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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幹部學習廉政準則的思想彙報

5月中旬我校組織學習了《廉政準則》,作為一名中層黨員幹部,我感受頗深。

黨員幹部學習廉政準則的思想彙報

一、《廉政準則》是規範黨員領導幹部從政行為的重要基礎性黨內法規

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這是上個世紀末起黨在執政實踐中反覆強調的一個重要觀點,對執政黨建設有着深刻的警戒意義。當今世界,國家治理和政黨治理成為普遍關注的時代新課題,中國尤其突出。一個7600多萬黨員的大黨,在13億人口的大國長期執政,國家和政黨的治理情況之複雜、問題之多、難度之大,可以想象。xxx在十七屆四中全會的講話中,用“世所罕見”一詞來強調黨肩負任務的艱鉅性、複雜性、繁重性,揭示了國家治理和政黨治理的舉足輕重。

當代中國政治發展中,與國家治理和政黨治理相對應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和新時期黨的建設偉大工程。這“一個事業”和“一個工程”構成內在統一關係。從兩者的關聯來認識治國與治黨的關係,搞好“一個工程”建設是搞好“一個事業”建設的前提。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鄧小平同志説中國的問題“關鍵在黨”。因此,國家治理取決於政黨治理,執政黨建設直接影響國家的發展進步。從嚴治黨歷來就是馬克思主義先進政黨自身建設的要求,一個思想行為、組織觀念、紀律約束鬆懈的黨,絕不可能成為中國人民的主心骨。在領導革命、建設和改革的長期實踐中,從嚴治黨的目標、任務和具體要求是不斷髮展變化的,從時代環境和國內情況的實際出發,突出從嚴治黨的針對性,是黨的建設的一條重要經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嶄新實踐,使黨面臨的執政考驗、改革開放考驗、市場經濟考驗和外部環境考驗空前嚴峻。黨已經積累的豐富經驗是應對“四大考驗”的資源優勢,然而,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湧現,不熟悉、不瞭解、不懂得的東西增多。如果不能做到嚴格治理,大黨、老黨、長期執政的黨也終有一天可能走到地位喪失、政權垮台、組織崩潰這一步。一些國家政權劇變的經驗教訓警示黨絲毫不能掉以輕心,中國發展的現實告誡黨必須從嚴治黨。改革開放後社會發生的變化深刻影響着黨執政環境的變化,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的改革提出了制度適應、調整和創新的需求。由於各種原因,黨員幹部腐敗現象的滋生甚至蔓延成為新時期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中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進入新世紀以來,黨中央重拳出擊反腐敗,各種舉措接連出台,成效已經顯示出來。反腐敗鬥爭的可持續發展必須加強制度建設,用制度管黨治黨是從嚴治黨的正確路徑。《廉政準則》作為規範黨員領導幹部從政行為的重要基礎性黨內法規,是新時期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中制度化建設的一個極其重要的文獻。

二、《廉政準則》體現新時期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深入向前推進

《廉政準則》是在1997年3月《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以下簡稱《準則試行》)基礎上修訂的。時隔近13年,這一準則從試行到正式確定,標誌着新時期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深入向前推進。

與《準則試行》相比,《廉政準則》具有更加鮮明的特點,它含義明白、邊界清晰、責任到位、要求明確、方法詳細、途徑具體。從框架上看,廉潔從政行為規範、實施與監督、附則的三章結構沒有變化,但《廉政準則》在前面加了“總則”部分,這就使它的黨內法規性質得以彰顯。從內容上看,《準則試行》規定了領導幹部從政行為六大方面的“禁止”和30種“不準”的行為,《廉政準則》增添為八大方面的“禁止”和52種“不準”的行為,這就使規範更加全面。從思路上看,《廉政準則》第二章“實施與監督”,由《準則試行》的5個條款增加為6個條款,在原先基礎上更加突出和強化了監督的分量,並在違反準則“依照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後面,加上“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以示嚴懲不貸。《廉政準則》全文為3007字,增加不多的篇幅卻承載着更加厚重的分量,它凝結着執政黨建設實踐深入發展的經驗,積澱着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理論創新的成果。

