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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法學大綱演講範文

目  錄

系統法學大綱演講範文

緒論

第一章 法的概念:特殊結構的行為規則系統

一 法規則的定義

二 法的定義

三 法的劃分和分解

四 法律的劃分

第二章 法的根源: 多數人的意志

一 社會系統中的多數人意志是法的根源

二 影響多數人意志的主要因素

第三章 法的功能:社會系統不斷運行的唯一依據

一 從微觀上看,人們的一切社會活動、一切行為均在

法的規定範圍之內

二 從宏觀上看,所有人類社會系統的運行均以法為依據

三 其他行為規則不能成為社會系統運行的依據

第四章 社會系統的依法運行方式和運行基本規律

一 社會系統的依法運行方式

二 社會系統依法運行的基本規律

第五章 法學的研究對象和範圍:法規則和法的規律、人

的意志表現為法的規律、社會系統依據法的規律

一 法學的研究對象

二 法學的研究範圍

三 法學與社會控制學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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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作者主要應用系統科學的方法,將不同時期、不同地域的人類 社會作為各個相對獨立的系統, 在這種不斷運轉着的系統中觀察和研究了法的 現象。 作者由此看到:法是一定社會系統中所有的法規則排列組合而成的系統;法規則是具有特殊的結構的行為規則,它規定了人們必須做出或不得做出一定的行為,違反者要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一定壓力;一定社會系統中部分法規則組成的系統是法律;法根源於多數人意志,影響多數人意志的因素主要有人的本性、一定社會系統的生產方式、實在法律、傳統的觀念和習慣、社會管理者推崇和宣揚的思想等;法的功能是社會系統不斷運行的唯一依據;多數人意志、法、運行着的社會系統三者的關係,構成了社會系統的依法運行方式。本文還闡述了社會系統依法運行的三條基本規律,並對法學的研究對象和範圍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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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  論

近些年來,我國法學界不斷有人提出法學創新、法學多元化的問題。筆者認為,法學的創新和多元化,既是社會不斷髮展的客觀要求,又是法學家遵遁科學研究規律的科研活動的必然結果。當今時代,由於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一方面,人類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這使法學的研究對象──法有了更新的發展;另一方面,人類的知識總量獲得了加速度的增長,各門學科之間既高度分化又互相滲透,已日趨整體化,這又大大拓寬了法學家的視野,使他們能夠獲得前所未有的認識能力、站到更高的認識水平之上。在這種新的認識條件下,法學家使用一切可以使用的研究方法、吸收其他學科一切可以吸收的研究成果,重新觀察和研究不同時期、不同地域的一切人類社會,重新觀察和研究一切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過程中的法,便必然會形成各種不同的、新的法學理論體系;各種不同法學理論的爭鳴,終將形成幾個影響較大的法學流派;幾****學流派更為完善的理論在並駕齊驅、互相辯論、互相補正中,將共同作為相對真理匯入絕對真理的長河。這時,法學的創新與多元化就是不可避免的了;法學作為科學理論真正具有解釋和預見功能同樣也是不可避免的了。

雖然這些法學流派不再以“馬克思主義法學”來稱謂了,但它們還是沒有跳出馬克思主義的手掌心。恩格斯説:“一個偉大的思想,即認為世界不是一成不變的事務的集合體,而是過程的集合體。其中各個似乎穩定的事務以及它們在我們頭腦中的思想映象即概念,都處在生成和滅亡的不斷變化中,在這種變化中,前進的發展,不管一切表面的偶然性,也不管一切暫時的倒退,終究會給自己開闢出道路。? 薄暗諭飛銑腥險飧鏊枷朧腔厥攏顏飧鏊枷刖嚀宓厥導試擻糜諉懇桓鮁芯苛煊潁質且換厥隆!雹儼穢笥諑碸慫賈饕宕詞既斯賾詵ǖ穆鄱?形成幾大新的法學流派,正是把馬克思主義辯證唯物論的認識論“具體地實際運用於”法學研究領域的結果。

正是循着這樣的思路,我是主要運用系統科學的方法,將不同時期、不同地域的人類社會作為各個相對獨立的系統,在這種不斷運轉着的系統中觀察和研究法現象的。這樣觀察研究的結果,便是新的法的概念的形成,同時又看到了法是根源於多數人意志的;看到了法的社會系統運行唯一依據的功能;看到了社會系統的依法運行方式及運行基本規律。這時再回過頭來審視法學這門科學,便又對法學的研究對象和範圍、法學與其他學科的關係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於是便形成了我的“系統法學”理論。誠然,這一理論尚需充實和完善,但我深信它對人類社會的法的解釋是更為合理、更為科學的。它理所當然為我所鍾愛,不過,我同樣會為它可能遭到證偽而高興的,因為這甚至也是一種科學上的成就。

第一章 法的概念:特殊結構的行為規則系統

對於法這個古老並存在至今的社會現象,不同的法學流派曾經做出過大相徑庭的解釋。恰好正是由於對法的解釋的不同才形成瞬煌姆ㄑя髖傘u饉得鰨氚壓賾詵ǖ乃伎夾緯衫礪鄄⒉鑾宄幕埃橄蟪齜ǖ謀局適糶浴⒚魅菲淠諍屯庋櫻肥凳潛匭氲暮褪滓摹7裨蚓筒換嵊腥範ǖ穆塾潁磺邐醫駁摹胺ā庇肽憬駁摹胺ā倍嗔誦┦裁椿蟶倭誦┦裁礎?br> 在將人類社會作為系統進行觀察的過程中,我們會發現,任何社會系統都存在着這樣一種約束人的行為的規則:它規定社會中的人(包括組織)必須做什麼或不得做什麼,違反者要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一定壓力。這種規則有的已被稱作法,如階級社會中的絕大多數的這種規則;有的還沒有被稱做法,如原始社會中的這種規則、當代中國共產黨的一些文件,以及報刊社論和領導人講話中的這種規則等。有的已經通過語言文字加以表述,如絕大多數被稱作成文法的這種規則;有的還尚未通過語言文字加以表述,但卻能為人的思維所概括和描述,如建立一個新政權或新國家時的某些“開國規則”等。很顯然,中國當代正統法學理論中的法的概念,其外延小於上述那種規則的範圍。而其他法學理論中的法的概念,也不是對那種規則的概括。

那麼,這種拋棄了與國家、與階級、與人的主觀意志相聯繫的屬性後,仍有着共同屬性的行為規則到底是什麼呢?

千百年來,中外思想家沒有抽象和概括過這種行為規則。當我們在今天的認識條件下,抽象和概括出這種行為規則,並試圖用一個語詞加以表述的時候,我們立刻就想到了“法”。為了與這種行為規則組成的系統整體相區別,我們把這種行為規則稱作“法規則”,而把一定社會系統中由所有法規則組成的系統稱作“法”。這便形成了一個全新的法的概念。系統法學正是建立在這個新的法的概念基礎之上的。

一、法規則的定義

為了得到一個確定的、清晰的法的概念,需要根據上面所抽象出的法規則的屬性,先給法規則下個定義:

法規則是規定人們必須做出或不得做出一定的行為、違反者要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一定壓力的行為規則。

這是按照種差加鄰近的屬概念的方法下的定義,它清楚地揭示了法規則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這個定義告訴我們:

(一)法規則的鄰近屬概念是行為規則。

人類社會存在着各種各樣的行為規則。宗教教義是行為規則,道德是行為規則,風俗習慣是行為規則,機器操作規程是行為規則,遊戲、競賽規則也是行為規則。凡行為規則都具有這樣三個共同屬性:第一,行為規則的內容是人的主觀意志的表現;第二,行為規則能夠成為人類某種活動的依據;第三,行為規則可能表現為語言文? 中問?也可能沒有表現為語言文字形式但卻能夠為人的思維所概括和描述。法規則正好具備這些屬性。因此,法規則與遊戲競賽等其他規則一樣,也屬於行為規則。當然,法規則還具有區別於其他行為規則的特殊屬性,這將在後面重點論述。但是,無論對法規則進行怎樣的概括,也無論對法規則做出任何形象的描述和比喻,都不應使之超出行為規則的範圍,超出了行為規則的範圍,則是對法規則的歪曲的反映。曾經出現過的把法概括為神的意志、維護正義的手段、社會控制的手段、人類行為的一種秩序和社會組織的特殊技術,把法比做工程、 武器等等,實際上都已使法規則超出了行為規則的範圍。在形象化的比喻中,與其把法規則比做手段、武器,倒不如把法規則比做行動計劃、 作戰方案;與其把法規則比做工程,倒不如把法規則比做工程圖紙和施工方案。説到底法規則都不過是行為規則範圍之內的事物。法規則與行為規則這兩個概念的關係是種屬關係, 行為規則是法規則的鄰近的屬概念。

(二)法規則具有特殊的結構

將法規則與其他行為規則區別開來的,是法規則的特殊結構。不管人們在主觀上是否意識到,也不管法規則是否已經表現為語言文字形式及如何表現的,法規則都是以這樣的結構形式客觀存在着:

人(? ㄗ櫓┍匭胱齔齷蠆壞米齔鮃歡ǖ男形ぉのシ湊擤ぉな艿揭歡ǖ娜耍òㄗ櫓┧┘擁囊歡ㄑ沽?br>

這個結構的特殊性在於,它由行為標準、壓力、施壓者三大要素構成。

⒈行為標準。即對人(包括組織)必須做出或不得做出的行為及相關條件的描述。憑藉行為標準,可以確定適用法規則的對象。

法規則對於行為及相關條件的描述,因行為種類的不同,描述方式也會有所不同。有的描述較為清晰、具體,如法規則對殺人行為、搶劫行為、放火行為等不得做出的犯罪行為及相關條件的描述就較為清晰、具體;有的在做出原則的、籠統的描述後,授權當事人(包括組織)去做具體描述。如各社會系統中的合同法規則對必須做出的履約行為和不得做出的違約行為及相關條件,就經常只原則地、籠統地做出描述,清晰的、具體的履約行為和違約行為及相關條件則授權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去描述。事務總是在發展變化,法規則既不宜頻繁修改,又不可能對必須做出的和不得做出的行為包攬無遺。為了保持法規則的相對穩定和對新情況的適應能力,人們只能通過另外的法規則來補救,即通過某些法規則賦予執法者以再描述的權力。司法解釋、判例法中的內容大部分是這種再描述。

行為標準分為兩類:一類是作為的行為標準。如我國法律中對贍養、撫育、扶養行為及相關條件的描述,只要人們作出這種行為就符合行為標準了。這類行為標準形式上可能是對不作為的行為的描述(如描述遺棄行為),實質上則是對作為的行為的描述(如描述贍養、撫育、扶養行為)。另一類是不作為的行為標準。如古今中外法律中對殺人行為及相關條件的描述,只要人們不作出這種行為就符合行為標準了。這類標準在形式上是對作為的行為的描述(如描述殺人行為),實質上則是對不作為的行為的描述(如描述不殺人行為)。

