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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輔導材料(二)_學習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範文專題_第一範文網

學習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輔導材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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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怎樣理解《決定》對完善黨領導經濟工作的體制機制和方式提出的要求?

提高駕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能力,關鍵在於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要求,不斷完善黨領導經濟工作的體制機制和方式。《決定》在總結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經驗的基礎上,對進一步完善黨領導經濟工作的體制機制和方式提出了明確要求,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決定》指出,“黨領導經濟工作,主要是把握方向,謀劃全局,提出戰略,制定政策,推動立法,營造良好環境。”這是中央文件第一次明確提出黨領導經濟工作的主要職責。把握方向,就是引導和把握經濟社會發展的方向、改革開放的方向,推動現代化建設始終沿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謀劃全局,就是站在時代發展的高度,從全局上謀劃經濟社會發展,從總體上把握髮展趨勢,解決影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提出戰略,就是按照國家經濟協調發展的總體目標和階段性任務,提出和制定經濟社會發展的長遠戰略目標、戰略步驟、戰略重點和戰略舉措。制定政策,就是制定促進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總方針、總政策和解決關係全局的重大問題的大政策,如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政策等。推動立法,就是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要求,從多方面着手,全面推進我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就是通過黨領導的各方面工作,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營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環境、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和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這六個方面,歸結起來就是,黨領導經濟工作主要是把方向、抓大事、管全局。

《決定》在明確黨領導經濟工作主要職責的同時,也明確了政府管理經濟工作的重要原則,即:集中精力抓好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決定》還明確提出:地方黨委要結合本地實際,確定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思路和工作重點,加強和改進對經濟社會重大事務的綜合協調,確保中央的方針政策和各項部署的貫徹落實。涉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重大方針政策、工作總體部署以及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問題,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經常性工作由政府及其部門按照職責權限決策和管理。《決定》的這些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地方黨委領導經濟工作的任務、重點和機制,也明確了政府決策和管理的範圍、任務和職責,有利於規範黨委和政府在領導經濟工作方面的關係,有利於從整體上提高我們黨領導經濟工作的水平。

12.為什麼説堅持和發展人民民主是我們黨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和根本途徑?

《決定》指出:“堅持和發展人民民主,是我們黨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和根本途徑。”這是一個非常深刻的思想,它精闢闡述了*黨執政與領導和支持人民當家作主之間的內在統一和必然聯繫,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第一,堅持發展人民民主是我們黨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在社會主義中國,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是決定國家前途命運的根本力量。我們黨執政,就是領導和支持人民當家作主,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羣眾依法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維護和實現人民羣眾的根本利益。發展人民民主是我們黨對*黨執政規律認識的進一步深化。作為執政的*黨,只有堅持執政為民,不斷推進人民民主,充分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才能始終得到人民羣眾的擁護和支持。

第二,堅持發展人民民主是我們黨執政為民的根本途徑。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是通過黨的領導體制來實現的,集中反映了黨與國家以及人民羣眾關係的具體形式。我們黨為人民執政,也靠人民執政。只有堅持和發展人民民主,尊重人民羣眾的歷史主體地位,領導人民創造各種有效的當家作主的形式,充分發揮人民羣眾在建設社會主義*、經濟、文化事業中的作用,才能真正完成我們黨的執政使命。

堅持和發展人民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是逐步發展的歷史過程,必須從我國國情出發,堅定不移地走中國*黨和中國人民自己選擇的*發展道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在黨的領導下有步驟、有秩序、穩妥地加以推進。社會主義愈發展,民主也愈發展。我們黨要在領導、支持和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實踐中,積極探索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的規律,不斷提高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能力,進一步調動基層和羣眾的積極性,增強黨和國家的活力,不斷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推向前進。

13.如何依法實行質詢制、問責制和罷免制?

我們黨是代表人民執政、為人民執政的。成為執政黨以來,我們黨始終強調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用來為人民謀利益,併為此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但對這個問題,我們並沒有完全解決好。《決定》指出,要“依法實行質詢制、問責制、罷免制”,就是對權力運行進行制約和監督的重要措施之一。

質詢制,是指對領導幹部就某些重大問題的處理過程、處理結果及其責任進行質問和詢問的制度。質詢一般在會議(黨代會、人代會和基層羣眾大會)上進行,質詢的主體可以是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普通羣眾。受到質詢的領導幹部必須回答羣眾的質詢。問責制,是指在工作中出現了明顯問題而就責任問題對負責的領導幹部進行責任調查和追究的制度。問責的主體是各級黨委、人大和政府,通過調查明確了責任,就要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包括黨紀處分、政紀處分、降級、免職、撤職、開除公職以至法律追究等。罷免制,是指通過彈劾而免除領導幹部職務的制度。罷免與免職不同之處:一是前者是在黨代會、人代會上通過彈劾程序進行的,而後者由黨委、政府和人大常委會作出;二是前者通常是針對明顯不稱職或者犯有嚴重錯誤的幹部,後者通常是針對正常工作崗位變動或到齡退休的幹部。質詢制、問責制和罷免制,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上早已實施。在黨內,十六大報告首次提出要建立這些制度,在《中國*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次全會又再次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