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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可以申請法院鑑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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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可以申請法院鑑定嗎
法院鑑定申請書篇一

申請人:XXX

申請事項

一.請求對YYY的行為能力進行鑑定。

事實與理由 20xx年3月23日,申請人因與YYY離婚案向貴院起訴,並於20xx年4月13日開庭審理。庭後,貴院認為,根據被告的病歷,應該對被告進行相關行為能力鑑定。 今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請求人民法院委託司法鑑定,請予批准。 此致 CCC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法院鑑定申請書篇二

申 請 人:羅錦鬆(羅驚之父)

性別:男

出生:1956年11月13日

通訊地址:武漢市建設大道562號(國貿新都)A座14樓武漢誠隆拍賣有限公司轉

聯繫方法:027-62086009

徐照華(羅驚之母)

性別:女

出生:1959年8月20日

通訊地址:

聯繫方法:

申請事項:

請求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於20xx年3月2日凌晨1點50分至凌晨2點25分對劉然做出的詢問筆錄以及20xx年3月2日18時30分至19時04分對裴國愛所作的詢問筆錄作出司法鑑定,確定筆錄內容存在虛假,“就是不能肯定她們是否在屋中,我給她們打電話,她們不接,我覺得不正常。”,“早晨民警打電話,我説‘他們在外邊,沒事,因為他們經常不回來。’”兩句,分別和兩份筆錄中的其他內容系兩次形成,後面的話是篡改、添加的。

申請理由:

在訴訟的過程中,被告提供了一組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但是經原告及本代理人的仔細辨別,發現被告在其提供的對劉然和裴國愛所作的詢問筆錄中存在着篡改、添加的嫌疑。其理由如下:

首先,按照筆錄的製作順序,在被詢問人回答“沒有補充”的之後,筆錄後面就不應該有其他內容。在被告提交的詢問筆錄(周明發)和詢問筆錄(王曉紅)中均遵循這一原則。但是在詢問筆錄(劉然)和詢問筆錄(裴國愛)中,在詢問人問被詢問人“還有沒有補充的”之後,被詢問人回答:“沒有”。但是之後又加上一段話。在詢問筆錄(劉然)中,添加了“就是不能肯定她們是否在屋中,我給她們打電話,她們不接,我覺得不正常”。在詢問筆錄(裴國愛)中,最後添加了“早晨民警打電話,我説‘他們在外邊,沒事,因為他們經常不回來。’”一句。

其次,20xx年12月8日,在羅錦鬆訴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一案開庭時,證人劉然出庭作證,他當庭表示自己沒有説過“就是不能肯定她們是否在屋中,我給她們打電話,她們不接,我覺得不正常”這句話,自己簽字時也沒有看到這句話。

再次,按照一般的書寫習慣,被詢問人簽字時會避開筆錄內容,但是在詢問筆錄(劉然)中,劉然所籤的“以上筆錄看過,和我説的一樣”一句話已經寫到筆錄內容部分。

第四,詢問人的書寫習慣是:所有記錄都是沿線格的下線書寫。而添加的這句話因不可能再按原習慣書寫,所以將字向上挪,並隨着被詢問人的簽字向上斜。

最後,讓人感到詫異的是,被告添加的這兩句話,恰恰是原告起訴被告的事實和理由中對被告最為不利的部分,這也是被告意圖篡改筆錄的動力所在。

鑑於此,申請人認為被告提供的詢問筆錄(劉然)和詢問筆錄(裴國愛)兩份證據中,被告存在着明顯的篡改證據的嫌疑。因此特向貴院提起司法鑑定申請。請求貴院對該筆錄內容的製作時間和內容的真偽性作出司法鑑定,確定被告提供的證據存在着虛假性。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羅錦鬆徐照華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院鑑定申請書篇三

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因不服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對申請人與李____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所作的(00民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書,上訴至你院,案件目前正在審理中。

在本案一審過程中,被告李____向法院出示了土地使用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土地使用權證上載明使用權主體是李____,轉讓協議載明是申請人與李____所籤。但是申請人從未與李____簽過任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協議,其出示協議的行為顯然十分荒謬,沒有根據,純系造假行為。根據有關法律,土地使用權轉讓過户必須以雙方協議和身份證件等為憑據才能現場進行。申請人從未與李____簽過任何轉讓協議,更不可能和其一道辦理產權過户登記,因此其產權證來源的合法性存在十分明顯的問題。可是,一審人民法院並未對以上兩項文書證件進行科學鑑定,而直接予以判決。為查明事實,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李____出示的土地使用權證的真偽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上的簽名筆跡等進行鑑定,以利於人民法院公正判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沈___(簽章)

____年____月_______日

標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