法律中關於一定的人可以如何行為的規定,不應當理解為是“這些人”的行為標準,而應理解為是“另外的人”的行為標準,即對“另外的人”必須做出或不得做出的行為和相關條件的描述。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一款規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這條規定並沒有為“這些”公民、法人設定什麼行為標準,“這些”公民、法人在對“親自實施”還是“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選擇上,不存在符不符合這條標準的問題。因而它不是為“這些”公民、法人設定的行為標準。它其實是為“另外的、不特定的”公民、法人設定的行為標準。如果將這條規定還原為一般的行為? 曜跡蠐φ北硎鑫?br>

“任何人(包括組織)均不得否定其他人(包括組織)通過代理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性。”

或者:

“任何人(包括組織)均不得妨礙其他人(包括組織)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同樣,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以後自首的,可以從輕處罰”,可還原為:“對犯罪以後自首的,是否從輕處罰,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可還原為“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第一次申請回避的,做出決定的機關必須做出答覆”;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代理訴訟的律師,可以依照規定查閲本案有關材料”,可還原為“代理訴訟的律師,依照規定查閲本案有關材料,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如此等等,一切法律中對可以為或可以不為一定行為的這類規定,都可以視為給另外的人設定的行為標準。

行為標準雖然都是對那些要求人們必須做出的和不得做出的行為及相關條件所做的描述,但它決不是與其他行為沒有關係。立法者在設定行為標準的時候,是對人的全部可能出現的行為做了通盤考慮的。僅把要求人們必須做出的和不得做出的行為挑出設定行為標準,也就等於同時宣佈,除此之外的一切行為均由行為人自由地去做或不做。“法無禁止即自由”正是立法的藝術性達到了理想境界的寫照。

凡法規則都包含着行為標準,無行為標準便無法規則。

⒉壓力。是指對不符合行為標準的行為人所實行的人身懲罰和限制、財產的剝奪和減少。

壓力都是人為的。由於違反某種客觀規律而招致的人身和財產方面的損害,不屬於這裏所説的壓力。如違反萬有引力的規律從高崖上跳下所招致的生命喪失、違反農作物生長規律未付出必要的勞動和資財而招致的財產損失等,都不屬於作為法規則要素的壓力。

壓力分為人身壓力和財產壓力兩種。人身壓力是對人身的懲罰和限制。一切死刑、肉刑都屬於懲罰人身的壓力;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逮捕、拘留、強制勞動、剝奪政治權利等,都屬於限制人身的壓力。財產壓力是對財產的剝奪和減少。沒收屬於剝奪財產的壓力;罰金、罰款、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支付遲延履行金、降薪等,都屬於減少財產的壓力。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那些非給付金錢的民事責任,如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最終均歸結為減少財產的壓力。因為義務人如果不履行或遲延履行是要承擔遲延履行金? 模緣筆粲誆撇沽α?br>

有些壓力兼有人身壓力和財產壓力雙重壓力的性質。如削職為民、入窮藉、開除、辭退、降職、降級等,既有降低身份方面的限制人身的壓力,同時也伴隨着減少財產的壓力。

壓力與不符合行為標準的行為後果相抗衡,有如天平上的法碼在與另一端的物體取得平衡。故立法者在設定壓力的時候,應以壓力強度正好與不符合行為標準的行為後果相抵消為尺度,既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以此達到杜絕或控制犯罪的目的。對於謀殺行為,為什麼絕大多數社會系統,都不約而同地把與它相對應的壓力強度設定為死刑呢?這是因為死刑這種強度的壓力正好能與謀殺行為的後果相抵消的事實顯而易見,以致各社會系統的立法者很自然地選擇了死刑這種壓力來對付謀殺行為。但是在各社會系統的立法實踐中,還並沒有把“以壓力強度正好與不符合行為標準的行為後果相抵消為尺度”作為規律來利用。不過,新加坡法律的制定者可能是最先注意到設定壓力的這種尺度的法學大師。他們制定了維護公共場所衞生方面的法律,對在特定場所吸煙和亂扔煙頭、亂扔果皮等不符合行為標準的行為,把壓力設定為罰款1,000新元(摺合人民幣4,200元)、罰款5,000新元(摺合人民幣21,000元)、加重經濟處罰、拘役三個隆⑴形?跟垃圾車)收三個月垃圾包等不同強度。這些看似過強的壓力,其實是正好抵消無視公共場所衞生的行為所能帶來的長期後果的。新加坡現以“花園之國”聞名於世,這與此類壓力強度設定的適當有直接關係。①新加坡還頂住了西方國家對肉刑的天真的絕對化的非議, 毅然在法律中規定了鞭刑這種壓力,收到了顯著的社會效果。

凡法規則都規定着一定強度的壓力, 沒有規定壓力的行為規則不是法規則。漢朝劉邦初入關中時向秦人宣佈了與父老約法三章: "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寥寥十幾字,由於規定着壓力, 便成了著名的法規則。假如他僅規定“勿殺人”、“勿傷人”、“勿盜竊”的話,那就不是法規則而是空泛的説教了。同樣,刑法對各種犯罪如果不規定壓力──處以何種刑罰,而僅規定“不要殺人”、“不要貪污”、“不要受賄”等等,那也就蜕變成空泛的道義性説教了。道義性説教可以被看成是行為規則,但它絕不是法規則。

⒊施壓者。即對不符合行為標準的行為人施加壓力的個人和組織。

施壓者包括個人和組織。原始社會中沒有專門的施壓組織,這時的施壓者只能是部族首領這樣的個人。到了後來,有了國家。國家是最主要的施壓組織,當然它並不僅僅是施壓組織,它還兼有立法和管理社會的職能。而且,國家一般都需要劃分為範圍更小的地方和行使不同權力的部門。於是便有了國家授與其權力的非專門施壓組織和專門施壓組織。各個地方立法機關、行政機關等都是非專門的施壓組織;我國封建社會的廷尉、大理、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審刑院、宗正府、提刑按察司、肅政廉訪司、都察院,當代的各級法院、各級檢察院、各級公安機關、各個勞動改造機關等等,都是專門的施壓組織。這些非專門的和專門的施壓組織中的具體施壓人當然又是個人。我國各級行政機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那些官員、法院的法官、檢察院的檢察官、公安機關及勞改機關的警官,都屬於作為個人的施壓者。

在當代國際社會這個更大的社會系統中,聯合國大會、安理會、國際法院、國際仲裁機構、聯合國軍、多國部隊、各會員國、各會員國的軍隊和司法及仲裁機構,都是或都可能是國際法規則所規定的施壓組織。具體的施壓人則可能是聯合國祕書長、國際法院的法官、國際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各會員國的首腦、各會員國的軍隊官兵、各會員國司法和仲裁機構的有權力人等等。

凡法規則都明示或暗示了施壓者。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債務應當清償。……。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br>

這條規定明示了該法規則中的施壓者是人民法院。

我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至五十四條規定的約束税務人員的法規則,每條都有這樣的文字:

“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雖然這裏沒有明文規定施壓者是誰,但在我國凡是行政處分一般都是由被處分人所在的行政機關做出的,因此這些法規則暗示了施壓者是違反行為標準的税務人員所在的税務機關。

相反,如果行為規則中沒有明示或暗示施壓者,那麼這個行為規則就不是法規則。遼寧省人大常委會一九八九年公佈的地方性法規《遼寧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

“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自治縣郵電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二)違反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責令其停止侵害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對損毀郵電通訊設施、阻斷通信的,除責令其賠償損失外,可以並處賠償金一至五倍的罰款。”

這條規定為多項法規則確定了共同的“壓力”,“行為標準”也已在其他條款中規定了,但對不符合這些行為標準的行為人,由誰來施加這些壓力呢?也即施壓者是誰呢?從這條規定看,市、縣級郵電部門和“有關部門”似乎都是施壓者,因而又似乎都不是施壓者,這等於無施壓者。於是,這些名為法規的規定,因沒有明示或暗示具體的施壓者,已不成其為法規則了,在實踐中就表現為它們無法得到實施。

我國《刑法》中規定的主刑之一“管制”,屬於人身壓力。它創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一九七九年正式規定在《刑法》當中。雖然刑法中明文規定:“管制由人民法院判決,由公安機關執行”,施壓者似乎分別是法院和公安機關了。但從關於管制的全部規定看,主要的施壓者卻是公有制的經濟組織和其他單位,以及這些組織和單位中的羣眾。八十年代初,隨着人民公社的解體、聯產承包責任制的落實,集體經濟組織覆蓋整個農村的狀態已不復存在了;城市中從事個體經濟的人員也從無到有、迅速擴充,這樣,“管制”這一人身壓力,對於相當一部分適用對象來説,已是無施壓者的了。因此在實踐中,自八十年代以來,“管制”這一刑種已經形同虛設,法院的判決已幾乎不適用這種刑罰了。幸虧這是一個可選擇的刑種,尚有其他刑罰可替代,否則,規定有管制的那些法律條文早就無法繼續適用了。

行為標準、壓力、施壓者三笠毓鈎傻奶厥飩峁梗欠ü嬖虻那鷯諂淥形嬖虻謀局適糶浴r源頌厥飩峁估醇鶉死嗌緇岬男形嬖蚰男┦欠ü嬖頡⒛男┎皇欠ü嬖潁頤腔岱⑾鄭捍蠖嗍懷譜鞣ǖ男形嬖潁季哂姓庵痔厥飩峁梗幌嗟幣徊糠直懷譜鞣ǖ男形嬖蠆⒉瘓哂姓庵痔厥飩峁梗換褂幸徊糠置槐懷譜鞣ǖ男形嬖蛉淳哂姓庵痔厥飩峁埂?br>

我國的被稱作法律、法規、規章的法律文件中,絕大多數規定符合法規則的特殊結構,屬於法規則。如:全國人大常委會一九八八年公佈的《關於懲治貪污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中規定:

“個人貪污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光是這些文字,尚看不出它是否符合法規則的特殊結構。但結合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院和檢察院組織法以及有關管轄的司法解釋等法律文件的規定,便會清楚地看到它的法規則結構:

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得做出貪污5萬元以上的行為(行為標準)──違反者要受到檢察院、法院和勞動改造機關(施壓者)──所施加的拘留、逮捕、死刑、徒刑、沒收財產等強制措施和處罰(壓力)。

