制度

1、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2、年度资产清查登记时点:每年年末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资产登记时点为当年12月31日,清查结果于次年3月1日前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3、资产清查的方法:

(1)实物资产的清查方法包括:实地盘点、抽样盘存、技术推算等方法。

(2)货币资金的清查方法包括现金盘点、银行进行对账等方法。

(3)债权债务的清查方法包括:公示、面询、函证等方法。

4、结果公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本集体资产变动情况进行清产核实,清查结果向本集体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确认。

5、资产清查报告。每年年初对上年度资产清查完毕后,由经办人员填报清产核资系统并报乡镇级,由乡镇对所属的村(居)报表审核后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县级。年度清查数据要与政策与改革统计数据衔接,确保数据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6、账目调整。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枫亭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及时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二、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1.为切实加强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管理,确保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及工程项目建设等的规范有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制度。

2.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及工程项目建设等按照以上法律签订经济承包合同,经济合同实施方案必须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合同应当使用上级规定的统一经济合同范本,合同内容包括资产资源的名称、期限、用途、收费标准及交费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枫亭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3.由村会计人员根据备案的合同设立经济合同台账,对所有应当保存的合同档案要按照时间顺序装订成册,统一进行编号保存,防止档案遗失和受损,并认真登记合同的履行情况。

4.合同的签订或调整、变更应及时上报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在承包合同到期后原合同终止的,或者旧合同终止后同时签订新合同的,村会计应当在当月定期申报财务收支单据的同时,及时申报经济合同的变更情况。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部门当月登记到经济承包合同台账中。

5.村级各类承包上交款当年度兑现率要求达到100%,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兑现的,应与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并予以说明和公布。

三、 农村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管理制度

(一)资产登记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水面、林地、荒地等集体资源资产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2、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要将经审定后的集体资产,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记录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系统中,并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做到应登尽登、资产明晰、账实相符。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台账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4、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资源,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5、枫亭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部门应定期抽查资产台账填报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准确,是否及时记录台账等。如有问题的,应当要求限期予以更正。枫亭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部门应建立专门档案,妥善保管有关台账和资料。

(二)资产保管管理制度

1.详细记录资产管理台账,对各项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使用人或保管人、存放位置等情况要在管理台帐上进行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对实物形态的资产要分类编号登记。

2.对各种资产要分门别类建立完善的保管、领用、交还等制度。应当明确资产保管人,资产保管人应当对资产负有保管义务和向第三方责任追索赔偿的义务。原则上,器械设备、办公设备、工具等的使用人为资产保管人;房屋、建筑等保管人应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

3.对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1.房屋和建筑物应做到合理使用,注意要经常维护保养,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违规搭建或超标准建设,不得破坏建筑物的承重墙和安全结构,要保证安全通道无障碍物、消防设备在有效期内等。

2.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工具等,应当按照安全操作手册进行操作,不得违规操作造成机器损毁。

3.办公用品等一次性损耗物资的使用,要做好日常领用登记,登记领用人、领用时间、领用数量等。按需取用,避免铺张浪费。

4.耕地、林地等资源性资产的使用应当要坚持保护环境、保护资源的原则进行使用,杜绝任何损害资源改变土地性质改变的承包、租赁等。

(四)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1、资产处置的形式:有改变村(居)集体资产用途或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为都属于集体资产处置,包括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售、调拔、报废、报损、发包、租赁等。

2、资产处置的主体:集体资产处置的合法主体为权属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但法院判决和执行除外。

3.村集体资产及资源性资产承包、租赁、拍卖、出售、转让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以下的,由村居自行组织实施;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村居自行组织招投标,报枫亭镇招投标办备案;5万元(含)以上的,由村(居)两委提出招投标方案,提交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委托枫亭镇招投标办组织招投标。

4.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的剩余年限,其他资产承包(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掌握在届期内。年租金原则上应逐年递增。

4.承包、租赁合同到期的,应当及时盘活资产,不得无故闲置资产,造成经济损失。

5、固定资产报废、损毁,应由使用人提出申请,并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详细说明资产的现情况和报废原因,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进行清理。

四、清产核资财务处理、不良资产及债务核销处置办法

(一)资产类

1、对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的盘盈或盘亏,在建工程的报废或毁损等,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枫亭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盘盈计入其他收入,盘亏计入其他支出;数额较大的,可作为增减公积公益金处理,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2、对清产核资前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农业资产等,包括政府拨款、税费减免等形成的资产,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的资产等,有原始凭证的,按记载价值入账;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通过资产估价确认价值入账,作为增加公积公益金处理,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可转增资本(并按股权比例量化给成员或集体),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3、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预期不能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等核销,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枫亭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债权核销计入其他支出,债务核销计入其他收入,投资净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账簿记录。不符合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进行账目调整。

4.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些长期没有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凡是不能继续使用的,一律作报废处理,其净损失作为冲减公积金处理;凡是可以续使用的,应补提折旧。应补提的折旧,作为冲减公积金处理。