《廉政準則》體現了推進反腐倡廉建設的新要求。從印發《準則試行》到修訂《廉政準則》的近13年,經歷了世紀交替的時代洗禮,應對着世界形勢深刻變動和國內情況深刻變動的各種挑戰,中國共產黨戰勝風險、把握機遇和取得成就的業績,始終與堅定不移地推進反腐倡廉建設緊密相關。《廉政準則》與時俱進地體現了新情況,反映了黨在推進反腐敗鬥爭實踐中的新成果。《廉政準則》修訂最多的就是“廉潔從政行為”這一章,在保留《準則試行》基本內容的基礎上,增加了很多新的規定。如鑑於近年來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身邊工作人員謀取私利頻發的現象,增列和加重了一系列針對性強的條款;如增加了“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條款;如增加了對黨員領導幹部離任或退休後一定期限的行為規範,杜絕職務“期權效應”的新腐敗現象,等等。這些新規定,體現了黨懲治腐敗的力度進一步加強,從嚴治黨的思路進一步清晰。

三、《廉政準則》凸顯用制度管黨治黨的戰略思路

《廉政準則》是中國共產黨諸多規章中的一個法規,針對的是黨員領導幹部的從政行為。嚴格地説,《廉政準則》中所規定的“禁止”和“不準”的行為,與黨的先進性根本就是格格不入的,無論觸犯哪一條,不要説從政,就是做一個普通黨員也不合格。一些評論將《廉政準則》稱為從政“高壓線”,指的是黨員領導幹部從政的最低要求,如果連這樣的要求都做不到,那麼,不管是什麼級別的黨員領導幹部,都只能成為人民的罪人,階下囚就是他們最後的結局。儘管如此,《廉政準則》仍然有重要的意義,它顯示了黨中央堅持用制度管黨治黨的思路和決心。

作為執政黨,怎樣治理需要有戰略思維。中國共產黨對自身的基本任務有清晰的定位,如黨要管黨、黨管幹部、黨管人才。這樣的任務都是正確的。但是,怎樣管黨、怎樣管幹部管人才?歷史經驗告訴我們,人治的方法不行,政策的方法也靠不住,最好的方法就是靠制度,制度管黨治黨是最有效的方法。制度的約束是剛性的,違反制度就是越過了底線,就必須受到懲罰。

制度作為成文的規定,如何對制約對象產生效果,涉及到制度執行力的問題。制度失缺當然不好,但制度虛置也不行。從一些典型案例可以發現,黨內和黨員領導幹部發生的問題有許多不是制度失缺而是制度虛置。有制度不執行,再好的制度也只是一種擺設,制度在那裏空轉的形式主義必須堅決克服。制度建設重要的不在於出台多少法規,而在於制度執行力的強弱。社會對《廉政準則》的期待不是規定了多少“禁止”和“不準”的行為,而是它能不能切實有效地貫徹執行。

如果説中國的問題關鍵是黨的話,那麼,黨的問題關鍵在幹部,幹部的問題關鍵在制度,制度的問題關鍵在執行。能否使《廉政準則》的剛性制約切實有效,既需要被制約對象的自覺遵守,又需要制約主體的外部監督。對於黨員領導幹部來説,制度管黨治黨的有效性依靠自律與他律的統一。《廉政準則》指向的制約對象十分明確,即處級以上的黨員領導幹部,處級以下應參照《廉政準則》執行。對領導幹部來説,《廉政準則》體現着兩層意義。其一,它是自律的要求,就是説黨員領導幹部必須嚴格按照《廉政準則》規範自己的從政行為。其二,它是他律的約束,就是説黨員領導幹部必須接受監督。廉潔從政既需要提高自覺性,又需要加強外部監督。《廉政準則》的一個突出之處就是比《準則試行》更加重了監督的分量。如第十一條強調“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彙報個人事項,自覺接受監督”;如第十四條強調“貫徹實施本準則,要堅持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發揮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人民羣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如此突出黨員幹部從政行為的監督問題,是制度管黨治黨戰略思路的亮點,貫徹執行《廉政準則》,不與加強監督相結合就不可能徹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