行為標準、壓力、施壓者三大要素都包含在裏面,這符合法規則的特殊結構,所以是一條名副其實的法規則。

我國被稱作法律、法規、規章的法律文件中,有相當一部分規定不符合法規則的特殊結構,因而不屬於法規則。最為突出的是,各訴訟法和行政法中那些約束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規定,絕大多數沒有相應地規定出,當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行為標準時,要由哪些組織和個人對其施加多大強度的壓力。即:僅有行為標準,沒有壓力和施壓者。例如:我國三大訴訟法律中都有要求法院公開審判和在審結期限內結案的規定。但當法院的審判人員不貼公告便開庭、超過審結期限結案的時候,要由哪一機關對他們施加多大強度的壓力呢?查遍中國法律,找不到這方面的規定。法律文件的規定中只有行為標準一個要素,缺少壓力和施壓者這兩個要素,不符合法規則的特殊結構,故“公開審判”、“在審結期限內結案”的規定不過是空泛的説教而已,並不是真正的法規則。這就難怪它們在實際執法生活中難以施行了。另外在一些實體法律中,也有一些規定不符合法規則的特殊結構。例如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這條規定的行為標準應當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結婚後? 信ハ喑晌苑郊彝コ稍薄!鋇俏シ湊庖恍形曜加κ艿降難沽κ鞘裁茨兀坑傷詞┘友沽δ兀坎楸櫓泄苫故欽也壞健把沽α焙汀笆┭拐摺閉飭醬笠亍o質瞪鈧校羌牆嶧楹蟮哪蟹降腳階∷浠ьj艿剿烈飧繕媯筆氯巳從治薹ㄑ扒蟊;ぃ涓駒蚓馱謨諢橐齜ㄖ械惱饊豕娑ú⒉皇欠ü嬖頡h綣饊豕娑ㄐ薷奈骸暗羌牆嶧楹螅蟹匠晌郊彝コ稍保蛘吲匠晌蟹郊彝コ稍庇贍信皆級āf淥魏巫櫓透鋈艘勻魏謂榪誚邢拗坪透繕媯φ背械mv骨趾α⑴獬ニ鶚у拿袷略鶉巍!苯岷稀睹穹ㄍㄔ頡貳ⅰ睹袷濾咚戲ā泛汀緞姓咚戲ā返撓泄毓娑ǎ獗惴狹朔ü嬖虻奶厥飩峁埂⒊晌涫檔姆ü嬖蛄恕?br> 許多過去沒有被稱作法的行為規則,卻完全符合法規則的特殊結構。這在某些宗教教義、社會習俗中,在中國共產黨中央文件中,在報刊社論、領導人講話中,在其他一些未曾用語言文字表述過的行為規則中都能找到例證。例如: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1970〕26號文件要求各地“認真研究執行”的一份報告規定,“各地對於破壞知識青年上山下鄉的階級敵人,必須依照《****中央關於打擊******破壞活動的指示》,堅決予以打擊。凡****下鄉女青年的,都要依法嚴懲,對女青年進行逼婚、誘婚的,堅決進行批判鬥爭,幹部利用職權為非作歹的,要撤職查辦;……。”按照這一規定,結合****中央的其他文件和當時“專政機關”的權力,當時各地“專政機關”在事實上就能夠對“姦污下鄉女青年”等行為人,施加死刑、有期徒刑、管制、批判鬥爭、撤職等壓力。這可以看出,報告中的規定是符合法規則的特殊結構的。因此,雖名為“****中央文件”,實則當時的法規則。只是其行為標準明顯不清晰而已。再如:一個政權被****後,“軍事上、政治上佔優勢的集團建立新國家政權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做出干擾、阻止的行為,違反者將受到這個集團所施加的較強的壓力。”這就是一條法規則,因為它符合法規則的特殊結構。雖不見得都表現為語言文字形式,卻能為人的思維所概括和描述,並在歷史上無數次政權更替的過程中普遍施行着。

法規則的具有如此特殊結構這一本質屬性的發現,為我們區別法規則與其他行為規則,提供了一個更明確、更嚴格、更科學的標準。

法規則概念的鄰近屬概念是行為規則,它與其他行為規則的“種差”是它所具有的特殊結構:由行為標準、壓力、施壓者三大要素構成。這是一個普遍概念:古今中外一切符合法規則特殊結構的行為規則都是法規則;同時它又是一個非集合拍睿喝康姆ü嬖蚴欠ü嬖潁娑騁環矯嫘形鬧詼嗟姆ü嬖蛞彩欠ü嬖潁惶醴ü嬖蚧故欠ü嬖頡k裕細竦廝擔ü嬖蠆⒉壞韌詵ā?br>

二、法的定義

得到了法規則這個概念之後,我們現在給法下這樣的定義:

法是一定社會系統中所有具有特殊結構的行為規則排列組合而成的系統。這種行為規則規定了人們必須做出或不得做出一定的行為、違反者要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一定壓力。

這個定義包含這樣兩層含義:

(一)法依附於一定的、相對獨立的社會系統。

從系統科學的研究成果中我們知道,系統是指在一定環境中,為達到規定的目的而存在的有機集合體。各種相對獨立的人類社會就是這種有機集合體,所以我們把它們稱為“社會系統”。相對獨立的社會系統可能是一個國家;也可能是一個地區,如當代的台灣、香港、澳門;還可能是幾個國家的聯盟或者整個國際社會。其中國家在迄今為止的所有人類社會中,是最基本、最普遍的社會系統。如果我們把不同時期、不同地域的人類社會看做是各個相對獨立的系統,那麼,法就是各個相對獨立的社會系統內的特殊系統,或稱特殊的子系統。法,是一定社會系統的法,它既不能脱離和超出一定的社會系統,又不屬於社會系統內的各個局部地域;任何一個社會系統也必然存在着一個特殊的系統──法,── 一定的社會系統不可能沒有法,也不可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所以説法是依附於一定的、相對獨立的社會系統的。

(二)法是由一定社會系統中所有的法規則排列組合而成的系統。

符合法規則特殊結構的行為規則是法規則,法規則是一個非集合概念,它是組成法的最小單位,是法的細胞,它並不具備法的全部屬性。所以,法規則並不等同於法。法是一個集合概念,它是一定社會系統內所有的法規則排列組合而成的系統。一定的社會系統中有無數的法規則,但“法”卻只有一個。

一定社會系統內的部分法規則可能組成某一類或某一層次的“法規則系統”,可是這些部分法規則組成的系統,也是組成法的材料,並不是系統法學理論中的法。

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訴訟法等,均可視為各類法規則系統。(在本章關於法的分解的論述中,我們把各類、各層次的法規則系統稱為法律。)這些法規則系統並不具備法的全部屬性,比如法所具有的功能,各類法規則系統就不完全具備。所以,它們不過是組成法的材料,並不是系統法學理論中的法。

一定社會系統一般還會劃分為若干局部地域,各局部地域經授權也可能制定一系列? ü嬖潁廡┙系筒憒蔚姆ü嬖螄低騁彩親槌煞ǖ鬧匾牧稀h縹夜牡胤叫苑ü妗⒚褡遄災畏ü妗⒌胤秸嬲碌取k竊誥植康賾蚍段謨行в膊瘓弒阜ǖ娜渴糶裕蚨膊皇竅低撤ㄑю礪壑械姆ā?br>

我國在封建社會普遍存在着族規家法,某些族規家法按法規則的特殊結構來鑑別是屬於法規則的。它們在家族內、家庭內有效,是更低層次的法規則系統,更不具備法的全部屬性,如不溶於封建社會法的整體中更無法得到實施。如我國封建社會有的族規規定:族內男女之間不得通姦,違反者要受到族長及其他人所施加的剝奪生命的壓力。用法規則的特殊結構來鑑別,我們應當承認這是一條法規則,還應當承認這條法規則與其他一些符合法規則特殊結構的族規組成了一個法規則系統。但是,這種法規則、法規則系統只有溶於封建社會法的整體之中,才能得到實施。從當時的封建法中我們會看到這種溶合關係的──封建社會法必定同時規定:任何人不得對族長等人的符合族規的施壓行為實行報復,違反者將受到國家機構所施加的相應壓力。可見,封建社會某些族規家法雖然可能屬於法規則系統,但也只能是組成法的材料,並不是封建社會的法。

理論研究要求語詞所表達的概念具有嚴格的確定性,而在充滿意象的漢語中,概念所依附的語詞,其含義往往變幻莫測,這幾乎成了中國人文科學發展的一大障礙。就“法”這個語詞來説,它在我國的所謂“法律用語”上所表達的概念就很讓人捉摸不定:有時指一個國家中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有時指某一部門法,有時又指某條“法律規範”;一會兒指法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佈的規範性文件),一會兒指刑法,一會兒又指刑法以外的法。八十年代中,法學界關於“人治”與“法治”問題的討論,和關於“法”與“法律”是否有區別的爭論,似乎也受到了漢語語詞詞義變幻不定的干擾。在法學研究中,尤其是在確定和使用法的概念的過程中,對這種來自漢語語言方面的干擾,需要格外加以注意。雖然誰也無法下一道命令要求人們必須如何使用“法”這個語詞,但在我們對系統法學理論的闡述中,將盡力保持法所表達的概念的確定性。後面各章將要論述的“法的根源”、“法的功能”等,都是按照這裏的定義,把法作為一個集合概念來使用的。

三、法的劃分和分解

前面為法規則和法所下的定義,已經揭示了法的內涵和外延。為了更清楚地瞭解法的外延,這裏再根據不同的標準,對法這個概念進行劃分和分解。

(一)法的劃分。

法的劃分是按邏輯方法將法殖扇舾刪哂蟹ǖ氖糶緣摹 ⑼庋詠閒〉母拍睢?br>

⒈以法所依附的社會系統是否還包含着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社會系統為標準,可將法分為國際法和一般法。

⑴國際法。它所依附的社會系統是特殊的社會系統,這種特殊的社會系統由兩個或兩個以上一般的、相對獨立的社會系統組成。因此,國際法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社會系統所組成的更大的社會系統範圍內有效,並且,更大的社會系統範圍內的一般社會系統,又是國際法的主要約束對象。

⑵一般法。它所依附的社會系統是一般的、單一的相對獨立的社會系統,它在這種單一的社會系統範圍內有效。以其依附的社會系統是否國家為標準,一般法還可分為主權國法和類主權國法。主權國法所依附的社會系統是國家。中國法、美國法、英國法、法國法、俄國法等各國法,都屬於主權國法。類主權國法所依附的社會系統是類似於國家的政治實體。原始社會的各氏族法、當代的台灣法、香港法、澳門法等都屬於類主權國法。