5.对属于集体所有,以前没有入帐核算的固定资产,经界定资产所有权后,按估价或协议(合同)价计价入帐,作为增加公积金处理。

6.对集体经济组织应入帐而未入帐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应按规定进行评估后计价入帐,作为增加公积金处理

(二)所有者权益

1.集体经济组织在清产核资过程中,要彻底摸清家底,对错记、漏记有关资本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对产权关系不明晰的,可在资本下设置“待界定资产”(含待界定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单独核算,经界定资产所有权后再行调整

2.集体经济组织在清产核资过程中,要正确划分各项所有者权益,对资本帐户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从“公积金”“公益金”等有关帐户中转或调减。

五、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界定、价值评估、监督管理办法

(一)权属界定

1、按照不同层级开展权属界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权属界定应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3.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充分考虑不同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地进行

4.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把所有权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5.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枫亭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农村集体资产权属争议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价值评估

1.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对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1)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

(2)转让农村集体资产的;

(3)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的;

(4)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需要处置农村集体资产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对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1)无原始凭证的资产;

(2)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

3.价值评估办法:

(1)固定资产,一般按购建或调入时原始价值确定。对因账外调入或无偿划归等原因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固定资产,可比照同类资产现行购建价格确定。涉及交易的,如入股、合资、合作拍卖等,应该按市场价值确定。

(2)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初始投资价值确定。对确有交易需求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进行资产价值重估。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控股或者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按现值或公允价值重估入账;集体经济组织参股的公司,一般不作价值重估。

(3)对金额较小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可以适当简化标准和程序,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对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不动产资产,一般可以根据生产生活经验按公允价值估算。确有需求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4)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在乡镇(街道)备案。

(三)监督管理

1.枫亭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部门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包括:

(1)农村集体资产、负债、损益和收益分配;

(2)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范围、程序和结果;

(3)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4)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以及因其他事由解散。

2.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承包、承租、受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资产的移交和折股量化办法

(一)由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在农村形成的尚未移交给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需要进行清查移交,包括:

1.政府全额拨款或补助形成的资产;

2.税务部门根据政策给予的减免税费等实际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资产;

3.政府配发的实物资产;

4.对于由政府拨款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所有权,清查移交政府拨款所占股权份额。

(二)减免税费形成资产主要存在形式:

1.村集体办公场所、卫生、体育、文化、教育、科技等用于公共服务的房屋和设施;

2.供水、电力、道路、广场、通讯、林木等基础设施;

3.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等资产;

4.政府配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实物资产。

(三)资产移出方是指政府拨款、减免税费、政府派发实物资产的主管部门即投资主体,资产接收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对于接收的资产情况进行公示,接收群众监督,并予以登记入账和妥善管护。

(五)资产清查移交应填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产移交表》,由乡镇财政所负责监交。

(六)对清查移交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七)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移交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属于经营性资产的,应当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七、农村集体财务审计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

(ー)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根据监督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定期开展村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开展征地补偿费等专项审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审计。

(二)审计监督事项:

1.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

2.资产、负债、损益和收益分配;

3.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4.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5.公积金、公益金等农村集体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6.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及非生产性支出;

7.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审计机关指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三)审计过程中要认真接受群众投诉与监督、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向全体村民(集体成员)公开,通过村务公开、民主听证、民主议事等形式调动群众参与监督。

(四)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依法做出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书。在审计中査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成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国家人员对村干部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建立审计查处事项的问题移交制度,审计结论一经核实要立即移交,确保审计结果的落实。

八、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形式:各村(居)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2、财务公开的内容:

(1)财务预算情况。年初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村集体年度财务收入、支出预算方案,包括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2)财务决算情况。年末根据当年财务收支实际,编制财务决算情况。

(3)村级集体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按财务制度规定所发生的各项收支情况。收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各项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变价收入、集体建设用地收入、其他收入等项目及资金;支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支出、报刊杂志费、电话费、水电费、村级办公费、会议费、村干部报酬、福利费支出、公益事业经费、其他支出等项目及金额。

(4)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情况:村级债权债务情况、本期新的举债及产生过程、村级收益及其分配情况、村级集体资产处置情况。

(5)村(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标准、总额及使用、管理情况。

(6)土地征用面积、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款分配、管理等情况。

(7)乡村振兴等专项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

(8)村务监督及财务审计情况。

3、财务公开的程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村务监督小组的审核,公开榜必须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级代理会计、村务监督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村务监督小组专用章,报枫亭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以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

4、财务公开时间:全面详细的财务情况应每季度或每月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热点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九、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分村分类别对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主要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建立入档登记簿和查阅登记簿。

2、严格会计档案查阅登记手续,建立会计档案调阅、借阅、查阅登记制度。各村报账员因工作需要可随时查阅本村财务资料,并履行查阅登记手续;非村级报账员或外单位人员查阅或调阅、复制会计档案的需经枫亭镇分管领导、所属村负责人批准,由村报账员负责查阅,若需借阅或复制的村级报账员要按规定履行登记签字手续后,由档案管理员到复印室进行复制。

3、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时,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撤封或抽换。

4、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档案,做到存放有序,方便查阅,严禁损毁、散失和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