⒉以法所依附的社會系統的社會形態為標準可將法分為原始社會法、奴隸制法、封建制法、資本主義法、社會主義法。

(二)法的分解。

對某一特定社會系統的法,已無法再進行劃分了。例如對當代中國法就無法將它再劃分為憲法、民法、刑法等,因為憲法、民法等作為“劃分的子項”,不具有“劃分的母項”──“法”的全部屬性。説法是社會系統存在和運行的唯一依據可以,説憲法是社會系統存在和運行的唯一依據就不行了。這就需要將法進一步分解。我們已經知道,法是一定社會系統中所有的法規則排列組合而成的系統,但法規則排列組合成法,是有一定秩序、有一定層次的,它們先組合成各個不同類別、不同層次的法規則系統,各不同類別、不同層次的法規則系統再按一定秩序組合成法。某一類別、某一層次的法規則系統我們稱之為法律。法律排列組合成法,法的進一步分解就是法律。我們以往接觸到的憲法、各部門法、程序法、實體法、公法、私法等概念,以及其他凡是由部分法規則組成的系統,都可看作是法律。

四、法律的劃分

從法的分解中我們得到了法律這個概念,為了更清楚地瞭解法律的外延,我們再以不同標準對法律進行劃分。

(一)以是否規定着立法方式為標準,可將法律分為基礎法律和普通法律。

⒈規定着立法方式的那類法規則系統是基礎法律。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兩類社會系統的基礎法律,主要規定在憲法性的法律文件當中。在沒有憲法的社會系統中,基礎法律則在事實上存在着。如我國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中? 率瞪洗嬖謐耪庋姆ü嬖潁骸叭魏穩瞬壞梅漣實郟ü酰┬惺棺罡吡⒎ㄈǎシ湊咭艿揭歡ǖ墓一廝┘擁娜鬆硌沽α!閉飫嗖懷晌牡姆ü嬖蜃槌傻南低塵褪粲諢》傘h魏我桓鏨緇嵯低扯即嬖謐嘔》桑徊還械撓糜鎇暈淖直硎齬械奈叢糜鎇暈淖直硎齬選?br>

以最高立法權由一人享有還是按一定程序分別由兩個以上的組織享有為標準,基礎法律還可劃分為集權基礎法律和分權基礎法律。

⒉不是規定立法方式的那些法規則系統是普通法律。絕大多數的普通法律,都是通過基礎法律所規定的立法方式產生的。以法律規定的控制對象和控制手段的不同為標準,普通法律可再劃分為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律、經濟法律、訴訟法律等等。

將法律劃分為基礎法律和普通法律的意義,在於深刻了解基礎法律與普通法律在社會系統運行中的不同地位,以便在有意識地通過法對社會系統實行控制時利用這種不同功能。

(二)以法律的表現形式為標準,可將法律分為成文法律和不成文法律。

通過語言文字表述的那些法規則系統,是成文法律;未通過語言文字表述,但卻存在於社會系統之中、能為人的思維所概括和描述的那些法規則系統是不成文法律。它們可能是經立法者認可的,也可能是未經立法者認可的。

這種劃分的意義在於及時發現社會系統中實際存在着的那些法規則,以完善成文法律。

(三)以法規則是否已經成為該社會系統中的社會活動的依據為標準,可將法律分為實在法律和形式法律。

⒈已經成為該社會系統中社會活動依據的那些法規則是實在法律。它可能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不成文的,但卻有着共同的屬性,即都已經成為該社會系統中個人或組織活動的依據。實在法律構成法的有效部分,是法的生命力之所在。實在法律與西方法學家所稱的“實在法”有本質的不同。“實在法”是與“自然法”相對稱的,除了內涵和外延與“實在法律”完全不同外,它還沒有反映與社會系統的聯繫。

⒉雖然以文字形式產生於某一社會系統,但卻沒有成為該社會系統中個人或組織活動的依據的那些法規則是形式法律。它們雖然已經頒佈並決定施行,但並沒有成為人們社會活動的依據。我國滿清政府19XX年8月頒佈的《欽定憲法大綱》、1911 年11月 3 日公佈的《重大信條十九條》就屬於這種法律。 我國國務院1987年10月26日發佈的《廣告管理條例》、1988年8月6日發佈的《印花税暫行條例》、1988年9月22日發佈的《筵席税暫行條例》, 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中那些形檣璧姆ü嬖蛞彩粲謖庵中問椒傘p問椒墒槍鈎煞ǖ奈扌р糠鄭淙晃扌у匆猿晌姆傻男問醬嬖謨詬蒙緇嵯低持校塹背趿⒎ㄕ咧鞴凵獻魑ǖ淖槌剎糠種貧ǖ模彩牆酉呂吹牧⒎ɑ疃辛⒎ㄕ咚薹ɑ乇艿摹?br>這種劃分的意義在於探求法實施的規律,進而不斷完善法系統。

(四)以法規則是否經立法者制定或認可為標準,可將法律分為自覺法律和不自覺法律。

⒈立法者制定和認可的那些法規則是自覺法律。它包括成文法律和部分不成文法律。

⒉未經立法者制定或認可,但已成為某一社會系統中的人(包括組織)活動的依據的那些法規則是不自覺法律。例如我國封建社會的社會結構是金字塔型的社會結構,人們建立和維護這種結構所依據的法規則,絕大部分屬於不自覺法律。我國當代社會系統中實際存在着這樣一條法規則:“****中央享有的最高立法權,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加以妨礙,違反者將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壓力。”這條法規則並不是立法者有意制定或認可的,但確實已成為我國當代社會系統內人們活動的依據。拋開文化大革命及這以前的時期不説,僅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央就以文件形式制定了關於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關於實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於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等各類法規則。這一事實説明? ?***中央享有立法權的法規則的客觀存在。但這一規則確實又從未經立法者(包括****中央)有意識地制定或認可過。所以它屬於不自覺法律?br>

這種劃分的意義在於使立法者及時發現那些尚未意識到的、但在社會系統中實際存在着的法律,並在立法中做出處理,以更有效地對社會系統實行控制。

設立不同標準還可以對法律進行其他劃分。以往許多對法的劃分,其實是應當適用於這裏對法律的劃分的。如將法律劃分為公法律與私法律、實體法律與程序法律等。

通過上面給法規則和法所下的定義以及對法和法律的劃分,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系統法學中法的內涵和外延。法規則是規定人們必須做出或不得做出一定的行為、違反者要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一定壓力的行為規則。這是具有特殊結構的行為規則。法的內涵則是一定社會系統中由所有具有特殊結構的行為規則即法規則組成的系統,凡是具有這種屬性的系統都是法。法的外延既包括階級社會的法,也包括無階級社會的法;既包括中國法,也包括外國法;既包括作為國家的社會系統的法(主權國法),也包括一些類似於國家的社會系統的法(類主權國法),和包含着兩個以上一般社會系統的特殊社會系統的法(國際法);既包括當今時代各個社會系統的法,也包括過去時代的各個社會系統的法。

系統法學大綱(二)

第二章 法的根源:多數人的意志

古往今來,大相徑庭的社會系統為何都存在着法呢?這種具有特殊結構的行為規則系統到底直接來自何方呢?這就提出了法的根源問題。提出這個問題的意義,在於探求法的生成、發展和變化的規律,以便在對社會系統實行控制的嘗試中利用這些規律。

中國當代正統法學理論認為,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那麼建立國家、制定法律所依據的法規則又是來自哪裏呢?統治階級取得統治地位或失去統治地位所依據的法規則又是來自哪裏呢?這些問題,正統法學理論顯然回答不了。如果我們沿用具有“願望和要求”的含義的“意志”一詞,對“多數人意志”進行考察的話,就會發現多數人意志才是法的真正根源,並且還會進一步發現影響多數人意志的諸多因素。

一、社會系統中的多數人意志是法的根源

“多數人意志”是任何社會系統都存在着的一種事物。從“人民羣眾創造歷史”、“得人心者得天下”、“水可載舟也可覆舟”這些名言中,從“眾志成城”、“眾怒難犯”、“法不責眾”這些成語中,從現代社會的“選舉”、“全民公決”、“民意測驗”等現象中,我? 薔芨惺艿蕉嗍艘庵鏡目凸鄞嬖冢惺艿蕉嗍艘庵駒諫緇嵯低持械牟蝗菪】鬧匾恢煤土α俊=徊嬌疾煳頤腔岱⑾鄭嗍艘庵局饕峭ü煞ǘ隕緇嵯低撤⑸饔茫ㄒ艙歉從詼嗍艘庵鏡摹?br>

(一)法規則的出現是人類按多數人意志做出的選擇。

人類在成為人之前就是羣居的動物。成為人之後,沒有也不可能根絕要求羣居的動物性,故組成社會共同生活成了最初人類社會中多數人的意志。當然,為了在惡劣的自然條件下生存下去,最初的人類社會也會產生組成社會、共同生活的多數人意志。正是由於有了這種多數人意志,才出現了要求人們組成社會的法規則。

行為科學的研究成果表明,人的行為是以滿足個人的需求為動因的。人類組成社會、共同生活以後,人與人之間的滿足各自需求的行為難免會發生衝突,難免有個別人的行為干擾了其他人的需求、使其他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如果對侵害行為不加以控制,社會共同生活就會發生混亂,社會中多數成員的需求,包括要求共同生活的需求就都無法得到滿足。於是,從“人猿揖別”之始,共同生活中的人類多數便要求有一整套行為規則系統,以保證人類的共同生活有一個必需的、起碼的秩序。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總結摩爾根所舉易洛魁人塞訥卡部落內八個氏族所盛行的“習俗”就有十個方面:⑴氏族酋長和軍事領袖產生、補缺的規則;⑵酋長和軍事領袖撤換的規則;⑶氏族成員通婚的規則;⑷死者財產歸屬的規則;⑸同氏族人相互援助和保護的規則;⑹氏族成員名字的規則;⑺有關收養外人加入氏族的規則;⑻宗教儀式的規則;⑼有關葬禮的規則;⑽有關議事會權力的規則①。這種被稱作“習俗”的規則,就是氏族社會按共同生活中的多數成員的意志做出的選擇。

儘管原始社會“沒有軍隊、憲兵、警察,沒有貴族、國王、總督、地方官和法官,沒有監獄,沒有訴訟”②,但絕不能因此斷言原始社會的“習俗”總能得到自覺遵守;絕不能因此斷言不遵守習俗的行為不會受到外在的“壓力”。恩格斯就承認過這種氏族社會有“爭端”,有“越權”,有“監督”。他説:“在每個這樣的公社,一開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維護這種利益的工作雖然是在全社會的監督之下卻不能不由個別成員來擔當:如解決爭端;制止個別人越權;監督用水,特別是在炎熱的地方;最後,在非常原始的狀態下執行宗教職能。”③這説明個別不遵守“習俗”規則的情況確實存在。而“個別成員”要着手“解決”、“制止”這種不遵守“習俗”規則的情況,則不能不使用一定的壓力? k淙晃頤腔共荒莧非械刂勒廡┭沽φ木嚀邇榭觶頤僑勻豢梢遠涎緣筆鋇氖獻逕緇嵯低持械乃健跋八住憊嬖潁隙ò耪庋墓嬖潁閡筧嗣潛匭胱齔齷蠆壞米齔鮃歡ǖ男形シ湊咭艿揭歡ǖ娜慫┘擁囊歡ㄑ沽αr虼耍忌緇崮承┌炊嗍艘庵狙≡竦乃健跋八住保導噬鮮薔哂刑厥飩峁溝姆ü嬖蜃槌傻南低暢ぉしāv徊還頤竊疵揮邪閹ㄎǘ選?br>

恩格斯有段話是我國法學界經常引用的:“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的需要:把每天重複着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後來變成了法律。④”恩格斯這裏所説的“需要”,我認為是既可以理解為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更可以理解為社會中多數人的“需要”,或曰多數人意志。而這類“規則”,不管稱之為“習慣”還是稱之為“法律”,都由於可能有個別人違反它和因違反它受到外在壓力,而在事實上成為具有特殊結構的法規則。

所以説,組成社會共同生活的人類多數,由於自身的需要,為了適應日益複雜的社會生活,與生俱來地、並且愈來愈強烈地要求用法規則來約束人們的行為。法規則的出現正是這種多數人意志的選擇。

人類按多數人意志選擇了法作為依據也是人類理性的勝利。黑格爾説:“理性何等強大,就何等狡猾。理性的狡猾總是在於它的間接活動,這種間接活動讓對象他們本身的性質互相影響、互相作用,它自己並不直接參加這個過程,而只是實現自己的目的。”⑤人類為了實現滿足自己需要的目的,做得是夠狡猾了,他們把人類自己當作控制對象,但是並不直接干涉所有的人類行為,並不直接對妨礙他人的行為羣起而攻之,而是讓人類“本身的性質互相影響、互相作用,”即提出那些要求人們必須做出的和不得做出的行為設定行為標準, 並由一定的人對違反者施加一定的壓力。社會秩序在此規則系統下自動建立。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這些“一定的人”以給違反法規則的人施加壓力為職業,社會生活派生出了執法活動這種特殊的生活,於是便又出現了約束執法人員的法規則。社會系統變得複雜了,法這個系統也變得複雜了,而人的自由度卻大大提高了。所以説,人類多數人意志選擇法來約束自己的行為也是人類理性的勝利。

(二)基礎法律是多數人意志的表現

任何一個社會系統都存在着法,那麼任何一個社會系統也就都存在着立法方式。規定着立法方式的法律,我們在上一章已經提到,叫做基礎法律。基礎法律是法的核心組成部分。? 脹ǚ賞ü》曬娑ǖ牧⒎ǚ絞降靡圓忠蚧》傻姆⒄貢浠⒄貢浠h死嗌緇岱⒄溝較衷冢魷止髦指餮幕》桑舊峽煞治醬罄啵閡煥嗍羌ɑ》桑垂娑ㄗ罡吡⒎ㄈㄓ梢蝗訟磧械幕》桑灰煥嗍欠秩ɑ》桑垂娑ㄗ罡吡⒎ㄈò匆歡ǔ絛蚍直鷯閃礁鮃隕系淖櫓磧械幕》傘2還苣睦嗷》啥際歉蒙緇嵯低持械畝嗍艘庵鏡謀硐幀?br>

我國奴隸制社會和封建制社會的基礎法律,都屬於集權基礎法律。雖然這兩類社會的普通法律有許多是少數人強迫多數人接受的,但集權基礎法律卻是這兩類社會系統中多數人意志的表現。人們可以看到,經過無數次的改朝換代,國王、皇帝“言出法隨”的立法方式並沒有改變,究其原因,是兩類社會系統中多數人意志沒有改變。多數人堅持認為:“天無二日,國無二主”,“國不可一日無主”,“皇帝是真龍天子”,“皇帝的話是金口玉言”。他們祁求遇到“明君”,起義、造反只是為了誅貪官、換昏君,決不是對國王、皇帝享有最高立法權的立法方式存有異議。相反,“國家應有一個最高統治者,最高統治者的話其他人應當執行”,這恰恰是各朝各代的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裏的多數人的願望和要求。這種多數人的意志沒有隨朝代的變換而改變,作為其表現的集權基礎法律也就沒有隨朝代的變換而改變,國王、皇帝“言出法隨”的立法方式當然也就貫穿於整個奴隸制社會和封建制社會了。這種多數人意志當然是與當時的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同時也受到當時認識水平的侷限,還有歷代統治者也總是利用統治權力在不斷予以強化。但不管怎麼説,集權基礎法律所表現的畢竟還是多數人的意志。

絕大部分的資本主義社會,其基礎法律都是分權基礎法律。分權基礎法律的產生,是人類社會的一大進步,是人類對立法活動在認識上的一個飛躍。分權基礎法律規定的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也説明了人類已經注意到了法與多數人意志的關係。雖然最早的分權基礎法律是在集權基礎法律規定的立法方式下產生的,但由於它的科學性和進步性,很快便贏得了後來選擇這種基礎法律的社會系統的多數人的擁護。因此,分權基礎法律很快便在許多社會系統中得到確立,並且,在實行分權基礎法律的社會系統中,有些普通法律可能為多數人所反對,為此而發生的集會、遊行、示威和罷工者屢見不鮮。但卻從未有過反對分權基礎法律的集會、遊行、示威和罷工。所以,分權基礎法律所表現的正是那些社會系統中的多數人意志。

我國文化大革命時期的社會,是一個極特殊的社會系統。它的出現並在一? ǖ氖奔淠詿嬖冢比揮兇派羈痰納緇岣春湍承┡既灰蛩亍5筆筆率瞪洗嬖謐諾摹凹ɑ》傘比詞歉鏡腦頡v泄膊沉斕嫉男旅裰髦饕甯錈〉檬だ螅緯閃艘恍┲釗紜懊裰骷兄啤薄ⅰ叭嗣翊澩蠡嶂啤鋇染哂蟹秩ɑ》尚災實姆ü嬖頡5廡┓ü嬖蠆⒚揮諧晌筆倍嗍説囊庵盡o嚳矗蓋晷緯傻摹盎嗜ㄖ糧呶奚小薄ⅰ白罡吡⒎ㄈㄓ梢蝗誦惺埂鋇畝嗍艘庵靖畹俟痰卦謔率瞪洗嬖謐擰v灰庵侄嗍艘庵敬嬖冢敲牀懷晌牡摹⑸踔潦遣蛔躍醯募ɑ》刪捅厝淮嬖凇t謖庵植懷晌牡摹⒉蛔躍醯募ɑ》擅媲埃晌牡南芊ㄋ哪塹惴秩ɑ》刪拖緣錳噯趿恕5泵蠖蝗艘庵炯佑詰持醒搿⑷嗣翊澩蠡嶂希灰怪浣芊ū涑煞現降氖焙潁涫凳竊諞饋胺ā斃惺漏ぉひ辣硐侄嗍艘庵鏡摹凹ɑ》ā斃惺沽⒎ㄈǎ虼耍拔幕蟾錈弊勻皇遣豢殺苊獾牧恕?br>

認為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的觀點,只看到統治階級對普通法律的制定、認可,沒有看到統治階級制定、認可法律的過程中所遵循的法規則是多數人意志的表現,而這種法規則又是全部法律的基礎。因此,這種觀點沒有找到法的真正根源。

(三)普通法律要麼表現了多數人的意志,要麼為多數人所接受。

⒈大部分普通法律表現了多數人意志。

不能否認,階級社會中掌握公共權力的個人、階層或階級,在依基礎法律制定和認可法律的時候,可能會首先考慮自己或本階層本階級的利益,並把這種考慮表現在法中。但是儘管如此,即使是在少數人為統治階級的階級社會裏,享有立法權的統治階級所制定的普通法律,大部分也是表現了多數人意志的。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⑴調整人與自然之間關係的法律。如我國夏朝法律規定:“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入夏三月川澤不網罟,以成魚鼈之長。”⑥這能説不是當時多數人意志的表現嗎?我國《秦律》中的《廄苑律》、《倉律》、《田律》,現代社會的環境保護法律和水利、森林、草原、漁業、礦產資源、能源和動植物保護方面的法律也都表現了一定社會系統中的多數人意志。

⑵社會共同生活所必需的那些法律。如商品社會中有關商品交換的法規則;我國秦代關於統一貨幣、統一文字、統一度量衡的法規則;當代有關市場經濟、道路交通、城市規劃,計量、郵電、衞生、藥品、電力調度、消防、廣播電視、語言文字、會計、金融、貨幣、計算機等方面管理的法律。這些社會共同生活所必需的法律,都是一定社會系統中多數人意志的表現。

⑶規定某些? 誠八綴蜕緇峁碌姆傘4看獾拇誠八綴蜕緇峁攏穎局噬纖擔鞘且攬坑唄鄣牧α坑尚形俗躍踝襉械男形嬖頡k遣話宋難沽σ亍7稍市砣嗣嵌允欠褡襉姓飫喙嬖蜃齔鮁≡瘛5獠⒉環漣恍┲匾拇誠八綴蜕緇峁滷晃瘴ü嬖頡h縹夜糯?***、禁止通姦的法規則、規定“不孝罪”的法規則;科威特女子無鴦地達到完備、科學、明確,才能徹底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狀況?br>

(四)宗教教義、道德、習俗等行為規則所約束的行為也處在法的規定之下。

宗教教義、道德、習俗等行為規則所約束的行為,有的是法規定為必須做出的;有的是法規定為不得做出的;其餘的是法所允許的。人們還通過法控制傳播媒體、控制利用傳播媒體的組織和個人的行為,從而間接地控制宗教教義、道德、習俗等行為規範的約束力。如法規定任何人不得阻止他人通過傳播媒體譴責“見死不救”、“不孝敬父母”等不道德行為,同時還規定傳播媒體和利用傳播媒體的個人和組織不得誹謗他人。這就間接地增強了“人要儘可能搶救同類的生命”和“人要孝敬父母”等道德規則的約束力。

行政管理活動,嚴格地説,應當分別屬於立法(行政立法)活動和執法(行政執法)活動。所以它也是處在法的規定之下的。

除了上述社會活動之外,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研、衞生、體育等一切領域裏的活動無一不是在法的規定之下的。比如你在一個企業裏工作、他在搞研究、我在教學,我在吃飯、打拳、散步、唱歌,這些看起來似乎與法無關的行為,其實都是立法時經過考慮而做了“允許”規定的行為,並且其他法規則還規定對這些行為加以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人身自由,違反者,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一定壓力。

所以説,從微觀上看,人類社會系統中人的一切行為均處在法的規定之下。

二、從宏觀上看,所有人類社會系統的運行均以法為依據。

系統科學告訴我們,系統是普遍存在的,宇宙間存在的一切都是系統。社會是以共同的物質生產活動為基礎而相互聯繫的人類生活共同體,不同時期、不同地域的人類社會,毫無例外的都是各個相對獨立的系統。在原始社會,各社會系統以親族關係為紐帶,沒有明顯的地域性。自奴隸社會開始,隨着國家的出現,各社會系統開始有了明顯的地域性,? 鋇降貝韝鏨緇嵯低扯加辛俗約旱牡賾蚍段а4雍旯凵峽矗貝煌賾虻納緇嵯低常際譴釉豆諾牟煌緇嵯低吃誦卸吹模⑶一菇絛蛭蠢叢誦卸ァf浼涓魃緇嵯低車耐騁揮敕至選⑽榷ㄓ攵搖⒔接氲僱耍酉低徹鄣憧矗聳遣煌緇嵯低吃讜誦泄討械惱嫌敕只⒂行蠐胛扌頡⒘夾栽誦杏攵襉栽誦械謀硐幀2煌逼凇⒉煌賾虻納緇嵯低秤釁潿讕叩淖刺馱誦泄旒#饈撬歉髯緣奶厥廡浴m保煌逼凇⒉煌賾虻母韝鏨緇嵯低郴褂兇判磯喙餐裕渲幸苑ㄎ誦幸讕菥褪撬腥死嗌緇嵯低車墓餐糶浴7ㄔ諼⒐凵夏芄還娑ㄗ湃死嗟乃行形諍旯凵弦簿統閃鬆緇嵯低炒嬖凇⒎⒄埂⒈浠⒔接氲僱説牡囊讕蕁?br>

(一)社會系統的形成和存在以法為依據。

人類受其本性決定,具有過羣體生活的共同要求。表現這種多數人意志的法規則便是:“任何人不得做出阻止人類組成社會共同生活的行為,違反者要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一定壓力”。即便在自然界已不是生存的主要威協的當代,這條法規則也沒有改變。這表明,人類社會系統的形成並延續至今,其實是依據着這條永恆的法規則。

某一社會系統形成以後,儘管大開大合、大起大落的變化貫穿於它的全部運行史,但動中有靜,更多的時期卻是相對的平穩,在相對平穩的狀態下運行,在一定時期內作為一個系統存在。相對平穩的社會系統的運行是以法為依據的。恩格斯説:“人們必須首先吃、喝、住、穿,然後才能從事政治、科學、藝術、宗教等等。”①一個社會系統能夠得以存在,必須要有人從事物質資料的生產活動。而生產活動是依法進行的。“為了進行生產,人們便發生一定的聯繫和關係;只有在這些社會聯繫和社會關係的範圍內,才會有他們對自然界的關係,才會有生產。”②而人們的聯繫和關係,即:生產資料歸誰所有,人們在生產中的地位及相互關係如何,產品採取何種形式分配,這些也都是由一定社會系統中的法規定好的。不止於此,社會採取何種立法方式,由何人(包括組織)作為立法者,執法機構與管理機構應如何設置,也同樣由法規定好了。社會的生產活動和其他一切活動正是依據着各類法規則排列組合的系統──法得以進行的。有什麼樣的法,就有什麼樣的社會系統。相對平穩狀態的社會系統依據着法,進行着物質上的生產、消費,消費、生產,精神方面的創造、應用,再創造,再應用,連綿不斷。並在這個過程中不斷地依據法自我調整、自我改造。

(二)社會系統的變化以法為依據。

社會系統的平穩是相對的,變化才是絕對的。任何一? 銎轎繞冢際巧緇嵯低澄亂淮蔚拇罌蠛稀⒋篤鶇舐淶謀浠雋康幕邸6魏紊緇嵯低車拿懇淮魏喜ⅰ⒎至鴨捌淥浠際竅扔蟹ǖ母謀洌緩笠婪ê喜ⅰ⒎至鴉蛘囈釁淥浠?br>

社會系統的合併與分裂以法為依據。我國戰國後期,七個較強的社會系統最後合併為一個社會系統──秦朝,是由於七強之一的秦國施行的法中有這樣的法規則:“任何人(包括組織)不得阻止秦國吞併其他諸候國,違反者,將受到秦國軍隊所施加的人身壓力。”秦國的將士正是依據這種法統一了全國,建立第一個統一的封建王朝的。社會系統的合併是依法進行的合併。漢朝的社會系統分裂為魏、蜀、吳三個社會系統,是由於東漢末年確立立法者的法規則已為當時的多數人所堅決反對,而以曹操、劉備、孫權為首的三個軍事集團,又分別在三個地域範圍制定並施行了新法,這種新法又為該地域內的多數人意志所支持和接受了。三個軍事集團首領稱帝建國之時,如果所轄地域內有人膽敢以忠君統一為由起來反對的話,必將受到該軍事集團所施加的人身壓力。──各地域都有法規則要求人們不得做出反對稱帝建國的行為。社會系統的分裂也是依法進行的分裂。

社會系統的新舊更替,不論是隻改換立法者,還是改換立法方式,都是由於法首先改變了。中外歷史上的無數次政權更替的過程證明了這一點。在中國歷史上,當一個王朝即將衰落的時候,它的法因多數人的反對已經瀕臨廢止了。多數人的意志開始形成了更換立法者的法規則。這時便會有些傑出人物依照這些法規則率先集結起一些軍事集團,各軍事集團爭相在全體社會成員面前,宣傳其制定的法、表現其競爭能力。全體社會成員於是便面臨着對立法者的新的選擇。最後,爭取到多數人支持的某一軍事集團迅速壯大,並不斷擴充其法的實施範圍。在其吸收、打垮、兼併了其他軍事集團和原立法者之後,一個新的王朝便在原王朝的崩潰中誕生了。中國歷史上的社會系統便是這樣依據法完成了它的一次更替。西方和日本等社會系統的立法方式,從最高立法權由一人享有,轉變為最高立法權由兩個以上的組織按一定程序分別享有,也是因為先有了集權基礎法律向分權基礎法律的轉變。新的立法方式也是依據法誕生的。

所以説,社會系統的變化也是以法為依據的。

(三)社會系統的進步或倒退以法為依據。

社會系統與其他一切事物一樣,也是沿着由低級到高級、由無序到有序的方向發展的,其發展的道路也是螺旋式和波浪式的。這就出現了社會系統總髮展趨勢上的進步、具體發展過程中進步與倒退交替出現的狀況? 6還萇緇嵯低呈竊誚交故竊詰僱耍際且讕葑諾筆鋇姆ā?br>

從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總趨勢來看,社會由矇昧時代步入野蠻時代,又由野蠻時代步入文明時代,直到進入當代社會,這種歷史發展總趨勢上的進步,首先是法的進步。由於生產力的不斷髮展、物質財富的增加和人類相互交往經驗的豐富,人類整體的認識能力、認識水平也在不斷提高,多數人意志也必然隨之不斷進步。多數人意志的進步帶來了法的進步。這使我們看到,法在開始時所規定的壓力是極其野蠻殘酷的,人身壓力主要採用死刑、肉刑、羞辱刑。後來,法的規定逐漸走向了文明,廢除了肉刑、羞辱刑的人身壓力,有的甚至廢除了死刑的壓力。我們還可以看到,法在開始時數量較少、內容簡單、形式不科學。到了當代,法已逐漸變得數量眾多、內容複雜、形式較為科學了。社會正是依據了這種不斷進步的法,才逐步走向文明並在繼續進步的。

從人類社會發展的某個特定階段的狀況來看,不管這個階段是在進步,還是在暫時的倒退,都是依據着當時的法。當一個社會繁榮富足、秩序井然、創造力迸發的時候,正是它所依據的法反映了當時社會系統的發展規律;當一個社會衰敗貧窮、秩序混亂、創造力受到摧殘的時候,正是它所依據的法已經不適應當時社會系統的發展規律了。中國幾千年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興衰史完全能夠證明這一點。中國這個社會系統 ,在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的“文化大革命”時期是處於倒退階段,經濟上拉大了與其他發達國家的距離,社會秩序一片混亂,人民的創造性受到極大的摧殘。究其原因,是當時社會系統所依據的法──由****中央、中央文革領導小組、國務院和xx單獨或聯合發佈的文件,以及領導人指示、兩報一刊社論等構成的所有法規則系統──違背了當時社會系統的發展規律。而****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社會開始處於進步階段,究其原因,也是社會系統所依據的法反映了社會發展的規律。當然以****中央文件形式表現的法律,仍然是這種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中央關於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關於城市經濟體制改革、關於實行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關於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文件等。

所以,社會系統不管是在歷史發展總趨勢上的進步,還是在某一特定發展階段上的進步或倒退,都是以法為依據的。

三、其他行為規則不能成為社會系統運行的依據。

除了法之外,任何社會系統都還有着其他行為規則系統。如道德、習俗、宗教教義以及用來規定人與自然關係的行為規則系統等等。但法規則之外的所有行為規則? 疾蛔鬩猿晌緇嵯低吃誦械囊讕蕁?br>

(一)其他行為規則只能約束人們的部分行為,而這部分行為又對社會系統運行影響不大。

道德這種規則所涉及的範圍是比較廣的,無論是法直接規定了的還是沒有直接規定的行為,道德規則都可能會涉及到。但由於道德規則不包含壓力要素,它只能對部分人的部分行為有約束力。如對兩性關係方面的行為,在當代中國社會中,道德規則僅對婚外性行為有約束力,而對****行為,道德規則就無能為力了。法在事實上只規定禁止****行為,但立法者在通過法禁止****行為的時候,是充分考慮了****和婚外性行為兩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充分考慮了道德對兩種行為的約束程度,而後對婚外性行為做出了“允許”處理的。法之所以允許人們對單純的婚外性行為做出道德選擇,是因為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大,因而對社會系統的運行也影響不大。所以説,道德規則僅約束單純的婚外性行為,而法實際上是對兩性關係方面的全部行為做出了規定;人們對是否為婚外性行為做出道德選擇,不會影響社會系統的運行,而不受壓力地任意做出****行為,卻會直接影響到社會系統運行狀況。我們可以看到,當由於發生戰爭或自然災害而出現法規則暫時欠缺的時候,****行為接連發生,社會系統立刻陷入混亂狀態,道德無可耐何。而法規則欠缺的狀況一旦消除,****行為便能立即得到制止,社會系統便開始恢復了秩序。

習俗、宗教教義等行為規則,其適用範圍的侷限則更是非常明顯的,並且違反習俗和宗教教義的行為,也不會影響到社會系統的運行。

道德、習俗、宗教教義及其他的行為規則,一旦成為一定社會系統中規定人們必須做什麼或不得做什麼、違反者要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一定壓力的規則的時候,這些規則就已經演變為法規則了,──不管它們是成文的還是不成文的、稱作法的還是不稱作法的,便可以作為法的組成部分而成為社會系統運行的依據了。

因此,道德、習俗、宗教教義等法之外的行為規則由於其約束範圍的侷限,是不可能成為社會系統運行的依據的。

(二)其他行為規則的存在、發展和變化是以法為依據的。

其他行為規則,是由於法允許它們存在才得以存在。法還通過對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允許人們通過輿論工具對一切不道德行為進行遣責,對破壞宗教信仰自由的人施加壓力,從而使道德、宗教教義等規則得以實施。相反,如果法禁止其他行為規則存在,那麼其他行為規則的存在就是不可能的了。如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後,三從四德的道德觀念、童養媳的習俗? チ嗽際γ蚓馱謨諡謝嗣窆埠凸姆ń顧譴嬖凇?br>

其他行為規則不是一成不變的,它們也是處於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但這種發展變化總以法的規定所允許的範圍為限。

法以外的行為規則,它們本身的存在、發展和變化都是以法為依據的,它們還能夠成為社會系統運行的依據嗎?

綜上所述,不論從微觀上看,還是從宏觀上看,法都是作為社會系統運行依據而存在的。在排除了其他行為規則作為社會系統運行依據的可能性之後,我們就可以肯定地説:法的功能是社會系統運行的唯一依據。

系統法學大綱(四)

第四章 社會系統的依法運行方式和運行基本規律

一、社會系統的依法運行方式

前面三章我們分別討論了法的概念、法的根源和法的功能。至此,我們開始看

到了一張清晰的“社會系統依法運行方式圖”:

多數人意志

表 表

現 立

為 法 通 過 立

產 或 方 法 產

被 式 現 者

迫 制

接 為 規

受 定 定

普通法律 基礎法律

生 組 組 生

成 成

(運行着的) 社會系統

(社 會 系 統 依 法 運 行 圖)

圖中多數人意志在運行着的社會系統中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產生;又作為法的根源表現為基礎法律、表現為或被迫接受普通法律。

法由基礎法律和普通法律組成,並因基礎法律是多數人意志的表現、普通法律或者表現了多數人意志或者為多數人所被迫接受,而根源於多數人意志;另一方面,法又是社會系統運行的唯一依據。

社會系統依據法不斷運行,又在運行中通過各種因素的影響產生着多數人意志。

多數人意志、法、社會系統的上述關係構成了各個相對獨立的社會系統所共有的依法運行的方式。這種運行方式的發現,使人類最終從總體上控制社會系統的運行成為可能。

二、社會系統依法運行的基本規律

如果把社會系統視為一種可以由人來操縱和控制的客觀事物的話,那麼為了使這個客觀事物朝着人? 撬諭姆較蚍⒄梗黿雒杌娉鏊囊婪ㄔ誦蟹絞絞遣還壞模飠剮枰徊教剿魃緇嵯低吃諞婪ㄔ誦兄杏心男┕媛尚浴u獾比皇且患冉細叢擁墓ぷ鰲o衷誥鄄歟頤且丫醪椒⑾至艘韻氯躉竟媛傘?br>

(一)社會系統的運行力度與多數人意志對法的支持率成正比的規律。

社會系統的運行力度,是指社會系統前進或倒退的速度、創造力或破壞力的強度。法在多數人意志中獲得的支持率越高(被迫接受的比率越低),社會系統運行的力度就越強;相反,法在多數人意志中獲得的支持率越低,社會系統運行的力度就越弱。

中國歷史上歷次較大的農民起義之後新建的社會系統、法國大革命後的社會系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的社會系統,都是典型的前進速度快、創造力強的社會系統。經過觀察我們會發現,這些社會系統的運行力度之所以強,是由於社會系統中的法在多數人意志中獲得的支持率極高。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期法西斯統治下的德國、日本和意大利三個社會系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大躍進時期和文化大革命時期的社會系統,都是典型的倒退速度快、破壞力強的社會系統。這些社會系統的運行力度之所以強,也是由於社會系統中的法在多數人意志中獲得的支持率極高的緣故。

中國的辛亥革命是一次推動社會進步的革命,但革命之後,社會系統前進的速度非常之慢、創造力得不到發揮,其根本原因不是辛亥革命中革命者所提出的法不符合當時社會的發展規律,而是這種法沒有獲得多數人意志的支持。毛澤東在其著名的《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中説:“國民革命需要一個大的農村變動。辛亥革命沒有這個變動,所以失敗了。”①我們知道,近代中國的絕大多數人口在農村。當時的“國民革命需要一個大的農村變動”,實際上是説國民革命中所提出的法,需要獲得占人口絕大多數人的農民的支持。“沒有這個變動”、多數人意志對辛亥革命法的支持率過低,是革命後社會系統運行力度過弱的根本原因。相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選擇了“以農村包圍城市、最後奪取城市”的道路,這使中國共產黨提出的法,成功地獲得了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的支持。因而,革命後社會系統便獲得了空前強大的運行力度。

中國在八十年代初開始的改革、開放,當邁出第一步進行農村改革的時候,由於這種法在多數人意志中獲得了很高的支持率,社會系統便以空前的速度向前發展,顯示了極強的創造力。當進入第二步城市改革的時候,雖然這個時候的法在總方蟶鮮鞘視ι緇岱⒄構媛傻模捎詵ㄔ詼嗍艘庵局謝竦玫鬧с致式系停緇崆敖乃俁缺閌艿攪訟拗啤?br>

如果應用科學的社會統計方法,相信社會系統運行的這一規律是可以用數字來做更精確的證明的。

(二)社會系統的進步與倒退取決於法是否反映了社會系統的內在規律的規律。

社會系統是一個極其龐大、極其複雜的巨系統,但象所有的自然系統一樣,它也有自己的內在規律。社會系統的整體有它整體上的內在規律;社會系統的各個不同層次的子系統和要素直至人這個最小要素也有其內在規律。所以,社會系統的內在規律有兩類:一類是社會系統整體上的規律,另一類是社會系統各個不同層次的子系統和要素的規律。當多數人意志對法的支持率一定時,法反映了社會系統的兩類內在規律,社會系統就會進步;反之,法違反了社會系統的兩類內在規律,社會系統就會倒退。

從社會系統的整體規律來看。作為一個系統,社會系統也必然具有一般系統所共同具有的規律。比如,按照系統論的觀點,系統的功能取決於其內部子系統、要素的完備性和結構的合理性。子系統、要素越完備,結構越合理,系統功能就越強,反之系統功能就越弱。所謂“整體大於部分之和”。這一規律也適用於一切社會系統。法作為社會系統運行的依據,如果反映了這一規律,那麼法的子系統和要素就應當是完備的,結構就應當是合理的。社會系統依據這樣的法運行,才有可能進步。反之,社會就停滯、就倒退。社會系統除了具有一般系統所共同具有的規律外,還具有社會系統所特有的一些整體上的規律。如生產關係與生產力相適應的規律,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規律等。法反映了這些規律,社會系統就進步;法違背了這些規律,社會系統就倒退。

從社會系統內部各不同層次的子系統和要素的規律來看。這類規律也是非常複雜的。各不同社會系統的子系統和要素既有共同的規律,又有不同的規律。如人這個社會系統的最小要素,所有社會系統的人有着共同的規律;可是不同社會系統的人由於民族傳統、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地理環境、氣候條件等因素的不同,還各有其不同的規律。儘管迄今為止,人類對這些規律的認識還是殘缺不全的,但畢竟已經知道這些規律確實是客觀存在着的。法只有同時反映這些規律,社會才會進步,違背這些規律,社會必然倒退。

我國“大躍進”、“人民公社”時期的法,和“文化大革命”時期的法,既違背了社會系統整體上的規律,又違背了某些子系統和要素的規律。由於多數人意志的支持率極高,破壞性就顯得非常之大,社會系統的倒退便非常明顯。

八十年代初以來的所謂“改革開放? 摺保導噬鮮親槌燒飧鍪逼詵ǖ母韝觥案母錕歐傘薄7ǖ惱夥矯嫻淖酉低撤從沉説苯裎夜緇嵯低車木梅⒄構媛桑裕婪ㄔ誦械納緇嵯低車慕揭彩敲饗緣摹5誘逕峽矗跋低襯詰淖酉低澈鴕卦酵甌浮⒔峁乖膠俠恚低車墓δ茉角俊閉飧鮃話閬低乘燦械墓媛桑詵ㄖ謝姑揮械玫椒從場u饈股緇嵯低車慕絞艿攪訟拗啤h嗣巧釵鍬塹男磯嗌緇嵛侍猓綹芪侍狻⑸緇岱縉侍狻⑸緇嶂偉參侍狻⒅捶ú謊銜侍狻⒔逃侍狻⒒肪澄侍獾齲艽臃ǖ淖酉低澈鴕夭煌甌浮⒔峁共緩俠砩險業礁礎r災捶ú謊銜侍饢此擔斐燒庖晃侍獾鬧饕潁皇嵌災捶ㄕ叩慕逃還弧⒍雜判闃捶ㄕ叩男蛔悖怯捎讜詵ㄕ飧鎏厥獾南低持腥鄙儔vぱ細裰捶ǖ哪切┳酉低常陀泄刂捶ǖ姆珊推淥傻吶帕兇楹喜緩俠懟t詰苯襠緇嵯低持校敝捶ㄕ卟謊細裰捶ㄊ保κ艿僥男┤聳┘傭啻蟮難沽γ糠ǖ惱飫嚳ü嬖蟶俚每閃6鮎械囊恍┰際捶ㄈ嗽鋇姆ü嬖潁制氈欏把沽σ蛔恪薄u饈欠ǖ淖酉低巢煌甌傅謀硐幀a硪環矯媯導蝕嬖謐諾撓泄刂捶ɑ股柚玫姆傘⒂泄刂捶ɑ褂肫淥溝墓叵檔姆傘⒂泄刂捶ㄈ嗽毖≡瘛⒋觥⒓嘍膠徒背偷姆杉捌淥桑澠帕兇楹霞緩俠懟u饈竅低襯誚峁共緩俠淼謀硐幀!爸捶ú謊銜? 題”,從系統角度説,是社會系統的執法功能太弱。其主要原因,是社會系統運行所依據的法,沒有反映一般系統所共有的那條規律,使內部的子系統和要素做到完備和結構合理。除此之外,執法活動本身也有它的規律性(這種規律性尚需進一步探索),法系統中的有關執法活動的子系統沒能完全反映出這種規律性,也是社會系統執法功能太弱的一個原因。

所以,法反映還是違背社會系統的內在規律,決定着社會系統的運行方向是前進還是倒退。

(三)不同認識主體的理性認識在互相辯論中廣泛傳播,是加大社會系統前進力度的根本途徑的規律。

上述兩個規律已經説明,社會系統如果要加大其前進力度,必須要使社會系統的法既要反映社會系統的內在規律,又要為多數人所支持。如何能做到這一點呢?這有兩種選擇:

第一種選擇。將反映客觀規律的真理性的理性認識在社會成員中廣泛傳播,使其成為多數人的意志,在此基礎上,把真理性的理性認識表現為法。這種選擇貌似正確,但稍加推敲,便會陷入一個個無法解決的難題裏邊。首先,由誰來判別“理性認識”是否反映了客觀規律?其次,“真理性的理性認識”如不隨社會系統姆⒄苟⒄咕突岜涑擅螅飩綰偽vぁ骯惴捍ァ鋇摹罷胬硇緣睦硇勻鮮丁筆賈氈3制湔胬硇裕孔詈螅惴捍ァ罷胬硇緣睦硇勻鮮丁鋇暮蠊嵌浴懊蟆鋇南拗啤?墒牽笥胝胬硎強梢曰ハ嘧模好籩邪耪胬淼某煞藎淮聳貝説卮頌跫碌拿螅聳北説乇頌跫戮塗贍艹晌胬恚鞝絲蠢聰拗啤懊蟆逼癲瘓褪竅拗屏蘇胬恚空廡┪薹ń餼齙哪煙猓拐庵盅≡衩白偶蟮姆縵眨毫⒎ㄕ嚦贍苡幸饈痘蛭摶饈兜亟蟮弊髡胬砉惴捍ィ災略斐繕緇嵯低車拇蟮僱恕5詼問瀾鞝笳街埃隆⑷輾ㄎ魎狗腫影衙蟮弊髡胬砉惴捍ニ鸕納緇嵯低車僱吮閌羌玫慕萄怠?br>

第二種選擇。讓不同認識主體的理性認識在互相辯論中廣泛傳播。按照這種選擇,多數人意志自然會接受、圍繞並追隨着真理性的理性認識。有了這樣的多數人意志,社會系統的內在規律便必然會反映在根源於多數人意志的法當中。於是,法便既反映了社會系統的內在規律,又獲得了多數人意志的支持,從而加大了社會系統的前進力度。在當今的信息社會裏,這種選擇又是完全能夠實現的。

系統法學大綱(五)

第五章 法學的研究對象和範圍:法規則和法的規律、

人的意志表現為法的規律、社會系統依據法的規律

由於系統法學提出了與以往法學理論有所不同的法的概念,和關於法的根源、法的功能、社會系統依法運行方式及規律的結論,那麼對於法學的研究對象,系統法學也必然會得出與以往法學理論有所不同的結論。

一、法學的研究對象

法學要研究法本身的規律,這是沒有疑問的。法的本質屬性是什麼、各社會系統的法有哪些共性和哪些個性、法的子系統和要素應如何排列組合、法的根源是什麼、法有什麼功能等都屬於法本身的規律。但是,法學的研究對象又不僅僅是法本身的規律。組成法的細胞──法規則的規律,也應是法學的研究對象。法規則由哪些要素構成、各要素在構成法規則時應符合哪些要求、法規則如何組合成法律等,都屬於法規則的規律。除此之外,人的意志生成法的規律、社會系統在整體的運行中依據法的規律、社會系統的各子系統和要素在運行中依據法的規律等,還應當是法學的研究對象。本文第四章所述的社會系統運行方式和運行規律就屬於這些方面的規律。

由此看來,法學的研究對象有三個方面:一是法規則和法的規律;二是人的意志生成法的規律;三是社會系統運行依據法的規律。法學就是以這些規律為研究對象的社會科學。

二、法學的研究範圍

根據上述的法學研究對象,我們確定的法學研究的具體範圍

(一)法規則的? 局適糶裕?br>

(二)法的本質屬性;

(三)法的根源;

(四)法的功能;

(五)人的意志生成法的規律;

(六)社會系統運行依據法的規律;

(七)法的比較;

(八)法的發展史;

(九)法學的研究對象和範圍(包括法學與其他學科的關係);

至於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行政法學、經濟法學、訴訟法學等所謂“部門法學”,在我國正統法學中是一直被當作法學的分支學科的。可是按照系統法學的觀點,這些學科並不是法學的分支學科,而是人類應用法學和其他科學對社會系統實行控制的過程中所形成的學科,是法學與其他科學的邊緣學科,可總稱為“社會控制學”,當屬於軟科學的範疇。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行政法學、經濟法學和訴訟法學等,均可看作是社會控制學的分支學科。

人類總是在試圖對社會系統實行控制。而按照系統法學理論,社會系統的運行是以法為依據的。因此,對社會系統實行控制,必須要通過法。既然要通過法,就得知道法和法規則的規律、知道人的意志生成法的規律、知道社會系統依據法的規律,也就是説需要應用法學理論。但單靠應用法學理論是不可能對社會系統實行控制的,或者説是不能實現最佳控制的。社會這個巨系統有它自己的極其複雜的規律。哲學家、各人文科學的科學家、各人文科學的邊緣學科的科學家的工作,就是在分別地探索這些規律。儘管這些分散的探索有的很深入有的很膚淺,但只要人們想對社會系統實行控制,那就必須要把法學理論同這些理論結合起來。如此看來,以用來控制社會的法的某一組成部分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實際上是法學與其他科學相交叉所形成的學科:憲法學實際上是法學與政治學、立法學、社會學、行為科學、其他方面的社會控制學等因控制社會而相交叉或相溶合的邊緣學科;民法學實際上是法學與社會學、經濟學、倫理學、行為科學、其他社會控制學等因控制社會而相交叉或相溶合的邊緣學科;刑法學實際上是法學與犯罪學、社會心理學、社會學、行為科學、其他社會控制學等因控制社會而相交叉或相溶合的邊緣學科;行政法學和經濟法學實際上是法學與政治學、行政管理學、經濟學、社會心理學、某些自然科學和邊緣科學、其他社會控制學等相交叉或相溶合的邊緣學科;訴訟法學實際上是法學與審判學、證據學、心理學、某些自然科學和邊緣科學、其他社會控制學等相交叉或相溶合的邊緣學科,等等。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行政法а⒕梅ㄑа⑺咚戲ㄑу茸魑緇崢刂蒲у姆種аэ疲苯遊死囁刂粕緇嵯低車氖導瘢遣⒉幌笪夜撤ㄑю礪鬯檔哪茄欠ㄑу姆種аэ啤?br>

三、法學與社會控制學

對社會系統實行控制,是個極其龐大的系統工程。這需要應用系統科學的方法,但前提必須是人們對社會系統的認識已經深化。但迄今為止,人們對社會系統的認識還是很膚淺的。不僅對社會系統的系統目標、系統標準闡述不清,就是對社會系統的最小要素──人的認識也是殘缺不全的,不管是生理上的人還是心理上的人。因此,在對社會系統實行控制的過程中必然會遇到的一些看來似乎簡單的問題,回答起來卻是極其困難的。如社會系統的整體目標應當是什麼?把控制社會的中介──法,象目前這樣分解為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訴訟法等是否科學?如何實現法系統結構的完備和合理?法對某一方面社會關係的調整是否有助於社會系統整體目標的實現?對於這些問題,某一個科學家是回答不了的,某一方面的科學家羣體也是回答不了的。我國現在正在進行的社會改革,實際上也就是在對社會系統的運行實行控制,這正需要深化對社會系統的認識。但目前我國有關社會改革的研究者們因地域、部門、學科的不同,正在被人為地分割開來、孤立起來搞研究做學問,殊不知這種狀態正好似“瞎子摸象”,如不徹底改變,我們對社會系統的認識將會永遠停留在“瞎子摸象”階段,摸來摸去,總也摸不到社會系統的真面目。

新興的交叉科學的勁旅──軟科學的形成、發展和應用,為我們打開了通往認識社會系統這個龐然大物的大門。軟科學是綜合運用各種科學理論和方法,從理論上和應用上研究某一研究對象的科學。對社會系統這一複雜對象的認識,只有軟科學才能勝任。同時,應用系統科學方法對社會系統實行控制也是軟科學研究的目的。這種以社會系統及對社會系統的控制為研究對象的軟科學,我們稱之為“社會控制學”。因此,社會控制學應當是眾多的哲學、社會科學、自然科學和系統科學等新興科學、邊緣科學的理論和方法相交叉相溶合的結晶。

社會控制學的內容,大至一個社會系統的結構、立法等施控系統的產生程序及相互關係、政治和經濟等系統的運轉;小至各受控系統的反饋程序及相互關係、人的生老病死等,幾乎無所不包。因為社會控制學是以控制社會系統為研究目的的、它的一切研究成果最終都得通過法這個系統表現出來,所以它的不管哪方面的內容都需要有法學理論的應用,以將研究成果表現為法律。任何一個方面的社會控制學都離不開法學,法學的研究成果也只有被吸收到社會控制學當中才能實現其研究目的。 br>

因此,社會發展到今天的時代,每個社會系統都亟需建立起一個社會控制學的軟科學研究體系,發揮具有t型知識結構的社會系統工程師們的羣體智慧,綜合運用哲學、政治學、經濟學、歷史學、社會學、生物學、心理學、倫理學、人口學、未來學、系統科學、行為科學、法學等一切社會科學、自然科學、新興科學和邊緣科學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探索出社會系統的整體規律和具體規律,並將這種規律表現為法,從而實現對社會系統的控制,使社會系統加大進步的力度。

註釋:

緒論:①恩格斯:《路德維希.費爾巴哈和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239~240頁

第一章:①參見曲延剛:《耳目一新的新加坡》 《半月談》1993年第10期第58~||60頁

第二章 ①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81-84頁

②引自:同上,第92頁

③恩格斯:《反杜林論》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 218頁

④恩格斯: 《論住宅問題》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第538~539頁

⑤轉引自王永昌:《試論意識反作用的歷史條件》 《新華文摘》1986第5期

⑥轉引自《中國法制史》 羣眾出版社1982年版 第19頁

⑦見? 系濾桂骸堵鄯ǖ木瘛返冢磣5頁 商務印書館1961年11月版

⑧.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第82頁

⑨.參見勞晚:《科威特──滿眼男子的國家》 《中國法制報》1987年9月18日

⑩.中國文化大革命時期普遍使用的專用詞。 "三忠於”指永遠忠於毛澤東、忠於毛澤東思想、忠於“毛主席的無產階級革命路線。”“四無限”指對毛澤東的無限熱愛、無限忠誠、無限信仰、無限崇拜。

第三章:①恩格斯:《馬克思墓前的講話》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第574頁

②馬克思:《僱傭勞動與資本》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第362頁

第四章:①《毛澤東選集》(一卷本)第16頁 人民出版社1967年11月版

寫於一九xx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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